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保养服务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长宁县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2026)
一、合同编号:SCHT-2026-483846
二、合同名称:长宁县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车辆维修、保养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ZJXD-202604511524483015
四、项目名称:长宁县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车辆维修、保养服务直接选定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长宁县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工管委5楼
联系方式:13440099077
供应商(乙方):长宁县双车道捷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长宁镇天星村7组710号
联系方式:1399091186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1(项)
¥4,500.00
¥4,500.00
-
合同金额: 4,5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6年04月20日至2027年04月20日
履约地点:四川省宜宾市
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4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4月2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长宁县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车辆维修、保养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pdf
长宁县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6年04月21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直接选定合同框架协议编号:SC-KJXY-20250812511524000001征集人: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长宁县分中心入围供应商:长宁县双车道捷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名称:长宁县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车辆维修、保养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CHT-2026-483846甲方:长宁县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乙方:长宁县双车道捷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金额(元):4500.00人民币大写:肆仟伍佰元整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合同标的(1)服务名称:长宁县2025—2026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服务项目基础单价:4500.00元折扣率:60.00%报价单价:4500.00元数量:1服务价格:4500.00元服务内容:1、按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检验,合格后通知托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2、如果维修结果符合托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托修方应予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托修要求,或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托修方应向中标供应商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中标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托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托修方。4、质量保证:维修企业须按照采购人及招标文件等要求,开展包括一级、二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不含保险维修和新购车辆的免费保修项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类车型汽车定点维修厂主修车型不限。中标供应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规范和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信息进-第1页-行维修。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5、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6、修竣车辆出厂后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保证期内由于维修或配件等原因所造成的故障,中标供应商将免费及时返修。经中标供应商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为: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7、定点维修的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事故车辆,维修竣工后实行免费上检测线进行综合检测且合格。8、在定点期限内因维修质量和使用不合格配件,造成的运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负责。9、维修费结算方式:托修方与中标供应商协商费用结算周期和比例(在合同中明确)。费用计算:本次招标的维修费用应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不允许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中标供应商在维修过程中涉及到的五项检测费和县内施救费须全部免费。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1-工时费优惠率),工时单价及工时定额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荐团体标准的通知》中鼓励和推荐使用的《四川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标准》团体标准(T/CQFX001-2024)为标准。原厂配件材料费=原厂配件材料采购价×(1-原厂配件材料优惠率)同质配件材料费=同质配件材料采购价×(1-同质配件材料优惠率)结算时中标供应商应当向托修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格式以托修方要求为准)、维修记录、维修委托单和维修费发票。中标供应商不按要求出具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10、托修方的权利和义务:(1)托修方获得中标供应商优先服务的权利,随到随修,并要求在不超过承诺的维修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委托维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中标供应商违约行为。11、中标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1)中标供应商有权要求托修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2)有权拒绝托修方及托修人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3)为托修方建立汽车维修档案,优先为托修方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委托维修单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12、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机动车。13、不得向托修方或经办人员以任何形式提供好处。14、不得拒绝维修投标文件中已承诺的车型,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将托修车辆转厂维修。15、为托修方提供24小时服务,汽车在长宁县范围内发生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中标供应商应及时进行救援。救援、修复时间:中标供应商承诺在长宁县城范围内30分钟到达,乡镇2小时-第2页-到达,修复时间为:一般故障2小时内解决,特殊故障在当地无法解决的由中标供应商拖回修理。16、长宁县内免费拖车,免出车费抢修。17、每半年为定点维修车辆免费提供以下检测项目:制动、灯光、空调、悬挂振动、车轮动平衡(四只轮胎)、轮胎气压、四轮定位(FMC)(包括检、修工时费)、ABS制动系统抱死系统检测、电控自动变速系统检测诊断、发动机电喷系统检测诊断。18、对不发生材料费的小修、调整和检测免收工时费。19、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等相关行服务标准:1、按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检验,合格后通知托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2、如果维修结果符合托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托修方应予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托修要求,或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托修方应向中标供应商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中标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托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托修方。4、质量保证:维修企业须按照采购人及招标文件等要求,开展包括一级、二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不含保险维修和新购车辆的免费保修项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类车型汽车定点维修厂主修车型不限。中标供应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规范和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信息进行维修。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5、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6、修竣车辆出厂后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保证期内由于维修或配件等原因所造成的故障,中标供应商将免费及时返修。经中标供应商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为: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7、定点维修的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事故车辆,维修竣工后实行免费上检测线进行综合检测且合格。8、在定点期限内因维修质量和使用不合格配件,造成的运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负责。9、维修费结算方式:托修方与中标供应商协商费用结算周期和比例(在合同中明确)。费用计算:本次招标的维修费用应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不允许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中标供应商在维修过程中涉及到的五项检测费和县内施救费须全部免费。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1-工时费优惠率),工时单价及工时定额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荐团体标准的通知》中鼓励和推荐使用的《四川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标准》团体标准(T/CQFX001-2024)为标-第3页-准。原厂配件材料费=原厂配件材料采购价×(1-原厂配件材料优惠率)同质配件材料费=同质配件材料采购价×(1-同质配件材料优惠率)结算时中标供应商应当向托修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格式以托修方要求为准)、维修记录、维修委托单和维修费发票。中标供应商不按要求出具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10、托修方的权利和义务:(1)托修方获得中标供应商优先服务的权利,随到随修,并要求在不超过承诺的维修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委托维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中标供应商违约行为。11、中标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1)中标供应商有权要求托修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2)有权拒绝托修方及托修人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3)为托修方建立汽车维修档案,优先为托修方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委托维修单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12、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机动车。13、不得向托修方或经办人员以任何形式提供好处。14、不得拒绝维修投标文件中已承诺的车型,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将托修车辆转厂维修。15、为托修方提供24小时服务,汽车在长宁县范围内发生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中标供应商应及时进行救援。救援、修复时间:中标供应商承诺在长宁县城范围内30分钟到达,乡镇2小时到达,修复时间为:一般故障2小时内解决,特殊故障在当地无法解决的由中标供应商拖回修理。16、长宁县内免费拖车,免出车费抢修。17、每半年为定点维修车辆免费提供以下检测项目:制动、灯光、空调、悬挂振动、车轮动平衡(四只轮胎)、轮胎气压、四轮定位(FMC)(包括检、修工时费)、ABS制动系统抱死系统检测、电控自动变速系统检测诊断、发动机电喷系统检测诊断。18、对不发生材料费的小修、调整和检测免收工时费。19、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等相关行技术保障: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供应商响应内容:1、按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检验,合格后通知托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2、如果维修结果符合托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托修方应予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托修要求,或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托修方应向我公司提出存在的问题,如我公司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托修方可报请法定检-第4页-验机构进行检查。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托修方。4、质量保证:维修企业须按照采购人及招标文件等要求,开展包括一级、二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不含保险维修和新购车辆的免费保修项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类车型汽车定点维修厂主修车型不限。我公司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规范和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信息进行维修。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5、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6、修竣车辆出厂后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保证期内由于维修或配件等原因所造成的故障,我公司将免费及时返修。经我公司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为: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7、定点维修的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事故车辆,维修竣工后实行免费上检测线进行综合检测且合格。8、在定点期限内因维修质量和使用不合格配件,造成的运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我公司负责。9、维修费结算方式:托修方与我公司协商费用结算周期和比例(在合同中明确)。费用计算:本次招标的维修费用应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不允许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我公司在维修过程中涉及到的五项检测费和县内施救费须全部免费。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1-工时费优惠率),工时单价及工时定额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荐(四川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标准)团体标准的通知》中鼓励和推荐使用的《四川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标准》团体标准(T/CQFX001-2024)为标准。原厂配件材料费=原厂配件材料采购价×(1-原厂配件材料优惠率)同质配件材料费=同质配件材料采购价×(1-同质配件材料优惠率)结算时我公司应当向托修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格式以托修方要求为准)、维修记录、维修委托单和维修费发票。我公司不按要求出具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10、托修方的权利和义务:(1)托修方获得我公司优先服务的权利,随到随修,并要求在不超过承诺的维修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委托维修单”不符,有权要求我公司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我公司违约行为。11、我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我公司有权要求托修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2)有权拒绝托修方及托修人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3)为托修方建立汽车维修档案,优先为托修方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委托维修单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12、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第5页-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机动车。13、不得向托修方或经办人员以任何形式提供好处。14、不得拒绝维修投标文件中已承诺的车型,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将托修车辆转厂维修。15、为托修方提供24小时服务,汽车在长宁县范围内发生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我公司应及时进行救援。救援、修复时间:我公司承诺在长宁县城范围内30分钟到达,乡镇2小时到达,修复时间为:一般故障2小时内解决,特殊故障在当地无法解决的由我公司拖回修理。16、长宁县内免费拖车,免出车费抢修。17、每半年为定点维修车辆免费提供以下检测项目:制动、灯光、空调、悬挂振动、车轮动平衡(四只轮胎)、轮胎气压、四轮定位(FMC)(包括检、修工时费)、ABS制动系统抱死系统检测、电控自动变速系统检测诊断、发动机电喷系统检测诊断。18、对不发生材料费的小修、调整和检测免收工时费。19我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等相关行二、服务时间、地点1.服务内容:详见服务内容。1.服务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365个日历天内。2.服务地点: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工管委5楼。三、验收标准1.验收标准依据采购需求的约定。2.乙方在提交齐全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通过。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友好协商确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验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四、付款方式及时间服务验收合格后,乙方提出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上述资料10天内审查完毕,若未提出异议,应在审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计划支付时间:2026.04.30五、违约责任无-第6页-六、解决纠纷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任意一方可发起纠纷处理流程,由征集人进行协调。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民法典规定申请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七、其他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规及政策另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是否为政府购买服务:是4.其他补充内容:-第7页-甲方(公章):甲方代表:长宁县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甲方联系人:杨静秋联系电话:13440099077单位地址: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工管委5楼2026年04月15日乙方(公章):乙方代表:周杰开户银行: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分理处银行账号:88150120066992230乙方联系人:陶明容联系电话:13990911866供应商所在区域: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银行行号:3146715000192026年04月15日-第8页--第9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维修、保养服务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