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保险服务项目 机动车保险服务 公务用车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盈江县妇幼保健院(盈江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2026)



合同编号:

4533123HT20260047301

合同名称:

关于机动车保险服务的框架协议合同

项目编号:

4533123JH202600473

项目名称:

公务用车保险服务(云NFB172)

采购人(甲方):

盈江县妇幼保健院

供应商(乙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

所属地域:

德宏州

所属行业:

财产保险

合同金额:

5630.96元

合同签订日期:

2026-04-16

合同公告日期:

2026-04-16

代理机构:

进口产品审核前公示:

采购公告(或单一来源审核前公示):

专家抽取记录:

中标、成交公告:

盈江县妇幼保健院关于机动车保险服务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合同附件:

26年云NFB172车辆保险合同.pdf

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合同书投保人:盈江县妇幼保健院被保险人:盈江县妇幼保健院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签订地点:盈江县妇幼保健院签订日期:2026年I二、本合同的构成以下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构成部分1、投保单2、保险单3、特别约定条款三、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同意向乙方进行投保,并对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确定具有选择权;2)单方有向保险人进行保险事故索赔的权利,有权对保险索赔进行监督;(3)甲方有权利对保险合同变更、修改和解除作出有效申请;(4)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甲方应按合同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相关部门的证明和资料;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整车辆信息,并及时向乙方投保;6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保保险人负责承担投保人购买的车辆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维修费用;保险人依据保险单及本合同约定给予赔偿。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项保险内容条款,保险条款详见保险单正本。(2)保险人必须指定专人办理保险业务。(3)承保时保险人必须按合同价款进行出单,同时必须按保险条款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3)保险人应根据合同条款严格履行保险服务工作。四、保险种类与保险条件(一)保险条款乙方经监管部门批复的相关车险条款。(二)投保险种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投保险种根据乙方经监管部门批复的条款名称确定,具体投保险种及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医保医疗费用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及其不计免赔率特约、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其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等。(三)保险期限1、交强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保险期限均为1年。2、商业险:原则上与交强险投保时间保持统一,保险期限为1年。甲方另有要求的依甲方要求办理。在保险期间内,若乙方不能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四)保险费率及计算方法1.保险费率在经监管部门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基础上,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折扣率执行。2.协议期内乙方承诺按照对甲方招标文件里的条件,对甲方保险的车辆商业险,按照所在地行业协会规定的最低自主调节系数执行;交强险的优惠比例根据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确定。3四、投保出单与支付保费(一)保险期内投保车辆乙方承保机构在收到投保人提供的实际投保车辆信息后,确认并在5个日历日内核算完成投保车辆应缴保费,同时制作“缴费通知单”送达投保人。乙方承保机构在核实保费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保单,并将保单正本送达甲方各被保险人(二)保费支付方式采用甲方直接支付方式的应当在验收合格并由双方签署电子验收单后,3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采用财政集中支付方式的应当遵从财政相关规定付款。供应商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芒市牡丹支行账号:2511023719201024942注:乙方在收到甲方每一批付款的同时,应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商业发票。五、理赔服务要求(一)服务措施(1)提供专业保险服务团队。为本项目专门成立“保险领导小组”和现场服务小组”,将最大限度地确保服务承诺的落实和服务项目的运转畅通。(2)“迅速、及时、合理、准确”的理赔服务。接到投保人的报案通知后,保险人理赔服务人员将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做好理赔查勘记录。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或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赔付结案。(3)保险人免费提供代办车辆年检、驾驶证年检、新车落户、交通违章及处理等服务。六、第八条反洗钱条款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5年1月施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有效落实相关反洗钱义务。1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义务,使甲方及所属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够立即从乙方获取客户尽职调查的必要信息、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对于客户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乙方应当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甲方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艺方承担相应责任。2.甲乙双方应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大额可疑交易的报告义务,双方积极协助对方开展大额可疑交易的调查,并依法在必要时尚对方提供国家权力机关调查所需的客户资料信息;乙方及其业务人员以现金方式收取保费的,应当及时将现金投保情况告知甲方;乙方收取客户现金保费达到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的,无论以何种方式与甲方结算,乙方均应当提交大额交易报告。3.为了更好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乙方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必要时甲方向乙方提供协助。4.甲乙双方对获取的资料做好反洗钱保密工作,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5.本协议未规定的其他反洗钱义务,参照法律法规执行;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就甲乙双方反洗钱义务有新规定的,应按照新规定执行。七、客户信息保护4双方合作中若涉及客户信息收集、使用等处理,应确保符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反洗钱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规定要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向客户明示收集、使用及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客户授权同意具体要求如下:(一)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收集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业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处理客户个人信息必须是依据法定义务或履行本协议所必要的行为,并在履行本协议必要范围内收集客户信息。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未经客户授权同意,不得将客户个人信息公开披露,不得转移、出售给第三方。乙双方应当加强对与其合作的其他机构收集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业务活动相关当事人个人信息的行为管控,发现其他机构存在违反协议要求情形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督促纠正,并依法追究该机构责任。(二客户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应符合实现本协议业务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完成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后应及时删除或匿名处理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本合同不生效、无效、终止或被撤销的,乙方应当将客户个人信息返还甲方或予以删除,不得保留。2/3(三)涉及客户敏感信息处理的,应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取得客户的单独同意,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要求。四)乙方应对客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客户信息安全。若乙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客户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同步通知甲方,减轻对客户及甲方的危害。五)乙方应保证客户信息来源合法,提供给甲方的客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客户对其信息提出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要求,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乙双方应及时配合客户进行处理。在先收到客户要求的一另,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六)甲方有权对乙方处理涉及甲方业务及甲方客户个人信息的有关事宜进行监督,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录艺方配合完成涉及客户信息处理的相关事宜。乙方未按照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处理客户信息,给甲方及甲方客户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艺芳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七)乙方应当支持甲方业务经营管理和客户服务活动开展,按照甲方的规定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尔理保险业务,准确、完整收集客户信息并及时传递给甲方,按照甲方客户信息授权使用条款获取客户授权,不得隐瞒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信息,来得阻碍投保人履行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将保险单、保险发票及相关凭证送交投保人。艺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相关客户身份及交易信息等内容。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一切业务资料和宣传资料,不得将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中获得的甲方信息、资料等用于本合同代理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中,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乙方为甲方套户提供产品或服务需使用甲方客户信息时,必须与甲方签订客户信息使用协议。八、争议解决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仲裁机构进行诉讼九、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5甲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签订日期:乙方(公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必构敏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490号电话:0692-812000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芒市牡丹支行账号:2511023719201024942签订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务用车保险服务项目 机动车保险服务 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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