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焚烧红外视频监控系统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26)



一、合同编号: HBZX-2026-1003
二、合同名称: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露天焚烧红外视频监控系统服务项目合作协议
三、项目编号: HB2026024670010031
四、项目名称: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露天焚烧红外视频监控系统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本级
地 址: 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联系方式:0310-8066272
供应商(乙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地 址:河北省邯郸开发区北仓(科技)路6号
联系方式:0310-897557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露天焚烧红外视频监控系统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379000
合同金额: 137.9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3年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3-25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3-27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合同.PDF

合同.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订立的开发区露天焚烧红外监控系统服务项目合作协议甲方:[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地址:[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谐大街19号创业园区]乙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北仓(科技)路6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海涛]项目负责人:[孙盼盼]联系方式:[19903209277]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就《开发区露天焚烧红外监控系统服务项目》事项,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现授权各自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目录第一章定义第二章协议标的第三章价格第四章支付条款第五章项目验收及项目服务清单第六章权利和义务第七章保修、赔偿和违约金的支付第八章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第九章保密条款第十章软件使用权和侵权诉讼第十一章协议生效及其它0第一章定义1.1“本项目”:开发区露天焚烧红外监控系统服务项目。1.2“系统”:开发区露天焚烧红外监控系统。1.3“培训”:按协议及相关附件的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培训。1.4“服务”:按协议及相关附件的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与协议标的相关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服务期内的信息技术服务、培训等。1.5“系统”指对于此系统进行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系统割接,设备的调通和测试,开通,运行,项目管理,信息技术服务。1.6“甲方现场”或“现场”:对系统使用的场所。“用户现场”在协议相关条款中亦被称为“站”或“为甲方提供监控服务所需服务单元的安装现场”。1.7“验收”:乙方对合同系统调试完成,由甲方在乙方的协助下进行的对合同系统的再测试和验证。若合同系统的测试结果满足双方共同确认的相关技术要求的所有要求,则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1.8“服务期”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为期36个月的技术支持和服务。1.9“日”:除非特别说明,指日历日,但在任一情况下,如果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该期间届满的日期。1.10“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所有法定节假日除外。1.11“甲方”:指[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1.12“乙方”:指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1.13“一方”:乙方或甲方。1.14“双方”:乙方和甲方。1.15“各方”:乙方、甲方。1.16“第三方”:本协议中甲乙双方及其下属各级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1.17“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1.18“书面形式”:协议文件、信函、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9“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包括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暴雨等自然灾害(原则上以当地政府或气象等职能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火灾、战争、任何政府行为、任何法律的变更及颁布等事件的出现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第二章协议标的2.1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开发区露天焚烧红外监控系统服务,包括7套秸秆禁烧视频监控3年服务、4套秸秆禁烧视频监控2.33年服务、1套县级平台服务3年服务、1套汇聚平台服务(分摊)3年服务、以及运营服务。02.2乙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信息技术服务。2.3乙方负责派遣其健康、有经验、有能力的专家提供系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调通和测试、试运行及维护等服务。第三章价格3.1协议价款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的总价格(“协议总价”)人民币1379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柒万玖任元整),本协议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协议总价下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人民币[1300943.39]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万零玖佰肆拾叁元叁角玖分])。3.2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并不可更改。第四章支付条款4.1乙方的银行信息如下:公司名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开发区北仓(科技)路6号联系电话:03108975571税务登记证号:91130400319945735U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光明支行银行帐号:130016451080505165994.2甲方与乙方之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4.3甲方应当依据本合同列明的金额,按以下条款向乙方指定帐户支付其承担的费用额度内的相应合同价款。4.3.1第一次付款:项目验收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服务费46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整)。4.3.2第二次付款:2027年4月1日前,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服务费46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整)。4.3.3第三次付款:2028年4月1日前,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服务费459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万玖仟元整)。4.4乙方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向甲方开具并提供增值税发票。4.5协议甲方、乙方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它费用均由甲方、乙方分别承担。第五章项目验收及项目服务清单5.1乙方在完成具备服务运营工作后,应当及时申请甲方验收。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乙方提供必要的配合。如果验收结果符合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双方应当签署两份验收单,其中一份由乙方保留,一份由甲方保留;如果验收结果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甲方则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逾期不组织验收或逾期未书面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将视为双方已经签署《验收合格证书》。第六章权利和义务6.1甲方权利和义务6.1.1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6.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6.1.3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6.2乙方权利和义务6.2.1乙方有权在交付符合本协议要求的工作成果后获得服务费;6.2.2乙方项目验收后,向甲方传授与该项目相关的技术知识,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第七章保修、赔偿和违约金的支付7.1乙方所提供的7个视频服务点位服务期为36个月,自2026年4月1日至2029年3月31日。4套视频服务点位服务期为2.33年,自2026年8月16日至2028年12月31日,4套视频服务点位服务到期后自2029年1月1日至2029年3月31日由乙方继续提供服务,不再单独收取相关服务费用。7.2乙方应按照项目进度表执行本协议,如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应当支付违约金,项目进度表和保修期相应向后顺延。每延迟一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总价【0.1】%(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如乙方对违约金有异议,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3]日内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但非乙方原因的情形除外。7.3乙方应按照服务要求提供项目服务,如乙方未能按要求履行服务,每延迟一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总价【0.1】%(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如乙方对违约金有异议,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3日内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但非乙方原因的情形除外。第八章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8.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8.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1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8.3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在所有其他方面应继续执行本协议。第九章保密条款9.1甲方(“资料披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资料接受方”)按照本协议(或就本协议)所提供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使用权。9.2除本协议授权实施的行为外,资料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视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除外。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章约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接受方仅得为执行本协议下义务的目的对保密材料进行复制,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接受方必须将保密材料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接受方应当妥善保存保密材料,并对保密材料在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不慎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材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负责赔偿。9.3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1)并非资料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资料接受方独立开发的;(3)由资料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资料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取得的;(4)法律、证券交易所、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关要求资料接受方披露的,但资料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资料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9.4本协议保密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31年。第十章软件使用权和侵权诉讼10.1如果有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使用本协议项目下系统或声称系统涉及的记录内容等相关事项侵犯了其所有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并赔偿甲方因乙方原因就此所承担的直接损失。10.2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法院或行政机关禁止甲方继续使用本协议项目下系统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酌情采取以下措施之一:(1)使甲方重新获得使用上述系统的权利。(2)更换或改造上述系统,使甲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该系统。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因乙方原因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第十一章协议生效及其他11.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11.2本协议将保持其有效直至双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11.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4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协议内容。任何一方向其关联方透露的,不受此限制。11.5对协议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形式,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或协议章后,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11.6任何与本协议相关但未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事项,应由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11.7方与乙方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甲方与乙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11.8未经对方书面形式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11.9本协议中的相关义务,包括保密条款,如协议双方有特别约定,则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后,仍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11.10本协议各章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1.11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11.12如本协议生效后,在两年内合作的点位数增加,则该协议价格统一按合作总数的价格相应调整。11.13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6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协议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应以补充协议为准。11.14本协议提前终止(包括协议提前终止、不可抗力提前终止、政府行为提前终止和一方违约提前终止等)或到期终止后,应根据乙方履约情况、进度及支付比例支付服务费。(以下无正文,为《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订立的开发区露天焚烧红外监控系统服务项目合作协议》签字盖章页)本页为《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订立的开发区露天焚烧红外监控系统服务项目合作协议》签字盖章页,无协议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构请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2026年3月25日签订日期::年月日a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露天焚烧红外视频监控系统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