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车辆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吉林省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新中心)2026)
一、合同编号:JLJHZB-2025-C0108/2
二、合同名称:长春院区车辆租赁服务
三、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21650号
四、项目名称:吉林省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新中心)车辆租赁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吉林省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新中心)
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1363号
联系方式:87063019
供应商(乙方):长春市广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净月大街222号首地首城
联系方式:1304431139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长春院区车辆租赁服务
1(项)
¥2,000,000.00
¥2,000,000.00
省内各地日常汽车租赁,按采购人需求派出相应座位车辆,包含需要司机和不需要司机两种情况。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期3年。
合同金额: 2,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6年04月03日至2027年04月03日
履约地点:长春院区、范家屯院区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4月0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4月1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吉林省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新中心)
2026年04月16日
附件信息:
汽车租赁合同-长春标段.pdf
长春标段中标通知书.pdf
政府采购合同书合同编号:JLJHZB-2025-C0108/2签订地点:吉林长春市签订日期:2026年4月3日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采购计划备-[2025]-20140号吉林省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新中心)(需方)需求的吉林省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新中心)车辆租赁服务(标项2)经以编号为采购计划备-[2025]-20140号-1-JLJHZB-2025-C0108的采购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定长春市广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供方)为中标供应商。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1.合同标的: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数量单价(元)小计金额(元)长春院区车辆租赁服务长春院区、范家屯省内日常汽车租赁,按需求派出相应座位车辆,包含需要司机和不需要司机两种情况。12000000.002000000.002.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小写)¥:2000000.00元。所述人民币贰佰万元仅为预估总金额,不作为最终结算的支付上限或保证金额。2.1租赁费用结算方式:全年按以下收费标准实际使用天数的80%结算(含节假日)。收费标准车型长途用车(不含司机、不含油、限300公里)备注1长途用车(含司机、含油100公里)备注2备注3轿车、SUV等A级车260元/天超出公里数按0.5元/公里600元/天超出公里数按2.2元/公里,司机每天驾驶时间8小时,超时20元/小时。高速费用按实际发生结算。单租司机,小车司机300元/天。轿车(迈腾、凯美瑞等)400元/天超出公里数按0.8元/公里700元/天超出公里数按2.5元/公里,司机每天驾驶时间8小时,超时20元/小时。商务车(7座)别克GL8等600元/天超出公里数按1.0元/公里800元/天超出公里数按3.0元/公里,司机每天驾驶时间8小时,超时20元/小时。13.服务时间、地点、方式、标准3.1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共三年服务期)3.1.1服务时间:2026年4月3日至2027年4月3日3.1.2在本合同初始服务期届满前,经需方对供方服务质量考核评估为“合格”或以上,且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续签合同的服务价格标准原则上保持不变,但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导致成本重大变化的,双方可另行协商。若需方决定不再续签,应于当期合同届满前至少30日书面通知供方。3.2服务地点:长春院区、范家屯院区3.3服务方式:供应商要在接到需方需求后30分钟内向采需方反馈派车确认结果(车牌号、驾驶员姓名及联系方式、预计到达时间)。若遇高峰时段或多任务并发,优先保障科研用车、紧急会议及外宾接待任务。3.4服务标准:3.4.1供方须按需方所订车型、座位、用车时间,准确及时地派出车辆,需方应至少在出发前提前2小时通知供方派车,以便供方有充足时间能调派车辆准时到达需方指定地点。3.4.2供方提供的车辆必须保证车况良好且无事故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具备齐全的相关手续(年检等相关手续)。3.4.3供方提供的车辆必须及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况良好。3.4.4供方提供的车辆必须保证干净整洁,定期对座垫、靠背等设施清洗、消毒,车辆运行途中应保持换气通风,夏季和冬季根据车内温度情况开启冷气和暖风。3.4.5供方提供的车辆所需维修、燃油(含司机)、保险、保养、洗车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3.4.6供方必须按需方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车辆行驶途中,司机不得吸烟、接打电话,且须保证车内人为噪音较小。3.4.7大型会议活动,驾驶员要统一着装。3.4.8供方须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具备接待外宾的基本礼节。必须注重仪容仪表,言行要文明礼貌规范。4付款方式:按次结算,汇入供方指定账户:供方负责提供发票、合同。5.履约保证金:无6.合同补充条款:6.1车辆需求:6.1.1租赁车型为小轿车、商务车,须符合我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6.1.2租赁车辆必须是能保证安全正常营运,必须具有合法的营运资质和手续,交强险2及各种商业保险齐全,车辆必须购买乘客座位险。6.1.3租赁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必须具备齐全的车辆手续(年检手续、车辆环保手续)。6.1.4租赁车辆需长途行驶时,该车辆必须符合省内、省际长途行驶、运营条件6.1.5需方有权在车辆提供服务前或定期对车辆进行抽检,如发现不符合合同标准,需方有权要求供方立即更换车辆,因此造成的延误由供方承担责任,且不得另行计费。6.2车辆设施配备要求:6.2.1必须配备完整随车工具包,含千斤顶、三角警示牌、搭电线、防滑链,标配安全锤,灭火器。6.2.2必须配备医疗急救箱,医用口罩,含有速效救心丸等常用的急救药品。6.2.3供方提供的车辆必须配备GPS系统并可供需方使用。6.3人员要求:6.3.1供方提供车辆租赁服务时,如有驾驶员需求的,必须提供驾驶员为需方服务。6.3.2驾驶员必须服从用车方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6.3.3供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所租车辆的调度、指挥和协调工作,要在接到需方需求后30分钟内回复安排结果,并确保通讯畅通。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需方用车需要。6.3.4驾驶员必须熟悉行车路线,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能够较好地把控行车时间。6.3.5驾驶员必须确保相关证件真实、有效,且驾驶证符合所驾车型,并无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无吸毒史、无酒驾经历,年龄在30~50岁之间,并具备5年驾龄以上且具备复杂路况,尤其是山区路况驾驶经验。6.4供应商(供方)责任:6.4.1自行支付司机工资,车辆维修费、保险费、汽油费。6.4.2负责支付由本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各项政府税收。6.4.3需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和服务配合不到位的司机,供方应积极配合解决。6.4.4工作期间或工作结束后,因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隔离、封闭性管理等情况,司机及车辆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自行承担。6.4.5需方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不称职的司机,供应商应积极与需方协商解决。6.4.6在工作期间,因供方驾驶员自身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等而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证件,因此造成的车辆、人员和公安交通部门对企业的罚款、赔偿均与需方无关,由供方自行承担。6.4.7因供方造成的交通事故导致乘坐人员伤亡时,供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全额赔付伤亡人员的所有费用。6.5招标单位(需方)责任:36.5.1租赁期间,因需方车辆使用者自身违反交通法规、驾驶不当、出现交通事故、人为损坏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情况,应立即通知供方、交警和保险公司,配合处理事故,承担车辆停运损失(按日租金计算)及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不予赔付的全部损失。6.5.2租赁期间,因需方车辆使用者自身驾驶不当、人为损坏等原因造成车辆轻微划痕/凹陷(不影响使用性能),双方现场确认赔偿金额;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由双方约定的第三方维修厂家评估定价,车辆使用者按评估金额赔偿。6.5.3租赁期间,因需方车辆使用者酒驾、毒驾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情况,应立即通知供方客服电话,需方承担车辆全部损失。6.5.4车辆行驶过程中,因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产生的罚项,由涉事驾驶员自行承担。6.6其他6.6.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根据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30日的,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6.6.2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重大调整,导致本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显失公平的,双方应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根据供方已提供的合格服务进行结算。6.6.3因中标人未能履行上述要求,车辆服务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6.6.4供方必须承诺:成交后,其为用户提供的服务车辆系已购买以下车险的车辆,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200万元以上)、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驾驶人和乘客)、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不计免赔率险及符合营运车辆要求的其他保险险种。中标后,供方应按承诺的险种及保额投保,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需方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供方必须及时负责处理用户索赔事宜。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7.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T8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1本合同书;8.2中标通知书;8.3采购文件及澄清、修改、补遗文件;8.4供方的投标文件及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文件;8.5技术文件等有关资料;8.6合同的附件。上述组成合同的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49.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二份,另一份作为需方向财政相关部门提请付款的凭证。10.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1.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需方:吉林省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新中心)供方:长春市广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1363号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净月大街222号首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人签字首城C-19,20,21号楼115号2-03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2026年4月签字日期:2026年4月3日邮政编码:130033邮政编码:130033电话、传真:0431-87058725电话、传真:13044311397联系人:王曙文联系人:王哲开户银行:建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帐户名称:吉林省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新中心)帐户名称:长春市广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帐号:22050138030009886688帐号:431903289510668附件1:交通事故处理细则附件2: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替换方案5交通事故处理细则本附件为《车辆租赁服务合同》(合同编号:JLJHZB-2025-C0108/1)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附件内容与主合同条款存在不一致,应以主合同条款为准。1.立即停车并设置警示标志驾驶员需立即踩刹车停止车辆,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双闪);若在高速公路或快速路,需在车后150米以外放置三角警示牌;若在普通道路,放置距离为50-100米。2.检查人员伤亡并报警2.1.1驾驶员查看车内及现场人员伤亡情况,若有人员受伤,首先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说明事故地点、伤亡人数及伤情);然后拨打122交警报警,向交警说明以下信息: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型及车牌号、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大致原因(如追尾、变道)。2.1.2驾驶员或当事人须立即拨打供方公司客服电话,说明事故情况(时间、地点、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然后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告知事故信息。供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主动联系保险公司并指导需方用车人进行后续报案、定损等流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延误。3.保护现场并固定证据3.1.1禁止擅自移动车辆(除非车辆停在危险区域,如主干道中央),等待交警到达现场对事故进行责任判定。3.1.2现场照片/视频证据:用手机或相机拍摄至少5张照片(拍摄事故全景、碰撞部位、双方车牌、道路标识、散落物),视频时长不少于10秒,确保画面清晰。4.责任划分与赔偿4.1.供方提供司机的责任划分:司机驾驶时出现交通事故、违章、车辆故障维修由供方负责。4.2供方不提供司机的责任划分:4.2.1需方使用人自身驾驶违反交通法规、驾驶不当、出现交通事故(交警判定为依据)人为损坏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坏,应立即通知供方公司、交警及保险公司,配合处理事故,承担车辆停运损失(按日租金计算)及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不予赔付的全部损失。4.2.2需方使用人自身驾驶不当、人为损坏等原因造成车辆轻微划痕/凹陷(不影响使用性能),双方现场确认赔偿金额;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由双方约定的第三方维修厂家评估定价,车辆使用者按评估金额赔偿。64.2.3需方使用人自身驾驶不当造成违章如闯红灯、超速、违停等)承担责任,需方使用人自行处理罚款和违章扣分。4.2.4需方使用人正常行驶,非人为损坏,造成车辆轻微划痕/凹陷(不影响使用性能),双方现场确认赔偿金额,赔偿金额2000元(含)以下的由供方负责。附件2: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替换方案1.车辆故障、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无法移动(如严重碰撞、刹车失灵、漏油)时,供方救援响应时限如下:1.1长春市主城区范围内:≤2小时到达现场;1.2吉林省内长春市以外地区:≤5小时到达现场。上述时限自供方接到需方有效通知时起算。因不可抗力、极端恶劣天气、重大交通管制等非供方原因导致的延误,不视为供方违约。到达现场后,供方应负责将事故或故障车辆拖离,并立即提供同级别或更高级别的替换车辆,确保需方用车不受影响。1.3当出现车辆故障、交通事故时,需方使用人应立即拨打供方客服电话,说明情况。经双方协商,如需方有急事,可先行离开现场,供方负责提取车辆等后续事宜。1.4需方使用人有责任与供方完成车辆交接,对车况情况进行检验(划痕/凹陷等),如车况有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况下,需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1.5在出车过程中,由于供方车辆自身问题导致需方未完成全程使用,需方只按履约完成程度(实际使用时间)支付租金。2.轻微损伤(如轮胎破损、电瓶亏电),由需方使用人和供方共同协商选择就近维修厂进行维修。7中标(成交)通知书()长春市广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评定,编号为采购计划备-[2025]-20140号-1-JLJHZB-2025-C0108采购文件中的吉林省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新中心)车辆租赁服务-标项2,确定你公司中标(成交),中标(成交)价格为80%。自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前,需按本项目采购文件和你公司投标(响应)文件等约定拟定合同文本(合同格式见采购文件),报我机构项目联系人确认。采购人联系人:朱旭电话:17390037385代理机构联系人:张雪电话:18943981939邮箱:吉林省建宏招标有限公司2026年01月29日1/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租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吉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