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办法律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江苏省姜堰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2026)
一、合同编号:JSZC-321204-FW2026-09859
二、合同名称:园区办法律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JSZC-321204-FW2026-09859
四、项目名称:园区办法律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江苏省姜堰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本级)
联系方式:15905263470
供应商(乙方): 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
联系方式: 1381592306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项目名称:园区办法律服务
项目编号:JSZC-321204-FW2026-09859
比选方式: 直选
服务品目: 商务服务/法律服务/其他法律服务
项目预算: ¥30000.0
项目地点: 综合管理部
采购单位: 江苏省姜堰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本级)
联系人姓名: 江苏省姜堰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15905263470
固定电话:
2.合同金额: 30000.0
3.履行时间(期限): 365天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4-0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4-21 09:23
合同.pdf
律法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Taizhoushijiangyanqushengaofalifuwusuo合同书CONTRACTNOTE合同名称:园区办法律服务甲方:江苏省姜堰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乙方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签订日期:2026年4月1日为创造投资环境友好、生态景观优美、配套服务齐全的农业产业园,服务农业项目投资及开发建设,防范法律风险,甲乙双方根据相关规定,就甲方聘用乙方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乙方的服务内容具体包括:1.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行政行为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2.对甲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3应甲方的要求,参与磋商、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4.参与处理涉及甲方尚未形成诉讼或已经形成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5.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维护甲方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甲方机关的合法权益;6.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7.甲方安排的有关工作。第二条乙方委派刁晓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第三条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1.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甲方应当对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3.甲方应当按时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4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5.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第四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1.乙方应尽职完成委托的法律事务,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2、乙方应当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度。3.乙方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4乙方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5.乙方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委托事项等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五条服务期限本合同期限为1年,从2026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第六条顾问费及支付乙方按照《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法律顾问费,双方协商法律顾问费每年为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于2026年12月31日前付清。第七条其他费用的负担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法院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外出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第八条合同的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因乙方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第九条保密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秘密、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第十一条争议的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第十二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合同的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江苏省姜堰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代表人(签字)乙方(盖章):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代表人(签字)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办法律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江苏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