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乡村建设采购合同公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2026)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保亭县什玲镇大田村委会和美乡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ZJGJHN-2026-033
二、合同名称:保亭县什玲镇大田村委会和美乡村建设项目
三、项目编号:ZJGJHN-2026-033
四、项目名称:保亭县什玲镇大田村委会和美乡村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保亭县保城镇保兴中路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一楼
联系方式:0898-83663876
供应商(乙方):海南三宸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元锰
性别:男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蓝天路28号名门广场北区A座2301房
联系方式:1309898016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B02139900-其他公共设施施工
1(处)
¥1,966,751.85
¥1,966,751.85
无
合同金额: 1,966,751.85元,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陆万陆仟柒佰伍拾壹元捌角伍分
履约期限:2026年03月30日至2026年08月31日
履约地点:保亭县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3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3月3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合同附件:
合同.pdf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03月31日
(ZJGJHN-2026-0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二十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EE1二、合同工期..1三、质量标准、..1四、合同总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五、付款方式..1六、项目经理,...2七、合同文件构成.2八、承诺.3九、词语含义...............3十、签订时间………3十一、签订地点.3十二、补充协议.3十三、合同生效.....3十四、合同份数..........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8.41.一般约定...........41.1词语定义与解释....41.11合同..4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41.1.3工程和设备。..51.14日期和期限......51.1.5合同价格和费用。..........61.1.6其他...712语言文字1713法律.71.4标准和规范7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7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8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81.62图纸的错误.8...81.64承包人文件....8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81.7联络8.81.8严禁贿赂...91.9化石,文物..91.10交通运输.....9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91.10.2场外交通....91.10.3场内交通...10.10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10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101.11知识产权....101.12保密...11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2.发包人.......1121许可或批准.....112.2发包人代表112.3发包人人员....12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122.4.1提供施工现场122.4.2提供施工条件,.122.4.3提供基础资料122.4.4逾期提供的责任,.12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132.6支付合同价款..132.7组织竣工验收13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133.承包人...13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33.2项目经理.…………143.3承包人人员.153.4承包人现场查勘..153.5分包153.5.1分包的一般约定...153.5.2分包的确定......163.5.3分包管理。...163.5.4分包合同价款........16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16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63.7履约担保...........173.8联合体.....174监理人..17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1..174.2监理人员....174.3监理人的指示................174.4商定或确定185.工程质量185.1质量要求..185.2质量保证措施.18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18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9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19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19195.3.2检查程序..195.3.3重新检查....205.3.4承包人私自覆盖.20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205.5质量争议检测20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206.1安全文明施工206.1.1安全生产要求....20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21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216.1.4治安保卫...216.1.5文明施工.216.1.6安全文明施工费226.1.7紧急情况处理226.1.8事故处理..226.1.9安全生产责任22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2223.236.2.1劳动保护..236.2.2生活条件23..6.3环境保护.237.工期和进度247.1施工组织设计……24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24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247.2施工进度计划24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24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247.3开工...257.3.1开工准备...257.32开工通知……….57.4测量放线...257.5工期延误.25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25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2676不利物质条件.26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267.8暂停施工。27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27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277.8.3指示暂停施工.27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27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27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27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287.8.8暂停施工的措施.287.9提前竣工..288.材料与设备28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28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28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29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29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29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29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98.6样品..30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308.6.2祥品的保管.30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30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1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1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1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31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319.试验与检验..32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329.2取样..32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329.4现场工艺试验3310.变更..3310.1变更的范围……………………………………….3310.2变更权3310.3变更程序..33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33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3310.33变更执行..3310.4变更估价...3410.41变更估价原则....341042变更估价程序.....34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34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3410.7暂估价....3510.8暂列金额.3610.9计日工...3611.价格调整..36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36(1)价格调整公式.......37(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37(3)权重的调整...37(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37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38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3912.1合同价格形式.39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392.总价合同.393.其它价格形式.3912.2预付款.3912.2.1预付款的支付8...391222预付款担保......39123计量..40124工程进度款支付........41124.1付款周期..41.....41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41(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41(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41(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中请单的提交....42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42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4212.4.6支付分解表42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42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42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4312.5支付账户.4313验收和工程试车.43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4313.2竣工验收...4313.21竣工验收条件.4313.22竣工验收程序4313.23工日期..44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1...44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4413.3工程试车..4513.3.1试车程序..........4513.3.2试车中的责任。..4513.3.3投料试车.46...............4613.5施工期运行.....4613.6竣工退场...4613.6.1竣工退场..4613.62地表还原...4714.竣工结算...4714.1竣工结算申请.....4714.2竣工结算审核............4714.3甩项竣工协议.4814.4最终结清.4814.4.1最终结清中请单....48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4815.缺陷责任与保修...4815.1工程保修的原则......4815.2缺陷责任期...4915.3质量保证金.....49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49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50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50154保修505015.42修复费用.5015.4.3修复通知.5115.44未能修复5115.45承包人出入权5116.违约..….5116.1发包人违约。51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51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52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52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5216.2承包人违约.52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52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53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53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53.54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5417.不可抗力.5417.1不可抗力的确认54172不可抗力的通知54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54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5518.保险5518.1工程保险5518.2工伤保险5618.3其他保险5618.4持续保险5618.5保险凭证..........56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5618.7通知义务.5619.索赔....5719.1承包人的索赔57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5719.3发包人的索赔57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5819.5提出索赔的期限20.争议解决58....5820.1和解.58202调解5820.3争议评审58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58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59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59.........20.4仲裁或诉讼….59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59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601.一般约定.601.1词语定义..601.1.1合同.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60.601.125设计人:..601.1.3工程和设备.601.3法律...601.4标准和规范...60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60:.60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60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61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611.6.1图纸的提供611.6.4承包人文件611.6.5现场图纸准备..611.7联络..............611.10交通运输....61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611.10.3场内交通....61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621.11知识产权.622.发包人622.2发包人代表62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632.4.1提供施工现场.632.4.2提供施工条件63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633.承包人...63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633.2项目经理..643.3承包人人员....653.5分包....653.5.1分包的一般约定......653.5.2分包的确定..653.5.4分包合同价款。..65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653.7履约担保654监理人.......66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6642监理人员...........664.4商定或确定...665.工程质量...665.1质量要求.........66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665.3隐蔽工程检查.67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76.1安全文明施工.....67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67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676.1.5文明施工...67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677.工期和进度..677.1施工组织设计....677.2施工进度计划.....68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687.3开工..687.3.1开工准备..687.3.2开工通知...687.4测量放线.........687.5暂停施工….687.6不利物质条件....69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697.9提前竣工的奖励........698材料与设备.69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698.6样品...69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99.试验与检验...70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709.1.2试验设备.......709.4现场工艺试验........7010.变更.....7010.1变更的范围.7010.4变更估价.....7010.4.1变更估价原则....70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7010.7暂估价...71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71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7110.8暂列金额......7111.价格调整....71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71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21合同价格形式....72122预付款........721221预付款的支付.…721222预付款担保.73123计量.....731231计量原则…….731232计量周期.73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73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73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73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73124工程进度款支付....73124.1付款周期..73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73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73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74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7413.验收和工程试车..........74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7413.2竣工验收.......7413.22竣工验收程序.....74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747475133工程试车751331试车程序751333投料试车7513.6竣工退场751361竣工退场。7514.竣工结算7514.1竣工结算申请7514.2竣工结算审核7514.4最终结清...7514.4.1最终结清中请单....7576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7615.2缺陷责任期一EE。15.3质量保证金EEEE-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76111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7615.4保修..7615.4.1保修责任......7615.43修复通知.7716.违约....7777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77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77161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7716.2承包人违约7817.不可抗力............7817.1不可抗力的确认.78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7818.保险..7818.1工程保险.......7818.7通知义务..7820.争议解决...7920.3争议评审..79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899....80204仲裁或诉讼8011附件1:......82附件2:...84....86附件3:附件4:......88附件5:.....89附件6:....89附件7:...91附件8:92附件9:93附件10:94附件11:..96附件12: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承包人(全称):海南三宸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保亭县什玲镇大田村委会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保亭县什玲镇大田村委会和美乡村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保亭县3.工程内容:道路工程、排水管工程、路灯安装工程等。(具体以施工图及合同所附清单范围内所有项目为准)4.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结算单价以合同所附清单单价为固定单价计算,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增加项目,若合同所附清单有相同或相近子目的,按合同所附清单相同或相近子目单价计算,合同所附清单没有相同或相近子目的,则套取海南省最新颁布的相关定额进行计算。乙方擅自单方变更或增加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认可,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6年3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8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四、合同总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陆万陆仟柒佰伍拾壹元捌角伍分(¥1966751.85;本项目以合同所附清单单价为固定单价计算。除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外,一律不予调整。2.工程取费标准按照2013年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海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7)》《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常用册)》(2017年)及《海南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9)等相关综合定额进行取费。3.本项目结算单价以合同所附清单单价为固定单价计算,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增加项目,若合同所附清单有相同或相近子目的,按合同所附清单相同或相近子目单价计算,合同所附清单没有相同或相近子目的,则套取海南省最新颁布的相关定额进行计算。乙方擅自单方变更或增加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认可,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五、付款方式1、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乙方应当进场施工。乙方正式进场施工后的7日内,向甲方开具正规、等额有效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7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12、乙方按合格工程计量完成进度的85%后,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并开具正规、等额有效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7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的80%(含预付款)。3、乙方在完成全部工程量后,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由甲方聘请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后,第三方的结算审定金额作为工程的结算价款(如本项目经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的,则以审计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即审计报告指出第三方结算审核报告中多计的款项,如工程款未支付完毕的,乙方同意扣减,如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乙方同意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退还。对于审计报告指出第三方结算审核报告中存在其他问题的款项,如不规范、不合理等情况,乙方应在审计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逾期未书面说明或提供的佐证材料未能被审计部门认可的,视为乙方同意扣减或退还该部分款项,具体为如工.程款未支付完毕的,乙方同意扣减,如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乙方同意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退还)。乙方向甲方开具正规、等额有效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的30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100%,即支付完全部工程款。乙方在结算审核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预存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质保期内,乙方认真履行修复义务,质保期满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规、等额有效发票,甲方接到乙方发票后,于30日内会同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核实乙方是否履行质保责任,如无异议,甲方于核实后30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乙方剩余3%质保金。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最终的结算价款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总造价,则按合同约定的总造价计付工程款,超出部分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让利,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免予支付;如未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总造价,则按结算价款支付最终的工程款。5、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可拒绝支付,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6、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必须在2个月内递交完整的结算书及结算资料给甲方,并配合甲方进行结算审核工作和出具结算审核报告,逾期递交材料或不配合甲方进行结算审核的,甲方有权自行进行结算审核,并以结算审核结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乙方无权对结算结果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已付款超过结算金额的,经甲方通知后十日内乙方应退还超付款。乙方无故不报送结算材料或故意拖延等情况,造成结算工作2个月内无法完成和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的,每超1个月按本合同总价款1%支付违约金,或直接从工程款中予以扣减。累计超期6个月的,甲方除了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外,还可将乙方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在相关诚信平台上进行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列入保亭县诚信企业“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保亭县承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业务。六、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周裕江七、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2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八、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九、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签订时间月27日签订。本合同于20262年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件银时编签订。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武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海南三宸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元镒(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60000MAE9GDPTX9地址: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蓝天路28号名门广场北区A座2301房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蓝天路支行账号:账号:46050100463600001854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人同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于的含X:1.1.1合同1111A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X件包托A同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余款及具附件、通用同备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问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万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囡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口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与开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第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4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件包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件、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书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方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设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法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价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文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件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及5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其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且按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同的,开如当大个计人,从饮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效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千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米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贡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巳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6约定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定所1.2语言文字保证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收合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的工从次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明施1.4标准和规范的金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应分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不能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款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中确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十日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任(1)合同协议书;已(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7L友人同文件有托同出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丁同一内谷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光人同及属行村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开根据具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有人应按照去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捉供图纸,升组织承包临人和计人进行纸会电和设计交底。发包人单不第1.3.2项力上为车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田发向人去按会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处误的,按熙第7.5.1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埋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廷的通后的人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囡纸雪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询工前格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险去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人文件有是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开不减轮或见际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险去用合同条教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8内容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其性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承包)载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项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理1.9化石、文物送的且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相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工。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专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承承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件,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确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9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10通管理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目关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承包发包人承担责任。设施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和管包人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发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由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部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杭线、(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船舶(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1行2.1许可或批准o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任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著件和批件。文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目(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11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2代表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承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人员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施工。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并承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共(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质(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确(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施(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发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13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143.3承包人人员合同条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生名、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包人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承包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文件理经验等资料。误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数。项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理人,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资格、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在无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程有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告。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人书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继续亶自3.4承包人现场查勘更换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进报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目经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定的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履行3.5分包人书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15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l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6内专业3.7履约担保条款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中给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包人3.8联合体订后7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名制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人与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人工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期届同另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负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包人4.2监理人员责任。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用和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17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18时内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能按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或确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内对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内提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的责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一致,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对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议,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行;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工程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用和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直至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19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20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5.3.3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夏盖的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经检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支付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误的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钻孔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月均由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直至达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按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承担,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生的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第4.4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当事。承21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问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22求的,(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拉圾和(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点(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期后合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经发费。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包人发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按第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作他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费用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救,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同约或付酬。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发包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事故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据。员与医疗设施。在采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23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2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项(开包人。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或提出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实际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的编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进度7.5工期延误修订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有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见。25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侯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26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暂停施工工条件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保实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计划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法和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补缺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然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通知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人经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因采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的,(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丁以在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人。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承27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第调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担。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1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汞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售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复包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合赘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有校28工)及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提出价执行。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任方承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暂停施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示,承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的时同意。人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人认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到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效益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供应格的不得使用。送达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人按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包人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格证发包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权拒29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装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行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护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30承担。(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示立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发包人(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立在专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应材料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表定)确定价格。料,并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后7天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工程相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不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样品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定的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星序执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31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32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场所、查。试验场10.变更应予以10.1变更的范围件,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且在(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必须能(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人取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上述材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与承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监理10.3变更程序验结试验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可靠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证明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期由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增加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33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34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单价认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工程量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照合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单价。(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承包人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知承包(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以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完毕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送的式确定:由此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书面(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奖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商35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36方式确(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RRRP=PA+B×+B,×2+B,×f··+BXtn误的FF0102行迟延公式中:A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可以在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BBB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F.:F:F施相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算;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由FoFFoF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On数。表和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准后(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当调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37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禾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38权的工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单价和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同当事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范围规12.1合同价格形式同条款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以在已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同条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在已标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同条款2.总价合同居实调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于工程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格,3.其它价格形式息价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其授权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市场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人合同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预付款担保39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40付款担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具体由(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持续有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款担保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计算规12.4.1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告,并(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报表的(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求承包(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求提供(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量视(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的工程(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并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报表的(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承包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供补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视为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4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美乡村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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