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加油卡油品采购合同公告(湖北省咸宁监狱2026)
一、合同编号: 2026021301
二、合同名称: 加油卡油品销售合同(咸宁监狱)
三、项目编号: 2026021301
四、项目名称: 2026年公务车燃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湖北省咸宁监狱
地 址: 咸宁市咸安区桂乡大道特6号
联系方式:0715-8902775
供应商(乙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咸宁石油分公司
地 址:咸宁市长安大道159号
联系方式:0715-827213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6年公务车燃油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主要标的数量:1项
主要标的单价:120000
合同金额: 12.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2026年02月12日至2026年12月31日;履约地点:咸宁市咸安区桂乡大道特6号
采购方式: 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2-12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4-13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
2026-02-12加油卡油品销售合同(咸宁监狱).pdf
2026-02-12加油卡油品销售合同(咸宁监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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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33150451-26-MY0603-0001加油卡油品销售合同(咸宁监狱)甲方(供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咸宁石油分公司乙方(需方):湖北省咸宁监狱合同编号:33150451-26-MY0603-0001签订本合同于年月日在鉴于:乙方为甲方油品的终端消费客户,乙方办理甲方加油IC卡进行消费,利用返利等方式进行优惠结算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在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在甲方加油卡优惠销售结算业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销售方式乙方统一在甲方售卡充值网点办理中国石化加油IC卡,在充值、圈存后,购买使用甲方汽油、柴油,并遵守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本次采购油品合同金额为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第二条合同期限自2026年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第三条结算规则1.加油卡办理乙方须办理中石化加油卡主卡一张和若干张记名副卡,原则上主卡只能办理一张,副卡数量按一车一卡核定,绑定车牌,设置消费次数或油品类型等限制信息,不能绑定车牌号的加油卡,原则上在指定加油站加油,可享受加油优惠。如乙方大量挂失需要补办副卡时,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补卡资料。若大量挂失需要补办副卡时无合理原因,甲方有权不予向乙方补发新卡,并将加油优惠返利额充值到乙方主卡上。2.乙方充值款支付(1)乙方应事先通过银行转账,待充值款到达甲方指定的账户并确认到帐后,才可进行加油卡充值,充值后乙方可持该卡到甲方加油卡联网加油站加油。(2)用充值卡给企业客户加油卡充值,加油消费记录不享受优惠。3.优惠结算规则(1)汽油采用①优惠方式:①固定优惠②超额累进优惠具体优惠幅度规则及计算方式是加汽油可获得0.2元/升优惠。(2)柴油采用/优惠方式②固定优惠②超额累进优惠具体优惠幅度规则及结算方式是/固定优惠是指不设定乙方消费额限制,仅约定固定优惠率的优惠方式。超额累进优惠是指设定乙方油品年消费一定的保底额度,优惠幅度为/%,超出消费保底额的部分,按照/%给予优惠。4.乙方在湖北省外加油消费不享受本合同约定的优惠。不是汽、柴油的消费,不享受本合同约定的优惠。本合同项下“三.3”条中约定需在定点加油站持卡加油消费的,只在定合同编号:33150451-26-MY0603-0001点加油站范围内消费油品才能享受优惠。5.加油消费不享受叠加优惠(1)甲方按照发改委指导的零售到位价基础上给予乙方优惠。(2)就高不就低原则。若乙方选择在甲方有降价的加油站加油,折算的优惠幅度大于本合同中约定的幅度,该消费记录要排除在外,不享受返利如折算的优惠幅度小于本合同中约定的幅度,该消费记录要计算在内,只补齐差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优惠幅度。甲方有义务通过其系统确保乙方自动享受最优价格。(3)乙方在甲方已办理享有优惠的加油卡(如柴油联名卡),此部分加油卡客户不能再签订叠加优惠合同。第四条权利与义务1.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提供中国石化加油卡,同时承诺向乙方提供优质的油品和服务。甲方为乙方单位办理一车一卡,实行主副卡管理,主卡既是管理卡,同时也可加油,副卡只具备加油和查询功能。副卡只能根据约定的车辆牌照号码、油品加油。(2)乙方持卡加油时,只有加油机上显示相应限制信息与实际信息相符时,甲方员工才能提供加油服务,否则不予提供加油服务。(3)甲方不得提供超出合同约定油品以外的其它物品、不得提取现金、不得给容器加油。(4)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油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油品质量标准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2.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严格遵守加油优惠承诺,在办理办卡、充值和加油等业务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不影响加油站正常经营。(2)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可提供指定加油站加油,也可提供每月合同车辆的加油明细。(3)乙方选择中国石化加油卡方式进行加油管理,根据需要可选择限车号、限油品、限地区、限油站、限次数等限制信息对车辆进行管理。(4)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5)乙方为一般纳税人,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提供相关资信材料等,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向甲方提出开具超出加油金额的发票的要求,加油返利部分不予开具发票。(6)乙方在消费的过程中,不得利用加油卡套取增值税发票、套取现金、套取甲方优惠等;不得在线上或线下开展团购、倒卖、代充值中石化加油卡等:不得利用加油卡进行涉嫌融资诈骗等违法活动。第五条违约责任1.如发现乙方有利用加油卡套取增值税发票、套取现金、套取甲方优惠等行为的,甲方合同编号:33150451-26-MY0603-0001有权立即采取暂停相关加油卡使用、暂停加油卡优惠返利等措施,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且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给予乙方的加油优惠额。2.乙方对甲方加油卡进行转售或开展代充值业务的:在线上或线下开展团购、倒卖加油卡的:利用加油卡进行涉嫌融资诈骗等违法活动的;一旦出现上述行为,甲方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有投诉、纠纷及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3.甲乙双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第六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有权一方提出,可以终止合同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3.乙方严重影响甲方、甲方加油站等正常经营或严重危害甲方人员、财产、资金等安全的,一日出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4.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拆迁、政府征收等政府行为导致甲方无法继续为乙方提供加油服务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5.甲方因加油站改造、扩建等原因无法继续为乙方提供加油服务,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合同即行终止,互不负违约责任。6.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或甲方上级单位统一安排,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7.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对第三方泄露双方加油优惠幅度等保密内容的,视同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的违约金。8.合同终止后,乙方加油卡预充值剩余金额,可按甲方统一规定程序办理清户退款手续。第七条保密责任1.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和任何一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只能由本合同各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和任何一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未经合同双方或提供方的书面同意,合同各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2.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本合同一方披露合同内容或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披露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3.在任何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终止、解除之后),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永久持续有效。4.信息被披露时已经是公知的信息以及披露的信息是从第三者由正当途径得到的且对该第三者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不受本条款的约束。合同编号:33150451-26-MY0603-0001第八条商业操守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商业操守,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合理的谨慎义务,努力防止任何会造成与乙方的利益发生冲突的行动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双方的雇员做出、接受、提供或给予实质性的礼物、娱乐、款项、贷款以及其他报酬使个人做出侵害对方利益的行为。第九条合规责任1.合同各方保证其依法成立、有效存在且相关手续完备,已取得开展合同项下业务所需的所有政府审批、许可或资质:合同各方知晓并将严格遵守与执行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标准规范,依法依规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导致合同方承担任何行政、刑事责任或处罚的行为。2.如果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合规义务,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要求违约方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对该违约予以补救。如果该违约无法补救,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救,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经济赔偿。第十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暴乱或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政府行为”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实施的强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征收、禁令,以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无法控制的且对合同履行有实质性影响的事件。2.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3.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的终止或消除。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责任。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处理。第十二条特殊说明事项成品油价格批零倒挂或资源紧张时,甲方保证乙方的优先供应,但乙方在此期间加油不享受本合同的优惠政策,期间认定以国家公布的相关批零价格为准。第十三条其它事项合同编号:33150451-26-MY0603-00011.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2.本合同签订后,签约双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应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视为本合同之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3.本合同之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若甲方提供的油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相应油款,并承担因此给乙方车辆造成的直接损失。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约定加油站无法为乙方提供加油服务超过15日,乙方有权要求按影响天数相应延长合同期限或解除合同。5.甲方因加油站改造、扩建等原因无法继续为乙方提供加油服务,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合同即行终止,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卡内余额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按本合同书全部条款所约定的事项完整全面地履行合同。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中国春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成宁石油分公司乙方(盖章)湖北省咸宁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约代表:签约代表:联系电话:0715-8828303联系电话:0715-8902775开户银行:邮储银行咸宁市分行开户银行:建行咸宁分行营业部账号:942004010002716674账号:42001695240059059088邮政编码:437100邮政编码:437100签订日期:20262.12签订日期:2020、2、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加油卡油品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湖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