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扫车 垃圾压缩车 垃圾勾臂车采购合同公告(凤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凤县园林绿化管理站)2026)



一、合同编号:ZQN-2025-1105(CG)-A

二、合同名称:凤县城乡环卫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二次)

三、项目编号:ZQN-2025-1105(CG)-A

四、项目名称:凤县城乡环卫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凤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凤县园林绿化管理站)
地址:凤县双石铺镇车站路
联系方式:0917-4800843
供应商(乙方):陕西华宝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长和国际F座21801
联系方式:1782929950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其他专用车辆
1(批)
¥3,615,000.00
¥3,615,000.00
8 吨(新能源)洗扫车:福龙马牌 /FLM5080TXSSZB EVL、8 吨垃圾压缩车:福龙马牌 /FLM5081ZYSSQ6、4 吨垃圾勾臂车:福龙马牌 /FLM5040ZXXFS6

合同金额: 3,61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陆拾壹万伍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6年02月26日至2027年02月26日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2月2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4月0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城乡环卫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二标段供货合同.pdf
凤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凤县园林绿化管理站)
2026年04月08日

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QN-2025-1105(CG)-A标段编号:ZQN-2025-1105(CG)-A-2凤县城乡环卫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二标段(二次)供货合同采购人:凤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凤县园林绿化管理站)投标人:陕西华宝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76年2月2日供货合同采购人:凤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凤县园林绿化管理站)中标人:陕西华宝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人通过公开招标采购凤县城乡环卫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二标段(二次)ZQN-2025-1105(CG)-A-2,并接受了中标人以价格¥:3615000.00元(大写:叁佰陆拾壹万伍仟元整)(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一、合同价款(一)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叁佰陆拾壹万伍仟元整(小写:¥3615000.00)。(二)合同总价包括:税费、产品费、运输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三)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达到合格标准。所有车辆需提供产品合格证。(四)合同总价包干,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因素的影响。二、产品清单序号名称品牌/型号制造厂家单位数量单价(人民币元)总价(人民币元)备注18吨(新能源)洗扫车福龙马牌/FLM5080TXSSZBEVL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辆1565000.00565000.0028吨垃圾压缩车福龙马牌/FLM5081ZYSSQ6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辆8295000.002360000.0034吨垃圾勾臂车福龙马牌/FLM5040ZXXFS6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辆6115000.00690000.00总计:人民币(大写)叁佰陆拾壹万伍仟元整(¥:3615000.00元)三、款项结算(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1084500.00(大写:壹佰零捌万肆仟伍佰元整)中标人需在付款前提供等额合规发票(或收据)。(2)到货款: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将全部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调试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5%,即¥:2349750.00(大写:贰佰叁拾肆万玖仟柒佰伍拾元整)中标人需提供对应金额发票及送货交接单。(3)质保金:预留合同总金额的5%,即¥:180750.00(大写:壹X拾捌万零柒佰伍拾元整)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15物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无息支付质保金。四、供货期:合同签订后45日历天内供货完毕。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采购人的权利与义务1.采购人在车辆到达指定地点后,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核实,如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或短缺,及时提出,采购人在收到车辆后,组织人员按提供的技术参数指标进行验收,该验收仅对产品的数量、外观、技术参数进行查验,对其使用性能须在使用后予以确定。此初步验收不表示中标人提供的车辆无任何质量问题,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或使用不便的,有权要求中标人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内进行更换、维修。(二)中标人的权利与义务1.中标人负责车辆供应与调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2.中标人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是满足采购需求的,运输全过程中的安全及风险由中标人负责。3.在现场调试过程中,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与调试人员进行配合,最终完成产品的调试(联调)工作。六、运输6.1、中标人负责车辆到达交货地点前的所有运输及保险等相关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6.2、中标人应确保提供车辆至采购人规定的最终目的地,以防止在运转中损坏。6.3、车辆的运输方式由中标人自行选择,保证采购人收到的是无任何损伤的车辆。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七、质量保证1、中标人车辆保证技术指标先进、质量性能可靠、进货渠道正常,配置合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车辆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及行业要求,确保整个车辆达到最佳运行状态。3、车辆应具有良好的外观,适合本项目和本行业的场所使用。4、整车产品的质保期1年,其中电池三电系统(电池、电机、电控)免费原厂质保期5年或20万公里,其他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自实际交付日期起算。质保期内,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全天候的质保服务。国家有规定的,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应以国家规定的为准。中标人承诺的质保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按其承诺时间质保。八、售后服务1.中标人所交车辆(服务)发生问题,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应于当日派出专业的维修人员到产品现场进行检测维修,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需将设备送回生产厂商进行维修,中标人承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往返运输费用、维修费用、零部件更换费用;2.中标人每月度派技术人员到车辆现场走访,对车辆给予检查维护、保养。3.中标人排除车辆故障的期限不得超过8小时(不受非工作日限制)。否则采购人有权指定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九、技术与服务(一)技术资料:1.产品合格证;2.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文);3.其它采购人所需的资料等。(二)服务承诺: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澄清表、合同和随车辆的相关文件为准,但至少应包括:1.中标人对其所售车辆负责备品配件的供应,长期提供有偿维修、技术咨询等服务。2.派专人对所供车辆提供售后服务,并每月定期对所供车辆进行巡检,做好巡检记录。(三)人员培训:当车辆调试结束后,中标人应对所使用人员进行培训,直至操作人员会使用。十、违约责任1、按合同要求提供车辆质量不能满足采购技术要求,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更换,提高技术,完善质量,否则,采购人会同监督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终止合同并对中标人违约行为进行追究,同时进行相应的处罚。2、中标人未提供合格产品、迟延更换或者维修车辆、迟延履行A或拒绝履行质保期间的维修、巡检义务或因中标人原因致使采购人涉诉的,采购人均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中标人承担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可追其实际损失。3、中标人迟延供货的,每延误一周,向采购人承担合同总价万分之五的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超过20日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中标人承担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可追其实际损失。十一、验收1、车辆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后,采购人根据合同要求,对产品进行外观验收、确认产品的产地、规格、型号和数量。2、车辆调试并正常运行后,由中标人进行自检,合格后,准备验收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人。3、采购人确认中标人的自检内容后,会同中标人(必要时请有关专家)进行系统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项目验收单(一式四份)作为对产品的最终认可。4、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产品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资料。以便采购人日后管理和维护。十二、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三、其他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1)合同条款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文件5)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十四、合同生效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须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后正式生效。3、合同生效后,双方须严格执行本合同条款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4、本合同一式柒份,其中,采购人肆份,中标人叁份。5、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采购人(盖章):凤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凤县园林绿化管理站)法人代表人(签字或盖章):R吃NN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邮编电话:097-4800843传真0026年2月2日中标人(盖章):陕西华宝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响城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开发凤城七路长和国际F座21801号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景路支行银行账号:129911758410555电话:029-89611603传真2026年2月25日合同条款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系指采购人、中标人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采购人、中标人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招标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中标人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人的价款。1-3、“货物”系指中标人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部件或其它材料。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中标人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中标人应承担的其它义务。1-5、“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场地。1-6、“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1-7、“采购人”是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即凤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凤县园林绿化管理站)。1-8、“中标人”是指提供本合同内的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即中标人。1-9、“天”指日历天数。2、适用性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条款、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3-1、没有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将采购人或代表采购人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3-2、没有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中标人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采购人的财产。如果采购人有要求,中标人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采购人。4、专利权中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该产品或产品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5、技术规格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必须等同或优于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与要求》所述的标准。若中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标准优于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与要求》所述标准的,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执行。6、检验和测试6-1、采购人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测试产品及其部件,以确认所供产品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采购人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6-2、检验和测试在采购人指定的交货地点进行。6-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产品或部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要求,采购人可以拒绝接受该产品或部件,中标人应更换被拒绝的产品或部件,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6-4、在交货前,中标人应让制造商对产品及其部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验收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6-5、如果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根据检验结果,发现产品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含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采购人应向中标人提出索赔。7、包装及运输7-1、中标人负责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前的所有包装、运输、装卸及保险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7-2、中标人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转中损坏。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漏、防晒、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中标人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责任和费用。7-3、货物的运输方式由中标人自行选择,但包装必须满足货物运输和装卸的要求,保证采购人收到的是无任何损伤的货物。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8、伴随服务8-1、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生效后向采购人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文件(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说明、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等。8-2、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下列所有服务,包括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条款”与“技术规格与要求”中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中标人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在中标人或制造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软硬件升级对采购人人员进行培训。8-3、中标人应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与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8-4、如果中标人或制造厂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中标人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9、备品备件9-1、中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采购人从中标人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中标人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中标人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采购人使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3)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采购人要求,中标人应免费向采购人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9-2、中标人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与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10、质量保证10-1、质量保修期为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的期限。10-2、中标人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合同规定厂家制造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的合格产品。中标人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内,中标人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10-3、根据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采购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提出所发现的缺陷。10-4、中标人收到通知后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0-5、如果中标人收到通知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修补缺陷,采购人可提出索赔,并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根据合同规定对中标人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1、索赔11-1、如果中标人对偏差负有责任,而采购人在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中标人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采购人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采购人、中标人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中标人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采购人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中标人应按合同条款第10-1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1-2、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中标人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中标人接受。如中标人未能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采购人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采购人将从未付货款或从中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若索赔金额超过未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必须用已收货款进行弥补。12、变更指令12-1、采购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中标人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采购人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3)交货地点;(4)中标人提供的服务。12-2、如果上述变更使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中标人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采购人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13、合同修改除了合同条款第12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14、转让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5、中标人履约延误15-1、中标人应按照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15-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中标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15-3、除合同条款第20条规定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15-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中标人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1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16、验收16-1、项目验收分初验和终验:初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由使用单位根据设备清单对货物(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进行检查。终验:所有货物(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由采购人进行终验(最终验收),合格后签发《终验合格单》。16-2、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在接到通知后5个日历日内确保货物通过验收。如接到通知后5个日历日内验收仍不合格,采购人可提出索赔或取消其供货合同。采购代理机构将把中标资格授予评审排序下一名的中标单位。16-3、验收依据(1)合同文本及合同补充文件(条款);(2)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响应功能证明材料;(3)招标文件;(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5)货物清单;(6)生产厂家的企业资质、货物的执行标准。17、误期赔偿费除合同条款第1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五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采购人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1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18、违约终止合同18-1、在采购人对中标人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向中标人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中标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采购人根据合同条款第15-2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或误期赔偿费达到最高限额。(2)如果中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采购人认为中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采购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采购人利益的行为。18-2、如果采购人根据上述第1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中标人应承担采购人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中标人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9、不可抗力19-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采购人、中标人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19-2、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9-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2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如果中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采购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中标人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采购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21、因采购人的便利而终止合同21-1、采购人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采购人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21-2、对中标人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采购人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采购人可:(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中标人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中标人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22、争议的解决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还不能解决,双方可依以下一种方式解决:22-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2-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3、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24、通知24-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送到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传真要经书面确认。24-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25、税款25-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采购人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采购人负担。25-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中标人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中标人负担。26、合同生效本合同由采购人、中标人双方共同签字盖章,自采购人、中标人双方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洗扫车 垃圾压缩车 垃圾勾臂车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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