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卷宗扫描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惠安县人民法院2026)
一、合同编号:[350521]JP[GK]2026001
原合同编号:[350521]JP[GK]2026001
二、合同名称:电子卷宗扫描服务
原合同名称:电子卷宗扫描服务
三、项目编号:[350521]JP[GK]2026001
四、项目名称:电子卷宗扫描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惠安县人民法院
地址:螺城镇学园路
联系方式:0595-27300103
供应商(乙方):福州科易软件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1号楼16层
联系方式:13305913200
原合同变更条款号:一、原合同中联系人(供应商代表):冀宇星,变更为:李富庭; 二、原合同中银行账号信息开户银? 名称:福州科易软件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福建省分?营业部; 账号:416981398205。 变更为: 名称:福州科易软件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福州仓山支行; 账号信息:811130105170100829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电子卷宗扫描服务
2(年)
¥699,996.00
¥1,399,992.00
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金额: 1,399,992.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贰元整
履约期限:2026年04月15日至2028年04月14日
履约地点:泉州市惠安县安平路8号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变更日期
2026年04月1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4月1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合同附件:
2026年电子卷宗扫描服务项目合同附件.pdf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26年04月14日
保密协议书甲方:惠安县人民法院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安平路8号联系电话:乙方:注册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甲方相关保密规定,因乙方参与甲方的档案数字化和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产等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法院及甲方相关保密信息。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书。一、保密范围保密范围是指:由乙方参与开展的甲方项目建设或服务相关的所有信息,以及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明确提出的其他保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档案文书信息、案件卷宗材料、参与人信息和审判、执行、调卷等有关信息。以及与服务相关的服务预算、服务报告、服务方案、组织体系、技术资料等。二、乙方保密责任(一)除了双方参与合作项目之成员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甲方的保密信息。(二)乙方应事先对派出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和教育培训,选派政治可靠的固定人员参加工作,与派出人员个人签订保密协议,并在工作期间履行保密教育责任。(三)乙方应当提交拟派驻本项目的工作人员信息,由甲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入场;审查不通过的,乙方应当另行派遣人员。(四)项目承接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源统一归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私自拷贝、修改、传播、买卖、转送、转移、使用和开发数据资源。(五)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卷宗及相关材料带离甲方指定的工作场所,不得将涉及甲方工作数据的资料通过互联网进行发送传递。(六)涉及甲方未经公开数据、敏感数据应用于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数据编辑、发布前,乙方应经过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报上级法院保密办备案审核批准。(七)乙方应对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在未得到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甲方的任何数据资源,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数据资源牟取私利,不可拷贝服务器上的任何保密信息。(八)乙方工作若涉及甲方保密信息则只限于在甲方提供的固定场所进行,对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以及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工作底稿不得带出该固定场所。(九)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对于工作无关的资料要做到不问、不看、不记、不说。(十)工作过程中,乙方拟出具的工作报告(或意见书)应接受甲方的保密审查,并经非密化处理。(十一)乙方有义务遵守和配合执行甲方的保密管理规定与保密措施,指派专人进行资料或数据的管理工作,配备安全保密工具,并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归还甲方提供的全部非公开的相关资料(包括存放文档的介质)。三、甲方保密责任(一)甲方选派专人对工作全过程进行保密监督。(二)甲方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三)甲方负责保管好乙方的工作记录、工作底稿。(四)甲方应对乙方拟出具的工作报告(或意见书)进行保密审查,并作非密化处理。(五)向乙方进行保密宣传教育培训,使乙方增强保密意识,提高执行保密法律的自觉性和保密防范能力。四、协议期限乙方履行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保密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但涉及甲方提出的需长期保密的信息,乙方在任何时间都不得泄漏给第三方。五、协议终止后的保密期限(一)协议终止后,除非提供方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保密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为3年,自本协议终止日之次日起算。保密期限内,本条款对任何一方的继受者仍然有效。(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信息中,如提供方在本协议规定的保密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内容向全社会范围免费公开的,则对于已公开内容,自公开之日起,接收方不再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六、违约责任(一)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因故意、过错或过失造成甲方数据和信息泄密的,除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泄密、减少泄密造成的损失之外,还应承担足以弥补损失的费用及其他赔偿责任。(二)甲方有权根据泄密造成损失的大小,单方解除合同,并视情依据标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乃至法律责任。七、其它(一)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双方发生争议,则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订时间:年月日保密及网络安全承诺书我已被告知各项保密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秘密信息(包括国家秘密、法院工作秘密),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法院工作秘密载体,不使任何涉及国家秘密、法院工作秘密的资料流失于一切不可控制的场所和网络空间;四、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法院工作秘密;五、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出国(境),不擅自发表涉及人民法院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毕业论文;六、严格执行法院关于电子卷宗、电子档案、文书档案和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安全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所提供本项目有关的文字和电子资料、工作方案以及和法院业务数据内容和工作信息。七、遵守以下应用安全规则:非授权不得操作(变动)任何业务数据或数据库;非授权不得随意对接收的材料原件进行增、删、改和复制,非授权不得在工作时段进行任何可能影响工作的操作。八、遵守以下网络安全规则:不得将法院内网工作设备进行外联;非授权不得网络上安装设备、系统、联接等;非授权不得网络设备上操作,授权的操作须做好登记;非授权不得在网络设备上使用移动介质,尤其是内外网混用的介质;不得在法院任何网络上传播与法院业务不相干的信息和应用;网络设备登录口令由法院信息技术部门专人管理,定期更换并通知相关运维公司操作者,非授权操作者不得更改,口令长度至少十个字符的强口令;非授权不得实施远程操作;非授权不得下载内部数据;存有法院相关信息的计算机未经允许不得上互联网;不得利用全省法院信息网络及相关信息资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不得将与法院相关的资料等带出办公场所。九、离岗时,应当做好资料和信息的移交工作。离岗后不得将法院资源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向其他机构、组织、个人和媒体披露相关的信息内容,不得损害福建法院的利益。十、违反上述条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法院保密管理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和相关责任。承诺人:所在公司: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子卷宗扫描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