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选择保险服务机构采购合同公告(淮安市医疗保障局2026)
一、合同编号: JSZC-320800-JZCG-G2026-0011002
二、合同名称: 淮安市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选择保险服务机构合同
三、项目编号: JSZC-320800-JZCG-G2026-0011
四、项目名称: 淮安市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选择保险服务机构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地 址: 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
联系方式:051783998006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地 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20号(除第二层、第六层)
联系方式:1801207707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淮安市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选择保险服务机构(第二标段)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淮安市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选择保险服务机构
主要标的数量:1444605人/年
主要标的单价:0.41
合同金额: 0.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3年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4-2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4-22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第二标段.PDF
第二标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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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委托承办合同甲方:淮安市医疗保障局住所地地址:淮安市生态文旅区翔宇南道1号联系电话:0517-83998006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20号联系电话:0517-8375099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医保发(2019)96号)、《关于印发淮安市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淮医保发(2019)53号)、《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淮人社发(2014)179)等有关文件规定,甲方与通过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选定的乙方经过协商,本着平等协作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如下合同:一、委托事项()甲方为淮安市市本级、开发区、淮安区的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委托乙方承办,参保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符合大病保险制度规定的医疗费用,乙方按淮安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参保人提供有关服务,并赔付参保人。(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支付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他费用由甲方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政策和协议规定,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金额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计算结果确定,根据系统中结算日期为准统计应支付的大病保险费用金额。参保人发生的应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甲方统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二、服务期及服务地点服务期: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三个保险年度。服务地点:由甲方指定。三、大病保险保费(一)保费标准:2026年度全市承办大病保险保费标准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每年110元,职工大病保险每人每年90元,大病保险参保人数以当年度实际缴费人数为准。2027-2028年全市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标准按照甲方根据全市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及相关政策测算调整执行。(二)保费拨付:每年初,按甲方确定的筹资标准和年初参保人数确定当年度预付大病保险保费金额,年终按当年度实际筹资标准和缴费人数为准结算大病保险保费。保费按两个自然月拨付一次,甲方于每年度双月份的20日前向乙方拨付上个月和拨付当月的大病保险保费,如每年2月20日前拨付1至2月份保费,4月20日前拨付3至4月份保费,以此类推。(三)保费赔付:乙方于每年度单月份的20日前向市本级及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前两月实际发生的大病保险费用,如壬每年3月20日前赔付1至2月份大病保险费用,5月20日前赔付3至4月份大病保险费用,以此类推。年终,甲方按合同约定与乙方决算。四、甲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应协助提供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赔付及核查所需的相关资料。依托“江苏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提供必要的信息或授予乙方必要的医疗费用查询审核权限。(二)甲方为乙方进驻医疗机构完成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核查工作尽可能提供支持。(三)乙方若对“江苏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计算结果或对甲方审核的费用等有异议,可向甲方申请复核,甲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四)甲方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就医管理、待遇结算等政策发生调整时,及时告知乙方。(五)甲方将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业务委托淮安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办。五、乙方权利与义务(一)乙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和投标承诺提供相应的服务。(二)乙方须为承保标段内的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不低于每3万参保人员配备1名具备医学类、财务、计算机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其中医学类占比不低于50%)共计49人(配备人员所依据的参保人数以2026年1月底参保人数为准,其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933864人、职工大病保险510741人,合计1444605人);在此基础上,乙方按照投标承诺(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中“3、商务部分”“(7)增值服务”条款的相关要求)另外配备3名合署办公人员。乙方提供相匹配的办公设施及交通工具,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合署办公,办理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赔付业务,协助、参与城乡居民和职工医保运行监管,并保证人员的稳定性,人员更迭率不得高于30%。(三)乙方负责安排以上49名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参保社会保险并支付工作人员相关费用。乙方在按照不低于每3万参保人员配备1名工作人员的基础上,按照投标承诺另外配备的3名合署办公人员的人员成本不纳入大病保险合作经办人员成本,由乙方自行承担,与大病保险合作经办人员执行同等人员费用标准。乙方同时承诺,以上工作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且不得以甲方或甲方关联单位的名义从事活动。乙方负责聘请专家、落实异地调查人员和相关费用等。(四)乙方有关机构必须与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合署办公,共同制定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在甲方的指导下开展医疗服务监管等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甲乙双方汇报。(五)乙方应安排工作人员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包括协助审核参保人员身份、告知参保人员权益和义务以及医疗服务合规性核查等。通过监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缓住院率增长趋势,实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六)乙方应加强异地就医管理,实现异地就医人群全覆盖和就医费用真实可靠。乙方应提供其全国机构网络及第三方网络作为异地调查延伸支持。乙方应对每一位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实地核查,对在参保地外所发生的可疑案件、大额案件逐一进行核查,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七)乙方自中标之日起一个月内,确保乙方信息系统与“江苏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现对接进行数据传输。乙方因经办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所需要的信息系统及医疗费用智能审核系统开发和同硬件投入费用、与“江苏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对接的相关费用,以及108今后因政策调整所需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乙方自身的系统开发、接口改造及硬件投入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八)乙方在赔付保费的同时向甲方提供与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确认赔付的报表等材料(确认赔付报表需经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乙方每季度甲方提交基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分析当期基金收入、支出等基金运行情况,以及案件调查审核材料、出险原因、拒赔情况、医疗费用分析及甲方需要的其他数据情况等,按年度提交总结报告。(九)乙方办理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业务时出现新情况或遭遇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甲方。(十)甲乙双方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管理知识等培训,以利于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效衔接。(十一)合同结束或提前终止前已发生但未结算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甲乙双方应协商有效办法,落实结算责任,保障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权益。(十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保险合同业务转让转包给任何第三方。(十三)甲乙双方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收入、赔付情况等按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医保等部门的监督。(十四)如保险期限结束,甲方尚未招标确定新的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公司,乙方需继续帮助甲方做好大病保险衔接工作。六、甲方建立对乙方的考核机制(一)甲方通过建立投诉受理渠道、日常抽查、政府审计、考核等多种方式定期对乙方提供的经办服务、理赔情况、财务核算以及基]金管控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乙方签署本合同后视同00认可,考核结果与履约保证金的返还额度挂钩。(二)甲方有权邀请相关专业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组成考核小组对乙方相关工作进行评价,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本合同履行情况、理赔时限情况、业务经办及服务质量情况、稽核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医疗费用管控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制度建立完善情况、团队建设及人员管理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乙方须积极配合。七、风险调解机制(一)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风险调节机制。(二)合同期限内,每个保险年度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盈利率和亏损率(绝对值)均为1%。若当年度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盈利率大于1%,则超出部分须返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基金;当年度亏损率(绝对值)小于1%(含)以内的部分,亏损额全部由乙方承担;当年度亏损率(绝对值)在1%(不含)至5%(含)之间的部分,由商保机构(乙方)承担该亏损率区间内实际亏损额的30%,大病基金承担该亏损率区间内实际亏损额的70%;当年度亏损率(绝对值)在5%(不含)以上的部分,全部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职工大病保险基金中支付。盈利率或亏损率计算公式为:[(大病保险金-大病保险项目的管理成本-被保险人的赔付款)/大病保险金]x100%。八、管理成本(一)管理成本包含人员成本和综合管理成本。(二)本项目大病保险经办配备服务力量49人,按承担的业务工作量、服务标准等核定,人员成本每年叁佰肆拾叁万元整(¥3,430,000.00),本合同期内共计壹仟零贰拾玖万元整i(¥10,290,000.00),用于保障服务实施的相关经费。在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基金结算时,根据业务工作量增减、业务经办及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调整。(三)综合管理成本指除去除人员成本以外的全部管理和服务的费用(指完成该服务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入、办公费、培训费、计提工会费、交通工具、材料费、维保费、合理利润、税收等相关的所有费用)。本合同期内综合管理成本经招标确定为0.41元/人(三年)。九、履约保证金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向采购单位缴纳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履约保证金。2、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可以是人民币形式(银行本票、汇票、支票、电汇),或银行保函、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或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3、乙方选取银行保函、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或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等形式的向采购人缴纳的,如保函(担保、保险等)的约定期到期但乙方履约仍未结束的,乙方须进行续保。4、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5、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履约保证金在服务合同期结束并开展考核后依据考核结果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交纳信息:开户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分行账号:488458223969十、保密条款用:日常工作中涉及的参保人私人信息、住院信息等个人基本资料,545乙方工作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由于乙方工作人员泄露参保人员信息造成的相关后果,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一、违约责任(一)如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职责,工作不实,导致人情案、假案、错案发生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追回,如不能追回,由乙方负责全额退还。因上述情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信访事件,或造成甲方败诉案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二)乙方因违反合同约定或违背投标承诺,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就违约情况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三)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职责的,甲方有权按照考核办法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四)乙方利用专业技术和行业信息优势之便,故意隐瞒和掩盖自身过失,违背投标承诺和未尽义务,甲方均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索取赔偿,且不受合同时效的限制。(五)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向承保标段内的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和赔付大病保险费用。如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影响了参保人权益,情节严重的,甲方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能,停止支付尚未支付的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费和履约保证金,并报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六)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变化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章任。(七)乙方经办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业务时发生的错误、违规行为,即使在本合同终止后,被第三方审计、纪检等部门审查发现因乙方疏忽等造成的错误、违规等情况的,责任仍由乙方承担(具体责任由第三方审计、纪检等部门确定)。(八)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九)在服务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向乙方书面下达整改通知,并要求乙方在一个月内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和投标承诺的;(2)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未建立与经办服务配套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风险管控措施的;(3)乙方资金使用不符合财务规范要求,或专项审计中发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4)乙方未在承诺的服务时限内完成经办服务,或者未在规定的理赔时限内完成结算和赔付,情节严重的。本项目其他未提及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如没有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则按行业标准执行)标准的要求。(十)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反洗钱监测。十二、合同纠纷处理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除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合同生效及其它(一)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二)合同如有变动,必须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更改。(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十四、送达条款本合同中甲乙双方注明的住所地地址,即为双方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日常邮寄材料、仲裁、诉讼使用)。如一方有更改,需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以双方预留的地址为准,退回或拒收即视为送达。十五、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采购文件、要约文件和响应承诺文件、合同附件及《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方:甲单位盖章:代表签字:签订日期:乙、方张横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签订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选择保险服务机构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