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变配电工程采购合同公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2026)
项目名称:
浙江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钱塘院区)一期建设项目变配电工程
项目代码:
2301-330000-04-01-745757
招标人:
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代理机构:
名称: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367号
地址:
联系人:农丰荣
联系人:胡光允
电话:13588405639
电话:13067976196
标段(包)名称:
浙江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钱塘院区)一期建设项目变配电工程
标段(包)编号:
A3301300180530184001262
中标人:
合同价款:
工期(或服务期、交货期):
质量承诺:
项目负责人:
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6386.0053万元
计划工期150个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3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8月24日(其中1号变电所计划7月24日送电,其余变电所8月24日送电)。
0
郭武洋
签约时间:
2026年04月14日
合同期限:
150
行政监督机构:
杭州市钱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
0571-89899256
合同备案意见:
同意
项目合同
钱塘一期变配电工程-合同备案.pdf
(GF-2017-0201)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浙江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钱塘院区)一期建设项目变配电工程发包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承包人: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承包人(全称):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浙江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钱塘院区)一期建设项目变配电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浙江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钱塘院区)一期建设项目变配电工程。2.工程地点: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东至头蓬快速路、南至河景路、西至头蓬直河、北至江东大道。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浙发改项字(2023)220号4.资金来源:医院自筹和财政补助5.工程内容:浙江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钱塘院区)一期建设项目变配电工程。6.工程承包范围:主要包含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配套的设施(如联络母线、电缆、桥架、配电房标准化、配套电缆沟及盖板等)、电力监控系统等的设计深化、制造、供货、运输装卸(至现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试运行、检测、验收(并通过电力部门验收、通电)、技术培训(含编制运行及维护手册)、通电至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运维及管理(并不少于2人驻场)、质保期维保(含质保期内的耗材)、售后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3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8月24日(其中1号变电所计划7月24日送电,其余变电所8月24日送电)。工期总日历天数:150。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达到最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满足整体工程确保“鲁班奖”的质量要求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陆仟叁佰捌拾陆万零伍拾叁元整(¥63860053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元):2(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L元若无明确的需要使用暂列金额的工程内容,则结算时将其扣回。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郭武洋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6年4月1日签订。3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杭州市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且承包人提交足额的履约担保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肆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300007042068083地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州新天地商务中心5幢东楼(签字)的的(签字)13层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571-85672215传真电子信箱: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关支行账号:账号:33050161648400000790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略),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堂《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招标文件、询标纪要(质询纪要)。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综合资质联系电话:0571-88053674电子信箱:zjjlgs1993@163.com通信地址:杭州市文二路28号1.1.2.5设计人:名称: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筑甲级资质: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3.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号):51.3.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1.3.3《关于发布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号)1.3.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2018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98号):1.3.5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号):(4)《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17)112号):(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161号):(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号)(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8)市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5日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9)市建委202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10)《关于转发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0)4号)(11)《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21)32号)(12)《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号)(1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169号)(14)《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2025)1号)(15)《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17号)(16)《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案>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号)(17)《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号)(1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24)416号)(19)《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支撑体系的通知》(杭建工发(2025)135号)(20)《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2025)118号)(21)其他:1.3.6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1.3.7其他/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①施工组织设计;②其他:招标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1套供承包人审阅,工程开工日期14天前再提供7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图纸8套(包括竣工图使用的图纸4套),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的技术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标准图均由承包人自备;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完整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7前应充分、仔细审阅图纸,如有问题,应在收到后14日内一次性提出,并及时参加发包人、设计人组织的设计交底。若承包人未一次性提出问题的,则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审图不仔细,施工图纸尺寸、标注等有明显错误而未发现,由此引起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专项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每月实际已完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和已完成工程量月报表,下月进度计划表和拟完工工程量表等相关文件,以及所需的材料计划及需要发包人配合的工作:其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须由承包人提供的其他文件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提供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每月25日前提供本月20日前已完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和已完成工程量月报表、下月20日前施工进度计划及拟完工工程量报表,以及所需的材料计划及需要发包人配合的工作。其他专用合同条款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提供期限按具体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如果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临时提供某些报表和资料,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此类报表和资料。承包人未及时按要求提供上述表格、文件的,发包人有权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三份并满足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盖章的纸质文件和文件的电子稿(包括扫描件):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文件7天内审核完成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文件14天内审核完成。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1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项目现场: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张倩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项目现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郭武洋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项目现场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有权自由出入现场,但应服从监理人和发包人的管理要求。8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用地红线为界,开工前双方移交。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已开通,承包人应负责从发包人指定的场外公共道路至施工区及施工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工程的超大件:详见设计图纸。本工程的超重件:详见设计图纸。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事前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用途,工程竣工后,除为履行保修义务而允许承包人保留一套竣工图外,承包人应将图纸返还发包人。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总价内。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经发承包双方、全过程工程咨询人确认后按实调整,合同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调整,变更估价原则详见本专用合同条款10.4.1: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工程结算时调整。2发包人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1-2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1)农民工工资支付: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1-2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2)工程渣土长效管理:9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洗和规范消纳等措施。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90%的,按竣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90%的,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情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3)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发包人应加强建筑垃圾产品的质量控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严禁不合格产品用于施工现场。(4)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洗和规范消纳等措施。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90%的,按竣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90%的,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情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张倩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本合同的履行与监督,负责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项目管理内容的协调管理工作,行使除监理工程师职权外的其他工程师的职权协调关系,遵循医10院管理制度签发进度款及现场鉴证。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结合具体实际情况,施工场地具备主体工程施工条件,或具备局部施工条件且后续可连续施工。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开工前七天,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好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开工前七天,完成水准点与坐标点双方在施工现场的校验:开工前七天,完成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2)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预计开工日期7天前,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好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完成水准点与坐标点双方在施工现场的校验:完成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2)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临时水、电已由施工总承包人连接并设置水电计量装置,承包人使用的水电费用自行承担,同时应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人按实缴纳水电费用。通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计入合同总价中。水、电容量配置不足部分以及施工期间断水、断电所需的备用水源、电源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有关费用已计入合同总价中。通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计入合同总价中。水、电容量配置不足部分以及施工期间断水、断电所需的备用水源、电源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有关费用已计入合同总价中。施工高峰期如遇变压器功率不足等情况,承包人应自行投入发电机等设备,该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3)施工围墙区域内场地布置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发包人无法提供其他临时用地(包括临时堆场、临时宿舍搭建和停车场地),围墙区域内场地不足部分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并承担相应费用。(4)发包人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收后对交验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进行复核并报监理人审核,移交后承包人应予以良好维护,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5)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6)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签发开工令前完成,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并提供必要支持。(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预计开工日期14日前。(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应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本工程。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收集整理自身承包部分的竣工档案(含竣工图、影像资料、及所有资料扫描件),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整理立卷。竣工归档资料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最新要求,承包人对所有竣工相关资料进行规范化整理并同步形成电子化资料,竣工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电子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虫。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规范、准确、系统的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图、影像档案及所有资料的扫描件)一式6套,及电子光盘6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天内将经监理人审查合格的工程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并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在城建档案馆验收存档工作。如承包人未能按期提交竣工资料并因此导致发包人无法按期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则承包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费用,且发包人有权对项目投产运营产生的预期收入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并附光盘(含影像资料、图片等)。(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四实”管理负总责,负责对各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考勤管理,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场前需在“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系统完成实名制登记和实人认证,并同步完成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新进场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协议),鼓励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各项目部应当对新进场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等进场教育。承包人的实名考勤设备采集的考勤要求以及通道范围要求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应用上线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324号)标准实施,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1号)、《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24)117号)和《关于提高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标准的通知》(杭建监总(2022)81号)要求,实现对现场出入口实施全时段摄录留存,并支持对关键岗位人员和劳务人员出入进行抓拍和AI智能分析识别身份。施工现场考勤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要与市级建设行政主管平台直连对接,确保考勤数据和视频数据的实时性和真实性。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2)农民工工资支付: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12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包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承包人应当每月主动核实农民工考勤,严格落实委托总承包企业代付工人工资等六项制度,足额结算农民工工资,原则上要做到“无考勤不发薪”。农民工离场时,项目部应当与农民工办理离场结算手续,签订离场工资结算确认书,并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确保人走账清。(3)工程渣土长效管理: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合同管理,其中,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委托给本工程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向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日常维护工作。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备垃圾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承包人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次)识别,并督促运输单位与接纳场地扫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再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综合利用产品应符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10号)中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的综合利用产品时应取得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否则不得使用。承包人应加强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进场检验,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以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5)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①承包人自行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包括解决噪音、物品坠落、材料抛落、建筑垃圾、现场排污等涉及环境保护、卫生、交警、城管等有关部门的问题,发包人予以配合。②已完工程成品在竣工验收完成、交付发包人前,由承包人明确施工界面、负责相应的保护工程并承担费用。如有损失,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13③承包人应在开工前仔细研究施工图,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核,在设计交底时将发现的任何图纸问题均一次性提出,由监理人及发包人组织回复。如有施工图问题在图纸设计交底时未及时提出,而造成在后期施工过程中造成窝工、返工等情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④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房、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对所承包的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负缺陷担保责任,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工程有缺陷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紧急情况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72小时内提出返工或补救措施,该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返工或补救,直至满足发包人和设计人的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否则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关费用,并且不能由此免除承包人的缺陷担保责任。为保证工程施工过程的连续性、可追溯性和痕迹化管理,承包人应按有关规范填写现场施工日志,即时如实填写(不得后补),把工程有关的环境、技术、质量、安全、生产变化、人员变动、问题发现与解决等情况,详细记录并接受监理人、发包人的随时检查。⑦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地方及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度和强制性标准,遵守发包人、监理人相关制度、流程,如有不遵守上述规定的行为,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监理人有权下发书面通知,并有权处以1000~20000元/次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⑧发包人指定的本工程范围外的零星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施工,费用由承包人先行垫付,最终工程结算时计入结算价款。⑨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建筑垃圾、现场排污等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问题和手续由承包人和有关部门联系自行解决,并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标准化管理及环保要求实施施工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给予配合。⑩承包人应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要求以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做好建筑材料质量自检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协商并解决扰民及民扰问题,承包人必须遵照有关国家、地**府发布的有关规定,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噪音、空气污染而带来的扰民及民扰影响,及施工对日常行人行路及道路使用的干扰。承包人必须主动协调同周围居民及有关单位的关系,以免造成窝工、停工、延误工期的现象发生,承包人须成立有关的协调民扰/扰民机构并负责处理扰民、民扰的工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发包人对施工时间的限制及规定。承包人须直接承担解决扰民或民扰问题的工作,缴纳及支付一切所需调停费用及补偿金。承包人不能以扰民或民扰问题处理为理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引起第三方与发包人的纠纷或第三方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等,由承包人全权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与发包人无关。(12移交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及时从签发了移交证书的工程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人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一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上述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行计取。承包人应及时参加发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并作好会前有关资料的准备。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要及时做好回访工作,属保修责任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按质检标准修补到位。1433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佣、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劳务及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及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4本工程纳入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范围,承包人应服从和配合施工总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场地内施工水电接口、临时道路由施工总承包人提供,水电费用由承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人结算;施工建筑垃圾由承包人运至场内集中堆放点,由施工总承包人负责清理、外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竣工相关资料向施工总承包人移交,经施工总承包人审核合格后报监理人、发包人:场内施工运输路线、场地堆放等必须服从施工总承包人的管理:施工材料如涂料、化学品等应妥善存放,并设有防雨、防风等安全防护措施。所有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等部门明确的路线和出入口进入施工场地,承包人必须随时对施工车辆散落在公共道路上的杂物进行清扫,保持道路整洁,避免扬尘。施工场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所有损失和罚款。如遇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到达施工现场需要紧急停工及整理现场卫生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响应按浙江省、杭州市标化工地管理的有关要求、规定执行,做好施工场地清洁卫生,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因承包人施工不当行为导致的各类纠纷、工程停工、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一切法律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并负责赔偿损失,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与责任。16承包人应负责承包项目在施工过程的之前、之中、之后协调工作,包括工序、场地、材料堆放、人员食宿、水、电供应等。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购置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包干,因电力不足或停电,给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工期逾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电力不足或停电时工期不顺延。(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省、市颁布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主管部门要求,如必要设立民工学校应按规定设立,费用自理。若在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的责任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后果由承包人自负。18承包人必须全面负责整个自控系统的现场系统测试、调试工作。所有测试、调试工作都必须由经过产品制造商认证的工程师参与进行。测试、调试应采用符合相应精度要求的仪器,未能提供调校证书而根据此仪器产生的测试报告,发包人有权不予接纳。测试、调试完成之后需向发包人提供相应的测试报告。9其他:承包人进场前需与施工总承包人签订安全、质量、总包管理协议。20依据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一切合同随附义务。20上述(包括但不限于)各条款涉及的各类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另行支付。且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合同工期不子顺延,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对其递交的变更、签证、结算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不由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签认和项目管理审批程序的确定免除承包人的责任。所有的主材采购进场前,承包人需提供样品,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未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自行采购所造成的材料退换货、工期延误等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本项目整体工程确保“鲁班奖”,因创杯需要增加的工作内容及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包15含在合同总价中。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郭武洋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浙133101022701建造师执业印章号:浙133101022701(00)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浙建安B(2011)0101313联系电话:13221825488: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需对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文明施工等全权负责,在预计开工日期7日前,承包人应将其委托的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明细以书面形式送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不低于24天,每天在工地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且发包人要求到场时必须2小时内到场。项目经理高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书面报发包人、监理人批准,且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每更换一次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本合同中有关承包人违约金的支付均由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缴纳,如不缴纳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扣除的发包人将继续追索承包人的违约金)。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根据发包人、监理人对项目经理的考勤结果确定(按月考核),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项目经理无故缺勤超过4天/月或连续两月无故缺勤累计超达6天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天内将人员更换到位,且更换人员的资格条件等要求不能低于被更换人员,同时承担专用条款3.2.3同等违约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更换项目经理时,对更换人员的资格条件(包括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等要求不能低于被更换人员。(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禁止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一经发现除立即纠正外,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人·次,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16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于承包人原因(因不可抗力除外)确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时,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100万元/人·次。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不到位、贻误工作的项目经理,或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经理,更换的项且经理到位时间为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5天内,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100万元/人·次。逾期视为未到位,并按项目经理到位率的违约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0天内,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指关键岗位人员)须全部到位,并接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有在其他项目兼职情况存在,一经发现除立即纠正外,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并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的监督。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合格的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书送达3天内,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人员未到位,按未到位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天,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监理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中途擅自更换,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的,一经发现除立即纠正外,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人·次,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擅自更换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一经发现除立即纠正外,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1人·次,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更换技术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对更换人员的资格条件等要求不能低于被更换人员。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低于24天(且每天承包人必须保证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至少有一人在施工现场),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每天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且发包人要求到场时必须2小时内到17场: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位率90%以上,即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少于27天,由监理人和发包人组织按每月的实际天数考核(发包人将安装考勤设备准确核对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出勤率),如承包人达不到要求,承包人按上述人员缺勤天数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其中技术负责人2000元/人·天、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500元/人·天。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不允许分包。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至颁发接收证书之日止。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3)其他方式:1)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向发包人递交签约合同总价2%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自履约担保交纳之日起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并移交经监理人和发包人验收合格的全部竣工资料、并向发包人移交全部工程后90天内必须保证有效。3)履约保证金的补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扣除履约保证金权利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补足,以保证整个合同履约期内的履约保证金始终保持在签约合同总价2%的数额,承包人未及时补足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相应金额补足为止或从进度款中抵扣,且由承包人承担每日按应补未补部分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并移交经监理人和发包人验收合格的全部竣工资料后10日内退还(无息,且扣除应扣部分)以现金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的,合同执行过程的违约处罚可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履约18保证金应及时补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处分履约保证金权利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补足,以保证整个合同履行期内的履约保证金始终保持在签约合同总价2%的数额,如未及时补足,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相应金额补足为止或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以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的,开具的保函载明的有效期不得低于合同工期+6个月(保函到期后如工程仍未竣工应延长保函有效期至上述“3.7(3)之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约定的有效期),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违约处罚在处罚确定后发包人有权直接从下一期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发包人有权对提供保函的融资担保公司的相应资质、注册资本、完税证明、资产负债、利润情况等进行查验,并有权拒绝相关保函。承包人应当另行提供履约担保。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根据发包人授权、监理服务合同、监理规范及法律规定,控制咨询服务范围内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发包人、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并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批文、合同、施工规范、验收规范等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和相关工程咨询,具体内容详见监理服务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委托的监理合同规定,全过程负责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及核实工程量、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具体内容详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夏洪智职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00271960联系电话:13868011986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19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除通用条款约定外,要达到设计及最新国家、地方和建筑行业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质量要求,最终一次性验收合格,并满足整体工程确保“鲁班奖”的质量要求,若因承包人原因整体工程未获得“鲁班奖”的处罚承包人100万元。承包人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实现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及其他专业工程、专业设备有效对接并确保工程整体质量满足合同约定要求。如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需无条件整改至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应质量违约责任,影响工期的按工程延误违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涉及的重要部位、关键节点、工艺、材料应用等,应实行“样板先行”制度,承包人应在专业工程施工前30天内提供施工样板计划并报监理人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样板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大面积开展。实行样板先行的主要步骤如下:①本项目要求在大面积施工前实施施工样板区,具体区域及实施时间以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确认的为准(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进场开始样板区域的施工,30日内完成样板区的施工)。同时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提供主要材料的样板(样品),经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审定后方可使用。施工样板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拆改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不再额外单独计取;②承包人编写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要点:③样板做好后必须经发包人及监理人确认,并办好书面手续:④样板确认以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班组进行技术交底,监理人监督检查。(2)在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将委托监理人审核承包人的技术交底情况,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各种材料的质保书、出厂合格证、取样复试、机械器具的准用证等。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隐蔽工程必须做好影像资料收集、整理。不合格的,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隐蔽工程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提交隐蔽工程验收的必要资料,经监理单位、承包人共同现场验收后填写: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前,承包人需提供与本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相关的施工技术资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对需验收而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承包人每次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且发包人有权要求剥露验收,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20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除达到上述标准外,本项目要求杜绝伤亡事故,达到省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要求。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费用或导致的损失或工期的延误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施工单位整改前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等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此给发包人造成名誉等其他损害的,发包人有权追责。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具体要求如下(包括但不限于):(1)本工程应按浙江省、杭州市相关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管理要求进行现场标化施工管理,做到临时建筑搭建有序、材料机具设备堆放整齐、生活污水处理后排放、生活垃圾袋装化、消防设施齐备,并服从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2)承包人必须做好周边居民、住宅安全施工措施,要及时与周边居民联系,做好施工组织和安全防范工作,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负。(3)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所需发生的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存在安全施工措施不当或缺失的,应自行承担费用并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立即予以纠正,如造成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其他任何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4)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5)承包人由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或罚款、责令停工、信用分扣分等,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责任,且每被处罚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6)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若发生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全部费用。(7)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安全施工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安全施工情况的,有权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须按要求进行整改。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治安保卫工作和提供相应设施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承包人必须与工程所在地的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承包协议书》,服从治安等方面管理。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预计开工日期7日前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审核。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遵守地**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21批手续。(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3)其他:1)按浙江省、杭州市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应采取清洁车辆、密闭运输、在运送过程中的主干道路面进行洒水、清洁等措施:并承担上述相应费用:2)在施工过程中,在省、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被处罚的,如通报批评、警告或罚款、责令停工、信用分扣分等,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承包人承担。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约定:(1)发包人应在承包人递交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预付款担保后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第(①)种方式约定:①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②其他: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项目部组织架构、资质等级、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等。(2)施工平面设计。(3)施工总体进度计划。(4)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5)劳动力计划表、劳动力保证措施及劳动力来源。(6)材料与设备计划等。(7)质量目标及确保工程质量的保证体系。(8)安全管理体系和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9)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10)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11)其他主要技术方案:如冬、雨季施工方案、任何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等。(12)与施工总承包人、其他专业分包单位配合、协调的方案、措施。(13)对于工程成品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承诺。(14)对于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15)施工重点难点分析。(16)疫情防控措施。(17)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措施。22本条所述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应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及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交监理人及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的任何说明和文件,对此类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但在任何情况下,监理人及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批准不免除承包人对其应负的责任。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部分专项工程施工方案达到须专家论证的要求,则必须经过专家论证方可施工,论证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总价中。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4天内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审定完毕并报发包人,发包人14天内审核完毕:若监理人、发包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承包人在必须在3天内修正完毕并提供正式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发包人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即使发包人和监理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不视为同意,承包人应催促发包人和监理人尽快确认。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即使发包人和监理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不视为同意,承包人应催促发包人和监理人尽快确认。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不得晚于距预计开工日期7日煎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发包人应在预计开工日期7日前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预计开工日期7日前落实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配合协助发包人取得相关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8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23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到货或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影响工程关键线路进度的;2)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关键线路进度的:3)其他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上述情形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但费用不予增加且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韭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确认需要延长工期的,可按协商一致后的书面签证予以顺延,但费用不予增加且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延误30天(含)以内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天:工期延误30天(不含)以上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天。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工期延误超过120天),又无明显改进措施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承包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退场要求,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因本工程施工周期较长,需跨年度施工,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春节放假对工程总工期目标的影响,提前做好民工节前轮休安排,要有针对性实质措施,如由此带来的工期延误,总工期不予顺延,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总价(合同总价包括暂列金)的3%,工期延误违约金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2)地下障碍物及污染物:(3)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4)其他: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特殊情况。承包人应在遭遇上述认定的不利物质条件后24小时内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给予意见,监理人应在发包人给予意见后及时给承包人指令。发生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采用合理措施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此导致工期延误的予以顺延,但费用不予增加。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杭州市气象台发布的以下天气预警信号,其他不计:台风预警黄色及以上、暴雨预警橙色及以上、暴雪预警橙色及以上、大风预警橙色及以上、雷电预警橙色及以上:(2)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24长工期,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再另行计取。承包人应在遭遇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后7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工期延误不予考虑。7.9提前竣工的奖励无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1)样品范围由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共同确定,一旦样品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设计人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样品将成为检验相关工程的标准之一、(2)承包人应在批量加工前,或如为工厂制造产品,应在加工或定货前且在依照设备、材料报批和采购计划并给予发包人和监理人足够的审批时间的前提下,将有关样品报发包人和监理人、设计人审批:样品的数量应合理满足为确定所报批的样品是否能达到可以接受的标准的需要:需提供一套及以上的经审批同意的样品存放在现场的样品间。(3)所有样品都应贴有标明其产品名称或类别、厂家名称、型号、品名、供应商的名称和出产国等的样品标签。(4)在每次呈报样品时,承包人都应附上一份申报单,其中应列出上述的样品数据和资料,并写明每一样品所对应的图纸号和合同价格组成明细单中的对应项目编号,并预留发包人和监理人、设计人的批复意见栏:申报单一式四份,以便发包人和监理人、设计人批复后,有关各方都能得到一份原始记录;申报单的格式应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5)发包人和监理人、设计人对任何样品的认可仅是对在批复意见中指明的特征或用途有效;对某一样品的认可不能被理解为对合同文件中任何约定的改变或修改。一旦某一样品被认可,将不允许在品牌、质地等方面作任何改变。(6)如果发包人和监理人、设计人认为承包人呈报的样品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承包人应在收到相应批复后7天内按合同约定的要求重新准备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设计人提交有关样品。在承包人再次提交的样品仍被发包人和监理人、设计人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在不解除承包人任何合同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和监理人、设计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其认为能够满足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以保证工程的进度不致受到影响,而承包人应相应地根据发包人和监理人、设计人的推荐意见选择并提交有关样品。(7)发包人和监理人、设计人有权决定是否将某一或某些样品本身用于永久工程。如果发包人和监25理人、设计人决定将某一或某些样品本身用于永久工程,承包人应确保此类样品的使用具备良好的条件并带有明显的识别标志。(8)承包人所呈报的所有样品,包括其包装、运输等的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经审批同意的样品需妥善陈列在现场的样品间。(9)确定需提供样品的材料、设备等,样品经监理人、发包人、设计人确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如应提供样品,承包人未予提供,直接将材料、设备等用于工程中,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该材料、设备相关工序的进度款,直至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样品,并证明已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达到或高于所提供的样品并能够满足发包人的使用要求。(10)如因承包人未提供样品,提供样品不及时,样品达不到招标文件、合同、清单、设计文件、相关规范等的标准或不满足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合同等约定范围内的要求而导致返工、工期延误等所有情况,责任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1)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所有系统、设备的接口、协议必须向招标人或招标人许可的第三方免费开放,用于系统扩容或功能拓展或二次开发,并不得另行收费。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满足工程需要,由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工程需要,由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满足工程需要,由承包人解决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符合有关资质规定并满足工程实际需求;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承包人选择单位后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试验、检测费用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要求以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和发包人要求做好建筑材料检测等工程相关检测工作(依法应由发包人委托的检测项目除外),检测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计取。当承包人必须开展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试验、试样、检测工作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包括不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时或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有异议时,发包人有权直接指定符合有关规定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相关试验、试样、检测工作,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试26验、膨胀剂配合比、材料送样等试验,承包人应当根据国家或行业的规程、规范进行试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得另行计取。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通用条款10.1(2)修改为“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其他按通用条款10.1条执行。10.1.1本工程发生的工程变更,需经发包人按规定履行工程变更审批手续。10.1.2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0.1.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的工程变更,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办理相关变更审查手续。未经同意擅自更改的,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合价金额占合同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超过部分工程量单价按本合同10.4.1条第(3)款处理。(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①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市场价格之差(当变更的主材无信息价可以套用时,按发生变更当期两种主材市场价进行调差)。②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③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单价按本合同10.4.1条第(4)款处理。(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工程招标时招标控制价组价口径计算的综合单价乘以(1-中标优惠率)*100%,中标优惠率=(1一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中标价和招标控制价均扣除暂列金额及暂估价,其他经建设单位签证价格不下浮。(4)投标综合单价异常的处理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执行。本项目以上变更估价最终以项目结算审计单位确定的价格为准。10.4.2其他说明事项①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合同条款12.3.1条规定执行。②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含支撑)、脚手架除外)、组织措施费用按投标报价27包干,不论工程是否变更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有偏差(包括联系单、变更新增工程量),均一次性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采用以“项"计价的技术措施费,也按包干处理,结算时不作调整。③对信息价正刊没有发布的材料(以下统称无价材料),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市场调查等取得相应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合理的材料单价,并经监理人、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发包人审核,按内控管理制度程序规定,履行签证手续。④如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相同子目或相同材料出现多个不同报价时,由变更原因引起套用或参照投标价时,按有利发包人的单价套用或参照。其他:各类变更和现场签证,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修改通知书,并出修改图纸或联系单,经监理人及其他相关方审核后,报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予以实施。发包人签发的联系单,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签发后14天内上报“工程量变更计量单及费用”。若因特殊原因,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变更内容先予以实施,则承包人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后14天内会同监理工程师完成“工程量变更计量单及费用”。承包人应按月上报累计变更清单及费用汇总表,未及时上报或漏报的发包人有权处以10000元/次的违约金。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0:《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第2种方式: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本专用条款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2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使用权解释权归发包人28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土/%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不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所发生的市场价格波动(除本合同11.1款约定的调整外)。(2)其他:①定额、标准、费率及相关政策规范(非强制性文件)调整:②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③所有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已明示要求报价的内容而承包人未予报价的,将被认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合同总价将不予调整。工程量清单未描述到,但又是完成分项工程必须有的工作内容或施工规范要求的工作内容,均应包括在总价内: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作出错误的推论、理解而导致报价失误,属于承包人风险,结算时合同总价将不予调整:实际施工时,材料设备在发包人提供的备选品牌之间发生的品牌变更,则原投标材料、设备单价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承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或专业设备之间配合要求工作面交替施工引起的窝工情况,上述情况在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⑦国家政策变化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预计的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⑧投标文件商务报价中项目特征相同的子目综合单价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则结算时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结算:⑨施工期间停水、停电引起的工期延误29或自备水电造成的费用增加: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含支撑)、脚手架除外)组织措施费用按投标报价包干,不论工程是否变更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有偏差(包括联系单、变更新增工程量),均一次性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其他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均包含在风险范围内。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11.1约定执行。(2)其他:1)实物工程量数量按实调整。2)变更估价按本合同10.4.1的约定计算。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额)的30%【含签约合同总价1%工资性预付款和工程整体安全文明施工费合同价的60%】。本项目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承包人应开设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其它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专户开户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的工程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暂停工程进度款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预付款支付期限:承包人递交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预付款担保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本工程开工后开始扣回预付款,按每支付周期核定的支付进度款部分的50%比例扣回(工资性预付款不扣回),工程款支付至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85%前预付款必须全部扣回。如果承包人在工程完工移交之前或按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前尚未按照本款偿清预付款,承包人应将当时未偿还部分的全部余额支付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从任何应该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该偿还金额。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前提供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等形式。预付款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额)的28%,期限到预付款扣完止。预付款担保到期但预付款仍未扣完的,按原金额再次提供上述形式担保。30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3)暂定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数量偏差及变更的工程量应根据设计图纸及其变更、变更联系单,按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确定,并经监理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审定确认;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于每计量月2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本月20日前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工程产值报表及下月20日前工程进度计划,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及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以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报送发包人审核。(3)发包人及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完的工程量报告后14天内完成工程量审核。发包人及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审核期自动顺延。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及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发包人及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发包人及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发包人及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10%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31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工程开工后至竣工验收前每月支付一次进度款,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书面工程进度款(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工程量)支付申请,经监理人、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发包人审核后,在审核完毕且收到承包人有效票据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按核定金额的85%(并按本合同约定比例扣除预付款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含已完工程产值10%的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款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户):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累计支付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甩项项目造价)的85%时停止支付:整体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了全部竣工资料(同时资料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有关工程竣工资料的要求)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有效票据后3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累计至签约合同价的85%(扣除暂列金、甩项项目造价);甚中:a.阶段支付时,措施项目费用按分部分项合同款项和上述(1)款支付比例分摊;b.涉及施工费用的联系单、变更和工程量清单较大误差,发生当月上报费用签证,经监理人、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发包人确认后,净增加工程造价每累计达到签约合同价1%时支付一次(净增加工程造价累计总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超过部分统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支付比例为初审确定金额的50%,其余变更费用统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最终以审计审定金额为准)。承包人应保证送审金额的准确性,由于送审金额的不准确的导致的审核进度及支付进度延迟由承包人承担。c.付款节点如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则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d.工程量清单中按“项”计量工程内容、支付时以该项工程全部完工作为支付节点,在完工月计入支付申请。(2)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签发接收证书,工程竣工结算经项目结算审计单位审核完成且经批复后3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98.5%,余款(质量保证金)在整体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无故障,经考核合格、收到承包人有效票据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扣除应扣部分,不计息)。如政府相关部门或发包人对本项目提出二次审计(复审)要求,则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经复审审计后,按复审审定价办理竣工结算。因复审而产生的审计追加费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按复审价较一审审核价的净核减额的5%计算。(3)其他:①承包人在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已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凭证或已付清民工工资承诺书,若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发包人有权延缓支付或拒付工程款:同时承包人应根据浙江省、杭州市区相关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相关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若甲方支付的工资性工程款不足以支付当月实际用工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确保农民工足额拿到工资。②在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3298.5%时,需提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100%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③合同工程款(包括工程预付款)的支付程序为:承包人提交书面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经监理人、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发包人审核后(结算须经项目结算审计单位审定后)直接拨付到承包人账户。如本工程部分资金为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则需办理财政国库审核程序后再由国库直接支付,承包人应充分认识上述财政国库支付的性质,财政国库支付款项的支付程序、金额及时间均以财政部门的最终审核为准。程序、时间、金额与本合同约定的如有冲突也不构成发包人违约(本合同所有关于款项支付的约定均遵循本原则)。④在合同中所有单项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60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移交竣工资料,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认可,每逾期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移交的竣工资料须符合城建档案馆的最新要求,后期办理工程整体竣工备案时如档案馆认为报送资料有缺失,承包人应在7天内补齐:超过7天未能补齐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⑤承包人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关支行账号:33050161648400000790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1个计量月投标书中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已完合格建筑工程价款及累计完成额:(2)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12.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回的预付款比例和金额:(3)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4)申请进度款支付时,涉及土方外运的,承包人应确认土石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与电子转移单是否匹配,发包人有权审核电子转移单,核验建筑垃圾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进度款。以上所有付款申请单资料均需提供详单并加盖公章。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1个月提交1次,在承包人领取工程款时,应提供与工程款同等数额的正式有效工程款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应在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人、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审查完成的进度付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10天内审查完成并签发进度款支付凭证。33(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凭证后开具合格有效的发票,发包人在收到该发票后14天内启动支付程序。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合格有效的发票后14天内启动了(以向财务部门(国库直接支付的指财政部门)提出的付款申请日为准)进度款支付程序的,均不构成发包人违约:如发包人未在收到承包人合格有效的发票后14天内启动进度款支付程序的,则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电请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监理人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后14天内审查完成并报送施工总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查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按规定组织监理人、勘察单位、设计人、承包人等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验收。整体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在验收合格后60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的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34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_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4竣工退场13.4.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验收合格后15天内,所有临时设施必须拆除、所有承包人的设备和材料必须撤出施工现场,承包人若不清场,则由发包人组织人员清场,费用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向承包人追偿。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当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操作规程关于结算技术文件的规定格式要求和合同条款约定的的要求。2)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当同时附有经监理人确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清单和工程合同履行文件移交清单。承包人应遵循实事求是,严禁高估冒算的原则,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1)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30天内会同承包人、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共同确认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80天内组织监理人、全过程跟审审计单位完成结算初审(承包人未按照前述14.1中约定的时限内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的,则上述关于结算初审期限的约定将不对发包人产生效力),承包人收到结算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结算初稿后,应在结算审计单位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核对或作出书面反馈,并提供依据。如承包人未在结算审计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和依据的,则视同认可结算审计单位出具的结算初稿。(2)结算经项目结算审计单位审定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如政府相关部门或发包人另有审核程序的,需按政府相关部门或发包人要求执行)。监理人或发包人或全过程35跟踪审计单位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3)承包人应加强造价管理,保证结算送审价的准确性。发包人只承担工程结算审核基本收费部分费用,工程结算审核追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参考浙价服[2009]84号:追加审核费由承包人直接支付给项目结算审核单位,工程尾款支付时承包人必须同时提供结算审核费已付凭据。(4)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结算审计单位的审核、结算工作,承包人应在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结算审计单位要求的时间内补充提供相关资料、作出书面反馈或进行核对或答复相关疑问等。如发包人或政府相关部门对该项目竣工结算有复审或审计要求,则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最终结果以复审结果为准,发包人支付至本项目结算复审审定价的98.5%。复审产生的相关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2.4.1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4.3最终结清14.3.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8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后7天内14.3.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14天内启动支付程序。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15.2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2.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1.5%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上15.2.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36(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15.3保修15.3.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15.3.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一般情况24小时内,紧急情况2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16.1.1。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7)其他: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未按3.1(10)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应支付10万元违约金;(2)承包人未按照3.1(10)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包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等现象的,承包人应支付3710万元违约金;(3)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10万元违约金;(4)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应支付10违约金;(5)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应支付10万元违约金;(6)承包人未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采购的综合利用产品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7)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8)其他:1)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不能达到目标管理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且整改后必须达标。若承包人拒不按照有关规定实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施工力量,承包人必须接受,如措施不力,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承包人不按合同履行应承担的工作,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时,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完成合同约定承包人该项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取,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偿付。3)承包人在竣工后15天内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料清、障清,如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做到工完场清,发包人有权指定其他单位清理,其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4)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且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5)承包人应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如因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纠纷,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该工程的民工工资,同时承包人应签订《不拖欠民工工资保证书》。6)下列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暂时停止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解决问题:1、承包人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2、承包人故意拒绝或拖延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和指令;3、承包人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合同:4、承包人无故停工(包括材料涨价):5、其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6、承包人未提供已付清民工工资凭证或承诺书。7)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无法取得城建档案馆签发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证书》的,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规定时间内补救,如逾期,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合同,具体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施工总承包人、监理人的正常管理,对不服从正常管理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发包人、施工总承包人、监理人有权下发书面通知,有权处以承包人违约金1000~20000元/次。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制止使用,直至停工、返工或解除合同。无论监埋人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施工所引起的一切38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经监理人确认后,均由承包人自负:如果承包人采购时擅自更改设备及材料的种类、型号或采购的设备、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将承担违约责任,除重新购置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重新购置费用的30%,并且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必须自费返工至约定质量标准:经多次返工工程质量仍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经发包人同意后请有关部门鉴证为可使用工程的采取降级使用,但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金额为不合格部分工程总额的30%:对多次返工仍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且不能降级使用的工程,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进场施工该部分工程,使其质量达到约定质量等级,第三方修复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承诺其对第三方修复施工费用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当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不够扣除时,则此笔费用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务并计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取),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使工程逾期完成或第三方重新修建使工程逾期,承包人还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违反通用合同条款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于工程]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承包人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间,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进行修复的,除承担鉴定费用和修复费用外,还将承担鉴定和修复费用10%的违约金。当一次性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同时发包人将扣罚50%的履约保证金: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验收标准,发包人将扣罚100%的履约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无条件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因承包人原因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的,发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就额外的损失保留索赔权利。合同中明确由承包人实施或应当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承包人不按时实施的,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人实施,费用按照实际费用的1.5倍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当发包人及监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承包人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执行合同中不能胜任或做出了一些严重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并按照擅自更换对承包人进行处罚。若发生了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发包人及监理人对承包人处以50万元/起的违约金:并由承包人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若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发包人及监理人对承包人处以30万元/起的违约金:并由承包人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且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质量事故标准以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为依据,经监理人确定等级。若发生了安全事故:①工地发生了一人以上死亡或二人重伤以上的安全事故,发包人及监理人对承包人处以40万元/起的违约金: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损失、处罚。②工地发生了一人重伤或二人轻伤以上的安全事故,发包人及监理人对承包人处以20万元/起的违约金: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损失、处罚。③工地发生了一人轻伤的安全事故,发包人及监理人对承包人处以10万元/起的违约金;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损失、处罚:④工地若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导致发包人遭受有关部门处39罚及当事人索赔时,由此引起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⑤发生第①条或第②条安全事故时,除支付违约金以外,发包人视情况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并且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安全责任事故以安监站(或政府相关部门)的事故责任判定书为准。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使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按监理人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有关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责任,并不免除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的赔偿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关于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2)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除了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外、承担违约责任之外,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利。(3)因承包人原因停工或延期累计工期达到120天以上的,发包人除处以承包人相应违约金外还有权解除合同。(4)专用条款规定的其他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承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承诺不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设备及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费用已包含在总价内:质(安)监部门要求的意外伤害保险,因未办理保险所造成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18.7通知义务40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7款执行。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其他事项的约定:无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1)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其它补充约定21.1应工程项目实施需要,承包人需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无条件实施:21.1.1施工图范围内,由于工程量出现清单漏项、漏量、描述不清等情况,而发包人及监理人认为由承包人实施更有利于项目进展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指令完成相关工作:21.1.2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书中一切有悖于招标文件的条款均视作无效条款: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单方面设置限制发包人的条款和内容均将被视作无效内容,投标文件中所有在招标文件约定内容之外的与费用、进度、质量、索赔等有关的制约性内容在投标人中标后,经发包人及监理人作出书面确认之前,均视作无效。21.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和设计人同意,不得随意提出材料品种和规格、品牌变更,也不得以采购困难等理由延误工期,否则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自行组织采购,视为甲供材料,费用按发包人实际采购价格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且承包人不得就采购价格提出异议。21.3发包人保留在签约后调整部分承包范围的权利,直至某些项目的取消,在发包人事先告知的前提下,合同总价做相应调整,承包人不得因此原因进行索赔。同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发包人也可能增加、减少或取消某些施工内容,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在发包人事先告知的前提下,合同总价做相应调整,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补偿或索赔要求。21.4如发现由于承包人资金投入原因引起材料供应、周转财力投入、劳动力投入等不能满足施工需要,造成施工进度迟缓严重,影响工程顺利实施,发包人以书面联系函予以通知警告,如不能改善,发包人有权无条件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121.5材料、设备必须为原厂产品,否则不得进场:如发现承包人擅自使用非原厂产品,则按合同专用条款16.2.2条约定执行。所有的材料、设备必须经发包人及监理人确认后方可订货。所有的材料、设备在相同品牌、技术参数的情况下,颜色、型号需经发包人确认后才允许使用。承包人承诺在发包人使用投标所有产品时不会因知识产权或产品所有权等问题引起第三方索赔或其他要求,否则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在招标文件中由发包人推荐品牌的材料承包人投标时已明确选用的,如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厂家停产或其他原因,确需更换的必须经发包人及监理人书面同意,且应在推荐品牌的其他任一品牌中选用。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有权提出主要设备材料品牌的变更、调整,承包人应及时响应、配合,价格不超过投标报价。招标文件中未提供品牌的材料均需为国产优质品牌。21.6发包人签发或回复给承包人的联系单,承包人不认可或部分不认可的,应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承包人未在7日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该联系单所有内容: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联系单涉及产生费用的,承包人应在不迟于该联系单所指事项发生之日起14个日历天提出经济签证,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权利,发包人、监理人可因发生时间过长为由拒签。承包人提出的尤其涉及费用的联系单必须依据充分,用详尽的资料,图纸附加图片、照片予以说明,以便于监理人、发包人、审核人员审核,否则发包人可予以退回或拒签。21.7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延迟开工15天及以上或造成工程质量低下或进度迟缓或管理混乱或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1.8工程质量与进度的补充约定:对放线验线、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在发包人和监理方验收后,发包人仍可请权威机构进行复核或复验。复核或复验合格,则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如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应复核、检验费用、返工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工期不予以顺延。21.9工程的保管21.9.1场地移交后,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并承担所有保管费用。21.9.2施工期间,承包人实施的在建工程,承包人采购的物资、使用的设备,以及发包人采购但已经交付给承包人的物资、设备,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并负担保管费用。21.9.3竣工时间到工程(含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的所有内容)移交给发包人前,竣工工程(包括附属设备、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并负担保管费用。21.9.4确定的工程移交时间后,对于承包人已经移交给发包人的竣工工程(包括附属设备、设施),由发包人负责保管并负担保管费用:对于承包人尚未移交给发包人的竣工工程(包括附属设备、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并负担保管费用。21.9.5在承包人保管期间,发生工程、物资、设施设备等损坏、减少、灭失的,承包人应及时自费修复、补足、恢复原状。若承包人无法自行修复、补足、恢复原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承担42由此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造成工期延期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1.10合格工程的移交21.10.1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发包人确认竣工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的期限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在发包人通知的期限内完整地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办理竣工结算及支付剩余的工程价款。21.10.2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实施工程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承包人实施承包的全部工程;②工程的全部附属设施、设备:③工程竣工资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各种管线图纸、附属设施以及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维修卡等);④其他属于承包人移交义务的工程、设施、设备、文件资料。21.11承包人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必须自行完成,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进场项目管理班子应是承包人正式员工,如发现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情况,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派驻现场的施工班组人员数量、年龄结构、专业配备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有权对不称职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提出更换,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更换,并报发包人批准,不得拒绝和拖延。21.12承包人的所有员工宿舍均需安装空调,若未按要求设置,发包人有权按5000元/台进行扣罚,并保留对承包人进一步处罚的权利。21.1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和疫情(如有)防控相关规定,和当地公安管理部门对施工管理的要求落实现场治安管理工作,并要落实场外夜间巡逻的人员、设施设备等费用(根据需要聘请专业保安、保洁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施工现场不得出现任何治安事件或涉疫事件,如出现一次,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1万元/次的违约金。21.14本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置、清运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须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落实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的具体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有违反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有关规定且被相关部门查处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21.15本项目承包人实施范围的各类设备的质保期内维保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确保维保的及时性和响应性。21.16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就本协议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往来函、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做出如下约定:431)送达地址:发包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通讯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79号邮编:310000电话:0571-87236616传真号码:邮箱:承包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收件人:杨宝光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州新天地商务中心5幢东楼13层邮编:310000电话:0571-85672215传真号码:邮箱:2)送达地址适用范围: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合同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送达,以及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的送达。3)送达地址的变更1)发承包双方中如有一方需变更送达地址,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书面通知应送达对方的送达地址;2)一方在民事诉讼中变更地址的,该方还应向法院履行书面通知义务。3)一方按上述约定履行变更通知义务后,以其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否则其之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4)法律后果(1)因任何一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该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协议、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2)对于上述送达地址,法院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件,由于上述约定,也应视为送达。4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变配电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浙江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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