食堂食材采购合同公告(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观音街道办事处2026)
一、合同编号: N5114032026000006-1
二、合同名称: 观音街道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 N5114032026000006
四、项目名称: 观音街道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观音街道办事处
地 址: 眉山市彭山区前程路36号
联系方式:18582758838
供应商(乙方):眉山都渝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龙门新苑A102号
联系方式:1899033699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观音街道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
主要标的单价:700000.000000元
合同金额: 70.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2-13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3-26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20260213食材采购合同.pdf
20260213食材采购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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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材采购合同采购人(甲方):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观音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723MB1B15810E,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前程路36号。法定代表人:赵俊林,街道办主任。供应商(乙方):眉山市都渝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DYNFFH2T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龙门新苑A102号。法定代表人:张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一、货物的品种及供货质量要求(一)种类1.鲜肉类:各种肉类、水产等。2.干杂类:米、面、油、蛋、调味品等。3.各类水果、根茎、菜叶、瓜果类等。(二)标准1.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为质量合格产品。2.预包装类食品原料应具有“SC”标记。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GB2762、GB2761规-1-定或国家卫生、食品安全最新标准,即预包装原料必须为原公司(厂)生产的全新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技术参数和规格要求,并达到采购方对食材的要求,特殊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殊标准和规定。不得提供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食品。3.所有食品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及国家和当地最新卫生、食品部门颁发的相关标准。以上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与要求,并在配送时按要求提供产品所涉及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国家强制规定材料,不得提供转基因食品或利用转基因食品原料加工的成品,供应商所供产品达到相关食品卫生安全规定,国家有出台新的更高标准的,以新的更高标准为准,保证所供产品配送到甲方时的质量,卫生和安全。二、供应食材价格确定以市场零售价作为参考价,每月甲乙双方安排专人询价,乙方当期供货结算价不能高于当期询价结果单价,双方以实际供货品种、数量为准作为当期供货食材的结算价。三、供应期限及方式:1.供应期限为12个月。从2026年2月13日起至2027年22月12日止。2.供应方式: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一天以适当方式将采购计划通知乙方。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备齐货物,按时送抵甲方-22-指定的交货地点。3.通知方式:双方共同指定联系人通过电子邮件、加盖公章的传真、微信工作群等发生消息。四、运输要求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供应商品应小心轻卸,严防机械损伤。五、货物质量标准各项货物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有效的标准。六、物资验收(一)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验收。(二)双方对质量有争议,如需将货物送至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若检测结果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若检测结果不合格,则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且对质量不合格食材不予结算货款。七、对乙方的管理要求(一)乙方有以下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甲方将立即解除相关供应合同1.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供应资格的;2.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已经不具备承接供应能力的;3.除不可抗力外拒绝履行合同向甲方供货的;4.有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5.因所供货物质量原因导致发生食用安全事故的;-3一6.所供应货物存在故意假冒伪劣行为的;7.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监管安全事故的;8.因乙方原因发生退货三次(含三次)以上的;9.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二)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所供货物的食用安全,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人。因所供货物质量原因导致发生食用安全事故,除解除合同,乙方还需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救治经费、损害赔偿及误工等全部损失。(三)按合同约定供货。(四)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要求供应,不得随意变更供应物资,否则,甲方有权退货。八、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九、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为本合同提供的有关资料提供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不得将其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围。十、结算合同签订后,每月结算一次并按观音街道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响应报价进行结算支付(注:合同期最-4-高限价70万元,食材采购项目(百分比):96.8%,含税)。十一、配送要求(一)乙方按照甲方采购计划要求,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二)首次供应时,应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予甲方存档,每次供货时应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货物清单(送货单)。(三)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四)送货时间:合同签订后,按甲方要求供应。乙方除不可抗力外,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甲方。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供应伙食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自行采购同等质量的货物,采购同等产品价格高于乙方供货的差额部分应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结算当月费用时扣除,同时乙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如遇临时接待,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一小时内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如出现三次以上未及时送货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供应伙食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十二、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运输方式由乙方自行选择。在组织货物供应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搬运费、税金等一切费用及运输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担。-5-十三、供货计量以交货地甲方提供的过磅(过秤)数据并经甲方人员签字确认为准。十四、包装标准及包装费用负担用于货物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货物无污染。货物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十五、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对不合格的货物,有权作退货处理;甲方有按时与乙方结算货款的义务。2.由于货物的质量问题或乙方不能按时按量供应,甲方有权自行采购同等质量的货物,相应的差价和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确保货物质量。凡乙方提供的货物因质量问题造成食用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4.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外来人员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人员不得再次进入监管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将取消供应资格。5.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相关人员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若有违反以上内容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6.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因业务需要变更名称、账号等内容的,变更方凭工商、银行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资料,于变更后的五个工-6-作日内通知对方,对方应及时更改相关信息。十六、违约1.乙方须按照合同履行权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需向甲方承担2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不能按时收货、按时付款,应按当批次货物价值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偿付违约金。3.因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险保费、律师费、公告费、差旅费等维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十七、争议解决如遇突发重大事件,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十八、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九、其他1.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合同修改书、往来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均签字盖章或确认日期。2.若本合同合约期满,甲方按程序尚未确定新的供应商或尚未与新确定的供应商签订食材采购合同的,则甲方有权延续本合同约定,乙方继续按照约定的食材种类、质量标准、配送时间及-7-验收方式,为甲方机关食堂配送食材,直到甲方完成与新确定的供应商签订食材采购合同生效之日止。3.各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本合同载明的信息为准。一方变更前述信息的,应至少提前7日t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一方未及时通知另一方联系方式的变更,另一方按照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4.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附件:观音街道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甲方: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观音街道办事处乙方:眉山市都渝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命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张星签订时间:026年月13日签订时间:202年2月13日-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食材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