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中国共产党宁明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2026)



一、合同编号:12N00777341X20262                     

二、合同名称:宁明县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CZZC2026-C2-220009-GXHL                         
四、项目名称:宁明县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工程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中国共产党宁明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地      址:宁明县城中镇东麟街99号政法委                        
   联系方式:0771-8620065                         
   供应商(乙方):宁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宁明县城中镇桥东                         
   联系方式:1370786670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宁明县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工程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008817.22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宁明县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内容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施工工期:60日历天项目经理:覃文通执业证书信息:桂245151548738  

    2.合同金额(元):1008817.22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4月0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4月0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宁明县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工程项目.pdf

宁明县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发包人:中国共产党宁明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承包人:宁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26年04月02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中国共产党宁明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承包人(全称):宁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宁明县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宁明县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工程项目。2.工程地点:崇左市宁明县。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及规模:主要施工内容为宁明县综治中心1及3层装修改造,涉及装修改造及警务室装修改造、整栋外墙翻新、室外围墙及停车场、大门坡道等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如有)。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含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6年月日。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6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的合格标准。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工程验收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捌仟捌佰壹拾柒元贰角贰分(¥1008817.22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叁万肆仟叁佰零叁元伍角(¥34303.5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5)增值税额:人民币(大写)柒万玖仟玖佰肆拾贰元贰角叁分(¥79942.23元)。2.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工程变更和政策性调整以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无。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唐光南;项目施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孙灿钊;技术负责人:黄珺。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4)通用合同条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价格清单;(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订立时间本合同于2026年04月02日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在广西崇左市宁明县订立。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发包人:中国共产党宁明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承包人:宁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42200777341X3(签字或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745143786G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城中镇东地址:宁明县城中镇桥东麟街99号邮政编码:532500邮政编码:5325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771-8628313电话:0771-8620065传真:传真:电子信箱:nmsz28313@163.com电子信箱: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宁明县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账号:2102126009221013518支行账号:2102126029264109996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和解释1.1.1合同1.1.1.1其他合同文件: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签证单等;2、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其他文件;3、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的技术资料;4、行业标准、现行施工验收规范。1.1.2工程和设备1.1.2.1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1.1.2.2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1.1.2.3永久占地包括: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1.1.2.4临时占地包括:临时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2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施工期间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工程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施工期间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验收及保修等规范和标准,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无。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发包人提供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提供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可后执行。。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合格。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按通用条款执行。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1.6.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等。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1.7联络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的送达地址:宁明县城中镇东麟街99号。承包人的送达地址: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1.10知识产权。1.10.1合同条款执行。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按通用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11保密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无,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无,作为本合同附件。1.13责任限制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无。第2条发包人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2.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发包人在开工前14天内提供施工场地。2.2.2提供工作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开工前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完成,须办理相关的签证确认手续,并按签证列入工程结算。2.3提供基础资料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开工前7天提供地勘报告及地下管网、施工控制网等资料。2.5支付合同价款2.5.2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3.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发包人代表的职务:,/,;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以发包人的书面授权为准,包括加强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主动与各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好工程所在地群众及参建单位的关系,解决和处理好现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建设和保障工程建设的和谐环境;负责搞好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熟悉合同文件,负责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根据合同文件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和承包人的人员、机械设备进场情况;负责组织开工前对参建单位的技术交底工作,协调与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并对特殊性和重大性技术问题及时上报上级领导;负责交(竣)工资料的收集、管理、汇总和审查工作;负责监督和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3.2商定或确定3.2.1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7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7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3.2.2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无;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无。3.3会议3.3.1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提前1日通知。3.3.2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会议后2日内提供书面会议纪要,各单位签字后,各单位均保存一份。第4条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报表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一式四份。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4.2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支付担保格式具体详见附件6、附件7、附件8。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唐光南;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桂245141760553;联系电话:0771-8628313,;电子邮箱:nmsz28313@163.com,;通信地址:宁明县城中镇桥东,。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4.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特殊情况需征得发包人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施工期间,项目经理的出勤考核由监理单位负责(按日历天计算),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出勤时间不得少于22天,当月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出勤(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同意的请假除外),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4.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1)经授权组建总承包管理项目部,提出项目部的组织机构,选择、聘用项目部成员,确定项目部人员的职责;2)在授权范围内,按以上项目总负责人职责规定的职责,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3)在合同范围内,有权按规定程序使用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相关资源,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4)主持项目部的工作,组织制定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5)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协调和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事项。4.3.4承包人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其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约定: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为5万元/人/次(人民币)。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可提出更换。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更换而未按发包人要求更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必须向发包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次(人民币)。4.4承包人人员4.4.1人员安排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日内。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开工前7天。4.4.2关键人员更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技术负责人100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1000元/人/次(人民币)。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技术负责人100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1000元/人/次(人民币)。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应经发包人代表同意。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0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元/人/次(人民币)。。4.5分包4.5.1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4.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法律允许分包的专业、劳务工程。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双方另行约定。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6联合体4.6.2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负责与施工对应的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缺陷责任修补和质量保修、设计沟通等工作并对以上分工负责;施工方面费用收取及发票开具由负责。4.7承包人现场查勘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4.8不可预见的困难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执行通用条款。第5条设计5.2承包人文件审查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7日内。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无约定。5.3培训培训的时长为/,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5.4竣工文件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5.4.3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5.5操作和维修手册无。5.5.3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无。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6.1实施方法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6.2材料和工程设备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毁损灭失风险由承包人承担。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6.3样品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无。6.4质量检查6.4.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无。6.4.2质量检查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双方协商。6.4.3隐蔽工程检查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并视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的关键部位和重要性处1000元/次(人民币)的罚款。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按通用条款执行。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按通用条款执行或国家相关规定。6.6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发包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第7条施工7.1交通运输7.1.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优先使用。7.1.2场外交通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发包人保证场外交通通畅。7.1.3场内交通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承包人保证场内交通通畅。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道路用地红线。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按崇左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无则按广西地区执行。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7.3现场合作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7.4测量放线7.4.1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发包人应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双方现场进行交验。7.5现场劳动用工7.5.2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按崇左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7.6安全文明施工7.6.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要求。7.6.3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要求。7.9临时性公用设施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要求。7.10现场安保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要求。7.12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和崇左市相关规定执行,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在每月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内同比例扣回。第8条工期和进度8.1开始工作8.1.1开始准备工作:合同签订后5日内。8.1.2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8.2竣工日期竣工日期的约定:按合同约定。8.3项目实施计划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按通用条款约定编制。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开工前7日内。8.4项目进度计划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3个工作日内。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详见施工组织设计。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双方协商确定。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应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一式四份,分别报送监理人、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各一式四份。8.4.3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3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3个工作日内。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3个工作日内。8.5进度报告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双方商定。8.7工期延误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四,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签约价的百分之五。8.7.3行政审批迟延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发包人承担因行政审批迟延造成的工期顺延及相关费用。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以崇左市气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天气情况,1、平均风力6~7级或阵风8级并持续的天气;2、24小时降水量为100毫米及以上的天气;3、雷电、冰雹、沙尘暴天气。8.8工期提前8.8.2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第9条竣工试验9.1竣工试验的义务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10.1竣工验收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0.3工程的接收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10.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提供纸质版竣工文件贰份、电子版竣工文件壹份;竣工试验结束后15日内提交。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每逾期移交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签约价的百分之五。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每逾期移交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4接收证书10.4.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0.5竣工退场10.5.1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了发包方同意需要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0.5.3人员撤离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双方商定。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1.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期限:12个月,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11.3缺陷调查11.3.4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5个工作日内。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5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5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1.7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合同及施工图纸所包括的工程。质量保修期按质量保修书约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12条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第13条变更与调整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3.2.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3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5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相关计价条款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双方约定。13.3变更程序13.3.3变更估价13.3.3.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因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按广西地区最新的工程计价办法、定额消耗量标准、取费文件等),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招标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协商不成的,由发包人指定的财政部门询价确定;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审定,且按合同约定的类似项目审定办法评定。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13.4暂估价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无。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无。13.5暂估价专业工程应按招标人给定的暂估价进行限额设计并编制施工图预算(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专业工程为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超过暂估价的,经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认为设计不合理的,承包人应无偿修改设计,并按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如果确认为设计合理的允许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超过暂估价。13.5暂列金额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用于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合同价款所发生的费用。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8.2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人工费与材料价差均不予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4.1合同价格形式14.1.1关于其他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合同总价。14.1.2关于其他合同形式价格调整的约定:①工程变更:按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14.1.3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①《计价规范》及《计算规范》、《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等;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③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④本工程招标文件;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⑥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⑦材料价格信息:材料价格主要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年第/期,不足部分参考市场定价。14.1.4本工程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和崇左市相关规定执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与工程款同步支付(按相关规定缴纳及支付)。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尚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建设单位收回。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14.2预付款14.2.1预付款支付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合同价款的30%。预付款支付期限:发包人在承包人开具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支付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时扣回,直至扣完为止。预付款格式详见附件7。14.2.2预付款担保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预付款担保形式:,/,。14.3工程进度款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时间、支付比例:①工程进度付款支付方式及比例: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80%以上)。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90%。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按工程实际完成进度情况支付对应比例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后并在承包人开具发票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竣工结算经业主审定后,在承包人开具发票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到期后30天内无息退还。14.3.3其它进度款其它进度款有:/14.4付款计划表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付款计划表的编制:/。14.5竣工结算14.5.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意见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图纸会审纪录、设计修改通知单等。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一式叁份。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套、4套、6套。14.5.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竣工结算表及最终结清表格格式详见附件11、12。14.6质量保证金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3)其他预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回。14.7最终结清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第15条违约15.1发包人违约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或结算款。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100000元15.2承包人违约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验收。15.2.2通知改正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且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竣工或无法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双方另行协商。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四,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当承包人拒不支付时,发包人可按专用条款20.3条的规定进入争议解决程序。如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通过诉讼途径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的,发包人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险公司开具诉责险保函的费用等)均由承包人承担。第16条合同解除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1)按通用条款执行;(2)由于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已完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按照约定合同价款的90%进行结算。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通用条款执行。第17条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定义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4级及以上的地震;(2)日降雨量大于100㎜的雨日;(3)8级及以上的大风;(4)2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5)日气温超过40度高温或低于0度的严寒天气;(6)持续30天高温天气;(7)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8)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9)连续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10)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11)其它不可抗力原因。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3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第18条保险18.1设计和工程保险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照相关规定投保。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按照相关规定投保并在合同签订后开工前购买。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包括施工现场从事的所有作业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农民工、临时工等)和管理人员。18.3货物保险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按照相关规定投保。18.4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8.5.2保险凭证保险单的条件:/,。18.5.4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第20条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评审机构:,/,。其他事项的约定:,/,。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20.3.2争议的避免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发包人(全称):中国共产党宁明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承包人(全称):宁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宁明县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天(按合同约定期限),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5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中国共产党宁明县委员会承包人(公章):宁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政法委员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地址:宁明县城中镇桥东城中镇东麟街99号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0771-8620065,电话:0771-8628313传真:,传真: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宁明县支行宁明县支行账号:2102126029264109996,账号:2102126009221013518邮政编码:532500,邮政编码:532500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城中镇东麟街99号地址:宁明县城中镇桥东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0771-8620065电话:0771-8628313传真:传真: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宁明县支行账号:2102126029264109996账号:2102126009221013518邮政编码:532500邮政编码:53250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