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污泥处置厂委托运营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延庆区水务局2026)



一、合同编号: 11011926210200016227-XM001-001
二、合同名称: 延庆区污泥处置厂委托运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11926210200016227-XM001
四、项目名称: 延庆区污泥处置厂委托运营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延庆区水务局本级
地 址: 北京市延庆区龙庆南路6号
联系方式: 69173644
供应商(乙方): 北京龙庆首创污泥处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延庆区污泥处置厂委托运营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1313.76000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4-0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4-07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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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北京市延庆区污泥处置项目委托运营协议甲方:北京市延庆区水务局乙方:北京龙庆首创污泥处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4月1·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26年4月1日在北京市延庆区签署:甲方:北京市延庆区水务局系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和存在的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的政府机构,其法定地址为北京市延庆区龙庆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为王伟叶;乙方:北京龙庆首创污泥处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设立、登记注册及运作的企业法人,其法定地址为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1511,法定代表人为王保国。鉴于延庆区污泥处置厂上一轮委托运营期已结束,根据相关工作安排,甲方决定再次对延庆区污泥处置厂实施委托运营:甲方于【2026】年【3】月组织实施了本项目的公开招标,最终确定【北京龙庆首创污泥处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人;甲方与乙方签订《委托运营协议》,以规定乙方运营、维护项目有关的项目设施,并在运营期满之后根据《委托运营协议》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与乙方如下达成合同条款;1.定义与解释1.1定义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本协议:指《北京市延庆区污泥处置项目委托运营协议》,包括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本项目:指北京市延庆区污泥处置项目。项目设施:指为实施本协议所需用的本项目污泥处置厂围墙内的场地上附着的和从事污泥收集运输涉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备、设施等。第三方:指除甲方和乙方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日历日:指公历日,本协议中提到天数若未作特别说明,均指日历日。工作日:指日历日中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谨慎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运营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就本项目而言,谨慎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a)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2.供应品:(b)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c)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法律及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部级及省部级以上部门制定和颁布的的规范性文件。运营期:系指项目设施交付日起至项目设施收回日止的期间。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从项目设施交付日开始,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该年度的1月1日开始,至项目设施收回日止。.运营月:指委托运营期内任一个日历月,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项目设施交付日开始至当月底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项目设施收回日结束。运营日:指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次日00: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停产检修时间除外。项目设施收回日:指委托运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按协议规定的清单、条件和程序,从乙方收回项目设施之日。提前移交日:指一方发出提前终止通知,另一方收到提前终止通知后的次日即为提前移交日。生效日:指甲方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或关税发生变化;项目运营、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使得乙方的运营成本增加。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须同时导致增加乙方的运营成本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区政府以上层面的法律变更:指生效日之后,颁布、实施新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地**府规章、北京市及其政府部门颁布的强制性规范文件,或对生效日之前的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府规章、强制性规范文件的任何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区政府层面的法律变更:指生效日之后,颁布、实施新的延庆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其他强制性规范文件,或对生效日之前的上述强制性规范文件的任何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不包括根据中央层面的法律变更延庆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其他强制性规范文件,或对生效日之前的上述强制性规范文件的任何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3违约利率:指在违约行为发生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两个百分点的利率。1.2解释对本协议的解释应依照以下原则进行:1.2.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明示,其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1.2.2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1.2.3“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1.2.4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1.2.5“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1.2.6所指的协议是指有关的协议和协议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1.2.7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1.2.8本协议任何条或款的小标题不应视为对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1.2.9在本协议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1.2.10提及本协议时应包括以任何方式修改、补充和替代的本协议及其附件。本协议的附件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协议的条款与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条款、协议附件条款有抵触之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文件条款为准。1.2.11如同一协议的先后条款存在矛盾或模糊之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解释。2.委托运营服务2.1运营范围2.1.1甲方授予乙方在项目所对应的运营期内独家的权利,由乙方根据适用法律、本协议的规定负责项目的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获得污泥处置运营费;委托运营期满时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2.1.2第2.1.1条款所述的乙方运营权范围中,运营、维护、更新改造和移交的范围应包括项目全部的工程内容和项目设施。2.1.3乙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获得第2.1.1条款项下的运营权,并应在运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2.1.4乙方所享有的运营权在项目的运营期内始终保持有效。42.1.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的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出租或质押。2.1.6如未来乙方根据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的规定拟利用本项目资产或项目设施开展经营性业务的,必须事先报经甲方或区政府书面同意。,2.2运营的内容2.2.1运营期内,乙方需将甲方指定的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收集运输至污泥处置厂。2.2.2负责污泥处置厂的运行和维护,并保证出厂堆肥产品达标和污泥处置厂的污染物排放达标。2.3委托运营期本项目委托运营期限为三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连续计算,除非双方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终止。本协议项下进入运营期还需具备以下全部先决条件(除非已由本协议双方一致书面同意放弃):2.3.1甲方已经取得所有必要的审批机构对本协议及项目的批准文件;2.3.2不存在任何政府机关限制、制止、禁止、宣布无效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止(或者寻求阻止)交易完成的行为或程序;2.3.3乙方已按本协议相应条款规定如期足额提交履约保函;2.3.4至项目设施交付日止,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每一项声明和保证在所有实质方面均真实、完整和正确;2.3.5其他本项目所在地法律法规要求的、为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应当满足的条件。2.4委托运营的程序2.4.1项目设施的交付2.4.1.1甲方和乙方共同对污泥处置厂现有的项目设施及相应条款规定的技术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和登记,并在必要时就其状况或其它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进行备注,形成项目设施移交记录后,由双方代表在项目设施移交记录上签字予以确认。项目设施移交记录经双方签署之日,即为项目设施移交完成之日(“项目设施交付日”)。项目设施移交记录经双方签署完成之后自动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或附件。2.4.1.2项目设施移交的标准为现状移交,即将项目设施按项目设施交付日现状移交给乙方。项目设施移交后,乙方如认为需要对接收的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整修,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但整修方案应报甲方批准。乙方整修所形成的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并在项目设施收回日无偿移交给甲方。2.4.1.3甲方保证在项目设施交付日以前,对项目设施继续进行维护。52.4.2技术文件的移交2.4.2.1技术文件的权属所有上述技术文件仅为供乙方在委托运营期间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目的而移交,其所有权仍然属于甲方。.2.4.2.2技术文件的正当使用乙方应仅限于为本协议之目的而使用上述技术文件,并不得将该等技术文件使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目的和用途,除非已获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否则因此引起的任何第三方索赔及相应的任何赔偿、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2.4.2.3对技术文件的完善、更新及补充乙方在委托运营期间应时刻保持对技术文件的完善、更新及补充,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重置后技术资料的更新,工艺改造(如有)形成新的项目设施的全部技术资料。2.4.2.4对技术文件的维护和保管乙方对该等技术文件应在使用的同时,尽到善意的维护和保管义务,以保证在项目委托运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将该等全部技术文件完整地交还甲方。2.5风险转移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自项目设施交付日后的一切项目设施灭失、损害及由此引发的第三人索赔风险均由乙方承担。2.6转让和担保2.6.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乙方在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获得所需审批机构批准的前提下,不得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置项目经营权,不得以项目经营权提供担保。2.6.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2.6.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委托运营期内任何情况下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2.7优先权乙方于委托运营期限届满前一年可就委托运营期限届满后本项目的继续运营提出续约申请,经区财政局绩效评估合格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可直接续约续约。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续约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此等权利。3.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3.1甲方的一般权利3.1.1甲方有权依法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6:3.1.2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部或部分终止本协议。3.1.3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或检查。3.1.4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获得赔偿。3.1.5甲方有权享有本协议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3.2甲方的一般义务3.2.1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实施一下工作,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协助、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3.2.2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3.2.3除适用法律或本协议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运营权在整个委托运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护运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委托运营权的内容。3.2.4在乙方因委托运营期需要办理相关批复的,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所需的一切批准。3.2.5甲方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项目设施的政策运营和维护。3.2.6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3.3乙方的一般权利3.3.1在委托运营期限内享有项目运营权。3.3.2按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泥处置运营费。3.3.3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3.3.4乙方有权申请和享受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3.4乙方的一般义务3.4.1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的规定。3.4.2乙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的相关标准提供污泥处置服务。3.4.3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七(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及报告该等事项的具体内容。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上述报告或备案材料后七(7)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3.4.4乙方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3.4.5其他对乙方委托运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3.4.6乙方应接受延庆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对乙方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监督管理。73.4.7遵守安全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责任。3.4.7.1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的规定。3.4.7.2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泥处置场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环境污染。3.4.7.3乙方在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但对生效日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或者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乙方不承担责任。3.4.8为保证本项目的独立性,乙方应为本项目设立单独的财务账户,进行单独的财务核算,并制定单独的财务报表。3.4.9接受接管和征用3.4.9.1乙方应接受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对其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3.4.9.2乙方应遵守在紧急情况下接受政府征用的义务。3.4.10乙方应在委托运营期间按照相关规范安全运营,制定安全生产方案、相关安全制度及检查制定,确保在委托运营期间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因乙方原因产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3.4.11甲方在监督、检查运行维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乙方应根据甲方合理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4.履约保函4.1.1运营维护保函的提交乙方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后,并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规定的格式,向甲方提交经甲方认可的、中国境内银行开出的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协议下为担保其运营维护期间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如乙方延期递交履约保函,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全额提取投标保证金或兑取投标保函。4.1.2运营维护保函的有效期运营维护保函的有效期为自运营维护保函提交日起,至本协议相应条款的规定解除之日止。4.1.3运营维护保函的兑取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兑取运营维护保函中的款项。4.1.4运营维护保函数额的恢复若甲方在委托运营期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兑取运营维护保函,乙方应在十(10)日之8内将运营维护保函补充至本协议相应条款中规定的数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维护保函数额的证据。4.1.5运营维护保函的解除在协议提前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应确保运营维护保函在提前终止日后三(3)月内继续保持有效。在此期间,乙方应承担因乙方责任导致的全厂设备和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甲方应在提前终止日后三(3)月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解除保函并退还履约保函的剩余金额。5.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5.1基本要求5.1.1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5.1.2乙方应保证将甲方指定的污水处理厂每日产生的污泥收集运输至污泥处置厂,并负责污泥处置厂的运行和维护,保证出厂堆肥产品达标和污泥处置厂的污染物排放达标。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减少污泥收运和处置量。5.1.3乙方应与甲方指定的污水处理厂另行签订污泥收运协议,污泥收运协议由乙方拟定,甲方审批,但乙方不得委托个人和不具备道路货物运营资质的单位进行污泥运输。乙方应根据甲方和水务、环保等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加强污泥运输过程管理。5.1.4在必须保证处置甲方提供的污泥的基础上,乙方可利用污泥处置厂剩余产能,增加经营收入。进泥标准按第6.1条执行,堆肥产品按第6.2条执行,进泥和堆肥产品的检测按第7条执行,污泥的收集运输和计量按第8条执行。5.1.5乙方应自行解决在污泥收集运输和污泥处置厂运营维护过程中的民扰和扰民问题。5.1.6乙方应按照下述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资料:5.1.6.1乙方应如实记录每一运营日的检测结果,将泥质检测结果按本合同相应条款规定的格式填写,妥善保存所有结果,并存档备查。5.1.6.2运营记录报表包括进厂污泥泥质泥量报表、出厂堆肥产品泥质泥量报表以及对设备管理与维护、物料计量、质控检测等信息记录的相关工作用表。报表内容和格式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乙方投标文件和本项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在商业运营日前协商确定。5.1.6.3自项目项目设施交付日后第二个运营月起,乙方应于每月十(10)日前向甲方提交污泥处置厂上一运营月的运营记录。最后一个运营月的运营记录应当在该运营月结束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提交。5.1.6.4对进厂污泥和堆肥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应立即报送。检测结9果报告应包括所有有关检测结果以及就超标情况所作的其它有关调查结果的详情。报告还应包括乙方对超标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预测,以及引起此等状况的原因分析,包括.乙方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和所采取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5.1.6.5提交全面反映其经营情况各个方面的下列财务报表和其他报表:5.1.6.5.1每年5月30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按适用法律和普遍认可的中国会计准则、制度和惯例编制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5.1.6.5.2区内、区外单独记账,成本均摊;5.1.6.5.3甲方为监督乙方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合理要求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它资料。.5.1.7甲方有权指定任何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污泥处置厂,以检查污泥处置厂的运营和维护情况,但甲方应尽量减少该等检查对污泥处置厂运营可能产生的干扰。甲方指定的代表有权检查乙方的生产记录、设备检修和检测记录。乙方应对甲方指定的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解答。5.1.8乙方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对污泥在运输、处理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泥遗撒、泄漏等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故影响,并及时向甲方和环保部门报告。5.2堆肥产品的所有权污泥处理后形成的堆肥产品所有权归乙方,乙方应自行合法处置消纳,实现堆肥产品的无害化环保目标。5.3运营维护手册5.3.1运营维护手册的编制5.3.1.1在商业运营日之前,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污泥处置厂的运营维护手册,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5.3.1.2运营维护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污泥处置厂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5.3.1.3乙方须将运营维护手册(中文一式两份,另加一份电子文件)在项目设施交付日之前及以后进行实质性修改时提交甲方备案。5.3.2运营维护手册的内容5.3.2.1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污泥处置厂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和更新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5.3.2.2运营维护手册应列明污泥处置厂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10.品备件。5.3.2.3污泥处置厂的运营和维护应符合适用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5.4项目设施的大修和重置5.4.1在整个委托运营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负责项目设施的维修和重置,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5.4.2维护和大修计划的提交乙方应按照厂房、设备、设施使用情况及相关规范,并经甲方同意后实施。5.4.3例行大修在委托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上述经甲方同意的维护和大修计划以及运行和设备维护规程,对项目设施定期进行例行大修。大修项目可包括:(1)本项目设施制造厂商维修手册中提出的标准项目。(2)消除项目设施实际存在的重大缺陷。(3)有关检修、探测、检测及易损易耗件的更换等。(4)其它必需的项目。5.4.4项目设施的重置5.4.4.1在委托运营期间,无论因项目设施的自然磨损和损耗或事故损坏而需进行的项目设施重置,均应由乙方于二十(20)日内书面向甲方报告拟采购设施的规格、型号、价格和性能等情况,经甲方批准后由乙方安排采购,并由乙方承担费用。乙方对设备安装给予协助。5.4.4.2重置后,原设备交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处理,乙方应对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存档并妥善保管。5.4.5延庆区污泥处置厂在委托运营服务期间,乙方更换掉的任何设备及零部件都必须妥善保管,按年度移交甲方统一处置。5.4.6停营报批大修和重置若需要停运设施的,须报甲方批准。5.5保险5.5.1乙方购买保险(1)在委托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自费购买和维持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等相关险种,在履行全部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并为其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乙方必须:11.使甲方列为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保险单上的唯一被保险人(受益人);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商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或保险金额的任何减少或责任限额的任何降低生效之前至少三十(30)日书面通知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等保险单据。5.5.2购买保险证明乙方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其已获得保险单据及批单。5.5.3未维持保险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相应条款的要求投保,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投保或未能保证保险足额且持续有效的,导致甲方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得到的保险赔偿应由乙方支付。5.6未履行维护义务对乙方未能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履行污泥处置厂运营维护义务,造成实际出厂堆肥产品泥质不达标和/或污泥处置厂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责令乙方在限定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纠正未适当履行运营维护义务的行为。乙方出厂堆肥产品泥质不达标连续五(5)天及以上或者每月累计十(10)天及以上和/或乙方污泥处置厂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连续五(5)次或者每月累计十(10)次及以上,且乙方未在甲方依上款规定发出的整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或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纠正违约行为,则甲方可以但无义务自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乙方应对此予以配合,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甲方采取上述纠正措施时,乙方应允许甲方的工作人员、代理人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为此目的进入污泥处置厂场地。就为采取上述纠正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甲方或指定的第三方应向乙方开具账单和所发生费用的详细清单,如果乙方在收到该账单后七(7)个工作日内未能全额支付账单所列金额,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相应款项以支付账单。6.标准6.1进厂污泥标准污水处理厂提供的污泥需要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2009)等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指标相同时按照较高标准执行。6.2堆肥产品标准12延庆区污泥处置厂处置污泥形成的产品按使用用途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2009)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GB/T.·24600-2009),指标相同时按照较高标准执行。6.3污泥处置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污水及生产产生的渗滤液经自建污水处理站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城市绿化水质标准后综合利用,严禁外排。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臭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执行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新建单位二级标准;(2)混料和筛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其他颗粒物”II时段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项目供暖、生产辅热、食堂大灶及茶浴热水加热须采用清洁能源,严禁新建燃煤设施。食堂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相应标准。在委托运营期内,项目运营中产生的各固定噪声源须采取有效隔声、减震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中的I类标准。6.4新标准的执行6.4.1本协议中规定的乙方应执行或达到的污泥处置相关标准等各项指标,若国家标准或行业、地方标准对此有更新或补充,乙方应执行并达到该新的标准。6.4.2若要达到本协议中新标准,需要对污泥处置运营费单价进行调整的,甲乙双方应基于为执行新标准而发生的投资额、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协商确定新的污泥处置运营费单价。7.检测7.1基本要求每一运营日乙方应对污泥处置厂的进厂污泥量和质以及出厂堆肥产品的量和质进行检测。7.2进厂污泥检测乙方应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CJ/T221-200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2009)等有关规定自行检测污泥处置厂的进厂污泥。检测项目数量及检测周期应不低于附件1要求。7.3堆肥产品检测7.3.1乙方应自行或委托经甲方同意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不低于附件1中列明的项目和周期自费对处理后堆肥产品的有关指标进行检测,并如实每月向甲方报告检测13结果。各种指标的检测分析方法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2009)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GB/T24600-2009)等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7.3.2本协议期内,如遇国家法律对所执行的上述规定进行调整,乙方应当及时使用变更后的规定。7.3.3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对泥质检测设备进行检验。7.3.4乙方应自觉接受路政、环保等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路政、环保等监管部门对乙方进行监测得出的数据可作为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依据。7.4堆肥产品检测的核实和抽查7.4.1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指定代表在任何时候对乙方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7.4.2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随时亲自或委托一家具有正式资格的泥质检测机构对出厂堆肥产品按本协议中相应条款中列明的标准进行抽查,以核实乙方提供的结果。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抽查采样时须有乙方人员在场。经通知后,乙方人员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7.4.3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乙方对此有异议,以双方共同委托经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准。7.4.4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抽查或检查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是如果核实、抽查或检查的结果表明乙方的检测程序不符合规定、检测设备超出允许误差或其检测结果不真实等,则乙方应负担该等费用。同时乙方应立即纠正其不符合要求的检测程序,和/或调整检测设备。对核实或抽查结果表明乙方违反了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的,按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规定处理。7.4.5在任何时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立即予以整改,该通知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就该不符合情况所作的其他有关调查结果的详情。(1)堆肥产品不符合本协议相应条款规定的堆肥产品标准。(2)噪声、大气污染物、渗滤液、污水排放质量等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本协议中相应条款规定的排放标准。7.5进厂污泥泥质超标7.5.1污水处理厂提供的污泥不满足第本协议相应条款规定的标准则视为进厂污泥泥质超14标。7.5.2进厂污泥泥质超标所导致的污泥收运、处置和赔偿等问题在乙方和甲方指定的污水处理厂签订的污泥收运协议中具体约定。7.6出厂堆肥产品泥质超标7.6.1泥质超标委托运营期内,若处理后的堆肥产品泥质指标超出本协议相应条款所列标准规定,则视为堆肥产品泥质超标。7.6.1.1乙方因堆肥产品泥质超标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不免除其承担在适用法律或第三方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包括环保部门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处罚。7.6.1.2甲方对乙方的免责,不能作为其他监管部门对乙方免责的依据;同时其他监管部门对乙方的免责,也不能作为甲方对乙方免责的依据。7.6.1.3堆肥产品泥质超标数量的计算委托运营期内,如果任一运营日任何一种泥质指标超过堆肥产品标准,当日堆肥产品应视为超标,超标数量按当日进厂污泥泥量计算。7.6.1.4泥质超标的通知(1)乙方在堆肥产品泥质监测中发现泥质超标,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2)上述通知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就此等超标情况所作的其他有关调查结果的详情,还应包括乙方对超标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最长预测,以及引起此等状况的原因,包括乙方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的详情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7.6.1.5泥质超标的后果(1)因堆肥产品泥质超标导致受纳单位拒绝接收但尚未受到环保处罚的,乙方对所拉回的堆肥产品应自行进行妥善处置至合格达标,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2)当甲方查出出厂堆肥产品泥质超标或乙方因出厂堆肥产品泥质超标受到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处罚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泥质超标违约金,各季度违约金的计算如下:堆肥产品泥质超标违约金=当季度超标日进厂污泥泥量×污泥处置运营费单价×3。(3)违约金的支付: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相应条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相应条款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当期账单时将所承担的违约金从污泥处置运营费中扣减。若某季度的污泥处置运营费不足以抵扣违约金,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兑取不足部分。7.7污泥处置厂污染物排放超标7.7.1污染物排放超标157.7.1.1委托运营期内,若污泥处置厂排放的污染物中任何一项指标超出本协议相应条款所列标准,视为污染物排放超标。7.7.1.2若污泥处置厂污染物排放导致媒体曝光被查实的或公众投诉被查实的或受到环保等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或处罚,均应视为污染物排放超标。7.7.2乙方因污染物排放超标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不免除其承担在适用法律或第三方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包括环保部门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处罚。7.7.3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通知(1)乙方在污泥处置厂运营监测中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2)上述通知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就此等超标情况所作的其他有关调查结果的详情,还应包括乙方对超标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最长预测,以及引起此等状况的原因,包括乙方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的详情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7.7.4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后果(1)因污染物排放超标导致媒体曝光被查实的或公众投诉被查实的或受到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或处罚时,乙方应自行进行妥善处置至合格达标,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污染物排放超标违约金,各季度违约金的计算如下:污染物排放超标违约金=当季度平均日污泥处置量×当季度超标次数×污泥处置运营费单价×3。当季度超标次数=当季度媒体曝光被查实的次数+当季度公众投诉被查实的次数+当季度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次数。(2)违约金的支付: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相应条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相应条款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当期账单时将所承担的违约金从污泥处置运营费中扣减。若某季度的污泥处置运营费不足以抵扣违约金,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兑取不足部分。8.污泥的收集运输和计量8.1污泥的收集运输8.1.1污泥收集运输由乙方和甲方指定的污水处理厂另行签订协议约定,但乙方收集运输污泥应严格执行北京市水务局规定的污泥转运联单制度。8.1.2乙方和甲方指定的污水处理厂签订的污泥收运协议应至少包括收运方式、收运周期、出厂污泥标准、出厂泥质超标的违约和赔偿等内容,污泥收运协议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签订并报甲方备案。8.1.3乙方应采用密闭车辆进行污泥收集和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裸露、遗撒,不得擅自16倾倒、堆放、丢弃污泥,因乙方在污泥的运输过程中发生污泥遗撒、泄漏等事故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污泥运输过程违约金=当季度平均日污泥处置量×当季度污泥收运违约次数×污泥处置运营费单价×3。.当季度污泥收运违约次数=当季度媒体曝光被查实的次数+当季度公众投诉被查实的次数+当季度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次数8.2污泥的计量8.2.1计量装置的现状(1)本项目称重计量装置采用地磅计量,并向甲方实时传输远程数据。计量装置的型号、规格及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计量装置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得到法定计量检测机构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2)乙方安装、更换和维修计量装置均需提前七(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指派代表及通知其他职能部门监督安装、更换、维修计量装置的全过程。乙方应确保计量装置能够以在线方式向乙方的中心控制室和甲方指定的地点连续传送计量结果。8.2.2计量装置的首检在项目设施交付乙方后,当计量装置首次应用于本项目时,都应在乙方牵头、甲方派员参加的情况下,由延庆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查和检定/校准,费用由乙方承担。8.2.3对计量装置定期检查和测试甲乙双方应对计量装置按以下程序和标准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1)甲乙双方的代表至少每年一次联合对计量装置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该定期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2)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可随时要求对计量装置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此等非定期的检查、校准和测试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是如果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结果显示有关计量装置的误差超出规定范围,则上述费用由乙方承担。(3)甲乙双方应记录计量装置每次定期和非定期的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结果,对该结果核对并签字后由双方分别存档备查。(4)若发现计量装置误差超出规定范围,乙方应尽快修理或更换并承担费用。但更换方案必须由甲方批准且更换时由双方人员现场监督、共同验收。9.污泥处置运营费计算与支付179.1污泥处置结算量乙方签字确认的污水处理厂污泥转运联单记录的污泥量作为乙方的实际污泥处置量,但污水处理厂污泥转运联单记录的污泥量与乙方计量装置计量的污泥量不一致,以两者中的较小值作为乙方的实际处置量,并以此作为计费依据。当计量装置因不具备工作条件或发生故障等情况暂时不能正常工作时,乙方实际污泥处置量以乙方签字确认的污水处理厂污泥转运联单记录的数据为准。9.2污泥处置运营费单价元/吨。运营期污泥处置运营费的单价为238.009.3委托运营期间污泥处置运营费9.3.1甲方从开始项目设施交付日起每季度向乙方支付污泥处置运营费。9.3.2季度污泥处置运营费计算公式如下:M(i)=Q(i)XP其中:M(i)为第i运营季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污泥处置运营费;Q(i)为第i运营季度污泥的实际处置量;P污泥处置运营费价格。9.4月度绩效考核违约金计算规则甲方按照附件3绩效考核评分表对本项目进行检查考评,依据月度评分结果并采用差额累计法对应付给乙方的商业运行期间的污泥处置费进行核定,具体核定标准如下。具体规定:(1)月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全额支付当月运营费用;(2)月考核得分90-60分(含60分)之间为良好,以90分为基数,每低一分扣当月运营费用的1%;(3)月考核得分60分以下,即不合格,在扣除当月运营费用40%的基础上,再以60分为基数,每低于1分再扣2%,直至当月运营费用的支付额度扣到50%;若月考核不合格,乙方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4)每年累计三个月考核成绩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5)若发生偷排偷运现象,甲方有权直接终止合同。10.违约金的支付(1)如果因乙方违约事件发生违约金,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相应条款的规定计算应被甲方扣减的违约金,并由甲方将该金额从最近一期的污泥处置运营费中减扣。扣减额计算的细18节应在付款申请中列明。(2)若经计算违约金扣减额后付款申请中甲方应付账款小于零,甲方有权从下一个运营季度的应付账款中扣减相应金额或从履约保函中兑取。10.1开票和付款10.1.1账单(1)乙方应在正式运营后每季度结束后五(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相应条款计算的金额,向甲方开具账单(付款申请),同时应提供所有相应的证明记录和资料,污泥实际处理量应由甲方负责运营管理科室按月确认签字。(2)甲方在收到本协议相应条款规定账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后五(10)个工作日应出具账单审核意见并通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若未发出通知,该账单应视为无争议;如果甲方对账单有任何争议,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给予解答,积极配合甲方重新核定上述计算,双方应在十五(20)个工作日内为解决争议进行协商。10.1.2付款和开票(1)甲方应在确认本协议相应条款规定的账单后且财政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污泥处置运营费。(2)任一方如需改变账户,应提前至少七(7)个工作日通知对方。10.1.3逾期付款及逾期归还(1)甲方任何逾期未付款项,应从双方约定的到期应付之日起三个月后至乙方实际收到款项之日止,按违约利率计息。(2)出现未到支付期限而甲方已经支付的,则乙方应立即归还给甲方。乙方未归还的,应自应归还之日起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息。前述应归还本息甲方有权选择从应支付的污泥处置运营费中扣除。10.1.4货币本协议下的任何应付款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11.委托运营期满时项目移交11.1移交范围11.1.1在项目设施收回日,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完好无偿移交项目设施的所有相关权益,包括:(1)使用项目土地的权利。(2)乙方对项目设施的使用权益,包括:项目设施;19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设备、机器、装置、零部件及备品备件等;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他协议的利益(如可以转让);以项目设施移交记录为基础,根据项目设施重置及工艺改造等情况调整更新而形成的新的项目设施清单。(3)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诀窍,以及所有的运营维护手册、运营记录、移交记录、设备、质量保修书等有关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经由其指定机构继续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4)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乙方在委托运营期间可能形成的一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文件,甲方将有权无偿继续在本项目中使用该等知识产权。(5)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11.1.2上述移交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所有与移交的设施、权益、文件等有关的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应由乙方全部清偿或赔偿完毕。11.1.3移交开始之前,乙方应按照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的要求提交所有资产清册,资产清册应包括该项目所有资产应列名目。11.2移交委员会委托运营期结束前十二(12)个月,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和乙方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由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三(3)名授权代表和乙方三(3)名授权代表组成。移交委员会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并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以及按照本协议相应条款规定的移交范围的详细清单。11.3项目设施的移交11.3.1由乙方在项目设施收回日前负责对项目设施整修以达到届时相关规范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所有设备工况良好,满足性能、工艺参数要求及届时的国家或北京市污泥处置标准(以较严格者为准);在项目设施收回日之前,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关键设施设备整体完好,同时应确保移交时项目设施设备能够正常运行;项目恢复性大修的标准应依照竣工验收时交付的项目设施设备标准的成新执行;项目恢复性大修的计划及标准须经移交委员会认可并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所有建筑物要求外观整洁,设施完好,结构无损坏。11.3.2项目设施若不能达到本协议相应条款标准则乙方应进行恢复性大修。乙方拒绝恢复性大修或进行恢复性大修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前述恢20复性大修,费用(应含甲方垫付之日起至乙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按违约利率计算的利息)由乙方承相。乙方拒不承担,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甲方按上述标准验收后,按届时的项目设施清单收回项目设施。11.4移交前的检测及其结果11.4.1乙方应于项目设施收回日三(3)个月之前(若为提前终止则应自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日起十五(15)日内),向移交委员会提交其自行检验的项目设施检测报告,检测项目、种类和结果应保证项目设施可以满足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处理性能和排放指标及其设计处理能力。11.4.2移交委员会应于收到乙方提交的其自行检验项目设施的检测报告后进入污泥处置厂对项目设施进行性能测试,并提出对项目设施瑕疵的整改意见。乙方在收到移交委员会的整改意见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措施。11.5保证、保险和技术的转让11.5.1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项目设施的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全部无偿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11.5.2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11.5.3乙方应在项目设施收回日将届时使用的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取得的),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并确保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或技术诀窍而遭受侵权索赔。如果上述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到项目设施收回日已期满,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不高于乙方取得此等技术和技术诀窍时所付出的代价取得这些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11.6合同的解除和转让如果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要求,乙方应解除其签订的、于移交时仍有效的维护合同(如有)、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任何其他合同。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对于解除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责任,同时乙方应尽全部合理义务保护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免受任何此类损害。若该等合同对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是必需的,经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无偿转让上述合同的权利和义务。11.7缺陷责任期11.7.1移交后项目设施缺陷责任期为项目设施收回日后三(3)个月。缺陷责任期内,乙方须按国家规定对因乙方责任导致的设施缺陷履行保修义务,修复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在21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并在缺陷责任期内提供满足正常生产需要的技术咨询服务。.11.7.2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发现任何缺陷或损坏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在任何情况下,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必须最迟于缺陷责任期结束前通知乙方。收到该通知后,乙方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或损坏。11.7.3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上述通知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有权自行或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为此向甲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否则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11.8移交费用乙方及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负责各自的因为移交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并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所必需的措施。11.9移交效力11.9.1自项目设施收回日起,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运营服务即行终止,乙方无权取得自项目设施收回日起新产生的污泥处置运营费。11.9.2自项目设施收回日起,项目设施和其他相关权益均转移给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11.9.3自项目设施收回日起,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全面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11.9.4双方在本协议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11.10乙方所有物品的移走11.10.1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于委托运营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日之后六十(60)天内,自行从项目设施场地移走全部属于其所有的物品。11.10.2本协议相应条款规定的物品仅限于乙方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任何项目设施(含技术文件)或者其它营运和维护项目设施的必需物品。11.10.3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未能移走该等物品,甲方可在提前三(3)天通知乙方之后,移走该等物品或将之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因搬移、运输和保管该等物品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和风险。11.10.4若乙方在委托运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九十(90)天后仍未能移走该等物品,甲方可以对该等物品自行处置以补偿其保管费用。12.不可抗力及法律变更12.1定义22本协议中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抗力主要有:自然不可抗力和社会不可抗力。(1)自然不可抗力雷电、干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流行病、饥荒或瘟疫;在项目正在使用的任何土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2)社会不可抗力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飞机失事、船只失事、火车失事或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或停运;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由于非乙方原因引起的项目设施外供电中断: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12.2免责12.2.1任何一方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充分、及时、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协议中规定义务的,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12.3通知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或在通讯条件已经恢复后24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十(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协议另一方提供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情及其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或不能充分、及时、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详细说明,并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地权威机构就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出具的证明文件。12.4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在下述情况下,乙方不得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中止履行本协议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非甲方原因造成的项目设施的设备和机器的交付发生延误,除非并限于该延误是由于符合本协议相应条款规定的某一事件导致。项目设施的材料、设备、机器或零配件存在任何明显或潜在的缺陷或存在故障或正常磨损。乙方的工人或雇员或其承包商的工人或雇员的劳工骚乱、劳资纠纷或其它劳资行为。2312.5费用承担及补救措施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12.5.1除双方另行协商或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其造成的损失。12.5.2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12.5.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和采取合理措施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12.6不可抗力期间的付费不可抗力期间甲方按照实际污泥处理量向乙方支付污泥处理服务费,并且在乙方运营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限度内免除乙方堆肥产品不达标的违约金。12.7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12.7.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设施损坏,但损坏部分经修复后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且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九十(90)日内,就继续履行本协议达成了一致意见,则乙方应使用保险赔付资金对设施进行修复,保险赔付资金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并继续履行本协议。如果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九十(90)日内,未能就继续履行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可按照第14条款的规定终止本协议。12.7.2如果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设施的严重毁损,使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或项目设施被保险公司宜告为全损,则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没有完成重建或修复项目设施的义务,甲乙双方不承担本协议下的违约责任,并各自承担损失。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将项目设施按当时的现状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12.8法律变更12.8.1法律变更评估与报告如果法律变更导致项目运营成本或乙方收入发生变化,双方将按照下列原则和程序执行:(1)在发生法律变更使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乙方应对该影响或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甲方提出报告(报告应列明该等法律变更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的影响),甲方应对该报告出具审核意见,该意见不得被不合理拒绝,如果拒绝则应提供合理理由并由甲方作出最终判断。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可在法律变更对乙方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的期间内根据甲方合理做出的审核意见中止或免除履行受法律变更24影响而不能履行的相关义务,并执行审核意见中确定的其它内容。(2)在发生法律变更使甲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由双方对法律变更的影响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在法律变更对其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的期间内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止或免除履行受法律变更影响而不能履行的相关义务,并执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所确定的其它内容。12.8.2法律变更的其他规定如果发生区政府以上层面的法律变更属于不可抗力,按照有关不可抗力条款执行。如果因区政府层面的法律变更引致运营成本的增加或其他不利影响,双方另行协商解决补偿安排。13.违约及赔偿13.1甲方的违约及赔偿13.1.1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对乙方经营权的使用构成妨碍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13.1.2甲方基于对运营的监管而对乙方实施处罚、取消经营权,经法定程序(如行政复议、法院判决等)证明其行为错误时,应当改正其行为,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13.2乙方的违约及赔偿(1)污泥运输过程中的违约:污泥运输过程中的违约及处罚依照本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2)出厂堆肥产品泥质超标:出厂堆肥产品泥质超标的违约及处罚依照本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3)污染物排放超标: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违约及处罚依照本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4)擅自调整计量装置的违约金:乙方若擅自调整计量装置或修改读数,一经发现,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甲方同时可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5)擅自调整计量装置的违约金=上一月实际污泥处置量×污泥处置运营费单价×3(6)其他违约:乙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或未履行在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或保证的,经甲方责成改正而未改正的,每发生一次,应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未造成实际损失、不影响运营处罚2万,较严重违约(造成轻微损失,轻微影响运营处罚5万,严重违约(造成实际损失,影响运营连续性处罚10万。14.提前终止14.1由甲方提出的提前终止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25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甲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1)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所必需的任何政府批准、许可、执照被取消或不再有效。(2)乙方在协议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实质不属实,使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3)乙方根据中国法律进行清算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4)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相应条款要求提交、替换和恢复履约保函。(5)乙方出厂堆肥产品泥质不达标连续五(5)天及以上或者每月累计十(10)天及以上和/或乙方污泥处置厂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连续五(5)次或者每月累计十(10)次及以上。(6)乙方擅自采取转让、出租、质押项目经营权,或擅自以项目经营权提供担保的。(7)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污泥处置厂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8)乙方因污泥处置厂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9)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14.2由乙方提出的提前终止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乙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1)甲方在协议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实质不属实,使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2)甲方擅自撤销乙方的运营权或将运营权授予其他第三方。(3)甲方累计拖欠乙方两个季度污泥处置运营费。(4)协议条款项下的任何补偿和赔偿,在乙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文件并且双方达成一致后报政府部门审批,政府部门在报批后的九十(90)日内不予批准,但甲方另行给予补偿的除外。(5)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6)延庆区政府对污泥处置厂的征收。14.3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相应条款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向另一方发出提前终止通知。14.4提前终止意向通知14.4.1按照本协议相应条款发出的任何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违约事件的合理详细26情况并给出必要的协商期。14.4.2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协商期内为避免本协议终止协商采取措施,如果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或者在协商期内纠正了违约事件,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14.5提前终止通知在按照本协议相应条款协商期之后,除非:(1)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意见;或(2)导致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得到纠正。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提前终止通知,另一方收到提前终止通知后的次日即为提前移交日(下称“提前移交日”)。14.6提前终止的一般后果14.6.1自任何一方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起,至提前移交日前一日,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14.6.2自提前移交日起,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立即自行承担费用负责污泥处置厂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相应条款与乙方进行提前移交。14.6.3自提前移交日起,双方在本协议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14.7提前终止后的提前移交14.7.1移交范围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相应条款的规定发出提前终止通知后,乙方应根据第14.7.2条款规定的程序向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提前移交按照协议相应条款要求的项目设施、相关文件资料和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权利和权益。如根据本协议相应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则本协议相应条款中所列的各项应按照在提前终止通知发出时的状态被移交。14.7.2移交程序自提前移交日,乙方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全部转移给甲方,甲方收回乙方的委托运营权。双方于提前移交日后三十(30)日内按协议相应条款确定终止补偿金额,甲方应在确定终止补偿金额后一百二十(120)日内办理完毕全部法定手续的次日(取二者中较迟者)支付全部终止补偿金。14.8提前终止补偿14.8.1因发生第14.1条款情形导致的提前终止,甲方不予支付当季度的污泥处置运营费,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上一季度的实际污泥处置运营费作为终止补偿,乙方拒不赔偿,甲方27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兑取,同时甲方可视损失情况向乙方追溯赔偿和相关法律责。14.8.2因发生第14.2条款情形导致的提前终止,甲方按照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1)在委托运营开始至委托运营期结束前十二(12)个月前,补偿数额为一(1)年利润的补偿。(2)在委托运营的最后一年,补偿数额为(剩余月数/12)×一(1)年利润。(3)上述利润按经第三方审计认定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数额为准。14.9提前终止发生第14条款项下事件,在以下事件全部履行完毕后,本协议自动提前终止:14.9.1本协议项下的债务(若有)支付完毕。14.9.2办理完毕全部移交手续以及其它法定手续。14.9.3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终止补偿金额。14.10提前终止时履约保函的解除在本协议因第14.1条款、第14.2条款、第14.3条款的规定而被提前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本协议相应条款的规定确保运营维护保函在提前终止日后三(3)个月内继续保持有效。在此期间,本协议有关因乙方责任导致的应由乙方履行修复缺陷或损坏义务以及甲方相关权利的规定应适用。甲方应在提前终止日后三(3)个月届满后的第一(1)个工作日解除该履约保函并退还该履约保函的剩余金额。14.11责任限制本协议依据本第14条款提前终止后,除向乙方支付补偿金额外,甲方不应就上述终止或导致上述终止的任何事件向乙方承担任何义务。15.争议的解决15.1争议解决方式15.1.1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1.2本条的效力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解除、无效或撤销受到影响。15.2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诉讼期间项目各方对本协议无争议的部分应继续履行;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服务、停止项目服务支持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16.附则2816.1保密16.1.1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16.1.2对于下述情形,无需保密或不视为泄密:(1)披露时已为一方拥有的信息,不包括在谈判期间从另一方获取的信息或在违反任何保密义务情况下获取的信息。(2)从合法拥有该等资料且无需对另一方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3)信息接受方为获取专业意见而必须向其技术顾问、法律顾问披露的信息。(4)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已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等强制性文件的要求需要披露的信息。(5)任一方依据对其有监督管理权的任何监管部门的要求而披露的相关信息。16.2本协议的内容16.2.1本协议及其附件已包括了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所述事项的全部共识,并且取代双方以前就同样事项而达成的所有书面和口头的声明、协议或安排。16.2.2如果本协议及其附件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1)本协议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2)双方应商定以合法、有效和可执行的条款对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加以修改或替换,其结果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16.3书面通知16.3.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的所有通信联络应以包括传真和电子邮件在内的书面方式进行。16.3.2任何一方按本协议的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信均应以中文书写,并用传真、电子邮件、速递或面呈方式迅速发往或寄往有关当事各方。16.3.3该等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式确定:(1)接受方签收日即视为有效送达。(2)用信函发出的通知,则应在邮资付讫的挂号信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的第七天,或在送交国际知名的专递服务机构后的第五天,视为有效送达。(3)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则在接受方书面确认当日,应视为有效送达。16.3.4一切通知均应发往甲乙双方的下列地址,除非该等地址的变更已按照本条的规定通知了本协议所有双方:29甲方名称:北京市延庆区水务局.地址:北京市延庆区龙庆南路6号收件人:张延电话:010-69173644传真:电子邮件:乙方名称:北京龙庆首创污泥处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延下路9号收件人:王芳电话:13810586824传真:电子邮件:3016.4本协议的效力16.4.1对本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必须经甲乙双方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16.4.2任何一方除非通过书面形式声明弃权,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16.4.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任何部分的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或任何部分的效力。16.4.4对本协议附件的解释应与本协议正文保持一致。如果本协议正文与其附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则应以本协议正文为准。16.4.5除非导致本协议的终止,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协议之继续履行。16.4.6本协议以中文订立,正本一式六(6)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三(3)份。16.4.7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正式签署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北京市延庆区水务局乙方:北京龙庆首创污泥处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2026年4月1日日期:7026年4月1日31附件1污泥和堆肥产品检测项目和周期.序号检测项目检测周期检测方式1含水率一次/日自行检测2PH值一次/日自行检测3粪大肠杆菌一次/月委托检测4汞一次/季委托检测5镉一次/季委托检测6铬一次/季委托检测7铅一次/季委托检测8铜一次/季委托检测9镍一次/季委托检测10总氮一次/季委托检测11总磷一次/季委托检测12总钾一次/季委托检测32附件2运营维护保函格式自:(保函出具机构名称和地址)日期:致:(甲方)鉴于【】以下称“乙方”)已承诺根据于年月日签订的《延庆区污泥处置项目委托运营协议》运营、维护和移交延庆区污泥处置工程项目;鉴于双方在委托运营协议中同意,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由经甲方认可的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首次要求即付的履约保函,以该担保函中所述的金额保证乙方履行委托运营协议项下有关维护项目设施以及遵守乙方在上述协议中给予的保证的义务;鉴于我们已经同意向甲方出具上述履约保函:我们特此确认,我们作为担保人并代表乙方向甲方负责,担保总额为万元人民币(¥元)我们承诺,在收到甲方第一次书面要求后的五(5)个营业日内,我们将不加挑剔和无可争辩地向甲方支付上述限度内的任何一笔或数笔款项,并且甲方无须出具证明或陈述要求支付款项的原因或理由,但是甲方在每份书面要求中应说明如下情况,即其所要求支付的数额是由于乙方在其履行委托运营协议项下有关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方面发生违约或违反按照委托运营协议及其附加所做的保证而导致的应付给甲方的款项。我们在此放弃要求甲方在向我方提出付款要求之前首先向乙方提出付款或对乙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要求。我们还同意,甲方与乙方之间可能对委托运营协议或任何其它文件的条款所作的任何更改或补充或任何其它修改,绝不免除我方在本担保项下应承担的责任,我们在此放弃对此类更改、补充或修改给予通知的要求。本保函有效期自履约保函提交之日至委托运营协议第5.1条款规定的解除日为止始终有效。在到期日,履约保函在用于支付到期日前按本保函要求支付的所有款项后,由甲方予以解除。本保函应适用法律及法规并根据法律及法规解释。33本保函中使用的所有术语具有委托运营协议中规定的含义(我们确认已收到委托运营协议的一份复印件)银行/金融机构盖章银行/金融机构名称:签字:姓名:职务:日期:34附件3运营期绩效考核序号评分因素指标评分标准满分1运营管理(60分)质量管理(1)地磅清理维护:需提供年度计量校准报告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2)进厂污泥质量管理:同时提供进厂污泥合同、检测报告、污泥转运联单、进厂污泥PH、含水率检测、化验记录等资料且所有进场污泥含水率低于80%的,得3分,每发现一次未提供上述合格资料扣1分;(3)进场辅料质量管理:提供进厂辅料含水率测定及记录、辅料到货验收记录的得2分,每发现一次未提供上述合格资料扣2分:(4)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发酵产品利用合同和产品转运联单且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的得4分,每有一项不符合的扣2分,扣完为止。10分2日常巡检管理每日保证主要设备巡检1次,并计入巡检记录,得3分,每出现一次未巡检或未记录情况,扣1分。3分3每年应提交年度任务落实方案,方案应包括包含任务分解情况、运行保障措施、设备检修计划、应急情况处置等内容未按要求提交年度任务落实方案或未按方案执行的,扣2分2分4提交月报及季度自查报告:要求为每月月后3日前及时填报完成污泥处置月报,且信息真实、完整、规范:每季度季后10日前及时上报本季度污泥处置情况自查报告,报告中至少包含每月污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设备运行维修、泥质达标等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内容未按要求提交月报,扣4分:未按要求提交季度自查报告,扣4分。4分5台帐管理要求:污泥处置厂运营过程中,对各生产运行记录、生产计划、统计报表、报告、维护维修记录、交接班记录、培训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建立健全的台帐(1)台帐记录未达到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每发现-处扣0.5分,最多5分;7分(2)每项记录若未签名确认并归档,扣1分:6设施设备运行管理要求:污泥处置设施运行情况应保证正常运行、仪器仪表准确灵敏:中控、化验室等生产运行场所和办公场所整洁,药品、台帐、维修器械等摆放整齐,无安全隐患(1)污泥处置设施运行情况未保证正常运行、仪器仪表准确灵敏,每发现一处扣0.5分,最多2分:4分(2)中控、化验室等生产运行场所和办公场所脏乱,药品、台帐、维修器械等摆放混乱,存在安全隐患,每发现一处扣0.5分,最多2分。7安全管理要求:①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及安检查制度,岗位职贵完备:②岗位人员操作符合规定且有必要保护措施,有限空间符合操作规程:③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有毒、有害场所有安全防护仪器、仪表:④易燃品按规定管理:厂内照明设施及道路完好、整洁,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练;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演(1)安全管理制度缺失、不健全扣1分:(2)岗位人员操作不规范的扣2分:(3)安全警示标牌、防护品缺失的扣1分;(4)易燃品未按照规定管理的,每次扣2分;(5)照明及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的,每次扣1分:(6)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的,每次扣1分。8分8安全事故因乙方原因导致安全责任事故的,本项不得分。5分9中控及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中控系统运行正常,数据显示、数据记录和数据分析、报警等功能运行正常中控系统运行数据出现异常或偏离标准的,每发现1次扣0.5分,最多2分。2分3510环境管理(1)厂区环境:厂区道路通畅,环境整洁,雨水口无堵塞得2分,否则不得分;(2)厂区污水排放管理:厂内污水未经处理排放的此项不得分:(3)厂界噪声:提供厂界噪声检测及报告且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4)厂区废气管理:提供季度厂界、排气口恶臭污染物检测及报告且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厂区若存在不良感官嗅味的扣2分。(5)厂区固体废物管理:提供厂内固废处置清合同及台账且厂内无未入库固废的,得2分。13分1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处置要求:每年报送对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应急预案未按要求制定并报送应急预案体系,或预案中未包含编制目的、原则、依据、适用范围、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响应措施等内容,扣0.5分;未组织应急救援方面的教育、培训、考核,缺少扣0.5分;未按要求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缺少扣1分。2分12维护管理(10)分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管理要求:①各种闸阀、护栏、爬梯、管道、井盖、盖板、支架、走道桥、照明设备和防雷电设施完好无损:建筑物外观整洁、无明显的破损、渗漏:③设施、设备的油箱、水泵、管道等无跑、冒、滴、漏现象:④按规定对设施、设备定期维护保养。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管理未达标,每发现一处扣0.5分10分13公司管理(8分)规章制度:合作期内,公司管理分工明确、各类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健全生产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技术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并贴示上墙:污泥处置厂内设置厂区平面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和各单体名称标识未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制度以及各项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贴示制度及平面示意图等标识,扣1-3分。3分14具备足够专业能力的人员,关键岗位人员需拥有相应资格资质。实行生产运行岗位专岗专人,岗位职责明确,同时按要求每年定期组织人员培训未按规定设置岗位,扣4分:每年未按期组织人员培训,扣1分。4分15配备人员数量满足生产运行要求,保证人员数量的稳定性管理、技术、操作人员数量不低于投标时确定的人员配备数量。1分16技术资料管理(9分)资料存放要求:污泥处置厂运营维护过程中,资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存管扣1分,资料室未设有相关措施扣1分。2分17资料管理制度:建立完备的资料管理制度,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归档、保管、借阅、检查、销毁等规定和工作流程:相关电子类动态文件应定期进行更新,保证电子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并加以备份未建立相关制度的扣2分:每缺少1项扣0.5分:资料或数据存在错误扣0.5分:未进行数据备份的扣0.5分。4分18技术资料内容:技术资料应包括各级各类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设施设备台帐、巡查/维护/监控监测/运输车辆出入记录以及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技术资料每缺少一项扣0.5分。3分19社会责任(13分)各类投诉处理:积极、妥善处理各类投诉,对存在的问题不推诿扯皮,尽快落实解决。处理率100%记录详细规范存在问题尽快落实解决,处理率达到100%,推诿扯皮每次扣2分,每发现一次处理,扣1分。3分20重大活动配合:积极配合重大事件的开展,交办任务能及时完成未按要求配合完成相关重大活动,视情况扣1-3分。3分21当月市区级检查或督察等发现问每提出一次通报批评的扣2.5分。5分36题并通报批评22当月公众投诉情况当月公众投诉每次扣1分,当月针对同一问题的多次投诉不重复计分。以甲方当月接受到的投诉计算,恶意投诉不扣分(恶意投诉需甲、乙双方核实并经甲方确认)。2分23奖励和贡献超额完成设计规模的总量并达标超出设计规模总量,奖励1分:依次每超出5%,奖励加1分。2分24获得表彰、表扬、证书、宜传等每获得一次媒体正面报道奖励1分。2分25比赛取得名次每获得一次市区级比赛名次的奖励1分。2分合计3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污泥处置厂委托运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