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施工监理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2026)



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公示

交易项目编号:S110000A001042179003

公告内容

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 S110000A001042179003 ),确定 001 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 的合同,现公示如下:

招标人: 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

一、中标人信息

001 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

中标人: 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91110106802205243K )

合同名称: 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

合同期限: (日历天)

价款形式: 费率

其他形式合同报价: 96.72 %

合同签署日期: 2026-03-30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010-12328; 网址 https://jtw.beijing.gov.cn/

附件列表:

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

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通州公路分局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单位: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合同协议书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通州公路分局(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组织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组织单位”)为实施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名称),已接受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的投标。委托人、监理人和组织单位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项目概况:通过实施543座桥梁、9座隧道、42处地灾及高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完善普通公路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掌握桥梁、隧道、边坡等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及时发布桥梁垮塌、隧道洞口滑坡、路基边坡坍塌等公路重大预警信息,切实提高普通公路基础设施监测预警能力,提升道路设施保畅保通能力,最大限度保障公众公路出行安全。本项目最终实施规模以批复为准。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含监理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委托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委托人要求;(8)费率报价说明;(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0)招标文件、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中标费率:96.72%。委托人实际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费按照以下方法计费:实际支付的监理费=财政最终批复的监理费×中标费率。具体支付进度和比例以财政拨款到位情况为准,监理人不得因此向委托人提出索赔或主张权利。工程完工后,监理人须接受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审计,并无条件执行审计结果。4.总监理工程师:徐兴。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全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册机电工程(JTG2182—2020)的合格等级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规定的合格等级。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全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册机电工程》(JTG2182—2020)的合格等级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规定的合格等级。安全目标:确保无重大工伤事故,杜绝死亡事故,轻伤频率小于3‰,施工现场达到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验收合格标准。6.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人合同签订后14日内,视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支付预付款。剩余合同价款(70%)具体支付进度和比例视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支付,监理人不得因此向委托人提出索赔或主张权利。7.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8.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9.监理人开始监理日期以委托人实际要求为准。监理服务期限:960日历天。10.本协议书由三方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失效。11.协议书由三方在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中以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完成。12.三方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通州公路分局(盖章)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6年3月30日,日期:2026年3月30日组织单位: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盖章)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6年3月30日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通州公路分局(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组织单位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组织单位”)与该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一、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名称)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标段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保守、保护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提醒,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二、委托人、组织单位的义务(一)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委托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等;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委托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从事与监理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五)委托人、组织单位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六)委托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三、监理人的义务(一)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等。(三)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四)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组织单位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四、违约责任(一)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组织单位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违纪违法情节严重的,委托人、组织单位将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评价;情节特别严重的,委托人、组织单位将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取消其1-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和信用惩戒措施。五、本合同作为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名称)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三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六、本合同由三方在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中以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完成。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通州公路分局(盖章)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6年3月30日,日期:2026年3月30日组织单位: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盖章)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6年3月30日安全生产合同为在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施工监理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监理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通州公路分局(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委托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监理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理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监理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监理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3)监理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4)监理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5)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6)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7)监理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3、违约责任如因委托人或监理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协议书由双方在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中以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完成。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通州公路分局(盖章)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6年3月30日,日期:2026年3月30日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顺义公路分局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单位: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1合同协议书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顺义公路分局(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组织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组织单位”)为实施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名称),已接受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的投标。委托人、监理人和组织单位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项目概况:通过实施543座桥梁、9座隧道、42处地灾及高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完善普通公路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掌握桥梁、隧道、边坡等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及时发布桥梁垮塌、隧道洞口滑坡、路基边坡坍塌等公路重大预警信息,切实提高普通公路基础设施监测预警能力,提升道路设施保畅保通能力,最大限度保障公众公路出行安全。本项目最终实施规模以批复为准。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含监理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委托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委托人要求;(8)费率报价说明;(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0)招标文件、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中标费率:96.72%。委托人实际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费按照以下方法计费:实际支付的监理费=财政最终批复的监理费×中标费率。具体支付进度和比例以财政拨款到位情况为准,监理人不得因此向委托人提出索赔或主张权利。工程完工后,监理人须接受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审计,并无条件执行审计结果。4.总监理工程师:徐兴。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全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2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册机电工程(ITG2182—2020)的合格等级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规定的合格等级。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全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册机电工程》(JTG2182-2020)的合格等级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规定的合格等级。安全目标:确保无重大工伤事故,杜绝死亡事故,轻伤频率小于3%,施工现场达到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验收合格标准。6.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人合同签订后14日内,视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支付预付款。剩余合同价款(70%)具体支付进度和比例视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支付,监理人不得因此向委托人提出索赔或主张权利。7.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8.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9.监理人开始监理日期以委托人实际要求为准。监理服务期限:960日历天。10.本协议书由三方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失效。11.协议书由三方在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中以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完成。12.三方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顺义公路分局(盖章)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方文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6年3月30日日期:2026年3月30日组织单位: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盖章)单位负责人学或委托代理人:日期:2026年3月30日3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顺义公路分局(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组织单位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组织单位”)与该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一、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名称)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标段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保守、保护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提醒,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二、委托人、组织单位的义务(一)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委托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等: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三)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委托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从事与监理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五)委托人、组织单位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六)委托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三、监理人的义务(一)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等。(三)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四)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组织单位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四、违约责任(一)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组织单位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违纪违法情节严重的,委托人、组织单位将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评价:情节特别严重的,委托人、组织单位将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取消其1-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和信用惩戒措施。五、本合同作为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名称)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三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六、本合同由三方在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中以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完成。5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顺义公路分局(盖章)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同方文(签字)或委托代理人:日期:2026年3月30日日期:2026年3月30日组织单位: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盖章)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张爱学日期:2026年3月30日6安全生产合同为在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施工监理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监理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顺义公路分局(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委托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监理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理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监理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宜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监理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3)监理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4)监理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5)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6)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7(7)监理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3、违约责任如因委托人或监理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协议书由双方在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中以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完成。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顺义公路分局(盖章)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Z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学或委托代理人:日期:2026年3月30日日期:2026年3月30日8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怀柔公路分局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单位: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合同协议书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怀柔公路分局(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组织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组织单位”)为实施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名称),已接受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的投标。委托人、监理人和组织单位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项目概况:通过实施543座桥梁、9座隧道、42处地灾及高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完善普通公路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掌握桥梁、隧道、边坡等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及时发布桥梁垮塌、隧道洞口滑坡、路基边坡坍塌等公路重大预警信息,切实提高普通公路基础设施监测预警能力,提升道路设施保畅保通能力,最大限度保障公众公路出行安全。本项目最终实施规模以批复为准。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含监理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委托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委托人要求;(8)费率报价说明;(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0)招标文件、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中标费率:96.72%。委托人实际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费按照以下方法计费:实际支付的监理费=财政最终批复的监理费×中标费率。具体支付进度和比例以财政拨款到位情况为准,监理人不得因此向委托人提出索赔或主张权利。工程完工后,监理人须接受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审计,并无条件执行审计结果。4.总监理工程师:徐兴。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全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册机电工程(JTG2182—2020)的合格等级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规定的合格等级。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全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册机电工程》(JTG2182—2020)的合格等级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规定的合格等级。安全目标:确保无重大工伤事故,杜绝死亡事故,轻伤频率小于3‰,施工现场达到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验收合格标准。6.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人合同签订后14日内,视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支付预付款。剩余合同价款(70%)具体支付进度和比例视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支付,监理人不得因此向委托人提出索赔或主张权利。7.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8.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9.监理人开始监理日期以委托人实际要求为准。监理服务期限:960日历天。10.本协议书由三方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失效。11.协议书由三方在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中以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完成。12.三方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怀柔公路分局(盖章)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6年3月30日,日期:2026年3月30日组织单位: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盖章)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6年3月30日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怀柔公路分局(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组织单位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组织单位”)与该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一、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名称)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标段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保守、保护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提醒,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二、委托人、组织单位的义务(一)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委托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等;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委托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从事与监理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五)委托人、组织单位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六)委托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三、监理人的义务(一)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等。(三)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四)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组织单位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四、违约责任(一)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组织单位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违纪违法情节严重的,委托人、组织单位将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评价;情节特别严重的,委托人、组织单位将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取消其1-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和信用惩戒措施。五、本合同作为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名称)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三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六、本合同由三方在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中以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完成。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怀柔公路分局(盖章)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6年3月30日,日期:2026年3月30日组织单位: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盖章)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6年3月30日安全生产合同为在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施工监理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监理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怀柔公路分局(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委托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监理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理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监理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监理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3)监理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4)监理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5)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6)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7)监理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3、违约责任如因委托人或监理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协议书由双方在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中以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完成。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怀柔公路分局(盖章)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6年3月30日,日期:2026年3月30日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密云公路分局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单位: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合同协议书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密云公路分局(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组织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组织单位”)为实施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名称),已接受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的投标。委托人、监理人和组织单位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项目概况:通过实施543座桥梁、9座隧道、42处地灾及高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完善普通公路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掌握桥梁、隧道、边坡等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及时发布桥梁垮塌、隧道洞口滑坡、路基边坡坍塌等公路重大预警信息,切实提高普通公路基础设施监测预警能力,提升道路设施保畅保通能力,最大限度保障公众公路出行安全。本项目最终实施规模以批复为准。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含监理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委托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委托人要求;(8)费率报价说明;(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0)招标文件、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中标费率:96.72%。委托人实际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费按照以下方法计费:实际支付的监理费=财政最终批复的监理费×中标费率。具体支付进度和比例以财政拨款到位情况为准,监理人不得因此向委托人提出索赔或主张权利。工程完工后,监理人须接受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审计,并无条件执行审计结果。4.总监理工程师:徐兴。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全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册机电工程(JTG2182—2020)的合格等级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规定的合格等级。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全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册机电工程》(JTG2182—2020)的合格等级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规定的合格等级。安全目标:确保无重大工伤事故,杜绝死亡事故,轻伤频率小于3‰,施工现场达到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验收合格标准。6.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人合同签订后14日内,视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支付预付款。剩余合同价款(70%)具体支付进度和比例视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支付,监理人不得因此向委托人提出索赔或主张权利。7.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8.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9.监理人开始监理日期以委托人实际要求为准。监理服务期限:960日历天。10.本协议书由三方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失效。11.协议书由三方在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中以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完成。12.三方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密云公路分局(盖章)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6年3月30日,日期:2026年3月30日组织单位: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盖章)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6年3月30日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密云公路分局(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组织单位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组织单位”)与该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一、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名称)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标段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保守、保护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提醒,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二、委托人、组织单位的义务(一)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委托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等;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委托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从事与监理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五)委托人、组织单位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六)委托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三、监理人的义务(一)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等。(三)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四)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组织单位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四、违约责任(一)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组织单位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违纪违法情节严重的,委托人、组织单位将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评价;情节特别严重的,委托人、组织单位将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取消其1-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和信用惩戒措施。五、本合同作为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名称)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三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六、本合同由三方在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中以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完成。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密云公路分局(盖章)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6年3月30日,日期:2026年3月30日组织单位: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盖章)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6年3月30日安全生产合同为在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施工监理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监理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密云公路分局(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委托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监理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理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监理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监理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3)监理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4)监理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5)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6)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7)监理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3、违约责任如因委托人或监理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协议书由双方在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中以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完成。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密云公路分局(盖章)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6年3月30日,日期:2026年3月30日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平谷公路分局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单位: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合同协议书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平谷公路分局(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组织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组织单位”)为实施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名称),已接受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的投标。委托人、监理人和组织单位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项目概况:通过实施543座桥梁、9座隧道、42处地灾及高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完善普通公路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掌握桥梁、隧道、边坡等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及时发布桥梁垮塌、隧道洞口滑坡、路基边坡坍塌等公路重大预警信息,切实提高普通公路基础设施监测预警能力,提升道路设施保畅保通能力,最大限度保障公众公路出行安全。本项目最终实施规模以批复为准。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含监理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委托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委托人要求;(8)费率报价说明;(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0)招标文件、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中标费率:96.72%。委托人实际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费按照以下方法计费:实际支付的监理费=财政最终批复的监理费×中标费率。具体支付进度和比例以财政拨款到位情况为准,监理人不得因此向委托人提出索赔或主张权利。工程完工后,监理人须接受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审计,并无条件执行审计结果。4.总监理工程师:徐兴。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全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册机电工程(JTG2182—2020)的合格等级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规定的合格等级。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全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册机电工程》(JTG2182—2020)的合格等级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规定的合格等级。安全目标:确保无重大工伤事故,杜绝死亡事故,轻伤频率小于3‰,施工现场达到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验收合格标准。6.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人合同签订后14日内,视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支付预付款。剩余合同价款(70%)具体支付进度和比例视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支付,监理人不得因此向委托人提出索赔或主张权利。7.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8.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9.监理人开始监理日期以委托人实际要求为准。监理服务期限:960日历天。10.本协议书由三方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失效。11.协议书由三方在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中以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完成。12.三方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平谷公路分局(盖章)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6年3月30日,日期:2026年3月30日组织单位: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盖章)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6年3月30日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平谷公路分局(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组织单位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组织单位”)与该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一、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名称)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标段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保守、保护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提醒,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二、委托人、组织单位的义务(一)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委托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等;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委托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从事与监理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五)委托人、组织单位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六)委托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三、监理人的义务(一)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等。(三)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四)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组织单位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四、违约责任(一)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组织单位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违纪违法情节严重的,委托人、组织单位将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评价;情节特别严重的,委托人、组织单位将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取消其1-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和信用惩戒措施。五、本合同作为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名称)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三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六、本合同由三方在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中以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完成。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平谷公路分局(盖章)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6年3月30日,日期:2026年3月30日组织单位: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盖章)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6年3月30日安全生产合同为在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施工监理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监理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平谷公路分局(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委托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监理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理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监理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监理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3)监理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4)监理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5)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6)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7)监理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3、违约责任如因委托人或监理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协议书由双方在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中以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完成。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平谷公路分局(盖章)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6年3月30日,日期:2026年3月30日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大兴公路分局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单位: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合同协议书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大兴公路分局(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组织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组织单位”)为实施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名称),已接受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的投标。委托人、监理人和组织单位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项目概况:通过实施543座桥梁、9座隧道、42处地灾及高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完善普通公路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掌握桥梁、隧道、边坡等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及时发布桥梁垮塌、隧道洞口滑坡、路基边坡坍塌等公路重大预警信息,切实提高普通公路基础设施监测预警能力,提升道路设施保畅保通能力,最大限度保障公众公路出行安全。本项目最终实施规模以批复为准。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含监理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委托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委托人要求;(8)费率报价说明;(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0)招标文件、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中标费率:96.72%。委托人实际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费按照以下方法计费:实际支付的监理费=财政最终批复的监理费×中标费率。具体支付进度和比例以财政拨款到位情况为准,监理人不得因此向委托人提出索赔或主张权利。工程完工后,监理人须接受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审计,并无条件执行审计结果。4.总监理工程师:徐兴。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全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册机电工程(JTG2182—2020)的合格等级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规定的合格等级。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全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册机电工程》(JTG2182—2020)的合格等级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规定的合格等级。安全目标:确保无重大工伤事故,杜绝死亡事故,轻伤频率小于3‰,施工现场达到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验收合格标准。6.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人合同签订后14日内,视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支付预付款。剩余合同价款(70%)具体支付进度和比例视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支付,监理人不得因此向委托人提出索赔或主张权利。7.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8.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9.监理人开始监理日期以委托人实际要求为准。监理服务期限:960日历天。10.本协议书由三方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失效。11.协议书由三方在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中以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完成。12.三方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大兴公路分局(盖章)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6年3月30日,日期:2026年3月30日组织单位: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盖章)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6年3月30日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大兴公路分局(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组织单位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组织单位”)与该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一、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名称)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标段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保守、保护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提醒,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二、委托人、组织单位的义务(一)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委托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等;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委托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从事与监理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五)委托人、组织单位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六)委托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三、监理人的义务(一)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等。(三)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四)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组织单位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四、违约责任(一)委托人、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组织单位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违纪违法情节严重的,委托人、组织单位将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评价;情节特别严重的,委托人、组织单位将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取消其1-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和信用惩戒措施。五、本合同作为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名称)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三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六、本合同由三方在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中以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完成。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大兴公路分局(盖章)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6年3月30日,日期:2026年3月30日组织单位: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盖章)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6年3月30日安全生产合同为在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施工监理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监理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大兴公路分局(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委托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监理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理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监理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监理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3)监理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4)监理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5)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6)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7)监理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3、违约责任如因委托人或监理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协议书由双方在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中以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完成。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大兴公路分局(盖章)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6年3月30日,日期:2026年3月30日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委托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房山公路分局监理人: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单位: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合同协议书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房山公路分局(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组织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组织单位”)为实施北京市普通公路桥梁、隧道、地灾及高边坡监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名称),已接受北京天智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的投标。委托人、监理人和组织单位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项目概况:通过实施543座桥梁、9座隧道、42处地灾及高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完善普通公路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掌握桥梁、隧道、边坡等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及时发布桥梁垮塌、隧道洞口滑坡、路基边坡坍塌等公路重大预警信息,切实提高普通公路基础设施监测预警能力,提升道路设施保畅保通能力,最大限度保障公众公路出行安全。本项目最终实施规模以批复为准。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含监理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委托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委托人要求;(8)费率报价说明;(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0)招标文件、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中标费率:96.72%。委托人实际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费按照以下方法计费:实际支付的监理费=财政最终批复的监理费×中标费率。具体支付进度和比例以财政拨款到位情况为准,监理人不得因此向委托人提出索赔或主张权利。工程完工后,监理人须接受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审计,并无条件执行审计结果。4.总监理工程师:徐兴。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全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施工监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