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广场提升改造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大连市西岗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2026)
一、合同编号:21020320260407000001
二、合同名称:2026年人民广场提升改造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HSZC20260307
四、项目名称:2026年人民广场提升改造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大连市西岗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地 址:大连市西岗区新城街3-6号
联系方式:0411-82310900
供应商(乙方):辽宁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天池花园1号
联系方式:1330411579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6年人民广场提升改造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166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2026年人民广场提升改造工程,包括铺装维修改造、升级监控、喷泉池壁池底维修翻新、升旗台维修翻新、更换栏杆、增加挡车柱等内容。(详细内容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施工工期:中标后至2026年4月30日(具体开竣工时间以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项目经理:常鑫执业证书信息: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编号:辽221141779769)
2.合同金额(元):166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4月1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4月1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2026年人民广场提升改造工程 合同.pdf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大连市西岗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承包人(全称):辽宁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2026年人民广场提升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026年人民广场提升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发包人指定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规模:2026年人民广场提升改造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规定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4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4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1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1.质量目标:合格2.执行标准:执行国家、辽宁省、大连市现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陆万元)(¥1660000.0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伍万零伍佰肆拾玖元整)(¥50549.00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承包人项目经理:常鑫。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报价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6年4月10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大连市西岗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两份,承包人执两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大连市西岗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辽宁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新城街3-6号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天池花园1号邮政编码:116000,邮政编码:1160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411-82496639,电话:13304115793传真:0411-82496639,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大连银行西岗支行,开户银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800724000000005,账号:810025000000515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磋商文件、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名称: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王长进;联系电话:15524264978;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32013085;电子信箱:89606013@qq.com;通信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凯丹天地A1座。1.1.2.5设计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名称: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项目负责人姓名:陈朋星;联系电话:18642870907;电子信箱:994145164@qq.com;通信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晨光街8号。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不采用。1.1.3.10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确定。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省市地方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规范与标准。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采用,;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均应按磋商文件相应条款执行。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排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5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图纸。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表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3日;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4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提供纸质版本;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接到承包人报送后七日内,但发包人确认并视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日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大连市西岗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大连市西岗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常鑫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大连市西岗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王长进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现场范围确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开工前,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使之具备施工条件。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采用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不采用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王工;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82310900,;电子信箱:sgqszzx@163.com,;通信地址:西岗区新城街3-6号。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采用。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采用。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不采用。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4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版。(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执行通用条款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常鑫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辽221141779769建造师执业印章号:辽221141779769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辽建安B(2018)1503899联系电话:13304115793电子信箱:辽建安B(2018)1503899通信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路47号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的施工质量、进度及安全方面的义务。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离开工地超过4小时或承包人违反工地管理规定等,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每人次5000元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对不称职的承包人项目经理(负责人)或人员的撤换有建议权,承包人应予7日内执行。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否则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赔偿。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能及时更换发包人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赔偿。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开工日前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现场负责人或承包人工地代表、技术人员、安全人员、施工队长(经理)名单,并附相应的证书,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如发生变动,承包人应当提前七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必须由其内部职工组成的项目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自行完成本工程。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每违约一项(或二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损失。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离开工地超过4小时或承包人违反工地管理规定等,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每人次500元违约金。发包人对不称职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或人员的撤换有建议权,承包人应予7日内执行。3.5分包(非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进行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分包。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不采用,。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不采用,。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不采用。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如果有)。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如果有)。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王长进;职务:总监;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32013085;联系电话:15524264978;电子信箱:89606013@qq.com;通信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凯丹天地A1座;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监理人承担相应责任。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不采用。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不采用。5.2质量保证措施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发包人不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2检查程序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发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6.1.5款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对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承包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承担所有损失及费用,上述费用已包含于合同基本要求费中。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安全负责。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采用。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现场的施工测量由承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无约定,执行通用条款。(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延期开工,损失自负,并不顺延工期,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上限。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采用。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不采用。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6样品(指施工前报送的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无约定,执行通用条款。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不采用。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负责其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半成品及成品等一切检验、实验费用。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材料均由承包人根据施工图及协议文件规定负责提供,同时必须符合规范,图纸,工程建设要求及大连市有关文件规定所说明的种类和标准要求。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本标工程规定范围内的全部材料和设备检验费用。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无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无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不采用。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不采用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无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①、承包人投标时应依据磋商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现场踏勘、答疑等资料,自行考虑风险因素计算响应报价,一旦中标,合同单价将不会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得到调整。②、响应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应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漏报或不报,发包人将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规费和税金按标准足额计取)③、承包人投标时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逐项填写单价及合价,没有填写综合单价及合价的项目,发包人将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④、发包人发出的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内容和格式不许增加和修改,投标人确认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项、漏项、计算误差或认为施工图纸存在不明确、不一致时,应至少在投标截止日之前15天,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提出。承包人投标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发包人则视为承包人已认可该工程量清单包含了设计文件全部内容。承包人投标时提出清单工程量修正意见而采购人未采纳时,应自行考虑由此引起的报价风险。承包人投标时在报价中未计算此类风险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响应报价中自行计算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第21条补充条款”调整。不可抗力因素调整方法详见“通用合同条款”约定。2、总价合同(不采用)。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项目无预付款。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202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不采用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不采用。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采用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不采用。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不采用。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采用。(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采用。(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采用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不采用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不采用(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本工程无预付款进度款:本工程无进度款。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报审材料准备齐全,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后,待财政资金到位后付款至审定结算价款的98.5%;保修金:结算价款的1.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一年)满后,无质量问题待财政资金到位后一次性付清(无息)。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采用。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不采用。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不采用。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采用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采用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采用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不采用(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不采用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不采用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不采用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结算价款的1.5%作为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审定结算价款的1.5%;(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部分的保修期按1年执行。详见合同附件15.4.3修复通知3《工程质量保修书》。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不采用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到达现场。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日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不采用(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不采用(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不采用(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不采用(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不采用(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不采用(7)其他:不采用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逾期竣工或未按照发包人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施工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的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但当按前述计算违约金的方法所得的日违约金低于5000元的,则按照每日5000元计算违约金):逾期十五日(含十五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等级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或重做,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并应当承担工程总造价10%的违约金;如修复后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果工程无法修复或无法重做且不符合国家对工程规定的安全使用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应当返还已经收取的工程款。(3)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4)承包人未及时履行其他任何一项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合同总价款0.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5)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如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其它损失。(6)对承包人故意或疏忽导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无论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否超过保修期,均自发包人或业主知道之日起两年内享有对承包人的索赔追偿权利。(7)工程质量问题在未解决前,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8)发包人有权自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违约金、赔偿金等承包人应承担的费用。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以国家有关部门认可为准。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投保内容:负责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等。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确定。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20.争议解决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本项目工程价款最终按造价审核单位审定额结算。21.2工程结算价款审定方法:21.2.1未发生工程变更的项目,工程结算价款等值于合同价。21.2.2发生了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下同)并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项目,工程结算价款按以下条件核定: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依据下述21.3条和21.4条原则核定,并相应计算工程结算价款。21.3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材料费用确定原则发生了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并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工程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材料费用、措施项目费用按下述原则确定。21.3.1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21.3.1.1变更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列的项目相同时,执行承包人投标综合单价。21.3.1.2变更项目与招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不同时:(1)承包人响应报价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计价标准,确定综合单价。(2)承包人响应报价中无类似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依据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报出综合单价(但取费不得高于相应工程类别取费标准),由发包人认可。(3)参照上述原则计算出的综合单价高于市场价的,以市场价为准。21.3.2材料费用21.3.2.1变更项目所用材料与投标书中已列材料相同时,按照投标书所列材料价格执行。21.3.2.2变更项目所用材料与投标书中已列材料不同时:由承包人按建设当期的市场价格计取,由发包人、监理单位认可。21.4措施项目计价确定原则21.4.1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参照21.3.1确定原则计算:21.4.2不能计算工程量并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当此项措施费不随其他工程项目的增减而变化的,均包于使用:当此项措施费随着其他工程项目的增减而变化的,均按分部分项工程造价变化比率调整。21.5当响应报价存在明显不平衡报价(高于定额或市场正常报价两者中较高值一倍以上),或材料价格出现位数错误时,工程变更项目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材料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分别按上述21.3.1.2(2)、21.3.2.2、21.4原则调整。21.6合同双方确认,本协议书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21.7本合同及组成合同文件之外,合同双方不存在且也不会签定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以下无正文。附件附件1: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4: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6:暂估价一览表附件7: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8: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1: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大连市西岗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承包人(全称):辽宁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2026年人民广场提升改造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承包人负责工程全部内容。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实际承包施工范围的全部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工程保修期:1年。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与保修相关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不采用。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大连市西岗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辽宁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新城街3-6号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天池花园1号邮政编码:116000,邮政编码:1160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411-82496639,电话:13304115793传真:0411-82496639,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大连银行西岗支行,开户银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800724000000005,账号:810025000000515附件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附件4: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附件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张念君项目经理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常鑫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张念君技术负责造价管理王岩造价员质量管理韩婷轩质量员材料管理滕华材料员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孟杰安全员其他人员刘瑛施工员郭丽妍资料员附件6:6-1:材料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6-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6-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序号专业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小计:附件7: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致:大连市西岗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本单位在2026年人民广场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中,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国家、省、市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履行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二、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1.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且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2.工资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本单位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全部工资。三、规范工资支付管理1.本单位承诺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确保工资资金专款专用。2.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用工和工资支付资料。四、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本单位原因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本单位自愿接受以下处理:1.无条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处理(处罚)决定。2.从工程款(或劳务费)或工资保证金中优先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3.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农民工的损失。4.接受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市场准入限制、资质降级或暂停等联合惩戒措施。5.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单位保证信守承诺,如有违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单位名称:辽宁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责任人(签名):日期:2026年4月10日附件8:安全生产承诺书本单位在2026年人民广场提升改造工程(工程名称)施工期间郑重承诺:1、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维护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本单位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本单位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维护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维护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维护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本单位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维护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维护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维护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维护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承诺单位公章:辽宁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26年4月10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人民广场提升改造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大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