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采购合同公告(砚山县平远镇人民政府2026)



一、合同编号: 4532622HT2026002440101
二、合同名称: 2026年文山州砚山县平远镇莲花塘村委会洪塘子村小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普惠)合同
三、项目编号: 4532622JH202600244
四、项目名称: 2026年文山州砚山县平远镇莲花塘村委会洪塘子村小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普惠)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砚山县平远镇人民政府
地 址: 砚山县平远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0876-3895010
供应商(乙方):砚山县第三建筑公司
地 址: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130号
联系方式:1592531947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平远镇莲花塘村委会洪塘子村小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平远镇莲花塘村委会洪塘子村小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728294.17
合同金额: 72.829417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采购人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3-13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3-30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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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文山州砚山县平远镇莲花塘村委会洪塘子村小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普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编号:WSZC2026-C2-00069-YNYY-0003委托方:砚山县平远镇人民政府施工方:砚山县第三建筑公司日期:2026年3月13日图扫2026年文山州砚山县平远镇莲花塘村委会洪塘子村小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普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编号:WSZC2026-C2-00069-YNYY-0003委托方:砚山县平远镇人民政府施工方:砚山县第三建筑公司日期:2026年3月13日国扫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甲方):砚山县平远镇人民政府承包人(乙方):砚山县第三建筑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026年文山州砚山县平远镇莲花塘村委会洪塘子村小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普惠)2.建设地点:砚山县平远镇莲花塘村委会3.建设内容:①路基找平、压实,采用人工配合机械摊平压路机压实,砂石料垫层10cm,硬化厚度不低于18厘米,使用C25标准混凝土浇筑,薄膜养护,伸缩缝,间距6米,沥青嵌缝,拉缝刻纹。②污水主管网DN300双臂钢带波纹管安装1000米。③铸铁检修井安装25座。④新建20立方米钢筋混凝土污水处理池1座。铸铁雨水箅子25座。污水收集管100米。二、工程投资:1.合同价为:柒拾贰万捌仟贰佰玖拾肆元壹角柒分(728294.17元)2.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甲方要求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及工程报价单进行结算。三、工程要求:1.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及国家的相关质量要求并一次性验收合格。2.合同工期:90日历天,以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时间起算。四、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及实施方案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国扫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五、付款方式1.预付款支付合同签订施工单位进场后15日内可选择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2.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项目完成总工程量的30%、50%、80%、100%时,为保障项目工程进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完成工程量的80%的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支付进度款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人相应工程进度款。项目全部完工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后按实际完成结算工程量全额拨付工程款。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年3月13日合同订立地点:砚山县平远镇人民政府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山发包人:砚山县平远镇人民政府承包人:砚山县第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口志委托代理人:0200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砚山支行账号:账号:2506062509200011667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图扫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1.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2.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3.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4.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1.工程: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2合同价款: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3.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4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5工期:指导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6.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图扫1.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9.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0、书面形式:指合同信件和煤炭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1.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2.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4.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及实施方案(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贵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图扫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工程师1.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先例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先于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1.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图扫1.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十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1.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2.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2.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履行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2.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2.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2.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3项目经理图扫3.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3.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3.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3.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3.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4发包人工作4.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用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2.因发包人未能履行4.I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5.承包工作5.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图扫(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5.2.承包人未能履行5.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进度计划1.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施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2.开工及延期开工2.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图扫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2.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3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工期延误4.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4.2.承包人在4.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5.工程竣工5.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5.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5.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图扫四、质量与检验1.工程质量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2.检查和返工2.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2.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3.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3.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4重新检验4.1.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后,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图扫顺延。5.工程试车5.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5.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5.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5.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6.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卸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7.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1.安全施工与检查1.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图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安全防护2.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3事故管理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3.2.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合同价款及调整1.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1.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1.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形响合同价款图扫(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1.4承包人应当在1.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施工单位进场后15日内可选择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3工程量的确认1.5.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成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1.6.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1.7.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工程进度款项目完成总工程量的30%、50%、80%、100%时,为保障项目工程进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完成工程量的80%的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支付进度款申清表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人相应工程进度款。项目全部完工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后按实际完成结算工程量全额拨付工程款。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监理单位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执行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监理单位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执行。(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图扫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审查报告7个工作日。(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七、工程变更1.工程设计变更1.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4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2.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确定变更价款3.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图扫3.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十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八、竣工验收与结算1、竣工验收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1.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1.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1.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1.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1.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1.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2.竣工结算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图扫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2.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2.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十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质量保修3.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3.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工程质量保修书》(2)质量保修期: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12个月)。(3)质量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书》(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在收到最后一次工程款五日内,按照实际结算总工程款的3%作为项目质保金,存入发包人指定的对公账户,账户名:砚山县平远镇财政所,账号:4000018593590012,开户行:砚山农村商业银行平远支行。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7日内一次性返还给承包方。九、违约、索赔和争议1.违约1.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六条2.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六条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图扫(3)本通用条款第九条2.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1.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三条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四条1.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1.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2.索赔2.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2.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子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2.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第十条2.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争议3.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图扫的人民法院起诉。3.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维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成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其他1.工程分包1.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1.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1.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2.不可抗力2.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灾害。2.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2.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图扫(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保险3.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3.3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4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5.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担保4.1.发包人和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5.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5.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5.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6.文物和地下障碍物6.1.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图扫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6.2.施工中出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7、合同解除7.1、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7.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六条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7.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十一条1.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7.5.一方依据7.2、7.3、7.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十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7.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7.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8合同生效与终止8.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8.2除本通用条款第九条第3款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8.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图扫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2.款执行。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2.2.适用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云南省、文山州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2.3适用标准、规范(1)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达到本合同约定及现行的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2)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L(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3图纸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三天。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的一切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工程师1.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监理工程师:职务:现场监理: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在工程准备、施工、验收移交阶段,根据国家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在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控制、管理。包括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同时进行组织协调和工程保修监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按有关文件规定:11.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2项目经理图扫姓名:庞于丹,身份证号:******************,注册资格证号:云2532021202150241职务:项目经理:3发包人工作3.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已具备:(2)项目施工所需三通一平由发包方协调:产生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并包含在报价总价中(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合同签署后7天内,(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校验要求:(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施工图纸交给承包人后7天内:(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助承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停水、停电等手续。3.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施工临时通道、调查地下障碍、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如:绿化、水利、交通等)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竣工验收等:费用按20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实际工程量计算,最终按签证形式支付。4承包人工作4.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验收月报表及次月进度计划表一式两份。(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夜间及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贵安全保卫,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场内外接口及相关道路的疏导、安全,如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砚山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图扫(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前及质保期间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调查清楚并做好保护工作,任何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及损伤均应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不得使其雇员进入非施工场地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对施工余土、生产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并使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满意。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应根据文政发(2015)25号及砚政办发(2015)126号文件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在开工建设前,到砚山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办理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相关手续,准备金额按照合同价款(工程款)的10%预存,待准备金手续完善后方可开工建设。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进度计划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提供;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合同签订7天内。1.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2.工期延误2.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条4.款办理。四、质量与验收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四条3.款办理。五、安全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一切安全生产由承包方负责,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合同价款及调整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承包人投标时应考虑到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劳务、机械等各类施工成本的价格发生变化引起的施工费用增加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按国家现行20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涉及有关的风险范围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算时按监理工程师(工程师)、发包人签证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及审计部门审计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但不调整综合单价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采用总额报价项目的价格。措施项目费用计取应按图扫20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据实计取相关措施项目费用。(1)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不采用)(2)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不采用)1.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只调整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部分。变更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时,由承包人根据云南省2020定额的消耗量及投标时的人、材、机及费率报价进行组价后提出相应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4)变更或新增工程的支付,按业主审核价的80%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经审计后按审定价统一结算。2.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不采用)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上3工程量确认3.1.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根据进度确定。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项目完成总工程量的30%、50%、80%、100%时,为保障项目工程进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完成工程量的80%的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支付进度款申清表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人相应工程进度款。项目全部完工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后按实际完成结算工程量全额拨付工程款。七、设施、设备产品质量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工程产品包括该产品本身以及产品的包装、简介、警示说明、保证书等其他有关资料和该产品所需之正常服务。对此,乙方保证:(1)产品质保期:从工程完工经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计算,质保期为壹年。(2)所有产品执行国标、部标及相关标准,所有商品清洁、整齐、包装完好、配件齐全、满足安装条件。(3)乙方所供商品应严格执行国家税收、物价、计量、商标、合同、质量、卫生等法规。(4)乙方所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在使用中应确保质量。所有产品终身维护,质保期内乙方应不图扫定时地进行巡检,在质保期内因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供货方无偿更换或维修。如乙方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甲方终止协议,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相关损失,由此引发的法律、经济责任由乙方负责。质保期过后,如因产品出现问题,乙方提供有偿服务,使用方承担相关费用。(5)在产品质保期内,乙方保证及时按甲方及业主方要求解决产品所造成的问题(甲方提出要求后2小时内作出响应,24小时内赶赴现场)。(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情况、运输条件、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抽查:如不达标,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八、工程变更由承包人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竣工验收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后20天内提供4套完整的竣工资料。1.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不采用十、违约、索赔和争议1.违约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顺延工期(2)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采用(3)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不采用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基于本项目性质特殊,甲乙双方彼此信任,故此条不计。2.争议2.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调解;(2)向文山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工程分包3.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工程不允许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存在分包行为,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承包人分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不可抗力图扫4.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一条2.款执行5保险5.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承包人必须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雇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且为施工场地内承包人的所有雇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6.担保6.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保证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不采用(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不采用)7.合同份数7.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正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8补充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图扫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砚山县平远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砚山县第三建筑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2026年文山州砚山县平远镇莲花塘村委会洪塘子村小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普惠)(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莲花塘村委会洪塘子村小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普惠)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国家相关规定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期为2年:3.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国家相关规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依法履行保修期内的免费保修义务。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图扫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非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双方另行协商。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N发包人(公章):砚山易平远镇天民政府承包人(公章)砚山县第三建筑公司地址:地址:委托代理人(签字)77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传真邮政编码:图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合同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招标人砚山县平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砚山县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农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章、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图扫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限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工程建设施工期间发生任何安全贵任事故,致使施工人员、业主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承包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两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产,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T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字)底于并(签字)1280020图扫附件1:廉政合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建设方(甲方):砚山县平远镇人民政府施工方(乙方):砚山县第三建筑公司工程名称:2026年文山州砚山县平远镇莲花塘村委会洪塘子村小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普惠)投资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资来源:专项资金投标形式:公开邀请口直接发包口未招标口投标报价:业主标底价:中标价:柒拾贰万捌仟贰佰玖拾肆元壹角柒分(¥728294.17元)建设工期:90日历天(以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建设地点:砚山县平远镇莲花塘村委会洪塘子村小组评标形式:综合评分■量化评分口合理最佳低价口定标形式:当场口隔日■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建设工程中深入开展反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争优创优、于部廉洁,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工程廉政合同。一、甲方不得接受乙方请吃、请玩: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甲方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乙方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参加乙方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二、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潢和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施工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方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三、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经乙方或其他线索检举,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甲方(索贿方单位或个人)承担。经查证属实的,可由查办案件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甲方人员吃、玩或向甲方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图扫m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或物品。如有违反、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给予扣减应付工程款的3%田5%、或者终止工程建设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决策人和经办人以及甲方接受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终止工程建设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可在工程款中扣除。六、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凡是未按规定签订《工程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同意或者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违者将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八、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工程廉政合同》。履行《工程廉政合同》中的相互监督、自查自纠等情况,甲乙双方分别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期要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作出报告。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如有违反,对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从严追究责任。九、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此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行。建设单位:砚山县平远镇人民政府施工单位:砚山县第三建筑公司地址: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地址:明衣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206年3月2日联系电话:2026年3月13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