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矿山安全监察执法装备配备 便携箱采购合同公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2026)
一、合同编号: 矿安渝合同20250007
二、合同名称: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矿山安全监察执法装备配备项目补充建设分包1
三、项目编号:
四、项目名称: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监察执法装备配备项目补充建设分包1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
地 址: 重庆市渝北区白杨路32号
联系方式:13983087830
供应商(乙方):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
联系方式:1368151565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卫星便携站、矿用本安型音视频记录仪、卫星电话、便携箱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见合同
主要标的单价:见合同
合同金额: 54.2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7. 交货、安装、调试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并具备验收条件。 运输方式:汽运 交货(安装、调试、服务)地点:重庆市渝北区白杨路32号。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1-12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4-01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监察执法装备配备项目补充建设分包1-重庆局政府采购合同书.pdf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监察执法装备配备项目补充建设分包1-重庆局政府采购合同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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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名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监察执法装备配备项目补充建设分包1甲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乙方: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5年1月6日合同编号:矿安渝合同20250007甲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项目负责人:谢强项目联系人:谢庆渝联系电话:13983087830项目负责人:张世平项目联系人:张世平联系电话:13681515650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监察执法装备配备项目补充建设分包1(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合同如下:一、定义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合同”及其附件,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还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2.“合同货物”指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3.“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的乙方付费办妥清关、乙方付费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内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4.“检验”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5.“验收报告”指检验完成后由合同双方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意见(书)16.“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7.“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质量保证期”指自双方签署验收报告之日起,乙方免费对所卖给甲方货物更换整件或零部件,维修、保养,并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8.“第三人”是指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9.“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批准的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公)约的有关规定。10.合同标的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中所列未曾销售并未曾使用过的、未曾返修过且崭新的正品合格品货物及相关服务。11.甲方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12.甲方上级单位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13.乙方指本合同货物的供货方。二、合同标的1.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下表所列执法装备:2合同货物清单序号货物名称品牌型号单价(元)单位数量合计技术参数履约时间履约地点1卫星便携站控维通信CWP500B515000台1515000以投标文件技术响应为准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并具备验收条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2矿用本安型音视频记录仪柯安盾YHJ3.7(B)9000台190003卫星电话乐众信息LeSatF213000台1130004便携箱联创拓值定制5000台15000合计5420003A_三、合同价格1.合同总金额为小写¥542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肆万贰仟元整。2.本合同总金额包括合同标的金额、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及安装位置调整布置、使用环境形成或恢复、运输、财产及第三方损害赔偿保险等费用,是在合同标的交付前、交付时所发生或引起的本合同相关的全部成本、费用等,以及依约在交付后所需承担的保修期内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价格的总和,且为完税后价格。除合同总金额外,甲方不再支付乙方任何其他费用。四、支付和结算方式1.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2.乙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北新桥支行3.账户名称: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账号:02000043190203681164.付款方式:(1)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上级单位提交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函(有效期至质保期1年结束),并经甲方第一次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后,甲方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预付款),即¥3252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贰佰元整);(2)货物全部到达安装现场经甲方签收,完成安装、调试,经甲方第二次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后,甲方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1626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陆佰元整);(3)甲方上级单位随机抽检1套货物(注:从24个省级局中随机选取1个省级局,抽检其合同货物中任意1套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报告、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后,甲方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即¥542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肆仟贰佰元整);(4)乙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未发生违约情形,则甲方上级单位于甲乙双方签署验收报告之日起1年后无息退还履约保函;(5)甲方开票信息:名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纳税人识别号:11100000009278033U4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白杨路32号电话:023-86722023开户行:建行重庆两江高新园支行账号:500010401000597777785.如发生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情形,甲方有权直接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该等款项并于事后通知乙方,该情形下应当视为甲方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所扣乙方的款项金额未达到乙方依照其责任所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金额时,乙方仍应向甲方补足。同时,若乙方对甲方的扣款有异议而不能协商解决时,乙方应依照本合同关于解决争议的约定方式解决。存在或解决相关争议的期间,乙方不得停滞或减缓其对合同的履行,否则对因停滞或减缓合同的履行所引起的任何及所有责任均应当全部给予赔偿。五、进度及交货1.甲方上级单位或甲方有权根据最终确认的生产进度计划,随时派员检查乙方执行情况:如有关键节点进度延期,乙方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及时补救,保证交货时间。2.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有关包装、运输、保险和装卸等一切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应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检验合格签署验收报告移交甲方期间的保险,保险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即便实际办理的保险与上述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相关的风险亦均应由乙方承担。4.货物应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卸至甲方指定位置,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时双方应派人员参加,经检验合格,签署验收报告交付甲方。5.所有货物运抵安装现场并且安装、调试完毕经检验合格交付甲方的日期为交货日期。双方签署验收报告或其它名称的该等收货单后为交货完毕。该验收报告或其它名称的该等收货单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检验合格交货完毕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此前货物毁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6.乙方应在货物运到甲方指定地点七日前,向甲方提供货物卸车、清点计划(内容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价格、箱数、型号规格、重量和体积、拟发运的时间及其他必要的说明),并于发运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57.交货、安装、调试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并具备验收条件。运输方式:汽运交货(安装、调试、服务)地点:重庆市渝北区白杨路32号。若由于甲方场地狭窄,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通知,安排制造、卸货和交货,否则引起的厂内外库存费用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六、包装和标记1.乙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合同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合同货物安全无损地送达交货地点。2.若合同货物采用集装箱装运的,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以醒目的中文做出以下标记:收货单位:货物名称:箱号/件号:毛重(千克):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发货单位:发货单位详细地址:乙方应根据合同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用中文标记“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标志和“重心”等装卸搬运时适用的通用图案,以利于装卸和搬运。3.下列资料包装在合同货物的包装箱中:(1)装箱单(2)与合同货物数量相同的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3)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4.凡由于乙方对合同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合同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等,致使合同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6七、质量标准和检验方式1.检测报告。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日历天内将合同货物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提交甲方上级单位及甲方。2.合同货物由乙方按照最终确认的生产进度计划组织生产,生产地必须为投标文件承诺的地点,严禁组织外加工、严禁擅自扩大生产数量、严禁擅自改变生产型号和生产品种等违约行为。3.质量监管(1)甲方上级单位及甲方可采用产品首检、质量巡检、实物抽检等方式(相关方式可合并进行),加强质量监管。其中,实物抽检批次一般为1次(抽检数量由甲方上级单位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确定),实物抽检的范围包括:第三次验收(具体见本合同第七条第15款)。抽检所需的运输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2)甲方上级单位有权对送达的装备随机抽样,并送至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确定质量是否满足合同要求,抽样送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应随产品提供质量自检报告。4.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符合要求的工艺和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满足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规格的要求。5.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应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货物清单、质量要求和供货部分中的规定及投标文件中投标货物技术规范偏离表(如果被甲方上级单位、甲方接受)相一致,同时,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本次采购相关文件中的全部相关要求及乙方工厂相关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中之较高者。6.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若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7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此外,有关技术资料中须附有全文翻译的中文文本。7.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令甲方满意的性能,并对由于合同货物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故障负责。8乙方提供的设备抵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的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应依据乙方提供的开箱要求和环境要求,按照装箱清单进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验货通知后5日内到指定地点参加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时双方均应派员参加,并签署初步验收证书,以此作为乙方履约进度的依据。否则,乙方应承认甲方的单方检验结果。但在任何情形下,上述验收均不具有减少或免除乙方质量相关责任的法律效果。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应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9.若初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双方应签署书面形式证明,乙方应根据该证明及时补足或更换。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应在签署书面形式证明之日起7个工作且内运达甲方指定地点由甲方予以检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10.若甲方经进一步检验或在使用中发现货物内在的、非显而易见的损坏或缺陷,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但并非在验收时属于显而易见(下称“A情形”);或者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下称“B情形”)、合理使用寿命期限结束前6个月内(下称“C情形”)证实货物或零部件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成没有缺陷的货物或零部件,并且,经过该项处理后甲方待遇不得低于国家部委级别发布的“三包”规定的标准。其中:对属于A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整机、整件货物更换而不得仅更换零部件:对属于B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更换:对属于C情形的货物应当用不低于需更换货物全新的正品合格品更换。甲方可以在发现该情形后尽快并且最迟应当在上述各对应期限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免费完成更换,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81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均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所有文档应提供中文版本。如发现缺失或其它有误的情形,乙方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需补足的资料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12.乙方承认若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属于需经试车、运行的货物,应经过至少国家规定的月数的时间周期的整套使用或整套试车、运行期方可以完成第三次验收,若无上述时间规定则最低不应少于90天(3个月)。对该类验收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情形,或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现货物缺陷及其它质量的问题,或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招标时要求,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免费给予合理解决直至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及本合同约定为止。13.本合同各相关条款中凡与乙方责任或义务相关及由乙方原因所引起涉及各项货物、零件、部件、配件及资料的更、换、补、退等情形,所发生相关的任何价款、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服务、维修、调试等,以及保险、税、费等,均应当由乙方承担。14.本合同所供货物涉及系统软件安装的,乙方必须保证能够提供软件安装封装服务,并按照甲方上级单位或甲方要求编制升级更新方案:涉及内置操作系统及软件类知识产权的,乙方必须保证内置操作系统及自带APP软件均为合法、正版软件,确保甲方自己使用或授权其他用户(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系统内单位)使用相关系统软件的权利。且乙方保证甲方及其授权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以上全部费用均包括在本合同总价款中,甲方不再单独支付。15.第一次验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4个省级局每个局)提供一套合同货物(涉及多个品类的,每个品类提供一套),进行第一次验收:提供的货物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要求和投标文件响应内容相符,则第一次验收合格,乙方按照验收合格的产品组织生产(备货):如果第一次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提供说明和解决方案,问题解决后,待甲方验收合格,乙方按照验收合格的产品组织生产(备货):如自第一次验收9不合格30个自然日内,乙方无法解决问题使合同货物达到验收合格,则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第二次验收:全部合同货物供货、安装、调试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对全部合同货物进行验收。如有不合格货物,乙方应免费更换,由此造成的延期,乙方将按照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超过30个自然日的,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合同金额,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三次验收(抽检):甲方上级单位从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4个省级局供货中随机抽取1套货物,进行第三次验收:如有不合格货物,乙方负责免费更换,由此造成的延期,乙方将按照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超过30个自然日的,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合同金额,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八、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关于本条的特别说明:本条中的服务时间,即相关的服务到达安装现场或完成维修工作所需的时间:小时、天数等,招标文件或有关保修服务的其它文件中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若无相关文件或相关文件中并无规定的,或有关的规定明显与甲方上级单位、甲方的实际需求不符的,则应当按照本合同中的相关规定。1.货物验收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不少于30人次5小时的免费培训服务。2.乙方对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为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60个月。若厂家规定的保修期或合同货物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长于本合同保修期,应适用其保修期。(在本次采购文件所规定期限和投标文件承诺的保修期限中,若有不同期限自动适用其中期限较长者)。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免费保修期或与质量相关的其它期限均自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完成第三次验收并由甲方签署货物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本合同甲方、乙方特别约定对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包退、免费包换、免费包修、负责保修等期限,应当在约定质量保证期限、约定使用寿命、甲方上级单位在招标时所要求的期限或行业认可的平均使用寿命、国家部委以上文件所规定的强制适用的期限等不同的期限中,自动适用其中最长的期限。3.乙方承诺在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内免费为甲方提供合同货物的技术指导和维修服务的时间是: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同时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104.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出现故障和缺陷时,或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后2小时内做出实质性响应:一般问题4小时内解决:如甲方有要求或必要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派员至甲方指定地点维修和提供现场指导,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5.如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仍不能修复有关货物,乙方应提供与该货物同一型号且质量合格的备用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6.如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或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没有响应或拒绝或没有派员到达甲方现场提供技术服务、修理或退换货物,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对合同货物进行维修或提供技术服务,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7.如因乙方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乙方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合同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乙方应负责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修理或更换,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以上原因导致或引起甲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8.在合同货物保修期内,如果由于乙方更换、修理和续补货物,而造成本合同货物不得不停止运行,货物保修期应依照停止运行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9.在合同货物保修期届满后,乙方保证继续为甲方提供设备的维修服务,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不高于任何第三方的价格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使用期内以不高于本合同货物、相关配件及服务的价格,并且不高于任何第三方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备品、备件及维修服务,且上述备品、备件等质量不得低于任何第三方的产品质量。10.在合同货物保修期届满后,如果因合同货物硬件或软件的固有缺陷或瑕疵出现紧急故障和事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提供电话支持、远程支持,需要时,按照甲方要求在72小时内到达现场,迅速排除货物故障。11.本合同签订后及货物使用中,如涉及增加或改进安全性的软件升级问题,无论甲方是否知晓或是否向乙方提出,乙方均应当在其刚开始应用该等软件时的第一时间内,立即主动地、无条件地给予免费更新并调试完好。111.12.若由于乙方增加并不涉及安全性的新功能引起软件升级,而且甲方愿意增加该新功能时,由双方协商解决。13.乙方保证,乙方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乙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九、履约保函1.乙方应按照甲方及甲方上级单位要求对其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上级单位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有效期为:自开具之日起至签署验收报告后1年。乙方应保证履约保函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持续有效。2.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得到相应损失补偿。3.乙方应确保履约保函有效和可执行。如果履约保函的条款规定了失效日期,而此失效日期早于合同要求的有效期,则乙方应自付费用将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延长至合同要求的有效期:履约保函有效期满后且不存在甲方从履约保函中得到损失补偿事项,甲方将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函。4.本项目不允许分包或转包,合同签订后,若乙方将本合同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甲方及甲方上级单位有权单方无责终止合同,且要求乙方或履约保函出具方全额支付履约保函金额。5.如乙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上级单位及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得到相应损失补偿。十、违约责任1.若乙方未如期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数量及时间等要求交付合同货物或提供服务、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1)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12(2)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或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4)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甲方所退货物已支付的货款全部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损失和相关费用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5)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6)此外,上述情形下甲方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乙方承担。2.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个自然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甲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回相当于按照甲方选择的方式计算的索赔金额。如果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同时,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中的约定义务。3.延期交货违约责任:如乙方延期交货,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付货物货值金额以每天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上述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4.其它违约责任(1)若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或其中包括该类情形的零部件,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若该赔偿未达到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倍,则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且并不当然免除其依法应受的其它处罚。13(2)如乙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30个自然日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乙方若已经收取了甲方的定金(预付款)则同时还应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预付款)。(3)合同签署后,乙方分项报价表中的原产地和制造商发生变化,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上级单位及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并要求乙方更换合格产品。如果乙方无法更换,甲方上级单位及甲方将对乙方处以不少于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有1种产品更换制造商,甲方上级单位及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5.若发生延期交货情形之外的其他违约情形,乙方在接到甲方关于违约的通知时,均应当就每一违约事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当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时,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当构成严重违约时,甲方可以单方面无责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乙方同时还应当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6.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7.本次采购的合同项下的任何文件等均应当符合有关环保、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童工禁用、劳动保护待遇等法律规定。若仍发生任何相关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均属乙方单方面因素、原因、责任。上述该等责任同时亦均属严重违约责任。十一、不可抗力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个日历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14个日历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十二、保密条款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中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任何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否则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4十三、合同的终止1.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4)发生其他可终止合同的情形。2.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十四、争议的解决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双方同意:在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2.对本合同的补充、修改或变更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的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3.招、投标文件及其全部条款、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六、其它约定事项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乙方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印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15甲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乙方: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白杨路32号(印章)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邮政编码:401121邮政编码:100007电话:023-86722111电话:010-84560840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北新桥支行账号:0200004319020368116签署日期:2025年/1月6日签署日期:年月日1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矿山安全监察执法装备配备 便携箱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