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材及原辅材料采购合同公告(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思源实验中学2026)
一、合同编号: 4530826HT2026000410101
二、合同名称: 江城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暨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4530826JH202600041
四、项目名称: 江城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暨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思源实验中学
地 址: 江城具勐烈镇东城区三江大道延长线
联系方式:13769902238
供应商(乙方):江城县青禾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烈镇桥头村委会莫别山小组
联系方式:0879-385677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江城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暨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采购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符合国家、省、州市及行业相关规定,并满足采购人使用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930067.54
合同金额: 93.006754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法定节假日、寒暑假除外)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4-03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4-14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思源实验中学食堂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采购合同.pdf
思源实验中学食堂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采购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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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号:S92026-005江城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暨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采购合同甲方名称(学校):思源实验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727MB1493652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江城县勐烈镇东城区三江大道延长线汪皮補联系人:联系电话:13769902230乙方名称(供货商):江城县青禾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6MAK6NP248H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帆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308260041251住所或经营场所地址: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烈镇桥头村委会莫别山小组联系人:李帆联系电话:0879-385677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学校食堂食材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一、合同文件构成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3(一)本合同、补充协议;(二)中标通知书(含乙方食品安全承诺等);(三)甲方招标文件(PEZC2026-G1-00056-YNRT-0002)(含招标补充文件等);(四)乙方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及承诺等);(五)双方确认的其他有效文件。上述文件互为补充、互为解释,内容如有不一致或矛盾之处,以合同约定优先;同一类别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出具、签发时间在后的文件效力优先。二、合同期限(一)供货服务期1年,即:2026年4月13至2027年4月12日止。(二)服务期内,如因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1规范性文件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政策变化,或因财政预算调整、资金取消、项目终止等非甲方主观过错情形,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无需继续履行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合同提前终止相关手续,甲方行使提前终止权不视为违约。甲方决定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乙方,通知送达后生效;合同终止后,甲方对乙方已送达并经验收合格的食材,按实际供货数量及合同约定价格据实结清款项。若甲方因客观紧急情况确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导致乙方已产生食材采购、备货、分拣、冷链运输、人工等实际、直接、必要的损失,甲方应在乙方提供真实有效凭证(采购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入库单等)的基础上,对该部分合理损失予以适当补偿,补偿范围以乙方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含预期利益、利润损失及间接损失。三、合同金额、食材供应的品种及单价(一)本项目招标预算预计年采购金额为930067.535元(大写:玖拾叁万零陆拾柒元伍角叁分伍厘),该金额仅为预估参考,实际结算金额以每月双方确认单价×中标折扣率×实际供货数量据实结算。(二)食材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蔬菜水果类、肉制品类、蛋奶类、米面粮油类、调味品类等(以学校所需食材品种及-2-数量为主)。供应的食材不能是转基因食材,不能含有转基因食材成分。(三)供货价格:每月中下旬由甲方和乙方组成询价小组,随机对主城区或学校当地不少于3家农贸市场或商超等交易市场进行询价,求平均值后确定为定价基数,双方根据定价基数确定次月供货价格。四、资质及票证索取要求(一)资质要求: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前提供以下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所供食材类别);《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含对应经营项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健康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数量不少于实际配送、加工、分拣人员总数);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保险期限须覆盖整个合同履行期)。证件资料如有变化,应在变更后一个星期内将证件复印件给甲方保存。(二)乙方在供货时,必须随供应的食材提供相应批次的产品生产厂家资质(若乙方为经销商则应提供厂家资质及经销商资质)、产品合格证、质量承诺保证书、检验检疫报告、肉类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乙方检验室所作的食材快检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甲方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3一(三)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供应的食材进行抽查、抽检,发现食材不符合标准的,甲方有权退回且不支付对应款项,发现4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五、食材质量要求乙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进行食品原料供应,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一)食材安全标准:乙方提供食材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营养改善计划相关要求,确保食材的新鲜、安全、无杂质、无异味,不得供应含有国家严禁使用的有毒农药和农残超标食材,不得供应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剂的食材,不得供应临近保质期的食材。不得提供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不得供应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严禁供应高油、高脂、高糖食品和禁止在学校食堂加工、销售的食材。(二)食材质量凭证:乙方所供食材若有外包装的,外包装应符合食品标签标注规定。六、交货地点、时间、数量及验收(一)交货地点:思源实验中学o(二)交货日期(周期):每日/每两日,如遇特殊情形或其它原因,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供货确有困难的,-4-乙方应至少在供货时点前24小时书面告知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若乙方未按照前述时间告知甲方或虽然已经按照前述时间告知甲方但仍给甲方造成额外支出或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三)数量及方式:学校以计划单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按要求交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四)验收:1.乙方采用冷链车按照约定将食材配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指定人员先对送货车辆是否符合冷链车运输标准进行检查登记,再按照确定的订货清单验收;2.甲方应对产品的质量、数量、等级、包装、外观等进行验收确认,发现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来历不明、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拒绝接收,并要求乙方立即配送同等数量、重量的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及食品,不得影响学校食堂正常供餐(蔬菜类:新鲜无腐烂、无虫蛀、无农药残留异味,叶片无发黄、无破损;肉类:无异味、无淤血、无变质,肥瘦比例符合学校要求(可提前约定),具备完整检疫检验证明;蛋奶类:无破损、无变质,保质期剩余不少于总保质期的2/3;米面粮油类:包装完好,无受潮、无霉变,保质期剩余不少于6个月);3.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应在配送验收清单上由指定人员当面签字确认;-5-4.对现场无法发现的食材质量问题,甲方可在发现问题且未超已供货2小时内提出退货或换货要求。乙方仅对食材自身固有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因甲方储存、操作不当、交叉污染等非食材本身原因造成的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七、结算及付款方式(一)结算方式:据实结算。根据每月确定的商品价格×折扣率×实际完成的商品供应数量进行结算。本合同履行期间,折扣率不得调整。本合同折扣率为:98.5%(按中标结果执行)。(二)最终结算价款确认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对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经核实无异议后,在收到发票后及时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如因财政拨款延迟等非甲方原因导致付款迟延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三)付款方式:银行转账。乙方银行账户名称:江城县青禾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4500027352530012八、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向乙方至少提前不低于1个自然日下达订单,以便乙方提前安排准备。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将食材运送到指定地点,甲方可拒绝验货,不予支付货款;-6-2.甲方应依据订单和供货清单对食材现场进行清点验收。对不符合甲方订单要求、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食材,甲方有权拒收和要求乙方重新供应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食材,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甲方有权将乙方供应食材送到相关质检部门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如存在质量达不到标准的,货款不予结算;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不予结算货款外,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4.甲方依据订单和供货清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场签字确认;5.甲方验收食材后,非现场无法发现的质量问题,确系在贮存、加工过程中出现的食材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6.甲方监督小组或膳食委员会具有不定期对乙方经营的食材品质及来源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的权利,视情况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作出限期整改、暂停供货整改、终止合同等处理。(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和食品安全规范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工作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7-2.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开始供货前建立满足所供应的食材安全快检能力的检验室,配备必要的专业检测人员,按照食品安全检验要求,在供货前完成所供应的食材农残等检验,并将检验室出具的书面检验报告随供应的食材配送到所供货的学校。并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要求;3.乙方必须有符合食品原材料供应企业要求的仓储房屋、符合要求的食品库房、保持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分拣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防蝇、防尘、防鼠等“三防”设备设施,定期开展老鼠、蟑螂、蝇(虫)等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场所安全、卫生、干净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四害孽生条件;4.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全员符合健康管理要求,有有效的健康证,定期进行体检、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做到人人懂安全;每日落实健康检查,着装规范、生产过程安全规范;5.乙方应按照食材供应要求,配备必要的冷链车运输食材。送货车辆符合食品运输标准要求,按照食材运输规定配送食材,专车专用。冷链车只能运送食品,不能运送非食品类物品。运输过程中,要采取防止食品交叉污染、破损措施,搬运过程中,严禁踩、踏、抛、摔,确保食材完好、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6.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订单中的品类、规格、质量及数-8-量等进行配送,验收时甲方若发现食材质量不达标、重量不足或出现缺货漏货等情况,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立即更换及补货;7.乙方承担从开始运输至经甲方验收前的一切损毁、变质风险,以及运输货物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8乙方出入校园须严格遵守甲方学校规章制度及要求,按甲方指定出入通道出入。若不按规定行驶发生的事故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给甲方带来恶劣影响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9.乙方将货物运抵甲方并随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甲方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乙方应将货物按规范摆放到甲方指定位置,并向甲方提供供货单;10.乙方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收货点后,若给甲方场所造成污染的,乙方须及时清理。九、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供货的,延迟3次以上每次按延迟批次供货金额0.1%支付违约金,如发生10次延迟供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3.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如乙方提出解除合同,需要提前2个月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甲方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或者集中定点采购。在未接到甲方书面同意解除合同前,乙方-9-仍须按照本合同条款继续履行;4.如乙方所提供的食品经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5.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甲方人员因食用食堂饭菜致使食物中毒,经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因乙方提供的食材质量问题所引发,乙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补助和精神损失赔偿,造成伤残的还需赔偿伤残赔偿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仅对食材自身固有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因甲方储存、加工、烹饪、交叉污染等非食材本身原因造成的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6.如乙方所提供的食材经甲方进行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产品一律无条件退回,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该批次产品费用。如果4次抽检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若造成甲方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7.市场价格波动超过±5%时,双方可启动临时定价复核;8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后,已验收合格食材款项据实结算,仅不合格部分不予付款:(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10—(2)使用含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3)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5)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供应“三高”食品和禁止在学校食堂加工、销售的食材;(6)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7)采购、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8)使用被污染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包装、贮存、运输食品、食品添加剂;(9)篡改、标注虚假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0)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11)使用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2)采购、使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11-(13)食材提供者在一年内累计2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和影响,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4)发生转包、分包,或擅自更换履约人的;(15)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舆情)影响恶劣的。9.合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预计年采购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及为实现其合法权益或者为行使解除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鉴定费、执行费、拍卖费、差旅费等)。10.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合格食材的,应赔偿乙方该批次食材成本+运输成本。十、不可抗力(一)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甲乙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的,应及时通知合同另一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三)不可抗力发生后,甲乙双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12-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四)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迟延履行方的违约责任。(五)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供货服务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款支付。“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恶性传染病、电力中断、黑客攻击、法律或政策改变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十一、争议解决因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向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违约方需要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担保费、保全费、拍卖费等。十二、合同生效方式(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二)本合同一式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县教体局备案1份,均具有相同的-13-法律效力。(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江城县青禾配送服务有限甲方:思源实验中学(盖章)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本(签名)或委托授权人:(签名)或委托授权人:(签名)中国的业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江城哈尼族彝族自24089001040033351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4089001049200076账号:4500027352530012地址:江城县勐烈镇东城区三地址: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江大道延长线勐烈镇桥头村委会莫别山小组邮编:665900邮编:665900电话:电话:0879-38567772626.4.3日期:日期:2026.43附件:政府采购廉政合同附件:政府采购廉政合同甲方名称(学校):思源实验中学乙方名称(供货方):江城县青禾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为促进甲乙双方廉洁高效合作,促使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廉政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廉政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二)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各项约定,杜绝违约行为的发生。(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15-(六)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有权向对方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检举、揭发。(七)经济合同变更时廉政合同内容也应做相应调整,并履行有关手续。第二条乙方在廉政建设方面义务(一)乙方不准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财物;(二)乙方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准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有影响合作业务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准为其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四)乙方不准为甲方工作人员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不准为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工作或劳务。(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与监管单位串通,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损害甲方利益。(六)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行为。第三条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协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挟、强迫乙方从事本合同约定以外、超出乙方义务范围的工作。·(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财物。(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提供的宴请、娱乐活动、高档消费;不得要求乙方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等违反规定的相关活动提供方便。(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乙方为其配偶、子女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工作或劳务;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与乙方施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七)甲方应根据经济合同约定进度付款,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拖欠款项。第四条违约责任(一)乙方违反本《廉政合同》规定义务的,须向甲方承担经济合同总额3%的经济违约责任。(二)乙方发生多次违反廉政合同约定内容,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黑名单,禁止3-5年内进入甲方作业市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影响较大的,甲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三)甲方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法-17—违纪人员,由甲方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第五条、本合同为经济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乙方:江城县青禾配送服务有甲方:思源实验中学(盖章)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本帆(签名)或委托授权人:(签名)或委托授权人:(签名)中阅开户银行:24084001040033351开户银行: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4089001049200076账号:4500027352530012地址:江城县勐烈镇东城区三地址: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江大道延长线勐烈镇桥头村委会莫别山小组邮编:665900邮编:66590008-3721080电话:电话:0879-3856777202643202643日期:日期:-18一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材及原辅材料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