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2026)



一、合同编号: 202604170019HT
二、合同名称: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服务协议
三、项目编号: 0069412821774943491826
四、项目名称: 中南局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
地 址: 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
联系方式:020-86124147
供应商(乙方):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A座7层
联系方式:010-64055959-701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中南局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承担中南地区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86.2万元
合同金额: 186.2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按招标文件要求。履约地点:广州
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4-17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4-17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服务协议.pdf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服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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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服务协议甲方: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乙方: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签订日期:2026年4月17日甲方: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双臣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邮编:510405电话:020-86113833传真:020-86122255乙方: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法定代表人:朱文欣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A座7层邮编:100102电话:010-64055959传真:010-6403271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甲方需对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及服务期限乙方承担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的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一)服务内容乙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局有关规定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甲方辖区内的在建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二)服务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第二条确认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一)经双方协商,本协议服务费用的金额(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陆万贰仟元整,(小写)1,862,000元。产(二)甲方应根据财政预算资金下达情况分两期支付相关款项,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如下:开户名: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账号:11001007400053001439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三)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费用后,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合法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6%)。第三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一)甲方负责购买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服务,并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二)在本协议期内,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对应款项。第四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一)乙方为依法设立、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二)乙方确认其已获得签署本协议的足够信息。乙方进一步确认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协议或与其冲突。(三)乙方的各项财务记录真实可靠。除已经向甲方说明的违约记录(如有)外,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事项,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名单。(四)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缴付相关税、费。(五)乙方向甲方或政府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向甲方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4真实有效。(六)乙方须亲自履行工程监督,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委托或者分包给第三方履行。(七)乙方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及甲乙双方的各项有关安全规定,不得违章操作或滥用权力。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2、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并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由其落实的事项,提供协议实施条件。2、甲方应为乙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专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52、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二)乙方的义务1、乙方为本项目之目的而依据本协议签订的相关文件应当符合本协议的要求。2、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3、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本项目的执行,不会影响到项目实施,且所有费用均用于本项目,并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项目得到顺利实施。4、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5、乙方应建立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进展、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以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6、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7、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协议约定内容相关的审计。乙方应保存与本协议相关的记录和账目,保存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经提前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6所有权检查并复制该等记录和账目。8、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督服务,负责为所属监督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理赔工作。9、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任何时间,不得泄露本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意见。10、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甲方(或项目组)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意见。11、乙方现场监督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安全问题,须及时按程序处理。12、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人员,不得参与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违法违规的活动。13、乙方受委托进行有关工作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建立完善相应的制度。第七条指定人员及联系人(一)指定人员1、甲方指定李莹作为甲方代表,负责与乙方的联络沟通及本协议履行中的各项事宜。2、乙方指定曹庆芳作为乙方代表,负责与甲方的联络沟通及本协议履行中的各项事宜。(二)联系人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7提供资料和发送通知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甲方联系人:李莹乙方联系人:曹庆芳电话:020-86124147电话:010-64055959-7010传真:020-86122244传真:010-64032711邮箱:liying.zn@caac.gov.cn邮箱:siacqf@163.com第八条保密(一)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甲方所代表之政府及项目的所有信息和与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相关的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均属甲方之保密信息。(二)乙方应对该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且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披露、使用、转让、复制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为本协议之履行需要向其工作人员、代理人、贷款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披露的除外。(四)乙方应保证其工作人员、代理人等遵守本条有关保密的约定,且该约定不因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而失效。(五)本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同样具有约束力。保密期限为长期。8第九条不可抗力(一)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履行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不承担赔偿或终止协议的责任。(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对协议履行之影响。(四)如果自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双方不能根据上述规定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单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第十条违约责任(一)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均属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除非本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违约不应成为另一方违约的理由,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继续履行协议的责任。守约一方应尽量减少违约损失。(二)任何一方发生本协议项下违约事件时,主张违约的一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予以改正。收到违约通知的一方应就对方违约通知予以回复,确认是否违约并说明理由。双方9应就违约事实认定及补救措施充分协商,尽可能减少违约损失。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法。(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通过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三)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第十二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如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要求变更、解除本协议或针对本协议项下服务另行签署其他书面协议。(二)非一方原因导致本协议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完全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无法预见的困难,导致协议目的难以实现的,双方可经协商决定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三)如本协议需提前终止或延续,任何一方应提前十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确定终止或延续合同期限。第十三条协议效力(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二)本协议任何条款被主管部门或法院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或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的变化而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该等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效力。(三)本协议在满足下述条件时生效: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四)本协议一式陆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11(本页无正文,为《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服务协议》签署页)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签约日期:20V.4.1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签约日期:2026.4,1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