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微生物检测试剂耗材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



一、合同编号:11N4250167452026807

二、合同名称:微生物检测试剂耗材的合同(包件十二:通用类微生物培养鉴定试剂)
三、项目编号:310115000260128171043-15310408
四、项目名称:微生物检测试剂耗材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3039号
联系方式:38714688
供应商(乙方):上海峦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雷(男)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1层J1441-1446室
联系方式:5428915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通用类微生物培养鉴定试剂
数量:1.00
单价(元):890453.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详见附件规格型号:详见附件

2.合同金额(元):
890453.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4月2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4月2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微生物检测试剂耗材的合同(包件十二:通用类微生物培养鉴定试剂)(11N4250167452026807).pdf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合同统一编号:11N4250167452026807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监督所)乙方:上海峦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3039号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1层J1441-1446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1805电话:38714688电话:54289157传真:传真:联系人:赵老师联系人:王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微生物检测试剂耗材(包件十二:通用类微生物培养鉴定试剂)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货物、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货物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2.合同价格、交货地点和交货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890453元整(捌拾玖万零肆佰伍拾叁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2.3交货期限:2026年12月31日前交付,具体以采购文件规定为准。2.4交货状态: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出售的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3.3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甲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包装要求5.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6.验收6.1标的物根据合同的规定交付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标的物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标的物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6.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标的物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标的物完全符合验收标准。6.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标的物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6.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标的物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条件:分期付款,(1)合同期限内,甲方根据需要分批次发起采购,乙方根据甲方的采购清单严格按照中标的规格型号进行供货,甲方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本包件中试剂耗材的采购数量,最终根据中标单价*实际数量进行按实结算,采购总额不超过本包件中标总价。(2)合同期内最终结算总价达到本包件中标金额后,本包件合同期即终止。(3)每批订单货到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支付货款。8.伴随服务8.1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一起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8.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9.质量保证9.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涉及、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9.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9.3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贷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4)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货物、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争端的解决14.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4.2调解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14.3如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5.违约终止合同15.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5.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6.破产终止合同16.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7.合同转让和分包17.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8.合同生效18.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盖章后生效。18.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19.合同附件19.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19.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9.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0.合同修改20.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日期: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附件1:验收标准序号验收项目验收方法合格标准1产品外观现场目视全检无破损、变形、锈蚀;包装完好且标识清晰(含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等)2数量核对清点箱数/件数实际到货数量≥合同约定数量,允许±1%合理误差(精密仪器除外)3规格型号对照合同约定参数与产品说明品牌、型号、技术参数与合同完全一致4随货文件检查附带资料如合格证、质检报告、中文说明书(进口货物需原产地证明)5基础功能抽样测试(≥3件)产品性能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附件2:廉政协议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监督所)乙方: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好处费,包括现金、银行卡、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可折算的其他利益。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安排的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甲方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好处费。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甲方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礼物,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或其亲属支付的各种费用。七、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等为缘由,公款宴请甲方工作人员或者安排其外出公款旅游或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八、乙方在业务活动中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协议苗头的,应及时提醒甲方工作人员纠正。九、如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政协议,乙方可向甲方的上级或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十、乙方举报甲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甲方保证乙方不会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十一、若甲方发现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尚未履行完毕的业务合同,因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十二、本协议在甲方与乙方业务交易关系存续期间有效,并作为所有甲、乙双方所签业务交易合同的附件。十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微生物检测试剂耗材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