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采购合同公告(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2026)
一、合同编号:JSZC-320100-FW2026-00750
二、合同名称:事前采购预审和合同审核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JSZC-320100-FW2026-00750
四、项目名称:事前采购预审和合同审核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
联系方式:02586560815
供应商(乙方): 江苏捷宏普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1395101223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项目名称:事前采购预审和合同审核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JSZC-320100-FW2026-00750
比选方式: 邀请比选
服务品目: 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会计咨询服务
项目预算: ¥80000.0
项目地点: 纪念馆
采购单位: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
联系人姓名: 胡老师
联系电话: 02586560815
固定电话:
2.合同金额: 73000.0
3.履行时间(期限): 365天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3-24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3-27 10:28
事前采购预审和合同审核服务合同扫描件.pdf
合同编号:JNG-2026-1江苏捷宏普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咨询业务委托书本约定书确认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江苏捷宏普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方)对本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提供事前采购预审和合同审核服务。现就双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一、委托办理咨询的范围和具体委托要求:(一)咨询范围: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采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事前申请报价审核、合同审核等均纳入咨询服务范围。(二)咨询内容和委托要求:1、依照委托方制定的采购管理及合同管理等相关内控制度,对委托方送审的采购事项开展预审。预审内容包括采购控制价的合理性,受托方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采购方案和预算报价,针对不同采购方式,对招标控制价或供应商的报价开展市场信息调研,为委托方制定预算控制价提供合理性建议。2、完善服务类采购的质量控制标准根据委托方业务部门制定的采购方案,通过市场调研,获取供应商在提供同类型服务时能够满足客户的质量承诺,进一步完善采购需求和供应商服务质量控制标准。3、提供合同管理规范性的服务对委托方送审的拟签订合同,审核其前置程序是否合规;合同约定主要事项是否符合政策及委托方利益;审核合同价格与中标价、询比价结果等内容是否一致;审核合同付款约定、结算约定相关的事项是否恰当。二、委托方及被审计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一)委托方及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会计准则》及委托方采购管理、合同管理等相关内控管理制度,服务单位及其负责人有责任保证提供给受托方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委托方及被审计单位的义务1、及时为受托方的咨询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调研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确保受托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咨询项目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3、被调研单位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若无异议予以书面确认。4、为受托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受托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5、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财务咨询费用。三、受托方的责任和义务(一)受托方的责任江苏捷宏普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在实施咨询工作的基础上对委托方合同签订情况和采购管理情况、内控执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受托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调研。注册会计师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按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工作。2、受托方考虑应以恰当的审计程序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3、受托方需要合理制定每项工作的实施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咨询工作,以便为委托方提供符合单位要求的咨询服务成果。(二)受托方的义务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核项目,受托方应在甲方采购送审资料齐备后(3-5)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意见书,经甲方经办及采购责任部门认可后(2)个工作日出具正式审核意见书。2、除下列情况外,受托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受托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受托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四、审计收费1、本次财务咨询服务的收费服务期为12个月,自2026年3月24日-2027年3月23日,委托方根据咨询工作范围,事前申请和合同的“预审年打包服务基础价”为人民币柒万叁仟元整(¥7.30万元),其中采购预审费用4.30万元、合同审核费用3万元。2、受托方在委托方的具体要求内提供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合同期结束,经委托方验收合格后按结算价支付剩余尾款;由于委托方对咨询服务内容的调整,导致服务事项产生较大变化时,咨询费用可调增或调减,具体调整金额由双方协商。3、费用结算时,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合规结算发票。4、若发生服务事项约定以外的其他工作,委托方会按照实际情况另行签订合同。五、咨询成果类型受托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规定出具分项“采购事前预审报告书”和“合同审核意见单”;服务期结束后,根据全年工作情况出具《工作年度汇报》。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七、约定事项的变更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咨询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咨询报告时,协议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八、终止条款、江苏捷宏普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如果根据受托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要求,乙受托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委托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咨询服务时,受托方可以采取向委托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2、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受托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前对约定的咨询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咨询费用。九、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约定书项下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2、若受托方未在本约定书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的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每逾期一日,应向委托方支付本约定书第四条第1项约定审计费用【0.0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本约定书,并要求受托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赔偿因此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3、若因受托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漏报等问题,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受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其他未约定内容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受托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第(2)种解决方式:(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违约方承担仲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本约定书一式三份,委托方执二份,受托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盖章)受托方:江苏捷宏普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雷波地址:电话: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389号凤凰和睿大厦16楼E电话:025-5234713358073379授权签约人:授权签约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南京丰富路支行银行帐号:32001594040052500643二0二六年三月+0日二0二六年三月四日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