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2026)
一、合同编号:NMGKCHT-150104-202604014525
二、合同名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ZJXD-202604150104012174
四、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与巴彦路立交桥交汇处东50米
联系方式:0471-2942506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天骄年华小区20号综合楼
联系方式:1868607787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图书馆流动图书车车辆保险
1(项)
¥2,611.70
¥2,611.70
交强险、车船税、商业险
合同金额: 2,611.7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陆佰壹拾壹元柒角
履约期限:2026年04月03日至2027年04月03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4月0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4月0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合同附件: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pdf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2026年04月03日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甲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合同编号:NMGKCHT-150104-202604014525合同金额(元):2611.70人民币大写:贰仟陆佰壹拾壹元柒角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如下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一、合同标的二、服务时间、地点1.服务内容:详见服务内容。2.服务时间: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体保险期限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3.服务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与巴彦路立交桥交汇处东50米。三、验收标准1.符合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复的车险条款约定。2.保险费率采用乙方经国家监管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商业险优惠系数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地方监管部门允许的范围,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呼和浩特市财产保险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入围结果执行。交强险优惠幅度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总局2020年最新发布的《关于印发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3.满足甲方对机动车辆保险的服务需求。四、付款期限-第1页-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甲方将全额保险费一次性支付乙方,乙方出具相应的保单及发票。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供应商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鼓楼支行银行账号:152401116765五、违约责任1.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2.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违约责任后,除守约方要求终止本合同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六、解决纠纷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任意一方可发起纠纷处理流程,由征集人进行协调。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民法典规定申请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规及政策另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八、其他补充条款1.反洗钱条款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5年1月施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有效落实相关反洗钱义务。-第2页-2..消费者保障权益甲、乙双方应确保本协议项下,各类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条所指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等。具体如下:(一)双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责任和义务。(二)甲、乙双方应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合规建立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将乙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对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作为合作准入、清退的条件。如果在业务合作过程中,乙方发生被监管机构认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不配合我公司开展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并将其列入公司合作机构管理黑名单。(三)甲、乙双方应按照《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确保从事保险销售的过程中不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得在营业网点或者自营网络平台以甲方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保险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保险产品或保险服务进行营销宣传等。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业务活动开展的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整改。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保险销售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第三方合作协议要求情形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督促纠正,并依法追究乙方责任。(四)甲乙双方应按照《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建立适当性管理机制,严格落实监管机构对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乙方应具备销售相关产品的资格及落实适当性义务的人员、内控制度、技术设备等条件;应当履行客户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履行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管理相关要求;应当在事前征得客户书面同意后将客户产品适当性评估问卷及结果传输给甲方,评估流程可回溯资料支持甲方调阅。甲方应当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产品分类分级考虑因素等信息;对于保险产品分类分级的结果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对在保险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甲乙双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甲方不得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乙方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六)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示消费者投诉渠道和方式,完善投诉数据统计,妥善对接和处理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保险消费纠纷。就消费投诉,应积极落实首问负责制,在消费者投诉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依法合规开展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避免事态扩大产生负面影响。双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应积极做好与政府、监管部门、新闻媒体等机构的沟通协调,防范风险扩散。(七)甲、乙双方应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溯源改进,查找服务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源头上减少消费投诉的发生,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第3页-(八)对于客户投诉较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保险产品或服务,乙方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包括停止销售或提供服务等。(九)甲、乙双方建立重大事件应急处理合作机制,密切关注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问题处理应对预案,妥善处理客户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十)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有关监管规定,全面、真实、客观地进行信息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十一)甲、乙双方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培训机制,对从业人员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提升培训效能,强化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十二)无论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是否终止、解除或撤销,甲、乙双方均应当积极配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调查,按照调查需要提供有关材料,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诉、上访、舆情事件。如有关监管部门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开展相关问询或检查,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对方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第4页-甲方(公章):甲方代表:巴益乐甲方联系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联系电话:0471-2942506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与巴彦路立交桥交汇处东50米乙方(公章):乙方代表:孙超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鼓楼支行银行行号:152401116765银行账号:152401116765乙方联系人:段莉婷联系电话:18686077875供应商所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第5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机动车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呼和浩特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