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通勤车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2026)
一、合同编号: 20260422HT000021
二、合同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2026年通勤车服务项目石嘴山分局2026年通勤车服务项目用车合同
三、项目编号: D640000-20260324110846669
四、项目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2026年通勤车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
地 址: 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简泉农场国道110线K1173+500米处
联系方式:0952-5887189
供应商(乙方):宁夏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地 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东街171号
联系方式:1775232655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通勤车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提供的车辆必须具有道路运输证,必须保证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车内卫生整洁。 (三)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是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且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必须≥200万元;车上每个座位的人员(乘客)承运人责任险必须≥200万元。乙方车辆在使用期间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行驶时,应及时调换其它车辆确保通勤服务正常运行、确保甲方职工按时交接班。 (九)乙方车辆在服务甲方期间,非甲方责任产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80
合同金额: 89.648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期限:2026年4月22日至2027年4月21日。地点:石嘴山市辖区内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下属9个执法大队人员。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4-2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4-22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石嘴山分局2026年通勤车合同.pdf
石嘴山分局2026年通勤车合同.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通勤车服务项目用车合同甲方: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乙方:宁夏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公务用车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供双方共同遵守:一、乙方租赁车辆基本情况乙方提供服务的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国家行业规定的要求,技术性能良好,干净卫生、年检合格、保险齐全。二、服务期限及租赁价格合同执行期限:2026年4月22日至2027年4月21日。1.本合同总费用(含税价):¥****80.00元整(大写:捌拾玖万陆仟肆佰捌拾元整)2.为保证通勤效率,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部分运行线路、车型进行调整,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但是总费用按照中标价格支付不作更改。3.在本合同服务期满当日至甲方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程序下一年度通勤车服务供应商期间,乙方需继续提供通勤服务,期间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协调下一年度中标服务供应商根据乙方实际服务天数进行支付。三、甲方权利及义务1(一)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用车日期、行程、人数,非双方协商决定,不得擅自变更双方约定内容。在包车途中如有线路变更,须征得乙方同意。(二)甲乙双方费用分四次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甲方将根3据乙方驾驶员资质、通勤车辆车况、保险单实际情况,在乙方开始提供通勤服务后的第一个月结束后,待验收合格后,结算第一次费用,支付金额为中标价格的50%,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费用将根据实际运行时驾驶员行车安全、准时准点和服务质量等情况,在2026年7月底,待验收合格后,支付金额为中标价格的30%,2026年9月底,待验收合格后,支付金额为中标价格的10%,2026年11月底,待验收合格后,支付金额为中标价格的10%(三)乙方积极接受甲方的监督及现场检查,配合甲方组织的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四)乙方出现交通安全事故或服务态度恶劣等不良情况,甲方可依据情况扣除部分结余费用,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五)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所提供的车辆的车况要求乙方进行调换,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六)甲方在使用车辆时应遵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甲方员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腐蚀性及剧毒等危险品上车,发现他人有携带此类物品,应立即与司机联系,以便妥善处理。乘车时请在行驶过程中全程配系安全带,车内禁止发生辱骂、斗殴、吸烟行为,如甲方员工因喝酒或身体疾病等发生意外的与乙方无关。(七)乙方在交付包车后,甲方要求退车的,甲方应提前半天告知乙方。2(八)甲方对提供的车辆进行检查核实,如有问题,甲方可拒绝使用,并要求乙方为其调换其它合格车辆。四、乙方权利及义务(一)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全面履行相应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先服务甲方,确保服务质量,圆满完成甲方公务出行服务工作。(二)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提供的车辆必须具有道路运输证,必须保证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车内卫生整洁。(三)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是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且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必须≥200万元;车上每个座位的人员(乘客)承运人责任险必须≥200万元。(四)乙方需具备科学先进的车辆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及自动化管理平台,能通过定位及时查询出车辆位置,可通过平台记录服务车辆行车轨迹、速度等数据。(五)乙方在派出车辆前,需提前一天与甲方明确包车地点、人数、时间和联系方式,并将车号等信息告知甲方。(六)乙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准时交付使用,不得无故迟到,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误甲方行程的,乙方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七)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线路规划形行使,提供职工上下班通勤服务,确保按时到达线路终点。(八)乙方车辆在使用期间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行驶时,应及时调换其它车辆确保通勤服务正常运行、确保甲方职工按时交接!班。(九)乙方车辆在服务甲方期间,非甲方责任产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十)所有车辆过路过桥费、泊车费、日常保养费、燃油费、维修费、年审费、保险相关税金、随车驾驶员工资劳务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权向甲方要求另行追加费用(十一)乙方需提供通勤服务的车辆须为性能良好的营运车辆且车辆状况技术等级满足国家《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十二)乙方车辆驾驶人员应具有5年或5年以上相应车型驾驶经验,安全行驶里程30万公里以上无事故发生,并持有与所驾车辆相符的驾驶证及客运从业资格证,经***门审核无犯罪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保密意识等(十三)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保证派遣合格的驾驶人员及车辆的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如乙方派遣的驾驶人员及车辆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服务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因乙方提供的驾驶人员及车辆设备、设施存在问题致使影响对甲方的服务能力,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五、违约责任(一)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按实际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进行赔偿。(二)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出现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经调查属实,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内暂停其4公务用车出行资格,整改期满后(如整改期超出合同有效期,则整改期至合同有效期满为止)乙方书面申请恢复资格,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取消公务用车出行服务资格。(1)实际使用车辆与提供车辆不相符的;(2)实际使用车辆与公务出行服务合同、结算明细单中填写车辆不符的;(3)提供虚假发票、保险单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按合同承诺服务用车单位的;(5)被用车单位投诉并经甲方查证属实的;(6)不履行招标文件中服务承诺的;(7)超过与甲方议定的价格收费的;(8)违反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六、不可抗力(一)合同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疫情、严重火灾、洪水、风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当面递交给对方。(三)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5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七、增值服务本年度甲方有其他用车需求,均包含在本公司总费用内。八、合同修改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合同终止(一)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乙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二)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2)甲乙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的履行;(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4)乙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无法执行合同,协商又不能解决的,乙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公务出行服务资格,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并向甲方承担壹万元违约金。(1)乙方被用车单位投诉三次,且落实情况属实;违约情节特6别严重的;(2)在实地抽查中发现重大违约违法行为,严重损害用车单位利益或政府采购形象的;(3)乙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存在虚假承诺情形,在本合同签订后被甲方发现的;(4)乙方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向甲方申报,已不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的;(5)乙方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相关部门处理并经甲方核实后认定的;(6)发生事故后,乙方未能按照《服务企业保险及风险承担承诺书》中的承诺为用户进行理赔的。十、纠纷解决方式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附件:通勤车行驶线路甲方盖章(签名):乙方盖章(签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2006年4月21日签订日期:2026年4月2日7①大武口区至各执法大队通勤服务线路一:大武口至惠农片区(执法一、二、七大队),预计每周往返三次;线路二:大武口至石炭井(执法三大队),预计每周往返三次;2线路三:大武口至平罗片区(执法四、五、六大队),预计每周往返三次;线路四:大武口至陶乐片区(执法八、九大队),预计每周往返三次;线路五:“流动治超稽查队”无固定目的地,预计每周往返两次。②各执法大队至银川通勤服务线路六:惠农片区至银川,预计每周往返三次;线路七:石炭井至银川,预计每周往返三次;线路八:平罗片区至银川,预计每周往返三次;线路九:陶乐片区至银川,预计每周往返三次;线路十:“流动治超稽查队”至银川,预计每周往返两次。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通勤车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