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人民政府2026)
一、合同编号:34130220260407000005
二、合同名称:关于机动车保险服务的框架协议合同
三、项目编号:2471451000001165317
四、项目名称: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人民政府框架协议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人民政府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13951756661
供应商(乙方):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支埇桥支公司
联系方式:1390557291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1.00
主要标的单价:1584.86元
合同金额:1584.86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框架协议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4月0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4月0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附件信息:
2026-2027年度安徽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框架协议采购合同.pdf
2026-2027年度安徽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框架协议采购合同甲方: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人民政府乙方: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支公司据“2026-2027年度安徽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框架协议采购”框架协议约定,甲方决定将本项目采购合同授予乙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一、服务名称及内容本合同采购服务名称和内容:2026-2027年度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本合同采购服务内容: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机动车损失保险(可选);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300万;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乘客),按核定座位数投保,每人(座)保额5万元;5、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30万;6、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保额共享保额;7、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保额共享保额。二、组成合同的文件本采购合同;三、合同金额按照投保车辆清单明细,据实支付。四、服务期限2026年4月1日-2027年12月31日五、服务要求1、提供的折扣、服务档次、服务种类、服务标准应与响应文件的承诺相一致。2、提供预付款服务。对于交通事故,在明确事故责任后,车辆维修可以提供直赔服务,对于人伤可以提供预付部分赔款。3、提供委托索赔服务。协助用户单位委托修理厂代为索赔。4、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于重大案件并发生纠纷的,入围供应商协助用户单位到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并提供法律援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5、提供全天24小时报案服务。保证出险车辆按期理赔。6、提供“三上门”服务,即上门收资料、上门送保单、上门送赔款。7、按投标价格执行保险;为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人民政府车辆保险按规定的标准、质量、限额提供服务;保证计算准确和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提供的服务具有合法性,即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8、保证计算准确,保证报价计算依据是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非营运车辆的保险条款及费率和保费。六、付款方式付款方式: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的规定,甲方以转账方式按照车辆到期时间分批付款。每批车辆到期前乙方应提前30天将保费报价明细提供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明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不晚于车辆保险到期前10个工作日将保费转至乙方保费收入账户;若甲方对明细存在异议,应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修正后的明细供甲方核对。发票开具方式:保费到账后乙方两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正式保单,并将保单和保费发票送达甲方指定地点。补充约定: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乙方)为管理机构,无出单职能,故委托授权我公司下属四级机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支公司按照规定出具保单、开具发票、收取保费、保险理赔等服务工作(授权委托书附后),我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不会因授权而发生改变。乙方保费收入账户:户名: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宿州万达广场支行账号:1312222819024903310七、履约保证金免收。八、违约责任(一)乙方服务期限超过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如果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履行完合同,甲方可从中获得经济上的赔偿。其标准为按每延期一周收取该批次逾期未完成服务对应合同金额的1%,且单批次逾期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该批次对应合同金额的10%。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二)乙方服务期限内未能履约。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能按时履约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期履约的理由、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有权决定是否延长合同的履行时间或终止合同。如甲方同意延长合同的履行时间,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由此造成的误期赔偿费按照前款约定执行。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乙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乙方履约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必须重新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由此造成的误期赔偿费按照前款约定执行。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承诺的质量标准(出险时间、定损服务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乙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四)乙方将合同转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乙方进行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甲方非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付款的,不承担本条所述责任;甲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付款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六)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服务的,应当承担因该拒绝接收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七)乙方已按约定提交全部付款材料,甲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提请付款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八)甲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九、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一)乙方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充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益。(二)乙方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费用、费率、主要风险、免责条款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三)乙方应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和监控手段,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四)乙方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五)乙方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坚持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切实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向消费者告知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规则,并经消费者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合作过程中所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十、合同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宿州市埇桥区签订。十一、合同的终止(一)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4.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合同的条款。(二)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十二、其他(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征集文件及有关承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二)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三)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四)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以下方式处理: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一式陆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甲方:宿州市埔桥区夹沟镇乙方: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人民政府司宿州市埔桥支公司4单位盖章;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日期:206年4月2日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机动车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