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医疗设备 磁共振成像系统采购合同公告(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苏州市中医药管理局)2026)



一、合同编号:JSZC-320500-JZCG-G2025-0737001
二、合同名称:苏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集中采购(磁共振成像系统(MR))项目二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
等、如有):JSZC-320500-JZCG-G2025-0737
四、项目名称:苏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集中采购(磁共振成像系统(MR))项目二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胥江路89号

联系方式:18051539660
供应商(乙方):国药控股苏州国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68号科技服务中心大楼1501室
联系方式:1356400715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磁共振成像系统(MR)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飞利浦 Ingenia Elition X提供不少于3年的质量保证期
联系方式:13564007155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8900000.00元
合同金额:189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30天
采购方式:cgfs001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04-08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04-10 09:21:20
九、其他补充事宜:

JSZC-320500-JZCG-G2025-0737MR项目二合同.pdf

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苏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集中采购(磁共振成像系统(MR))项目二项目编号:JSZC-320500-JZCG-G2025-0737甲方: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胥江路89号电话:0512-69291912传真:0512-69291912乙方:国药控股苏州国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68号科技服务中心大楼1501室电话:0512-68603055传真:0512-678603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采购单位(甲方)和供应单位(乙方)购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定义:以下术语有特定的含义:货物是指乙方基于其已中标的投标文件而应向甲方提供的符合招标要求规格及功能的产品及其全部备件,它还应包括由乙方送交给甲方的所有与使用及测试有关的应进行的任何规定的服务。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义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伴随服务,比如安装或指导安装、调试以及送货上门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为履约本合同甲方所需的旧设备拆除等关联服务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合同价是指根据中标的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甲方是指合同中明确规定的采购单位。合同条款中涉及“实际使用方”为采购单位牵头负责项目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的单位,在项目成交后,实际使用方将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实际使用方享有采购合同项下甲方的各项权利。乙方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提供货物和提供服务的单位。损失是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及第三方的各种损失的费用,还包括守约方为减轻损失或维护权利而需支付的各种调查费用、车旅费用、律师费用等。二、合同标的:(可根据需求增加项目内容,比如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单位、尺寸、颜色等)序号标的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期限单价小计金额(元)1磁共振成像系统(MR)飞利浦IngeniaElitionX1交货期为自签订供货协议/或实际使用方通过采购系统下单之日起/或供应商在接到实际使用方订货通知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送货到位并安装调试结束。1890000018900000三、合同总价款:大写人民币壹仟捌佰玖拾万元,小写¥18900000元,其中税金人民币贰佰壹拾柒万肆仟叁佰叁拾陆元贰角捌分,小写¥2174336.28元。。合同总价款范围:合同总价应包括完成设备的供应、打孔、安装、调试、检测、总包管理、施工配合以及最长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等招标内容所需的所有设备、材料、验收、劳务、服务等应有费用以及甲方原有设备拆除所需的材料、工具设备、人工等关联服务所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现行税法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支付报价之外的任何费用。进口产品由乙方负责办理进口手续,甲方不承担相关费用。对于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及乙方在投标文件和合同中所承诺提供的功能,乙方应无条件提供,由于设计及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额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四、交货地点、时间、方式1.交货地点:乙方交货至甲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输等费用及货物的损坏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2.交货时间:按《供货协议》约定。3.交货方式:乙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如涉及货物品牌或厂商统一配送、安装服务的,由乙方全权负责妥善协调和安排具体服务方(人员)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五、付款方式:1.付款步骤:实际使用方与乙方签订《供货协议》,付款方式将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在《供货协议》中约定。本项目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金额的5%)。待合同项下全部货物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非现金形式退回履约保证金(无息)。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若甲方无故超期未退还,则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支付方式:本次货款以数字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称:国药控股苏州国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苏州分行干将路支行数字人民币账号(数币钱包ID):0102000086900013乙方变更上述收款账户信息,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确保甲方收到该通知,如因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错误或者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的甲方付款不能、付款错误、付款迟延等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应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六、验收1.初步验收:货物运抵甲方仓库或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或实际使用方对照采购清单对外观、包装及数量进行验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填写《签收单》等单据。2.最终验收:乙方根据合同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后移交甲方使用,并按甲方要求填写《验收报告》等单据并经实际使用方签署确认后报送给甲方。3.验收时(包括初验和最终验收),乙方必须派负责本项目的代表参加并确认验收结果。4.甲方有权自行委托我国相关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单位、机构针对乙方产品的精度、性能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验收不合格的,检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通知乙方另行支付。5.甲方在收货时验收合格,并不排除乙方对产品质量的保证责任。如甲方验收合格后,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则按本项目采购合同约定保修、售后方式进行处理。如乙方有异议的,以甲方标准为准。如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换货或单方解除合同。若甲方选择换货的,乙方重新供货导致的供货延迟,按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处理。七、保修期:本项目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将提供不少于3年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实行免费维修。八、伴随服务1.乙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软件备份、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05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旧设备的拆除;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3.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除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外,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4.货物的包装、储运、安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九、质量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2.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乙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3.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无条件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十、索赔1.甲方有权根据当地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2.如果乙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十一、履约延误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2.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终止合同:如果甲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应承担相应责任。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或者甲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甲方(或乙方)在收到乙方(或甲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十二、误期赔偿1.除合同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或因运输及安装中货物缺损需要更换而影响实际交付使用时,或供货期内乙方有任何产品型号或配件停产且无符合甲方要求的替代方案,或因验收不合格甲方选择换货,乙方重新供货导致的供货延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具体标准按合同总价每日千分之四计算。2.误期赔偿费可从到期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处理。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甲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4.延期交货时间超过十五天(包含进口产品)或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包括本条第1款约定情形)或转包分包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仍需向甲方支付全部误期赔偿费,并赔偿甲方合同总额的10%,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十三、不可抗力1.如果乙方和甲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乙方或甲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3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十四、争端的解决1.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4.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十五、违约终止合同1.在甲方因乙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供货协议,甲方有权要求违约所涉供货协议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返还所涉违约供货协议项下所有合同款。不限同一家实际使用方,如乙方发生下述违约情形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采购合同》和所有《供货协议》。(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甲方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甲方所能获得的权益。(4)确认为乙方原因(无论是货物质量问题或未能履行本合同/供货协议详项下其他义务或瑕疵履行等)引发安全事故,造成甲方、甲方客户或履约相关人员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2.如果甲方根据以上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有权选择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且,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3.如果甲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十六、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十七、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八、合同转让和分包: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十九、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根据评标过程中或者商务谈判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在订立合同时标明)。二十、合同生效1.双方签约人为各自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2.本合同系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澄清和承诺等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以上文件内容发生冲突的,以标准较高为准。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4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6.合同修改:除甲乙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约日期:2026.4.8签约日期:202648合同签定地:苏州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设备 磁共振成像系统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苏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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