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涵闸巡查养护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临港新片区生态环境绿化市容事务中心2026)
一、合同编号:2026-00386
二、合同名称:一线大堤专用岸段和东滩排水涵闸巡查养护项目
三、项目编号:310000000260206175910-00315108
四、项目名称:一线大堤专用岸段和东滩排水涵闸巡查养护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临港新片区生态环境绿化市容事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
联系方式:021-68286556
供应商(乙方):上海城投兴港市政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亿平(男)
地址:
联系方式:021-5809093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一线大堤专用岸段和东滩排水涵闸巡查养护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9122652.8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要求:确保一线大堤专用岸段和东滩排水涵闸相关设施安日常管理规范、运行安全,土地和设施设备等资产安全完整不受侵害。
2.合同金额(元):
9122652.8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临港新片区,详见合同正文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4月2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4月2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3e67f176e6204c3797fff976ffc74605.doc.pdf
一线大堤专用岸段和东滩排水涵闸巡查养护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2026-00386项目名称:一线大堤专用岸段和东滩排水涵闸巡查养护项目合同双方:甲方(委托人):上海市临港新片区生态环境绿化市容事务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邮政编码:201306电话:021-68286556传真:021-68286556联系人:和永杏乙方(受托人):上海城投兴港市政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A楼6115室邮政编码:201306电话:021-58090939传真:021-58090939联系人:黄通思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账号:3105016636000999988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1.1合同1.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1.2“合同金额”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服务对价;1.1.3“服务”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1.1.4技术规范、规定、规程、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是指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5已标价设施设备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乙方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设施设备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6其他合同文件(如有):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2.1“甲方”系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1.2.2“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1.2.3监理人:是指甲方为履行本合同委托的承担本合同养护维修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应当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国家、上海市建设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资信登记的专业监理企业,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监理业务。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专业项目或工作,并与乙方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1.2.5甲方代表:是指由甲方任命并派驻养护维修现场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行使甲方权利的人。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乙方任命并派驻养护维修现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2.7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养护维修现场进行监理的总负责人。1.3养护维修作业和设备1.3.1养护维修作业: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承包范围对应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工作,包括日常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专项养护维修等。1.3.2日常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是指为保障设施干净整洁、完好无损和正常安全运行而采取的常规养护措施,简称日常养护(运维)。1.3.3专项养护维修:是指对于工程量较大、超出了日常养护维修范围,但尚未达到大中修规模的维修项目,简称专项运维。1.3.4养护作业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临时设备和材料。1.3.5养护作业基地:是指用于养护维修作业的场所,以及作为养护维修作业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甲方提供、乙方自有或租赁的场所。1.4相关费用1.4.1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4.2日常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经费:以下简称日常养护运维经费,是指甲方指定乙方用于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及运行管理的经费,包干使用;如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按监督检查考核办法进行处理并扣减经费。1.4.3年度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经费:以下简称年度养护运维经费,是指当年度日常养护运维经费和专项运维经费的总和。1.4.4暂估价:是指甲方在养护设施设备量清单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单价、专项作业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5其他1.5.1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养护维修作业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以及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5.2标准和规范1.5.2.1适用于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养护维修作业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另行约定。1.5.2.2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甲方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1.5.2.3甲方对养护维修作业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另有约定外,应视为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3本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二、合同主要要素2.1项目服务内容及范围本项目为一线大堤专用岸段和东滩排水涵闸巡查养护项目,完成临港大堤、东滩四期大堤、奉贤大堤、大治河南岸2座出海涵闸及相关设施养护和巡查管理工作。2.2合同金额:人民币玖佰壹拾贰万贰仟陆佰伍拾贰元捌角(¥9122652.80元)。实行质量目标控制下的总价包干(如考核不合格可按考核办法进行处理)。2.3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期限三年,采取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分三个年度分别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本次合同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2.4服务地点:临港新片区2.5履约保证金:不收取。2.6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3.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3.2本合同书;3.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4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3.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及其中的采购需求;3.6已标价设施设备量清单;3.7技术规范;3.8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四、服务质量、权利瑕疵担保、验收及监督考核4.1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4.1.1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当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4.1.2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乙方的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按照最新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4.1.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上海市之有关规定。4.1.4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依照甲方要求提供其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便于甲方的监督检查。4.1.5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符合其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4.1.6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乙方所提供的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4.1.7养护维修质量标准应当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养护维修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4.2质量保证措施4.2.1甲方的质量管理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养护维修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4.2.2乙方的质量管理乙方按照有关约定向甲方和监理人提交养护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养护维修质量文件。对于甲方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乙方有权拒绝实施。乙方应对养护维修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养护维修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有关规范和操作规程。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对材料、设备以及养护维修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乙方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甲方的要求,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取样试验、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4.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甲方授权对养护维修作业过程、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乙方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4.3不合格养护维修作业的处理4.3.1甲方有权对养护维修质量不符合要求、养护维修考核不合格、养护维修安全不合格等情况根据监督检查考核办法进行扣分,考核不合格的扣除相应养护经费;单项作业考核不合格按监督检查考核办法扣除相应养护经费。4.3.2甲方可委托养护监理人对设施设备结构维修、路面维修、附属设施设备维修等内容按养护维修质量要求进行专项检查。对于因养护维修质量不到位引起的设施病害,将按考核办法进行处理。4.4权利瑕疵担保4.4.1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4.4.2乙方保证在提供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4.4.3乙方保证其提供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4如所提供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5检查和验收4.5.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4.5.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4.5.3针对本合同项下乙方需提供的所有服务,甲方将根据本合同附件《履约验收方案》明确的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进行验收。4.5.4甲方将依据上述验收方案,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工作。甲方应在验收开始前至少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验收的具体时间、地点及验收人员名单,以便乙方做好相应准备。乙方应积极配合验收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文件资料。4.5.5甲方应在验收完成后15日内向乙方出具《履约验收书》。若验收结论为合格,则视为乙方已完全履行相关合同义务;若验收结论为不合格,则甲方应在《履约验收书》中详细说明不合格项,乙方应在15日内进行整改或重新提供,整改或重新提供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自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中予以抵扣所受到的损失直至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依据合同条款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整改或重新提供后仍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或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重新提供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同时保留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4.5.6甲方在约定的验收时间到期、且经乙方书面催告15日后,仍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或不验收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合同有质量保证期约定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4.6监督考核4.6.1甲方对乙方合同期限内的养护维修作业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具体办法、标准详见附件。4.6.2监督检查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惩罚措施,且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费用,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法律责任。4.6.3甲方依照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本合同及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安全、文明作业、内业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监督检查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养护维修管理要求响应情况、路面清扫质量、设施设备保洁质量、设施设备维修质量、排水设施养护质量、机电设施养护质量、内业资料、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交通保障等内容。4.6.4甲方根据监督检查考核办法发现乙方存在养护维修作业不规范、养护维修质量不符合要求、养护维修安全不合格等情况,按监督检查考核办法标准进行扣分,并扣除一定养护经费;单项考核条款不合格按监督检查考核办法扣除相应养护经费。4.6.5监督检查考核办法参见附件《考核管理办法》,甲方有权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国家、行业、地**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最新文件、甲方管理需要作出相应调整。五、养护维修作业基本要求5.1设施设备5.1.1设施设备的确认5.1.1.1合同正式履行前,甲方应组织监理人、乙方对设施设备量进行现场确认,明确乙方养护维修的设施设备范围。5.1.1.2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量与现场实际存在差异的,乙方应以现场核实的设施设备为管养范围。5.1.1.3乙方养护维修的设施设备如与其他第三方养护维修的设施设备存在相互依附、交叉或重叠的情况,乙方应与其他第三方互相配合养护维修好各自设施设备,并明确各自养护维修的范围、职责、安全生产责任界面等事项。5.1.2临时接管和移交5.1.2.1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设施设备的临时接管或移交,甲方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好设施接管或移交手续,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5.1.2.2发生设施设备临时接管的,乙方应在接管手续办好后立即开展养护维修作业,养护维修标准、质量等与原设施设备一致,相关费用按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办理。5.1.2.3发生设施设备临时移交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好设施设备临时移交手续,并重新界定乙方的养护维修范围;对临时移交的设施设备,乙方也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移交部分设施设备量的日常运维经费甲乙双方协商处理。5.2安全文明生产作业5.2.1乙方应遵循国家、行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文明作业的要求,加强和做好安全文明养护、维修施工管理工作,并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5.2.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5.2.2.1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养护维修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养护维修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甲方、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5.2.2.2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实施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养护维修作业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乙方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5.2.2.3乙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和组织管理网络,设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对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进行现场监督;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制要求将安全责任分解。5.2.2.4乙方在养护维修作业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法律,严格遵守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积极主动落实安全文明及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严格履行甲方关于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文明生产方面的规定。5.2.2.5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配备专职安全员,建立安全养护、维修和动用明火申请批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经监理人或取得主管单位、部门批准后,送甲方备案。5.2.2.6乙方法定代表人应与养护维修项目部、项目部与下属各责任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确定职责、明确责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十天不少于一次。5.2.3治安保卫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养护作业基地、道班房等设施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甲方和乙方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和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养护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甲方和乙方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甲方和乙方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2.4文明作业乙方在养护维修作业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养护车辆规范行驶。养护维修作业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作业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合同附件中明确。在养护维修作业完成、开放交通之前,乙方应当从养护维修作业现场清除乙方的全部养护车辆、机械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乙方可在甲方指定的地点保留乙方履行后续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养护作业设备和临时工程。5.2.5紧急情况处理在养护维修作业实施期间发生危及设施设备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乙方进行抢救,乙方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甲方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乙方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养护工期由乙方承担。5.2.6事故处理养护维修作业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和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甲方和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5.2.7安全生产责任5.2.7.1甲方的安全责任甲方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由于甲方原因在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由于甲方原因对乙方、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5.2.7.2乙方的安全责任(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同时严格执行甲方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乙方应根据本项目的实际安全作业要求,编制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后14天内,报监理人和甲方批准。该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养护维修作业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作业方案,养护维修作业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作业步骤和危险性较大的养护维修作业应编制专项养护维修作业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乙方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甲方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监理人和甲方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乙方违约,应按相关违约条款的约定办理。(2)乙方应加强养护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它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登高、高空作业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作业管理。(3)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乙方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4)乙方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乙方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5)乙方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甲方承担责任。(6)由于乙方原因在养护维修作业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甲方、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7)在通航水域养护维修作业时,乙方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养护维修作业水域安全。(8)在整个养护维修作业过程中对乙方采取的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甲方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如因乙方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此导致的索赔、损失补偿、罚款、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乙方承担。5.3职业健康5.3.1劳动保护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养护维修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乙方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乙方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养护维修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乙方雇用人员在养护维修作业中受到伤害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乙方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养护维修作业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5.3.2生活条件乙方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5.4环境保护乙方应在养护维修实施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养护维修作业现场环境。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乙方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养护维修作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养护维修作业量由乙方承担。5.5应急管理5.5.1乙方应根据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和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安全、车辆牵引、恶劣天气应急抢险、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交通保障封道、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保障等内容。5.5.2乙方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领导体系、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措施、临时交通组织方案、保障措施(包括应急人员、物资、机械设备、资金等)等内容,并报送甲方、监理人进行审核。乙方应主动与公安交通、消防、医疗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与各个相关部门进行及时联系并快速处理。5.5.3乙方应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安排专职人员,监测、收集各类信息;一旦发生突发性的紧急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接受甲方的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完成好应急抢险和交通保障工作。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须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上报各类信息,做好首报、续报、终报;应当实事求是,不得瞒报、谎报和拖延不报。5.5.4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和养护维修管理实际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抢险物资、设施设备,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对于甲方提供的应急物资、设施设备,乙方应妥善保管、定期接受监理人和甲方的检查。所有的应急物资、设施设备应当用于应急抢险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扣除违约金、并在监督检查考核中进行扣分。5.5.5乙方为应急管理需要所做全部工作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日常运维经费中;对于发生的特别重大、无法采取常规应急手段进行处理的突发事件,产生的费用双方可以另行协商。5.5.6乙方应制定详细完整可行的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设施抢险、防汛防台、消防抢险、交通事故救援、紧急保障等,应急救援路径应清晰,能快速到达突发事件现场。乙方应按要求配置好应急人员和车辆设备,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围封工作;应急救援人员须熟练掌握各项应急救援技能,定期组织技能培训和演练、演习。5.5.7乙方应确保应急抢险救援设施设备的功能完整,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时应做到快速响应、及时联系公安交通、消防、医疗等单位;快速启动应急设施设备,特别是紧急启用逃生通道、消防设施、排水设备等紧急救援设施设备;组织有序救援,做好交通保障工作。5.6养护维修作业周期和计划安排5.6.1本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周期以本合同主要要素中约定的期限为准。5.6.2乙方应编制详细的养护维修作业计划报监理人、甲方审核,并负责向公安交通、路政等行政执法单位办理相应手续。5.6.3养护维修作业准备5.6.3.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关于本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手册,养护维修工作手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设施基本概况;(2)养护维修工作大纲;(3)设施设备养护维修工作标准;(4)拟投入养护维修的管理、技术人员及劳动力安排;(5)拟投入养护维修的车辆、养护机械设备等;(6)养护维修质量保证措施;(7)应急抢险工作预案;(8)安全、文明养护维修作业和环境保护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5.6.3.2乙方应按照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的承诺向甲方递交一份为履行本合同与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一致的养护作业机械设备量清单(包括车辆、养护作业机械设备等)以及一份人员进场计划,并注明岗位、资格、经历等。5.6.3.3乙方应及时与公用事业、路政管理、交警、消防、治安等部门建立联系,获得必需的相关许可、批准、办理证照,并承担所有的费用。5.6.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养护维修作业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甲方和乙方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异常恶劣的气候导致无法正常作业;(2)其他由双方另行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滑坡、火山活动、火灾、洪灾或洪水、海啸、台风或旋风、飓风、风暴、闪电或其他恶劣天气条件、核和压力波或其他自然或物理灾害。乙方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开展养护维修作业,并及时通知甲方和监理人。5.7养护材料、设施及设备5.7.1甲方供应养护材料、设施及设备甲方自行供应养护材料、设施及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养护材料、设施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乙方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供应养护材料、设施及设备进场。甲方提供管理用房、道班房等养护作业基地和设施设备的,乙方还应根据甲方指示和项目实际需求自行解决其它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用房、道班房和设施设备的所有养护维修作业需要的设施设备;甲方不提供部分管理用房、道班房等养护作业基地和设施设备的,乙方应根据甲方指示和项目实际需求自行解决所有养护维修作业及运行管理需要的设施设备。养护作业基地应保持环境整洁和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做到各项规章制度上墙,加强日常管理,张贴各类警示标识、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做到安全用气、用电,节约用水。严禁消防通道堆物、电线私拉乱接等行为。室外保持良好整洁的环境,做到场地平整,无污水、垃圾等。机械设备的停放应划出固定的区域,采取防尘措施。材料堆放应有专用仓库或场地,环境应满足材料存放要求。对于甲方提供的养护作业基地和设施设备,乙方应当用于设施的养护维修,不得挪作他用,并且维护好这些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和使用功能完善。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管理用房、道班房等养护作业基地按原样交还给甲方。5.7.2乙方采购养护材料、设施及设备乙方负责采购养护材料、设施及设备的,应按照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养护材料、设施及设备质量负责,养护材料、设施及设备不得侵犯第三人在先权利。合同约定由乙方采购的养护材料、设施及设备,甲方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甲方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乙方有权拒绝,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养护维修作业设施设备。进入养护维修作业场地的乙方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乙方更换合同约定的乙方设施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乙方使用的养护作业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养护维修作业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设施设备,乙方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养护维修作业工期由乙方承担。5.7.3养护材料、设施及设备的接收与拒收5.7.3.1甲方应按约定的内容提供养护材料、设施及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甲方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人养护材料、设施及设备到货时间,乙方负责养护材料和设施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甲方提供的养护材料、设施及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甲方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约定办理。5.7.3.2乙方采购的养护材料、设施及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乙方应在养护材料、设施及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乙方进行永久设施即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养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养护材料或设施、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乙方采购的养护材料、设施及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时,乙方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养护材料、设施及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养护材料、设施及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养护工期,由乙方承担。5.7.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养护材料、设施及设备5.7.4.1监理人有权拒绝乙方提供的不合格养护材料或设施、设备,并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养护工期由乙方承担。5.7.4.2监理人发现乙方使用了不合格的养护材料、设施及设备,乙方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养护材料、设施及设备。5.7.4.3甲方提供的养护材料、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并可要求甲方更换(无论是否已经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养护工期由甲方承担。六、服务费用的支付6.1合同金额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金额见本合同主要要素,乙方完成及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与标准的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应承担的各项税负)均包含在合同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6.2付款方式6.2.1日常养护运维经费支付合同签订后完成一个季度的工作量后,提交符合要求的付款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5%;完成三个季度的工作量后,提交符合要求的付款资料后10个工作日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5%;剩余合同金额25%的尾款于履约完毕并全部通过采购人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6.2.2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应与投标时填报的税率保持一致。6.2.3甲方有权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国家、行业、地**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最新文件、甲方管理需要对考核办法作出相应调整。6.3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6.4结算要求及费用调整(1)日常养护运维作业应当达到本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和工作量,费用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日常养护运维经费。除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因素、招标(采购)文件或合同中另有约定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管理要求的外,日常养护经费为固定包干价格,不做任何调整;甲方不会因乙方在投标报价时的遗漏和疏忽而调整日常养护运维经费,且不免除日常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费用内规定范围、内容和要求的任何责任、义务、风险;合同执行期间,日常养护经费不随有关定额数据的变化和因招标(采购)文件中的设施设备量清单与本合同签订之日的实际设施设备量数据存在差异而调整。(2)合同服务期限内,若因设施设备量增减所发生的养护经费变化小于等于本合同总价的5%时,合同总价不作调整;若因设施设备量增减,增减的经费大于本合同总价5%且小于等于本合同总价的10%时,则在合同总价中加上增减的设施设备量的养护费用;增加的经费大于本合同总价的10%时,增加部分另行招标。(3)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在甲方组织的综合考评或某项养护维修作业考核不合格的,未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或工作量,甲方将按监督检查考核办法进行扣分并扣除相应养护经费。(4)所有养护运维作业均如实计量考核、按规定支付,如因客观原因导致日常养护运维工作要求或范围与招标文件(采购文件)不一致、日常养护运维经费出现结余等情况,甲方可根据委托的监理人计量考核结果和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开展其他养护运维工作,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落实。(5)若因实际需要增加部分工作量的,则须征得甲方或其委托的监理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认可。七、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八、双方权利义务8.1甲方代表甲方指定和永杏(联系电话:68286556)为派驻本项目设施养护运维作业现场管理的甲方代表。甲方对甲方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甲方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负责对本养护(运维)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检查与管理;协调作业现场及外部有关事宜。甲方代表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甲方有关的具体事宜。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更换甲方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撤换甲方代表。8.2甲方人员甲方应要求在养护维修作业现场的甲方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乙方免于承受因甲方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甲方人员包括甲方代表及其他由甲方派驻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开展相关工作的人员。8.3甲方的权利8.3.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检查和监督乙方的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等情况,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8.3.2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通知乙方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8.3.3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或相关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8.3.4当甲方认定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与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如对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8.3.5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要求。8.3.6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内根据养护维修作业的实际需求向乙方发出提供服务的指示或要求,乙方须遵照甲方的指示或要求执行。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鉴于目前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甲方根据实际运维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开展智慧化管养和信息化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立数字化模型和档案、前端感知设备开展巡查、在养护作业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装置、养护作业现场或设施出现病害影响安全运行的部位采用视频监控实现可视化控制等措施或方法,并及时将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养护运维作业过程等信息数据上传到甲方指定的信息管理平台,乙方应积极落实并承担相应费用。(2)如根据监理人实际计量结果,发生日常养护运维经费结余等情况,甲方将予以扣除;或根据设施设备实际运行情况,甲方有权指令乙方对其日常养护运维工作不足或不到位的情况重新进行养护运维。(3)如有需要,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银行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资金监管,保证养护运维经费的合理使用。8.3.7甲方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由于乙方人员不足而无法完成合同内工作内容时,有权要求乙方增加相关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辞退或更换因处理事务不当、不称职或是疏忽职守造成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员工。8.3.8甲方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内搭建、陈列或批准搭建、陈列通告、标识或其它装置,不影响乙方合同履行的,无需事先经过乙方的同意。8.3.9如果乙方未在合同履行开始日提供服务或者未按本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在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利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接管上述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和项目,同时不影响乙方的其它合同责任,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8.3.10甲方可以根据有关考核办法对乙方开展的养护维修作业进行考核,如发现乙方开展的养护维修作业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有权作出处理。8.4甲方的义务8.4.1甲方应当在合同履约中,督促、协调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第三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单位)协同乙方办理有关服务事项。甲方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负责协调、转达及资料转送,但并不成为甲方当然的义务。8.4.2甲方应为乙方开展养护维修作业提供必要的基础准备,包括部分养护作业基地、道班房、应急设备等。8.4.3甲方应最迟于养护维修作业开始日期7天前向乙方明确养护维修作业设施、现场和工作范围,并办理好相关交接手续。8.4.4甲方应及时对乙方提交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批准,阶段或年度养护维修作业完成后,应及时组织考核、评价。8.4.5甲方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年度养护(运维)经费。8.4.6甲方应鼓励乙方自行研究开发智慧化管养等有利于提升管养水平及设施安全运行的各种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甲方应创造各种条件予以支持。但乙方不得擅自在养护设施上试用新技术、新方法或新工艺,需先经监理人审批同意(必要时需经第三方机构论证)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8.4.7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5乙方项目负责人8.5.1乙方指派刘大超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7301709255)。项目负责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甲方和监理人。乙方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8.5.2乙方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正常养护维修作业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8.5.3乙方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乙方公章或其授权的管理机构章,并由乙方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8.5.4乙方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人,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约定的职责。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乙方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5.5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乙方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甲方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乙方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甲方。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约定的职责。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5.6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三个月以上未开展养护运维工作或停止养护运维工作致使乙方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者乙方有正当理由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经甲方批准后可以更换,乙方无需缴纳违约金。8.5.7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在正式更换前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8.6乙方人员8.6.1乙方应在合同正式履行前,向监理人提交乙方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乙方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8.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乙方应派遣或雇用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8.6.3乙方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乙方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如确认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甲方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乙方擅自更换上述人员或上述人员无故不到位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8.6.5尽管乙方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如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乙方和抄送甲方。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8.7乙方的权利8.7.1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8.7.2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8.7.3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得到甲方必要的支持,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8.8乙方的义务8.8.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养护维修作业技术标准、规范,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服务活动负责。8.8.2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本合同约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8.8.3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8.8.4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但下例情况不视为乙方违约:(1)非乙方的行为、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8.8.5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和收据等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8.8.6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乙方应承担责任。8.8.7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和该项目的实际操作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8.8.8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乙方也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8.8.9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或职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九、保密及廉洁条款9.1保密9.1.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类信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的约定中穷尽。9.1.2甲乙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条款,视为双方已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透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述应当保密的信息。9.1.3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9.1.4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9.1.5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9.2廉洁9.2.1乙方应当守法诚信,保证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不得与甲方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9.2.2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乙方亦不得向甲方提供或报销前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若甲方工作人员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或发现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前述原则的行为,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举报的,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甲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9.2.3乙方承诺并且确认,违背本条款的廉洁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十、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属10.1知识产权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乙方就此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10.2所有权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除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外,乙方需要查阅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以查阅与其有关的材料(应对乙方保密的材料除外)。十一、违约责任11.1甲方违约11.1.1甲方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甲方违约:(1)除合同规定外,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补偿。(2)甲方提供的养护维修作业材料、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甲方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3)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养护维修作业的。(4)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5)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甲方发生除本项第(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通知,要求甲方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暂停养护维修作业,并通知监理人。11.1.2甲方违约的责任甲方应承担因其违约给乙方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养护工期,并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也可另行约定甲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1.1.3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乙方按第11.1.1项〔甲方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养护维修作业满28天后,甲方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1.1.1项〔甲方违约的情形〕第(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1.4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乙方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养护维修作业的价款;(2)乙方为养护维修作业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养护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乙方撤离养护现场以及遣散乙方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乙方的其他款项;(6)因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15条〔争议解决及管辖、送达〕的约定处理。11.2乙方违约11.2.1乙方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乙方违约:(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养护材料和设备的;(3)因乙方原因导致养护维修作业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乙方违反相关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养护维修作业现场的;(5)乙方未能按养护维修作业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6)乙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对设施病害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甲方要求进行修复的;(7)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乙方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1.2.2乙方违约的责任(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除合同规定或甲方确定同意延期提供服务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应从服务费用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五(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达到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实赔偿,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因乙方服务能力、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向乙方追回已付合同款项及追索最高为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20%)的违约金。(4)因乙方原因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前述第(3)条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5)合同履约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变动在合同中承诺的主要服务人员的、就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进行转让或分包的、擅自中止合同履行的、履约过程侵害了包括甲方在内任何人合法权益及其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的违约情形,将按照前述第(4)条的违约责任处理,情况严重者(如:未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1.2.3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出现第11.2.1项〔乙方违约的情形〕第(7)目、第13.1.1.1项、第13.1.1.3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甲方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合同部分或全部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甲方有权使用乙方在养护维修作业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设施、乙方文件和由乙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另行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甲方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1.2.4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7.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乙方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乙方已提供的养护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赔偿因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损失范围包括甲方依照第13.1.1.2项约定寻求替代履行所产生的费用;(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养护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甲方和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甲方和乙方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15条〔争议解决及管辖、送达〕的约定处理。11.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甲方,乙方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甲方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十二、不可抗力12.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2.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如黑客攻击、系统崩溃、互联网灾难等)。不可抗力发生后,甲方和乙方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7.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15条〔争议解决及管辖、送达〕的约定处理。12.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和监理人,并在1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2.4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EMS证实。12.5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2.6如不可抗力延续超过45日以上(含本数)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并应尽快达成协议。12.7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2.7.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2.7.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养护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属于甲方的材料和设备的损坏,以及因甲方设施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如管养设施已投保,则优先通过保险进行赔付);(2)乙方养护作业设备的损坏,以及因乙方设施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3)甲方和乙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养护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养护工期,由此导致乙方停止养护维修作业的费用损失由甲方和乙方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应当支付的工人工资由甲方承担;(5)乙方在停止养护维修作业期间按照甲方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设施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2.8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2.8.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14天或累计超过30天的,甲方和乙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7.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甲方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乙方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乙方为养护维修作业订购的并已交付给乙方,或乙方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甲方要求乙方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乙方撤离养护维修作业现场以及遣散乙方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乙方的其他款项;(6)扣减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2.8.2其他约定(1)乙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及时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2)乙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可抗力依然持续存在,乙方不因此向甲方做出赔偿,除此情况外,合同中的其它约定仍然生效。(3)如不可抗力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存在,甲方有权提前七天发向乙方发出提前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通知一旦发出,本合同即终止。(4)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致使本合同未能全面履行的,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十三、合同终止、中止、变更13.1合同终止13.1.1违约终止合同13.1.1.1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供。(2)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服务。(3)如果乙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4)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5)如果乙方因未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相关处罚,从而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6)如果乙方因安全生产措施不力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工伤事故。(7)如果乙方年终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且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费用,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法律责任。13.1.1.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另行购买与未提供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另行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3.1.1.3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法律责任。13.1.2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或丧失清偿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被有关部门列入执行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等情形),视为乙方已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赔偿与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及追讨损失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3.1.3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或延迟履行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利益损害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仍应就已履行部分进行费用结算。13.1.4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如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政策管理性调整或年度预算调整而造成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或续签的,本合同即终止。13.1.5合同终止前的工作(1)在合同终止至少两个月前,甲方或由甲方指派人员开展相关检查工作,检查范围包括合同所有服务范围,乙方应为甲方或甲方指派人员提供协助或设备,以完成交接的准备工作。(2)在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安全有序地撤离本合同区域,并按甲方的移交计划将所有设施交接给甲方或甲方指派人员,同时移交相关资料、甲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和相关设施。对于因乙方自身失职、恶意行为或违规运行而造成的对甲方财产的损失应按甲方要求予以更换或维修;对于未经甲方书面许可自行对本合同设施范围内的设施和建筑做出的更改或附加的应按要求恢复原状;同时应移走本合同设施范围内的所有的乙方财产以及不需要移交给甲方的物品。13.2合同中止13.2.1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合同。13.2.2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中止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13.3合同变更13.3.1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3.3.2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四、合同转让和分包本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十五、争议解决及管辖、送达15.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15.2合同当事人就争议自行和解的,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5.3合同当事人就争议请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的,调解达成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5.4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15.5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十六、其他16.1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后生效。16.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并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16.3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签约各方:甲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附件:履约验收方案一、验收组织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验收主体上海市临港新片区生态环境绿化市容事务中心二、验收方式与程序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参加抽查检测□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否抽查比例/被破坏的检测产品处理方式/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分期验收履约验收时间合同期满验收程序甲方组织对项目进行考核验收三、验收内容与标准序号验收环节验收内容验收标准1现场检查现场设施设备养护情况《上海市海塘管理考核办法》2内业检查台账资料整理情况《上海市海塘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排水涵闸巡查养护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