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企业自行监测质控采购合同公告(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2026)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一、合同编号:11NB1A36717020261001
二、合同名称:2026年平湖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企业自行监测质控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330482265030010000006-JXMYZFCG-2026-003
四、项目名称:2026年平湖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企业自行监测质控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
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2号楼
联系方式:0573-85061585
供应商(乙方):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
地址:亚太路705号9F
联系方式:0573-8258268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6年平湖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企业自行监测质控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396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2.合同金额(元):396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4月1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4月2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PDF
合同.PDF
2026年平湖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企业自行监测质控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服务)一、通用必备条款部分合同编号:明扬代(2026)第003号政府采购计划(预算)确认号:平财采确[2026]419号预算金额:40万元项目编号:330482265030010000006-JXMYZFCG-2026-003项目名称:2026年平湖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企业自行监测质控项目采购人(以下称甲方):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代理机构:嘉兴市明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2026年平湖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企业自行监测质控项目采购结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组成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5(1)本合同文本;(2)采购文件与采购响应文件;(3)中标通知书;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必须为书面形式。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须提供以上(1)、(3)两项,如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须提供代理协议,合同如有变更的,须提供变更协议。第二条合同标的与相关属性1、本次采购的是2026年平湖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企业自行监测质控项目。2、乙方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口是否3、本合同项下产品属于(可多选):环保产品;口节能产品;口进口产品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合同项下总价款为(大写)叁拾玖万陆仟圆(¥396000.00元)人民币,分项价款见“价格清单”(如有)”12、本合同总价款是乙方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包括项目所需的人员服务费、技术咨询费、设备设施费(包括办公、交通和生活等设备设施)、专家评审费、管理费、利润、保险、税费、风险等乙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酬金。3、本合同付款方式为以下第(2)项:(1)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系甲方自行支付,付款程序为(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须财政直接支付,付款程序为根据财政部门审批支付程序:(3)其他方式:4、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付款进度按招投标文件规定,未规定时按以下第(2)项支付:(1)一次性付款:乙方合同履行达到(条件)时,一次性付款;(2)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并具备实施条件后支付贰拾柒万圆(¥270000.00元)人民币,项目全部完成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并经甲方验收确认后支付剩余合同金额。第四条履约保证金按以下第2项处理:1、本项目设置履约保证金,乙方应于(时间)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元(本合同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并顺利交接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2、本项目不设置履约保证金。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6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或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确有特殊情况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意。第六条合同的转让与分包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和分包,部分指标如需分包,必须经采购方书面同意。第七条争议的解决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仲裁委员申请仲裁。第八条合同备案及其他2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份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份由嘉兴市明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存档。二、特殊专用条款部分第一条服务内容及范围按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内容要求执行。第二条服务要求按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内容要求执行。第三条合同金额3.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叁拾玖万陆仟圆(¥396000.00元)。3.2该价格已包括项目所需的人员服务费、技术咨询费、设备设施费(包括办公、交通和生活等设备设施)、专家评审费、管理费、利润、保险、税费、风险等乙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酬金。第四条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并具备实施条件后支付贰拾柒万圆(¥270000.00元)人民币,项目全部完成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并经甲方确认后支付剩余合同金额。第五条项目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服务期满后根据甲方对乙方的考核评价、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情况,由甲方决定是否续签合同,按浙财采监〔2021)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合同可续签一次。)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彭强辉第七条技术资料7.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向甲方提供有关项目的成果资料。7.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第八条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乙方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乙方需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第九条转包或分包39.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9.2本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分包,部分指标如需分包,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9.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十条服务质量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标准提供服务,确保工作质量。项目组开展工作活动时,相关人员意外风险等责任由乙方负责10.1甲方将对本项目服务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乙方人员日常工作不到位、不达标或有违约现象,将依据合同约定,作出相应的违约处理与处罚。10.2乙方应为投入本项目服务的人员缴纳五险一金,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人员在岗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发生自身的人身伤亡,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和道义上的责任,甲方不负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费用。10.3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与聘用人员发生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调解与处理,甲方不承担责任。10.4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配备人员。如确需更换的,应征得甲方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条件。第十一条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时,甲方有权从服务费中扣除相应款项;如甲方书面通知要求改正二次乙方仍不执行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12.2如果乙方逾期提交服务成果的,则乙方应当承担以本合同总服务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2.3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出现错误等质量问题,产生不良后果的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服务费的5%计算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2.4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12.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与受质控的企业有任何不正当的关系,不得接受受质控企业任何好处及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宴请、回扣、好处费、礼品等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乙方应承担违约金(按总服务费的100%计算)。12.6甲方根据情况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的服务费按实际工作量计算服务费。第十三条不可抗力413.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1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四条争议解决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第十五条其它15.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15.2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招标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方式作为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5.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15.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两份分别交嘉兴市明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存档和平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备案。15.5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授权书、服务方案、设备清单与报价表、中标通知书等均为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甲方: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乙方: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2号楼地址: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705法定(授权)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汕定(投权代表人或主要要商高项目负责人:签字日期:2026年4月16日签字日期:206年月16日)价人人人合同鉴证方:嘉兴市明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证日期:2076.41652026年平湖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企业自行监测质控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服务)一、通用必备条款部分合同编号:明扬代(2026)第003号政府采购计划(预算)确认号:平财采确[2026]419号预算金额:40万元项目编号:330482265030010000006-JXMYZFCG-2026-003项目名称:2026年平湖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企业自行监测质控项目采购人(以下称甲方):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代理机构:嘉兴市明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2026年平湖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企业自行监测质控项目采购结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组成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5(1)本合同文本;(2)采购文件与采购响应文件;(3)中标通知书;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必须为书面形式。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须提供以上(1)、(3)两项,如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须提供代理协议,合同如有变更的,须提供变更协议。第二条合同标的与相关属性1、本次采购的是2026年平湖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企业自行监测质控项目。2、乙方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口是否3、本合同项下产品属于(可多选):环保产品;口节能产品;口进口产品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合同项下总价款为(大写)叁拾玖万陆仟圆(¥396000.00元)人民币,分项价款见“价格清单”(如有)”12、本合同总价款是乙方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包括项目所需的人员服务费、技术咨询费、设备设施费(包括办公、交通和生活等设备设施)、专家评审费、管理费、利润、保险、税费、风险等乙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酬金。3、本合同付款方式为以下第(2)项:(1)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系甲方自行支付,付款程序为(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须财政直接支付,付款程序为根据财政部门审批支付程序:(3)其他方式:4、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付款进度按招投标文件规定,未规定时按以下第(2)项支付:(1)一次性付款:乙方合同履行达到(条件)时,一次性付款;(2)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并具备实施条件后支付贰拾柒万圆(¥270000.00元)人民币,项目全部完成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并经甲方验收确认后支付剩余合同金额。第四条履约保证金按以下第2项处理:1、本项目设置履约保证金,乙方应于(时间)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元(本合同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并顺利交接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2、本项目不设置履约保证金。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6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或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确有特殊情况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意。第六条合同的转让与分包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和分包,部分指标如需分包,必须经采购方书面同意。第七条争议的解决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仲裁委员申请仲裁。第八条合同备案及其他2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份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份由嘉兴市明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存档。二、特殊专用条款部分第一条服务内容及范围按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内容要求执行。第二条服务要求按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内容要求执行。第三条合同金额3.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叁拾玖万陆仟圆(¥396000.00元)。3.2该价格已包括项目所需的人员服务费、技术咨询费、设备设施费(包括办公、交通和生活等设备设施)、专家评审费、管理费、利润、保险、税费、风险等乙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酬金。第四条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并具备实施条件后支付贰拾柒万圆(¥270000.00元)人民币,项目全部完成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并经甲方确认后支付剩余合同金额。第五条项目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服务期满后根据甲方对乙方的考核评价、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情况,由甲方决定是否续签合同,按浙财采监〔2021)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合同可续签一次。)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彭强辉第七条技术资料7.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向甲方提供有关项目的成果资料。7.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第八条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乙方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乙方需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第九条转包或分包39.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9.2本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分包,部分指标如需分包,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9.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十条服务质量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标准提供服务,确保工作质量。项目组开展工作活动时,相关人员意外风险等责任由乙方负责10.1甲方将对本项目服务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乙方人员日常工作不到位、不达标或有违约现象,将依据合同约定,作出相应的违约处理与处罚。10.2乙方应为投入本项目服务的人员缴纳五险一金,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人员在岗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发生自身的人身伤亡,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和道义上的责任,甲方不负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费用。10.3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与聘用人员发生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调解与处理,甲方不承担责任。10.4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配备人员。如确需更换的,应征得甲方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条件。第十一条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时,甲方有权从服务费中扣除相应款项;如甲方书面通知要求改正二次乙方仍不执行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12.2如果乙方逾期提交服务成果的,则乙方应当承担以本合同总服务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2.3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出现错误等质量问题,产生不良后果的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服务费的5%计算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2.4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12.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与受质控的企业有任何不正当的关系,不得接受受质控企业任何好处及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宴请、回扣、好处费、礼品等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乙方应承担违约金(按总服务费的100%计算)。12.6甲方根据情况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的服务费按实际工作量计算服务费。第十三条不可抗力413.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1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四条争议解决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第十五条其它15.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15.2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招标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方式作为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5.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15.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两份分别交嘉兴市明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存档和平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备案。15.5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授权书、服务方案、设备清单与报价表、中标通知书等均为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甲方: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乙方: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2号楼地址: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705法定(授权)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汕定(投权代表人或生要要商高项目负责人:签字日期:2026年4月16日签字日期:206年月16日)价人人人合同鉴证方:嘉兴市明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证日期:2076.416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企业自行监测质控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嘉兴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