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辆保险公务用车保险 车辆保险 公务用车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2026)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本级新购置车辆保险公务用车保险
一、合同编号:20260413HT000017
二、合同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本级新购置车辆保险公务用车保险
三、项目编号:
四、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本级新购置车辆保险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本级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贺兰山中路266号
联系方式:09515188019
供应商(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06号派胜云天大厦8-10,侧楼1-2层
联系方式:0951-673850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公务用车保险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4596.65
合同金额:0.459665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合同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03-23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04-13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十一、合同附件: 车辆保险合同.PDF
十二、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本平台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车辆保险协议书投保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二零二六年三月车辆保险协议书甲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投保人、被保险人)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保险人)甲方为确保企业机动车辆得到应有的保险保障,确定乙方作为本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人(保险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就机动车辆保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本协议为预约协议,投保险种、保险金额、费率等以双方签订的具体保险合同为准。第一条投保险种及保险金额除交强险外,投保险种、各险种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由甲方自行决定。乙方应根据甲方车辆的风险状况,设计合理的投保组合方案供甲方选择。第二条保险条款、费率及优惠1、乙方应使用经保监会批复的条款和费率,并向甲方明示所属机动车辆投保所适用的条款、费率、保费计算方式等。2、在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承诺给予甲方投保车辆以下费率优惠:交强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优惠浮动幅度执行:商业车险最大优惠0.375折。如遇监管部门政策调整、保险费率变动,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执行,乙方承诺在新的政策范围内给予甲方最大优惠比例,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1)交强险费率浮动优惠比例单位:%浮动因素浮动比例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5上二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5上三年度及以上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5上一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上一年度发生二次或二次以上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10上一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有死亡30(2)商业险费率浮动优惠比例行业固定费率浮动比例自主定价系数最终优惠比例上年出险类型浮动比例连续3年不出险0.50.50.25连续2年不出险0.60.50.3上年不出险0.70.50.35新车0.80.50.4平台无信息10.50.5上年出险1次1.20.50.6上年出险2次1.40.50.7上年出险3次1.60.50.8上年出险4次1.80.50.9上年出险5次及以上20.51注:因全国已全面推广实施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由他省份转保至我司的车辆,若投保时行业平台可查询出上年出险情况,我公司承诺可一并计算予以优惠。3、甲方选定投保险种、各险种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后,乙方开具正规保险发票并提供给甲方后,甲方通过银行转账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第三条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保险、理算赔付工作,负责对车辆保险事宜进行协调与沟通,乙方应提供专职理赔人员联络方式,内容包括:机构地址、专职人员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号码等详细信息,若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在合同签署之日起,应按保险业相关规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给乙方。2、甲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缴付保险费并履行、承担合同规定的投保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3、甲方单位车辆在保险协议期内,发生转卖、转让、赠与他人以及危险程度增加等情况,应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报告。乙方应及时配合办理批改手续。4、甲方就车辆保险的条款内容、保险费计算方法等有关情况向乙方提出询问,乙方应如实告知。5、甲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有及时获得合理的损失赔偿、其他相关费用赔偿和相关赔付资料的权利。6、在甲方合理的理赔范围内乙方理赔服务不符合承诺要求,如超过3次甲方有权减少在乙方投保的车辆数量直至取消。7、一年内经查实属乙方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或车辆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乙方未按条款及时理赔的,甲方将有权取消乙方定点保险资格。8、车辆出险后,甲方可自选资质合格的4S店、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维修价格乙方予以认可。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保证按照协议规定和约定,履行承保、理赔、服务承诺等保险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将甲方加入重要客户服务范围,建立专门的车辆保险服务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甲方车辆的理赔服务,提供全程上门服务,办理保险的承保、理赔相关手续,准备各种赔付所需的单证,并办理所有索赔手续,尽最大可能为甲方提供方便。2、乙方每年向甲方提供不少于1次的客户培训,培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车辆保险知识、交通安全法规、车辆维护保养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培训由乙方负责组织和承办。3、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保单有效期内,乙方应主动进行客户回访服务,对承保、理赔、服务等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处理。第四条争议处理甲乙双方执行协议期间发生争议时,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第五条保密原则涉及本保险协议的信息(包括有关合同、保单、双方信息、理赔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双方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六条消费者保护条款(一)共保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银专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38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令)、《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9号令)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二)共保方双方应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的合作机制,指定专门人员、成立保险业务重大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建立日常沟通协调机制、信息披露机制、重大事项报告机制,甲方密切关注客户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重大事件,制定处置应急预案,妥善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风险应对工作。(三)共保方应建立有效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畅通维权通道,保障保险消费者监督、申诉等各项权利。其余共保方应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责任制度,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妥善处理与保险消费者的纠纷,防止事态扩大,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四)共保方同意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产品条款、保险产品说明书等保险产品服务文件及本协议的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客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赔偿责任。(五)共保方不得存在欺骗保险消费者、隐瞒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事项、强制搭售保险等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选择权等违法违规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因其余共保方原因导致消费者投诉或起诉或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协助解决,并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六)共保方应加强对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产品信息的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保险消费者披露产品条款、服务承诺等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以清晰和通俗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保险产品和服务,重点突出保障范围、免责条款等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并对免责条款做出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七)若一方共保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面对保险消费者投诉、举报、控告拒不纠正或怠于纠正其不当行为的,其他共保方有权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其选取合作机构的准入和清退条件的相关监管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八对于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的、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甲方有权直接予以清退,并列入合作机构黑名单进行管理。第七条个人信息保护(一)乙方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双方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种类处理用户个人信息。(二)乙方应向个人信息主体明示告知提供给三方个人信息的目的、个人信息的类型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并事先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三)甲乙开展业务需要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超出甲方向乙方提供个人信息时的授权范围,甲方应就超出授权范围的个人信息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四)甲、乙方任何一方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个人客户信息,不得非法违规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客户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出售或非法违规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第八条其它事项重套1、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三年,协议到期后,视乙方服务质量,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续签。如果本协议有效期结束后,尚有未到期的保单,对于未到期的保单,本协议将继续有效,直至保单涉及的各项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本协议附件:附件1《保险服务承诺函》附件1《保险服务承诺函》与本协议、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甲方员工自有车辆如在乙方投保,乙方应提供与甲方企业车辆同样优惠的价格和服务(按本协议第二条及附件一执行),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享受电话营销渠道专属优惠服务,如:优惠购物、积分回馈等。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签署页:甲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贺兰山中路266号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06号派胜云天大厦9楼签订时间: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保险公务用车保险 车辆保险 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