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硅PU翻新工程项目监理采购合同公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中学2026)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中学篮球场硅PU翻新工程项目监理
采购项目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中学篮球场硅PU翻新工程项目监理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54560796692603181813
项目业主: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中学
服务机构:
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中学篮球场硅PU翻新工程项目监理
合同编号:
4406054560796692603181813
合同总金额:
¥5,117.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03月26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03月26日至2026年04月09日
服务内容:
1、本项目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中学,拟对校内6个篮球场约3100平方(含周边缓冲区)进行安全修复,项目投资金额约48.5万元。中选单位需为本项目提供工程监理的服务。 2、如果本栏目内容与采购需求书不一致,以采购需求书为准。
合同附件
监理合同-九江中学篮球场硅PU翻新工程.pdf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中学 2026-04-03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l项目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中学篮球场硅PU翻新工程建设地点: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中学委托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中学监理人: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中学与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中学篮球场硅PU翻新工程工程地点: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中学工程规模:拟对校内6个篮球场约3100平方(含周边缓冲区)进行安全修复。工程总投资:¥48.5万元监理范围:施工阶段的监理二、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监理选取通知书;(2)本合同标准条件;(3)本合同专用条件;(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正式壹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两份,乙方执1两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派委托代理人:(签章)住所:项目负责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三水康华支行帐号:44441901040004190经办人:户名: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邮编:电话:本合同签订于2026年之月26日2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工程”是指经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的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3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监理义务包括施工过程中质量和安全的控制。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在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方面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准备阶段(1)组织施工图纸会审;(2)审查承包单位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安全保证体系;(3)审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4)审查承包单位施工管理人员架构设置情况;(二)施工阶段(1)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包括对商品混凝土的交货检验、钢筋等原材料合格检测报告进行报审签认;(2)参与工程质量的核验,其中包括钢筋、模板和混凝土工程的验收;对阶段性资料的核查;(3)对土方回填、基础后浇带、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基础钢结构安装及主体各种型式的结构安装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4)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项目,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试验,对重要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审查试验报告单;(5)参加各阶段安全评价工作;(6)督促承包单位对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施工隐患的工程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7)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处理措施;(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三)验收阶段(1)对竣工资料及专业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整改,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2)协助建设单位成立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4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根据《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粤建市(2009)8号)的规定,除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以外的,监理人员不得更换:(1)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调离原工作单位的;2(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理人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委托人要求更换的;(5)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6)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7)死亡。如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更换个别人员的,则所更换的人员必须具有同等或更高的资历,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更换人员。委托人义务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5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价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6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5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7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四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8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的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5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一条女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9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它7它第四十二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三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四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五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的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违约责任第四十八条委托人的巡查中发现监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况的,委托人有权扣罚监理人如下违约金:(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委托人有权对不负责任、工作不力的项目监理班子的有关人员提出撤换要求,且监理人必须执行此项要求。如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监理人员的,则监理人应按下述标准承担违约金:监理人员每更换一次收取100元。违约金由委托人在监理酬金中扣除。如发生同样情况3次的,则委托人有权与监理人解除其监理合同。相关违约金在监理酬金中扣减,在扣减违约金时委托人将向监理人发出违约通知书。(2)对监理人员考核中,每发现一人次记录不及时、不真实,扣监10理酬金100元;(3)监理项目机构进驻现场后1个月内,经委托人检查发现所派现场的监理人员不能满足工程要求,须调换的,监理人应无条件及时调换。若委托人在此期限内认为监理人未尽到监理责任或不能胜任此工程的,可有权将监理人清退出场;(4)为确保项目监理队伍的连续和稳定,该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人员经委托人确认后至该项目验收结束,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机构其主要组成人员的调整总人数不得超过三人,否则,扣除监理报酬总额的5%;(5)委托人对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有考核监督权,如发现监理人员不坚守岗位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年度每人超过3次者有权要求监理人调换人员;(6)监理组成人员,不准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和变相消费,不得利用工作岗位权利之便假公济私、收受贿赂,严禁向施工单位拿、卡、要的行为发生,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每人次罚款100元,每次递增100元,累计超过三人次,罚款并将此类人员清除出场。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11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五十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2)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工程建设报批文件;(3)监理合同及业主认可的其它监理工作文件;(4)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5)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第五十一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中学篮球场硅PU翻新工程项目监理第五十二条外部条件包括:第五十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监理业务范围内有关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图纸、资料和说明。(2)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第五十四条委托人应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十五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无。第五十六条上述标准条件未提及的监理人的其他权利及责任,按该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执行。第五十七条在工程监管期间,如发生由区局主管领导或科室对工程项目进行处罚或扣分情况下,属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失职行为时,按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进行处罚。第五十八条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协商同意按以下的支付时间、计算方法与支付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支付时间: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15日内,业主向监理方支付监理费100%,即支付金额为:¥5117.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壹拾柒元整)12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3、本项目监理工作和监理费,甲方授权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为甲方委托代表,委托其负责本项目上述服务内容的监理工作。第五十九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第六十条奖励方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第六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佛山市南海区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1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硅PU翻新工程项目监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佛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