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 有机肥采购合同公告(南县农田建设服务中心2026)



南县农田建设服务中心南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机肥采购(包1)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6年4月3日

采购合同编号:南县财采计[2025]-1216-3号-1

采购人(全称):南县农田建设服务中心(甲方)

供应商(全称):邯郸市源沃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南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机肥采购

2、采购计划编号:南县财采计[2025]-1216-3号

3、项目内容:南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机肥采购

4、是否分包:否

5、项目负责人:段政斌

6、联系电话:19117977519

二、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8771681.4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4、付款方式:

全额付款:                   

预付款:                   

分期付款: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三、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2026年03月02日,完成日期:2026年05月01日。总日历天数:60天。

2、地点:南县

3、方式:

四、合同验收

验收主体:详见附件

验收方式:详见附件

验收标准:详见附件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议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2026-03-02生效。

七、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5份,采购人执3份,供应商执2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26年03月02日

合同订立地点:南县

附件:具体标的明细、分包合同等。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段政斌

委托代理人:张乾
委托代理人:

电 话:15102641777
电 话:13873714919

传 真:
传 真:

地 址:
地 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永年支行

 
帐 号:101153769474

附件下载:

南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机肥采购合同.pdf

南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机肥采购合同买方:南县农田建设服务中心卖方:邯郸市源沃肥业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3月2日合同协议书买方:南县农田建设服务中心地址:南县南洲镇南洲西路286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政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21MB1E980223联系人:段政斌联系电话:13873714919卖方:邯郸市源沃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讲武乡尚古村村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建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83362413423联系人:张乾联系电话:15102641777南县农田建设服务中心为获得南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机肥采购合同设备(材料)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邯郸市源沃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材料)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分项报价表;(7)招标文件(另装成册)(8)投标文件(另装成册)(9)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含税):人民币(大写)捌佰柒拾柒万壹仟陆佰捌拾壹元肆角整¥)小写8771681.40。4.交货期:签订合同后15日历天将有机肥运送至现场交付;5.工期:播撒有机肥工期为60日历天;6.交货地点:第一片区为青树嘴镇福美村、吉祥村、青树嘴村、长康村、三新村、益丰垸村,三仙湖镇关帝庙村、烈士桥村、年丰村、中奇岭村、万元桥村、三仙湖村、上柴市村、太平桥村、利群村、中堤村共2个乡镇16个行政村:第二片区厂窖镇城南村、城西村,汀合洲村、汀浃洲村、西福村、西洲村、祥和村:武圣宫镇白蚌口村、百联村、等伴洲村、龙头嘴村、美隆村、太白洲村、沿河堤村共计2个乡镇14个行政村:第三片区为浪拔湖镇陈家岭村、东美垸村、红星村、红堰湖村、牧鹿湖村、南安村、南红村、荣福村、施家渡村、太阳山村、泰来村、新口村、兴桥村;麻河口镇上洲村、西口村、向阳村:茅草街镇大同村、福兴村、灵官洲村、庆丰村、=宁河村、同春村、友谊村、文明村、新城村、新尚村、长春村共计3个乡镇27个行政村。7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材料)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8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10.履行方式:直接履行。11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安全和责任事故,由卖万承担一切法伴页任和经济损失,买方概不负责。12卖方电请资金拨付前,须按税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费由卖方支付。13.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14本合同协议书一式5份,买方3份,卖方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合同未尽事官,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以是合问的组成部分。买方:南县农田建设服务中心(盖章)(盖章或签字)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埋人卖方,邯郸市源沃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盖章或签字)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o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永年支行账号:101153769474日期:2026年月Z日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1.1.1.7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1.1.1.8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1.9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1.1.2.2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3合同价格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1.1.3.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1.1.4合同货物: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货物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1.1.6安装:指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货物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1.1.7调试:指在合同货物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货物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1.1.8考核:指在合同货物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1.1.9验收:指合同货物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货物的确认。1.1.10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货物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1.1.11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货物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货物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货物故障的期限。1.1.12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1.1.13工程1.1.13.1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货物的工程。1.1.13.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1.1.14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1.1.15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1.1.16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供货要求;(8)分项报价表;(9)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其他合同文件。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章后,合同生效。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章后生效。1.5联络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1.5.2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1.5.3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货物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1.6联合体1.6.1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1.7转让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2.合同范围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3.合同价格与支付3.1合同价格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3.2合同价款的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3.2.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3.2.2交货款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95%:(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4)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正本一份(材料采购需提供);(5)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3.2.3验收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3.2.4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3.3买方扣款的权利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4.1监造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411在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货物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004.1.3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货物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货物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4.1.4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4.1.5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4.2交货前检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4.2.1合同货物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货物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4.2.3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4.2.4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5.1包装5.1.1卖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5.1.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5.2标记5.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输和保管的需要。5.2.2根据合同货物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5.3运输5.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货物运输。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货物应教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5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货物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货物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货物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534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句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5.4交付5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头方对实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货物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货物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542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头方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5.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6.1开箱检验6.1.1合同货物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材料)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1)合同设备(材料)交付时;(2)合同设备(材料)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材料)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材料)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6.1.3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付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6.1.4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6.1.5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6.1.6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材料)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材料)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材料)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材料)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材料)的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材料)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材料)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材料)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材料)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6.1.7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材料)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6.1.8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材料)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材料)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材料)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6.2安装、调试6.2.1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材料)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材料)的安装、调试工作;(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材料)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材料)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材料)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6.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材料)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6.2.3双方应对合同设备(材料)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6.3考核6.3.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材料)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材料)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材料)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6.3.2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材料)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材料)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6.3.3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材料)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材料)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材料)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3应接受合同设备(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厂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26.3.4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材料)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6.3.5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材料)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6.4验收6.4.1如合同设备(材料)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材料)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材料)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6.4.2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材料)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材料)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材料)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6.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材料)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头万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材料)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材料)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材料)验收证书。644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645合同设备(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7.技术服务7.1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7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干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问余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73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7.4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付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8.质量保证期8.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材料)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如对合同设备(材料)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材料)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12个月。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材料)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个月。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材料)出现故障,卖方应自付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材料)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材料)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材料)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则对合同设备(材料)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8.3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8.4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材料)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8.5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材料)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6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8.6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9.质保期服务9.1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材料)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材料)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材料)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9.2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材料)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7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9.3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付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材料)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10.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材料)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11.保证11.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11.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材料)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11.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材料)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材料)主张权利。11.4卖方保证合同设备(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材料)(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11.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材料)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11.6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材料)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材料)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11.7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材料)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材料)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材料)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11.8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材料)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材料)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12.知识产权12.1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123如合同设备(材料)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材料)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12.4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漕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13.保密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14.违约责任14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4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材料)(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材料)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识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1)从识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材料)价格的0.5%;(2)从识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材料)价格的1%;(3)从识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材料)价格的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材料)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材料)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14.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15.合同的解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材料)超过3个月;(2)合同设备(材料)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X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16.不可抗力16.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16.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16.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17.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6供货要求:(1)卖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和招投标文件相关要求:有机质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W55,有效活菌数(cfu),亿/gW0.5,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30,酸碱度(PH)5.5-8.5;重金属限量指标:总砷(As)(以烘干计)/(mg/kg)≤15、总汞(Hg)(以烘干计)1(mg/kg)川2、总铅(Pb)(以烘干计)/(mg/kg)≤50、总隔(Cd)(以烘干计)1(mg/kg)≤3、总铬(Cr)(以烘干计)(mg/kg)≤150、蛔虫卵死亡率W95%、粪大肠菌群数≤100个/g。(2)卖方需保证买方所购货物规格合格、数量足量,保证肥料外包装完整,其它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3)肥料运至买方指定地点后,由买方指定收货人验收并开具收货单据。若肥料每批次抽检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及行业标准,买方有权退回此货物,且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责。(4)卖方配送货物的同时,需向买方出具生产厂家出库清单、产品合格证及每批次质量检测报告。买方依照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要求、中标产品有关指标和合同要求,随机抽取肥料样品送到省级或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检测,样品质量代表该批次货物质量,检验报告结果作为付款的依据之一。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在相应验收单上签字盖章,作为结算凭证。若验收不合格,买方有权退回此货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及检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概不负责。1.1.1.7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有机质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W55,有效活菌数(cfu),亿/gW0.5,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30,酸碱度(PH)5.5-8.5;重金属限量指标:总砷(As)(以烘干计)/(mg/kg)≤15、总汞(Hg)(以烘干计)/(mg/kg)≤2、总铅(Pb)(以烘干计)(mg/kg)50、总隔(Cd)(以烘干计)/(mg/kg)≤3、总铬(Cr)(以烘干计)1(mg/kg)≤150、蛔虫卵死亡率≥95%、粪大肠菌群数≤100个/g。1.1.1.8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1.1.9分项报价表:11.1.2合同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1.1.2.2买方:南县农田建设服务中心。1.1.2.3卖方:邯郸市源沃肥业科技有限公司。1.1.3合同价格1.1.3.1签约合同价:8771681.40元(含税)。1.1.3.2合同价格:8771681.40元(含税)。1.1.4合同货物:生物有机肥。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货物的检测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和说明文件。1.1.9验收:卖方配送货物的同时,需向买方出具生产厂家出库清单、产品合格证及每批次质量检测报告。买方依照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要求、中标产品有关指标和合同要求,随机抽取肥料样品送到省级或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检测,样品质量代表该批次货物质量,检验报告结果作为付款的依据之一。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在相应验收单上签字盖章,作为结算凭证。若验收不合格,买方有权退回此货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及检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概不负责。1.1.10技术服务:田块整治施有机肥。1.1.11质量保证期:验收之日起12个月。1.1.12质保期服务: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材料)现场,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材料)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材料)的故障,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1.1.13工程1.1.13.1工程:卖方提供货物的同时须组织人员对产品进行播撒。1.1.13.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第一片区青树嘴镇福美村,吉祥村、青树嘴村、长康村、三新村、益丰垸村,三仙湖镇关童庙村、烈士桥村、年丰村、中奇岭村、万元桥村、三仙湖村、上柴市村、太平桥村、利群村、中堤村等共2个乡镇16个行政村:第二片区建设地点为厂窖镇城南村、城西村、汀合洲村、汀浃洲村、西福村、西洲村、祥和村:武圣宫镇白蚌口村、百联村、等伴洲村,龙头嘴村、美隆村、太白洲村、沿河堤村共计2个乡镇14个行政村;第三片区建设地点为浪拔湖镇陈家岭村、东美垸村,红星村、红堰湖村、牧鹿湖村、南安村、南红村、荣福村、施家渡村、太阳山村、泰来村、新口村、兴桥村:麻河口镇上洲村、西口村、向阳村;茅草街镇大同村、福兴村、灵官洲村、庆丰村、三宁河村、同春村、友谊村、文明村、新城村、新尚村、长春村共计3个乡镇27个行政村。3.合同价格与支付3.1合同价格3.2合同价款的支付3.2.1预付款:3.2.2交货款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4)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正本一份(材料采购需提供);(5)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施工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格的80%;3.2.3验收款完成县级验收后并达到合格标准,支付至决算金额的90%;完成市级验收后并达到合格标准,支付至决算金额的97%。3.2.4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决算金额的3%。10.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生物有机肥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14.违约责任14.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4.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材料)(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材料)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材料)价格的0.5%;(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材料)价格的1%;(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材料)价格的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材料)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材料)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14.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17.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投标函(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南县农田建设服务中心: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南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机肥采购(项目名称)有机肥(材料)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捌佰柒拾柒万壹仟陆佰捌拾壹元肆角整(¥8771681.40)的投标总报价,增值税税率为免税,交货期签订合同后15日历天将有机肥运送至现场交付,交货地点第一片区青树嘴镇福美村,吉祥村、青树嘴村、长康村、三新村,益丰垸村,三仙湖镇关帝庙村,烈士桥村、年丰村、中奇岭村,万元桥村,三仙湖村,上柴市村、太平桥村、利群村、中堤村等,共2个乡镇,16个行政村;第二片区建设地点为厂窖镇城南村,城西村,汀合洲村,汀浃洲村,西福村,西洲村,祥和村;武圣宫镇白蚌口村,百联村,等伴洲村,龙头嘴村,美隆村,太白洲村,沿河堤村,共计2个乡镇14个行政村;第三片区建设地点为浪拔湖镇陈家岭村,东美垸村,红星村,红堰湖村,牧鹿湖村,南安村,南红村,荣福村,施家渡村,太阳山村,泰来村,新口村,兴桥村;麻河口镇上洲村,西口村,向阳村:茅草街镇大同村,福兴村,灵官洲村,庆丰村,三宁河村,同春村,友谊村,文明村,新城村,新尚村,长春村,共计3个乡镇27个行政村完成该项目,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4)投标担保(如有);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6)分项报价表;(7)资格审查资料;(8)投标设备(材料)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9)技术支持资料;(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不存在生产经营方面未申报的行政处罚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如果被查出存在未申报的上述情形,愿意接受行政监管部门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及其他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7.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其它补充说明)。投标人:邯郸市源沃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材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讲武乡尚古村西电话:0310-6756688传真1邮政编码:057150日期:2026年1月26日七、分项报价表八电,今应说明价格大台悦1D1112.分项报价表单位:备注(可填序号分项名称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备注(可填税率)1田块整治施有机肥(①名称:肥料②规格:生物有机肥(粉剂):有机质W55%,水份≤30%,有效活菌数W0.5亿/克,PH:5.5~8.5,肥料登记证。每亩200kg。③范围及工艺:田块整治范围,含有机肥采购、运输、翻耕施用等。)亩50924.13165.008402481.45税率:免税23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369199.95369199.95/5.......合计报价8771681.40六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序号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偏差说明无偏差完全响应1完全响应2345·...机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83362413423(副本)副本编号:2-2福名称邯郸市源沃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肆仟叁佰万元整类成立日期2015年06月01日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06月01日法定代表人张建材住I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讲武乡尚古村村西经营范围有机肥、水溶性肥料、复合肥、接混肥、控释肥、缓释肥、土壤调理剂、叶面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微生物菌剂、复合微生物肥料、秸秆腐熟剂研发、生产、销售: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粮食、蔬菜、中药材、果树、苗木种植、销售:鸡、鸭、牛、羊、猪、鹅、蚯蚓、驴、免养殖、销售:农机作业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业务:旅游项目开发:农业观光采摘:餐饮服务:农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外E1册登记机关海羊2025年07月003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http://www.gsxl.gov.cn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批.会性别男民族汉出生1979年2月3日9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曲陌乡故城村七区141号公民身份号码130429197902033676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电签发机关永年县公安局有效期限2006.04.13-2026.04.13生产企业:甘邯郸市源沃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通用名:生物有机肥商品名:生物有机肥产品形态:粉剂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菌种名称:枯草芽孢杆菌、地衣芽孢杆菌、胶冻样类芽孢杆菌☆☆☆肥料登记证主要技术指标:有效活首数≥5.0亿/g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23)准字(12913)号有机质≥60.0%适用于:小麦、苹果☆☆☆经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定,该产品准予肥料登记,特此发证。发证日期:2023年10月7有效期至::2028年10月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制8388中标通知书邮市源活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人名标):1工0000101日26日(投标日期)所文公2023上一日有机日采购(IN月名标)县20204口有知平购标段施工投标文件被找万接文,定标人。中标价:8,771,681.40元。工期:15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工程安全目标:上。工程环保目标:上。项目经理:张建材(姓名)。技术负责人:(姓名)。专职安全员:(姓名)。本通知书后的30日内南县代国连汉万为L上一工承甸合同,代妆小X乐一机须”极标人须知前附表履约担保相天余款足权力X履约担保。特此通知。技标人南县农田建设服务中心NT光育湖南海激配提项目管招标代理机理咨询有限质任公司32026年02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标准农田建设 有机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