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电动平衡车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



一、合同编号:11NMB2F3067X20261802

二、合同名称:2026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除湿机和干鞋器、成品油和车用尿素快速检测、建筑材料、电动平衡车)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000000260214179404-00332947
四、项目名称:2026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除湿机和干鞋器、成品油和车用尿素快速检测、建筑材料、电动平衡车)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301号
联系方式:021-64220000
供应商(乙方):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柳娜(女)
地址:苏州市漕湖街道协兴街6号
联系方式:0512-6659185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电动平衡车
数量:1.00
单价(元):5985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电动平衡车,抽查批次数:7批次。服务要求:见招标文件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服务标准:见招标文件

2.合同金额(元):
5985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4月2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4月2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2026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除湿机和干鞋器、成品油和车用尿素快速检测、建筑材料、电动平衡车)的合同(11NMB2F3067X20261802).pdf

2026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除湿机和干鞋器、成品油和车用尿素快速检测、建筑材料、电动平衡车)合同(包4)合同统一编号:11NMB2F3067X20261802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301号邮政编码:200032电话:021-64220000联系人:郎敏斐乙方: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院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漕湖街道协兴街6号邮政编号:215100电话:0512-66591857传真:0512-66591813联系人:刘义开户银行:工行苏州阊胥路支行账号:110217060920098135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根据2026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除湿机和干鞋器、成品油和车用尿素快速检测、建筑材料、电动平衡车)项目的中标结果,由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院有限公司为中标方(乙方),承担本项目监督抽查技术服务。经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项目概况项目名称:2026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除湿机和干鞋器、成品油和车用尿素快速检测、建筑材料、电动平衡车)项目内容:序号货物名称及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1电动平衡车;服务范围:电动平衡车,抽查批次数:7批次。服务要求:见招标文件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服务标准:见招标文件1.005985059850.00合计(元)59850.00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万玖仟捌佰伍拾元整第二条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第三条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伍万玖仟捌佰伍拾元整(¥59850元)本合同价格包括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人工费、材料费、税费等全部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第四条项目成果及资料归属1、所有提交给甲方的项目成果资料及相关服务文件,包括为履行项目范围所编制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测报告、抽查结果分析报告等资料,都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在提交给甲方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2、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第五条甲方的义务1、负责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提供开展监督抽检工作的外部条件。2、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工作有关的资料。3、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考核和验收。第六条乙方的义务1、甲方的相关要求按期完成相关技术服务工作。2、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保证项目进度和工作质量,并满足甲方验收相关标准。3、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资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配套技术服务,包括不限于承办质量分析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制作视频和微信宣传素材、开展抽查结果(含消费提示、科普)曝光宣传等。4、项目完成后,应按照规定配合甲方或按甲方委托要求进行样品处置具体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5、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6、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服务范围和内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第七条甲方的权利1、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甲方认定乙方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方串通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条乙方的权利1、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2、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方提出与本服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第九条甲方的责任1、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相应损失。2、甲方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乙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第十条乙方的责任1、乙方的责任期即本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2、乙方的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乙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赔偿款在合同款中扣除。3、乙方对甲方或第三方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承担责任。4、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第十一条人员要求1、参加本项目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2、参加本项目的试验人员的配置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书和试验服务组织实施方案一致。第十二条乙方服务工具要求1、乙方应配备中标项目所需的足够数量的检测设备。甲方不需向乙方提供。2、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第十三条保密要求1、由甲方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乙方时,均不得泄漏给除甲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乙方。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3、乙方实施项目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第十四条验收1、任务完成后,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任务委托书等相关要求,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及成果按《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要求进行验收。2、乙方服务应响应及时,成果可靠。不符合甲方要求时,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完成整改。第十五条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方按照采购付款流程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50%的款项;乙方服务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50%的款项。2、支付款项前乙方应配合提供以下单据:(1)双方合同复印件和项目委托书;(2)发票;(3)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争议解决办法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七条风险责任1、乙方应按承诺完成本项目,出于自身财务、技术、人力等原因导致项目失败的,应承担全部责任。2、乙方在实施试验过程中应对自身的安全生产负责,若由乙方原因发生的各种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八条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可在支付合同余款中扣除合同价款千分之一。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作成果质量低劣,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应继续完善相关工作,其费用由乙方承担。3、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文件不符合质量要求,必须在甲方提出要求后7天内无条件修改,其费用由乙方承担。4、若甲方发现乙方派出的检验服务人员或提供的检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在3天之内按要求派出人员或提供满足投标文件承诺的检测设备,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5、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应当按照《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逾期利息或违约金。6、如果甲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甲方需承担乙方及其团队成员在此期间产生的工资、保险和其他福利等损失。第十九条其他1、本合同与本项目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如有抵触之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026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除湿机和干鞋器、成品油和车用尿素快速检测、建筑材料、电动平衡车)项目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通知;(2)投标文件;(3)任务委托书;(4)本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或修正文件。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盖章认可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经双方签字后,可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乙方(签章控件):法定代表人:曹柳娜(女)合同签订点: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fcg.sh.gov.cn)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电动平衡车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