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审计采购合同公告(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2026)



一、采购人名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二、供应商名称:吉林仁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631101000027467655
五、合同编号:11N74842202720264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吉林仁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专项审计
详见附件

1.00
18000
18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联系人:于媛
联系电话:18143058886
传真:/
地址:净月开发区管委会 5号楼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7484220272026401).pdf

政府采购网上服务市场合同编号:11N7484220272026401采购单位(甲方):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服务单位(乙方):吉林仁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吉林省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吉林服务市场-审计服务-吉林仁和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吉林服务市场-审计服务-吉林仁和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吉林服务市场-审计服务-吉林仁和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吉林仁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专项审计-负责人资质:注册会计师,需求响应:完全响应品牌:,负责人资质:注册会计师,需求响应:完全响应1件18000.0018000.00合同总价(元)18000.00合同总价(大写)壹万捌仟元整二、付款方式1、本次审计服务的收费为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2、甲方应于取得审计成果后支付审计费用。3、甲方应将服务费用转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银行账号为:开户行:农行长春曙光支行,账号:071819010400011538。4、若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协议所涉及的服务内容不能继续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付的服务费用,未支付的部分无需支付。三、服务条款一、审计的目标和范围1、乙方接受委托,对“净月4号线(第三年度)”相关的运营收入、运营成本情况进行审计。2、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净月4号线(第三年度)”相关的运营收入、运营成本情况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相关的规定编制;(2)明细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净月4号线(第三年度)”相关的运营收入、运营成本情况。二、甲方及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3(一)甲方的责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相关规定记录“净月4号线(第三年度)”相关的运营收入、运营成本情况,保证其真实、合法和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二)甲方的义务1.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本次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3、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4、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5、由于提供资料虚假以及由于不良动机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全部责任。6、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一)乙方的责任乙方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净月4号线(第三年度)”相关的运营收入、运营成本情况发表审计意见。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二)乙方的义务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四、审计收费1、本次审计服务的收费为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2、甲方应于取得审计成果后支付审计费用。五、专项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的使用1、乙方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专项审计报告2、乙方向甲方致送专项审计报告一式叁份。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专项审计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财务报表。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报表附注和所做的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专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从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本约定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二)2、四、五、八、九、十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七、约定事项的变更如果出现不可遇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确定。八、终止条款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2、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日之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审计费用九、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以下第(1)种解决方式:(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本约定书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曙光支行2/3账号:,账号:07181901040011538签订日期:,签订日期:3/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专项审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