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制服面料和标志采购合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6)
国家税务总局2025-2027年税务制服面料和标志采购项目包件号15(8-1子包)合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25-2027年税务制服面料和标志采购项目包件号15(8-1子包)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HT-ZB2025-ZXGK-A0092-B28/15-001
二、合同名称:国家税务总局2025-2027年税务制服面料和标志采购项目包件号15(8-1子包)协议
三、项目编号:ZB2025-ZXGK-A0092-B28
四、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2025-2027年税务制服面料和标志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国家税务总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联系方式:010-61986917
供应商(乙方):丹东优耐特纺织品有限公司
地 址:丹东市集环路汤池工业园95号
联系方式:0415-625652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1)防静电涤纶防羽斜纹绸(防寒服内胆外层)-北区
(2)防静电涤纶轧花防羽斜纹绸(防寒服内胆内层)-北区
规格型号: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单价:
(1)防静电涤纶防羽斜纹绸(防寒服内胆外层)-北区,单价¥6.50/米
(2)防静电涤纶轧花防羽斜纹绸(防寒服内胆内层)-北区,单价¥6.80/米
合同单价合计:¥13.30/米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本项目履约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合同履约地点为全国税务系统各级税务机关(详见合同)。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4月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4月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2025-2027年税务制服面料和标志采购项目包件号15(8-1子包)协议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2025-2027年税务制服面料和标志采购项目包件号15(8-1子包)协议.docx
协议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2025-2027年税务制服面料和标志采购项目包件号15(8-1子包)协议编号:HT-ZB2025-ZXGK-A0092-B28/15-001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乙方:丹东优耐特纺织品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4月协议条款前附表序号内 容1协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2025-2027年税务制服面料和标志采购项目包件号15(8-1子包)协议2协议编号HT-ZB2025-ZXGK-A0092-B28/15-0013甲方名称国家税务总局甲方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甲方相关部门甲方采购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联系人王汐联系电话010-61986917甲方业务部门财务管理司联系人崔红玉联系电话010-619895404乙方名称丹东优耐特纺织品有限公司乙方企业性质□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 □ 监狱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其他乙方地址丹东市集环路汤池工业园95号乙方联系人孙璐联系电话0415-6256528传真0415-62565285货物种类及单价(1)防静电涤纶防羽斜纹绸(防寒服内胆外层)-北区,单价每米人民币陆元伍角(¥6.50/米)(2)防静电涤纶轧花防羽斜纹绸(防寒服内胆内层)-北区,单价每米人民币陆元捌角(¥6.80/米)。6服务内容及范围服务内容:甲方通过本项目选定税务制服面料或标志供应商并与其签订本协议,下述主体均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与供应商另行签订采购合同。服务范围:北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西藏、宁夏、新疆、大连、青岛、青海省(区、市)税务局及其下属各级税务机关,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沈阳、西安三个特派办□南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宁波、厦门、深圳、云南省(区、市)税务局及其下属各级税务机关,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重庆、上海三个特派办7采购合同的签订方式税务系统采购人负责组织税务制服制作服务采购并确定制作厂商。乙方需按照税务系统采购人合同签订方式履约。可按以下方式之一签订采购合同:1.税务系统采购人与面料和标志供应商、制服制作商共同签订当事人为三方的合同(税服制作不涉及的帽子、领带等,税务系统采购人直接与面料和标志供应商签订合同)。2.税务系统采购人与面料和标志供应商、制服制作商分别签订当事人为双方的合同。税务系统采购人原则上采用第1种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第2种方式。8交货时间采购合同约定时间9交货地点采购合同约定地点10付款(1)付款主体:如税务系统采购人与乙方签订当事人为双方的采购合同,由税务系统采购人直接向乙方支付;如税务系统采购人与乙方、制服制作商签订当事人为三方的合同,可约定由制服制作商向乙方付款。(2)以人民币结算,具体付款方式根据采购合同约定。11履约保证金及返还(1)甲方不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2)税务系统采购人有权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要求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12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一协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丹东优耐特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国家税务总局2025-2027年税务制服面料和标志采购项目包件号15(8-1子包)”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签署《国家税务总局2025-2027年税务制服面料和标志采购项目包件号15(8-1子包)协议》(协议编号HT-ZB2025-ZXGK-A0092-B28/15-001,以下简称:协议)。本协议为中小企业预留协议。1.协议文件本协议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1)协议一般条款;(2)报价表(总报价表和分项报价表);(3)招标文件(另附);(4)投标文件(另附)。2.货物数量货物数量以税务系统采购人实际采购数量为准。3.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时间:采购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地点:采购合同约定地点。4.价格本协议单价为:(1)防静电涤纶防羽斜纹绸(防寒服内胆外层)-北区,单价每米人民币陆元伍角(¥6.5/米);(2)防静电涤纶轧花防羽斜纹绸(防寒服内胆内层)-北区,单价每米人民币陆元捌角(¥6.8/米)。5.协议范围本协议服务范围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西藏、宁夏、新疆、大连、青岛、青海省(区、市)税务局及其下属各级税务机关,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沈阳、西安三个特派办。6.付款6.1乙方与税务系统采购人,或者与税务系统采购人及其确定的服装制作厂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6.2付款方式根据采购合同约定。7.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8.协议签订本协议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甲方(国家税务总局)签订。9.协议生效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盖章(电子签名)后生效。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乙方:丹东优耐特纺织品有限公司签字:陈健签字:孙璐盖章:盖章:日期:2026年4月2日日期:2026年4月2日二协议一般条款1.定义本协议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甲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1.1.1“甲方采购部门”见“协议条款前附表”第3项“甲方采购部门”。1.1.2“甲方业务部门”见“协议条款前附表”第3项“甲方业务部门”。1.2“乙方”见“协议条款前附表”第4项“乙方名称”。1.3“税务系统采购人”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区市税务局和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1.4“协议”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协议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1.5“合同”指根据本协议规定,乙方与税务系统采购人或者与税务系统采购人及其确定的服装制作厂商签署的采购合同。1.6“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2.标准2.1乙方为税务系统采购人交付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中的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2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保密条款3.1.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管理信息、财务信息、人事信息、档案资料、业务信息、涉税信息等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知的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3.2.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等保密信息时,应遵循以下规定:3.2.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漏、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3.2.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3.2.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3.2.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3.2.5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3.3.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解除或终止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成为公开信息。3.4.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4.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版权等)的起诉或侵权索赔的主张。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相关争议应由乙方出面解决和处理,不得影响甲方本项目的各项权益和业务的正常运行,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应由乙方进行赔偿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5.履约保证金5.1甲方不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5.2税务系统采购人有权在采购合同中约定是否要求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6.采购合同6.1采购合同的签订方式6.1.1税务系统采购人与面料和标志供应商、制服制作商共同签订当事人为三方的采购合同(税服制作不涉及的帽子、领带等,税务系统采购人直接与面料和标志供应商签订合同)。6.1.2.税务系统采购人与面料和标志供应商、制服制作商分别签订当事人为双方的采购合同。6.2.3税务系统采购人原则上采用第1种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第2种方式。6.2乙方应当自税务系统采购人或者与税务系统采购人及其确定的服装制作厂商提出采购需求后5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采购合同。6.3乙方应按照本项目协议约定内容签订具体采购合同。7.包装7.1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输中损坏或变质。7.2包装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的包装要求。7.3凡由于乙方对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等,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在税务系统采购人合理限期内免费更换货物,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8.交货时间及地点8.1交货时间:采购合同约定时间。8.2交货地点:采购合同约定地点。9.检验和验收9.1在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采购需求的检验证书。9.2税务系统采购人或者其确定的服装制作厂商将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以确保货物的合格性。9.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质量检验。9.4检验和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及招标文件规定执行。10.质量保证10.1乙方保证所提供货物是全新的,同时以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为依据,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货物不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的要求。10.2乙方保证所提供货物或其中任一部分质量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时间不少于3—5年(按各类面料、标志不同换发周期确定)。一般情况下,对于质量问题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免费更换或者维修货物,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售后时间或者方式等。10.3如果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税务系统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税务系统采购人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4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质量检验,乙方如未按协议规定质量标准供应,甲方有权暂停协议执行并限期整改。暂停协议执行期间,税务系统采购人可在本项目同一包另一子包中标供应商处采购。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11.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税务系统采购人。税务系统采购人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11.3除了不可抗力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协议规定取得税务系统采购人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违约金之外,乙方延误交货,将按协议规定被收取误期违约金。11.4每延误一天的违约金按迟交货物交货价的0.5%计收。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3%。一旦达到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解除协议。12.违约责任12.1乙方不履行协议及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协议及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2.2乙方没有按照时限要求提供货物,且在延长的期限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乙方除按协议第11条约定向税务系统采购人支付误期违约金外,甲方、税务系统采购人有权自行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救,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的合同款项以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2.3乙方对货物质量偏差负有责任,如货物质量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的,甲方、税务系统采购人有权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税务系统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2.3.1乙方应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的新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货物,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税务系统采购人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12.3.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甲方、税务系统采购人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商定降低该货物的价格。12.3.3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税务系统采购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12.4如果在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税务系统采购人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税务系统采购人将从合同款项以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的,乙方应当补足。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违约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14.争端的解决14.1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协议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14.2诉讼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4.3诉讼费按生效裁判执行;14.4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本协议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5.违约解除协议15.1若出现如下情形,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解除部分或全部协议,如甲方因提前解除本协议而产生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该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15.1.1如果乙方未能在与税务系统采购人签订的采购合同中规定的限期内或各税务系统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15.1.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15.1.3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整改到位的;15.1.4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协议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15.1.5如果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15.1.6如果乙方提供的货物侵犯甲方、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15.1.7如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转让、转包或分包本合同义务的;15.1.8如果乙方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15.2如果甲方根据规定,解除全部或部分协议,甲方、税务系统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承担甲方、税务系统采购人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16.破产终止协议16.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协议而不给乙方补偿。16.2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17.其他情况的解除协议乙方在执行协议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变故,对履行协议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提出终止协议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18.协议修改或变更18.1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约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18.2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或变更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协议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19.转让和分包19.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本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他人。19.2经甲方同意分包合同义务的,乙方应与分包供应商就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0.协议语言20.1本协议语言为中文。20.2双方交换的与协议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协议语言书写。21.适用法律21.1本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进行解释。21.2本协议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2.税费合同货物及服务的所有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税务系统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23.协议生效23.1本协议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甲方(国家税务总局)签订。23.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盖章(电子签名)后生效。附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税务制服面料和标志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