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辆保险 协议车辆保险采购合同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2026)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本级4月车辆保险购买协议车辆保险合同
一、合同编号:20260421HT000002
二、合同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本级4月车辆保险购买协议车辆保险合同
三、项目编号:
四、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本级4月车辆保险购买协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本级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甲1号
联系方式:0951-6669709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开发区支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168号财富大厦11楼
联系方式:1399538991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车辆保险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宁AF90390车辆保险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464.33
合同金额:0.246433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1年,银川市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04-21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04-21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十一、合同附件: 宁AF90390车辆保险的合同.pdf
十二、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本平台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2026年度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投保方: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承保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签订地点:宁夏银川二O二六年二月投保方: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以下简称“甲方”)负责人:高磊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甲1号承保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负责人:梁明裕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120亏甲方为满足车辆行驶安全保障的需要,与乙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氏共和国民法曲》等有关规定,就甲方在乙方处投保事宜,经协冏,达成如下保险合作协议:第一条投保车辆甲方所拥有的或使用的机动车辆(宁AF90390),实际投保车辆以甲方提交的“投保车辆清单”为准。第二条投保险种1、机动车交强险2、机动车商业保险:(1)机动车损失保险(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300万兀(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额5万元第三条保险费率及优惠幅度1、交强险交强险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2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执行费率的浮动。2、商业险乙方承诺商业车险的保险费率按经银保监会批复的商业险保险费率及允许的自主定价区间内执行。乙方采取见费出单的方式,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保险费后出具正式的保险单。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就甲方全额付清保险费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条款交强险的相关内容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执行。商业险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条款(试行)》等其他机动车保险相关条款执行。第五条服务条款1、理赔服务(1)乙方为甲方建立理赔服务VIP绿色通道,保证甲方在理赔服务方面享有VIP服务。(2)乙方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号码:95518。(3)甲方需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通过乙方服务专线向7方报案,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乙方接到甲方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勘杏的应立即指派专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币内应在1小时内,区县应在3小时内到达。(4)乙方接到甲方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业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如保险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甲方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费发票作为赔付依据。10000元以下(含),1个工作日内完成;10000-50000元(含),3个工作日内完成;50000-100000元(含),5个工作日完成;100000元以上10个工作日。(5)对干属干保险责任事故的且乙方收到完整必要的系赔材料并与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后,承诺按下列顶定时限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赔款金额结案时限人民币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1个工作日人民币30000元人民币100000元(含100000元3个工作日人民币100000元以上5个工作日加果7方认可属干保险责任,但乙方与甲方就赔偿金未达成一致的7方应根据被保险人的书面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可确定的损失金额预付赔款。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支付相应的差额。2、增值服务(1)代办审检服务应甲方要求,乙方可以免费提供代办年检、年审、新车入户服务,其中特种车辆由乙方陪同、协助处理,但年检、年审、新车入户所需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客户服务中心可接受此项服务的预约,并根据具体情况向被保险人承诺服务时限,乙方提供服务的时限不得超过甲方提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2)车辆故障救援服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时,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向被保险人提供如下道路救援服务。①单程50公里以内拖车;②送防冻液、搭电;③轮胎充气、更换轮胎;④车辆脱离困境所需的拖拽、吊车。(3)法律援助服务甲方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涉及第三方诉讼的,甲方可向乙方提出法律援助要求,乙方应聘请具有专长的律师提供咨询服务。(4)上门收取理赔资料服务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上门收取理赔资料服务。(5)非事故拖车服务7方免费为甲方投保车辆中的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提供50公里内的非事故拖车服务7次。第六条牛特殊情况处理1、第三方人员伤亡事故(1)乙方安排专人全程协助处理相关事宜,第一时间启动事故处理、开展医药费垫付、人伤调解机制。人伤埋赔人员全程协助进行赔偿处理、医疗垫付等相关事宜。(2)提供小额人员伤害案件快速处理服务。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第三者人员伤亡,需要就近抢救、用于伤者的去病专医,医疗费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乙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2***门为保障道路交通畅通等原因造成事故无现场7方应按***门留存的现场资料,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损失。3、异地出险理赔(1)保险车辆在出单地以外地区发生保险事故,乙万应直接派人或委托有关机构代理勘察现场,并派专人协助出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2)涉及人身伤亡的事故,乙方协助联系出险地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如果需回属地医治的,乙方需协助联系医疗刍数中心接送伤者回属地治疗,并协助联系属地的医了机构接治伤者。4、公估人认定聘任当遇到重大或疑难案件,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乙方需聘请被保险人与乙方都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5、双方/多方事故认定被保险人车辆与其他非同一保险人车辆发生碰撞交通事故时,则视同各方互为第三者。同一被保险人车辆发生互碰事故时,在各自的车损险项下赔付。第七条一般条款1、协议有效期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为壹年,即自2026年2月19日到2027年2月18日(保险期限则以乙方出具的保单记载为准);如果保险合同期限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本协议将继续有效,直至保单涉及的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2、协议的变更、解除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修改或者补充部分的效力优于本协议相关内容。3、保密任何一方应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固定资产状况、财务情况和其他递交时约定为保密信息的资料等)负有永久保密责任,除履行协议义务的必要或有法律、法规应披露的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当赔偿因泄露保密信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更改、解除和终止而终止。4、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甲、乙双方应确保本协议项下,各类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条所指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等。具体如下:1.双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责任和义务。2.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建立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将合作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对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作为合作准入、清退的条件。一方出现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不配合开展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另一方有权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公司合作机构管理黑名单。3.甲、乙双方应按照《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确保从事保险销售的过程中不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方不得在营业网点或者自营网络平台以另一方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保险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保险产品或保险服务进行营销宣传等。4.甲乙双方应按照《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建立适当性管理机制,严格落实监管机构对适当性管理的要求。甲方应具备销售相关产品的资格及落实适当性义务的人员、内控制度、技术设备等条件;应当履行客户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履行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管理相关要求;应当在事前征得客户书面同意后将客户产品适当性评估问卷及结果传输给乙方,评估流程可回溯资料支持乙方调阅。乙方应当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产品分类分级考虑因素等信息;对于保险产品分类分级的结果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对在保险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甲乙双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乙方不得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甲方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6.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示消费者投诉渠道和方式,完善投诉数据统计,妥善对接和处理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保险消费纠纷。就消费投诉,应积极落实首问负责制,在消费者投诉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依法合规开展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避免事态扩大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溯源改进,查找服务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源头上减少消费投诉的发生。对于客户投诉较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保险产品或服务,双方应及时互通消费投诉信息,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包括停止销售或提供服务等。5、违约责任(1)因乙方或其代表违反乙方在本协议中任何义务、陈述或保证而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乙方应赔偿被保险人因此承担或遭受的损失。(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下的内容,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3)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和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协议生效后甲方应按照车辆实际投保时间支付保险费,如保险费用未及时支付造成保单、发票未及时出具等问题由甲方负责。第八条不可抗力1、由于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的情形,致使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不能按照本协议项下之约定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和被保险人,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书面证明,该证明文件应当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2、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双方和被保险人应当协商是否解除本协议或部分、全部免除履行本协议责任,或延期履行本协议。第九条争议解决协议存在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先商议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十条其他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已报批报备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保险单效力优先于本合同。甲方: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签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签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保险 协议车辆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