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涉案车辆拖曳、停放保管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026)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天心、雨花片区涉案车辆拖曳、停放保管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服务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天心、雨花片区涉案车辆拖曳、停放保管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服务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12250007-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一路2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金盾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311号富兴世界金融中心T3栋写字楼41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天心、雨花片区涉案车辆拖曳、停放保管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服务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天心、雨花片区涉案车辆拖曳、停放保管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服务
其他交通运输、仓储服务
详见招标文件
项
1
6871200
合计金额小写: 68712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陆佰捌拾柒万壹仟贰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本合同服务内容包括:
(1)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涉案车辆的拖移、保管服务。
(2)因交通管理需要的拖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抗灾救灾、全市性的综合整治、救援清障的拖移服务。
(3)拖移值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早晚高峰、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抗灾救灾、全市性的综合整治等的拖移值守服务。
(4)交通违法滞留车辆处置服务。
2、服务范围
(1)天心区、雨花区等各个辖区范围内。
(2)原特勤(天心、雨花片
区)、机动、环城等大队辖区范围内。
(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有必要的长沙市辖区范围内其他区域
。
3、本合同服务期限两年,合同一年一签,本次为第二个年度服务合同。服务费用按单价据实结算,总额封顶,6871200元/年,13742400元/两年。
4、单价计算标准如下:
项目
类型
单价限价
(元)
折扣率
结算单价
(元)
单位
数量
拖移
费
电动自行车
/
摩托
车
25
81.8%
20.45
元/辆·次
1
小型汽车
135
110.43
元/辆·次
1
中型汽车
162
132.52
元/辆·次
1
大型汽车
180
147.24
元/辆·次
1
停放保管费
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4
3.27
元/辆·次
1
小型汽车
10
8.18
元/辆·次
1
中型汽车
18
14.72
元/辆·次
1
大型汽车
27
22.09
元/辆·次
1
拖移值守费
50
40.90
元/小时
1
4.1中标金额应为完成上述所规定服务内容的全部工作所发生的服务费,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中标金额包括在提供拖移服务及车辆保管所需的
一切人员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各种加班费、误餐费、各种社会保险、食宿与交通、设备及工具、器材、服装、安全、管理费用、
税费、利润、拖车费、油费、维修费、场地使用费、车辆保管费(当事人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及时领取车辆部分除外)等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
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停车场要求
1.1.1停车场选址要求
1.1.1.1乙方需在天心、雨花大队辖区范围内分别建立停车场。须场地选址合理,地址位于相应勤务大队行政管辖区域内,有公共交通到
达,不得选取靠近山区、水源附近有山体滑坡或淹水可能的场地。辖区场地分别位于长沙市天心区中意路与055县道交叉口,面积35亩;长
沙市雨花区井湾路685号,面积35亩。场地面积及所在区域应充分满足车辆管理工作需要并全部用于建设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若停车场
面积不足以满足扣留车辆需要,乙方须无条件新增停车场或新增临时停车场,新增停车场须符合场地建设标准的要求并经过甲方审批才能投
入使用。因场地面积和使用时限未能满足甲方工作需要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响应,造成甲方工作无法开
展的,甲方有权自行租用场地,租用涉及费用由乙方承担。以上场地除满足天心、雨花等相应大队的交通警察执法所涉车辆停放及保管外,任一
场地还须为原特勤、原机动、原环城等大队提供交通警察执法所涉车辆停放及保管。
1.1.1.2停车场场地的变更、新增都要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才能进行。因场地、人员、设施设备等数量、面积和使用时限未能满足甲方需求
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1.1.1.3乙方为本项目购置或租赁的场地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买断服务,不得为甲方以外单位提供车辆保管等服务。
1.1.2停车场规范性建设要求
1.1.2.1场内建设
1.1.2.1.1停车场须统一形象建设,由乙方统一制作经政府职能部门(如发改委)审核同意并报甲方备案后的收费提示、投诉电话、取车流程
等标牌标识,公示上墙;所有场地需有围墙进行四面封闭,所有停车场需安装足够的夜间照明设备(即高位探照灯),且照明设备能覆盖整个
停车场区域。
1.1.2.1.2停车场须具备通路、通水(上水、下水)、通电、通讯、场地平整和围墙全围蔽条件,保障停车场内安全;无尖锐建筑废物(钢筋、
铁钉、砖角等)、无较大坑洼,停车场需要交通便利,能满足大型拖、吊车进出方便;具备完备的技防、消防和照明设施;场地不发生内涝
现象。
1.1.2.1.3每个场地应配备足够的遮雨棚及车罩、帐篷,用于防护零部件缺失或损坏的车辆漏水受损。
1.1.2.1.4场地周边应尽可能设置清晰的指示路牌,以方便群众前往办理业务。
1.1.2.2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乙方停车场配备相应消防设备设施,所投入消防设备设施数量及质量均须达到消防要求。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
和消防要求进行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更新和增加,所提供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必须能满足甲方的实际工作需要,甲方不再支付费用,服务期
内因消防、安全生产等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1.1.2.3监控设备:乙方须在停车场建设内部监控系统,按实际需要安装枪型摄像机和球型摄像机,有条件可以安装高楼高清摄像机,确保
停车场全覆盖无监控死角,并按甲方要求接入甲方指定的平台,乙方应保证场内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甲方可随时通过平台查看场内情
况及视频回放,同时,乙方须负责建设相关后台设备,上述建设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配备的电脑终端、网络通讯费、日常维护费用均由
乙方承担。
1.1.2.4保险要求:乙方须为各停车场购买公众责任险及停车场的附加险,且保险理赔时限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持续有效。
1.1.3停车场安全性建设要求
1.1.3.1乙方为停车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停放在站内的车辆要做好防火、防潮、防水、防盗、防雷击、防灾(洪水、台风等自然灾
害)、防事故(人为破坏等)等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服务措施。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1.3.2停车场要求场地平整,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不得出现排水不畅及水淹的情况。车辆能满足按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拖移车辆实行
分区、分类、分期停放,严禁车辆码堆停放。交通事故车辆停放区域需设置封闭空间对需鉴定车辆进行特殊保管。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车
辆,或者车辆价值较高的车辆,停车场应妥善保管。所有车辆经过停车场工作人员检验,并如实记录好进场前情况后才能入场。停车场严禁
停放载有危险化学物品及违禁物品的车辆,如果涉案车辆有载货物或贵重物品的,乙方须在该车辆入场前,要求并督促车主及时转运,不允
许货物或贵重物品在停车场过夜。
1.1.4停车场服务性建设要求
1.1.4.1停车场对外开放工作时间执行7*24小时制度,应安排工作人员值班随时接收和放行车辆。
1.1.4.2停车场内应设置办公区、员工生活区、保安室、接待大厅、会议室、卫生间等满足工作需求的区域;且每站需配置一台固定电话或
移动电话和满足工作需求的电脑装备。
1.1.5停车场保密建设要求
乙方工作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出售、泄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扣车辆、涉及人员及物品信息和其他警务信息等,不得向任何人通风报信,不
得利用工作平台或系统违规查询信息,不得利用信息牟利,所使用计算机必须做足安全措施防止资料泄露,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人员配置要求
2.1乙方要为本项目提供相应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6人,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驾驶人员,车辆保管人员,管理人员及外勤作业人员等。所有人
员(包括日后新增或替换的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并经甲方审核后才能上岗。包括但不限于培训、休检、社保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2乙方要保证停车场执行7*24小时响应制度。安排足量的工作人员值班执勤,满足工作需求。每台车外出作业时配备作业人员,夜间要保
证正常的工作需求。乙方必须根据甲方实际需求,对停车场人员人数和工作种类进行增加或变更,因人员数量、工作内容变更后无人员胜
任等原因未能满足甲方工作需要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3乙方应在支队设立调度运维保障组,人员不少于1名。上述人员在支队提供工作日驻场服务,并根据甲方安排开展本项目相关工作,包括
但不限于对场地、车辆、设备、人员等进行调度;对各平台进行运行维护:协助考核抽检,保障服务质量及服务效率。支队仅提供办公场
地,所需的包括电脑等办公用品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2.4乙方为本项目招聘的所有人员(包合停车场内场人员、外场人员、调度运维保障人员)需严格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服务履行期间,乙
方所聘员工必须为全日制用工,应与所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且保险理赔时限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持续有效。配备个人
防护装备,统一着装、统一佩贼作业上岗证,依照劳动法律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2.5乙方须确保人员服务态度良好,工作技能专业,因乙方员工个人态度和工作操作不当引发的投诉和纠纷等均由乙方处置并承担责任。
2.6乙方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使用、破坏被拖移(驾驶)的车辆,不得私自抽取被拖移(驾驶)车辆的汽油、柴油等燃料,不得挪用或侵占扣留
的车辆的随车物品和损坏车辆,如因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单独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乙方的驾驶人员要在接到甲方指令后应立即驶往拖车地点,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赶往现场,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甲方。
2.8严禁工作期间酒(毒)驾和疲劳驾驶,乙方的工作人员在驾车、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工伤事故和其他意外伤害事件,由乙方承担全
部责任和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9乙方对进场协助扣留车辆摆放的作业人员,以及扣留车辆领取人等其他办事人员必须全程进行监督,以防止扣留车辆及随车物品等物资
在场内被人为损坏或盗走。
2.10乙方的项目管理人员须无条件接受甲方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要求的背景审查。保证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经甲方同意后备案;如需更改负
责人员,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2.11服务期内乙方的服务人员不得发生故意刁难群众,向当事人索要钱物、乱收费等现象。如服务人员有以上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服
务人 员进行警告、罚款、辞退等措施,并对乙方追责。发生上述情况乙方要积极应对,作出包括但不限于向当事人退款、道款等举措,消
除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及舆情。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车辆要求
3.1.1乙方配备26台载货/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辆,其配备作业车型必须满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需求。乙方要保证随时能提供大型拖车、吊车以保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工作需要。
3.1.2车辆施救辅助设备。乙方应随车配备必备的施救辅助设备。乙方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施救辅助设备的更新和增加,所提供的施救辅
助设备必须能满足甲方的实际工作需要,甲方不支付费用,因施救辅助设备等原因未能满足甲方工作需要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
任。
3.1.3所有机动车辆须统一外观标识,体现乙方名称及投诉电话。确保车况良好、手续齐全,所有机动车需按照法律规定购买商业险,包括
但不限于三责及其他的保险,且保险理赔时限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持续有效。因业务量增加或业务模式更改,需要增加车辆数量或类型的,
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支付费用,因车辆数量、类型未能满足甲方工作需要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投入的车辆须在法定有效
期内,并对提供服务的车辆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及时保养、维修更新等,如果存在车况较差的车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服务车
辆。在原服务车辆不能按期进行服务的情况下,乙方须提供同车型、同吨位或以上的备用车辆(具有合格、完备证照)代替服务,并事前征得
甲方同意。乙方中标后须按照投标文件所确定的车辆提供服务,不得私自改变车辆标准和数量。
3.1.4所有车辆须统一安装行车记录仪和定位装置(GPS或北斗),该装置后台的账号密码须移交给甲方,甲方有权通过定位装置对车辆的工作
时间及地点不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付款挂钩。如遇设备故障,乙方须及时修护和更新并主动向甲方申报。
4.其他要求
4.1拖移值守要求
拖移值守时车辆的位置摆放须严格按甲方要求,要求在各辖区内桥梁隧道等重要路段进行值守作业,每台拖车必须保证配备工作人员随车作
业。若因乙方不满足甲方的需求,直接影响道路畅通、事故处置、警保卫等工作的,乙方应迅速解决相关问题,若乙方不能解决,甲方可采
取自行租赁等措施解决,所涉及费用由乙方负责,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具体值守时间及地点如下:
天心大队
7:00-9:00 17:00-19:00
橘子洲大桥东、湘江路南湖路口、芙蓉路赤岭路口、南二环
天心大道路口、湘府路芙蓉路口
5台
雨花大队
7:00-9:00 17:00-19:00
韶山路东塘立交桥下、桔园立交桥中层转盘、湘府路洞井路
口、劳动路万家丽路口、长沙大道黎托街道路段、东二环树
木岭立交桥、长沙大道黎托街道路口
7台
原特勤大队
7:00-22:00
湘府路五凌路口、湘府路书香路口
2台
7:00-9:00 17:00-19:00
湘府路洞井路口、湘府高架万家丽互通地面东往西方向
2台
总计
16台
5、作业要求
5.1乙方拖车、施救、清障、值守等工作必须遵守迅速及时、安全文明原则。勤务车辆作业原则上接通知在中心城区内10分钟、二环内20分
钟、三环内30分钟、其它偏远地区45分钟、市外120分钟赶到现场高效作业。交通事故拖车原则上在北二环、福元路、万家丽路、湘府路、
游湘大道南、西二环合围区域(含上述道路)的,中心城区应当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上述中心城区外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
5.2在本项目拖移和保管期间,乙方建立车辆外观、内饰、车内物品全程录像机制。停车场工作人员在拖移与施救时必须按规定将所拖移与
施救的车辆的车牌、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内外观、车内物品及拖移与施救过程以摄像或拍照记录,车辆损坏部位和车内储物箱、尾箱等
可存放物品部位重点应记录或拍照固定,自行保管相关资料并按湘交扣平台系统要求上传所记录的视频、相片资料。如发生偷盗等违法行为
的,依法依规按相关程序办理。
5.3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建立好车辆保管台账,严格执行车辆出入登记管理制度,对甲方委托扣留保管的车辆均需开具《收车保管凭证》
给甲方。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扣留车辆发放规定,不得私自放车、私自处理车辆,如私自放车及私自处理车辆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
赔偿由乙方承担。
5.4甲方所有扣留的车辆放行只能由甲方开具《返还物品凭证》才能放行。乙方对甲方开具的车辆放行单无否决权,但必须要对《返还物品
凭证》核实无误后放行。
5.5乙方须确保扣留车辆的安全,对停放在停车场场地内的车辆要做好防火、防盗等保管工作,停车场内不得停放与甲方无关的车辆及货物
等,若所扣车辆载有货物的或有贵重物品的,应通知当事人及时领走。若因车辆损坏引起纠纷,且乙方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非乙方原因造
成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乙方在着手拖移涉案车辆至涉案车辆被依法放行的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车辆,因乙方原因造成所拖曳及保管车
辆和车载物品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损失。
5.6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扣留车辆的随车物品进行临时保管。小件随车物品应当在登记、拍照、编号后纳入随车物品保管室管理。乙方还
应当提供必要的车辆充电以及打气等免费便民服务。
6、超期滞留车辆处置服务
6.1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车辆和无主车辆,由甲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6.2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清理、通知、邮寄、公告、登记、移交、搬迁及台账整理、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并承担清理、邮寄、公告等与
处置相关的费用。
7、库存保管车辆处置
7.1
合同服务期满后,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将其所有拖移和保管的车辆移交给新的服务机构,不得以未收到车辆拖移和保管费等任何理由阻
扰移交工作,移交所产生的费用由新的服务机构承担。
8、考核办法
8.1《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瞀察支队涉案车辆拖曳、停放保管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项目服务单位考核办法》见附件。
8.2《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涉案车辆拖曳、停放保安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项目服务单位考核细则》见附件。
8.3甲方按照考核办法及细则对乙方按月、半年度进行考核,形成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挂钩。
9、其他要求
9.1乙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所有交通违法和事故车辆的拖移和保管等费用。当事人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返还物品凭证》逾期24小
时未领取车辆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返还物品凭证》24小时后领取车辆的,应当减免当事人费用。
9.2交通违法、事故扣留车辆的保管费用按中标单价及停放天数(一次即为一天)据实结算,其中违法停放天数在30天之内的,按实际停放天
数结算:停放天数超过30天的,按停放30天结算;事故停放天数在56天之内的,按实际停放天数结算:停放天数超过56天的,按停放56天结
算。拖移车辆不支付保管费用。结算天数以合同到期日为止,实际保管天数超出合同到期日的不再支付保管费用。
9.3因交通管理需要,发生有影响交通情形需要拖移车辆的,由甲方指派乙方派出施救车辆和人员进行施救作业,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不
得直接或间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9.4拖移车辆必须采用拖车拖移,不得由当事人、乙方工作人员等驾驶移动,未使用拖车进行拖移的,甲方不予支付。
9.5当事人凭甲方开具的《返还物品凭证》逾期24小时后未领取车辆的,事故车辆发生侧翻等需要借助吊车等大型专业设备进行救援的,所
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需要向当事人收费的,严格按政府职能部门(如发改委)的相关规定执行。由于停车场性质较为特殊,乙方需在发
改部门要求内规范收费,费用参照《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长发改价费[2021]69号》关于城区其他执行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
场最高收费标准或发改部门批准的专项收费标准,并公告收费标准、价格及投诉电话。乙方收费标准经甲方同意备案在场内进行公示后,才
能收取。收取后须提供相应正规发票给当事人。
9.6拖移值守费用包含值守期间因甲方交通管理需要提出的应急拖移服务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9.7甲方根据检查发现并核实的问题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甲方。如
乙方不按要求实施整改的,甲方有权暂缓支付相关费用或终止合同,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9.8乙方须自行购置并安装一批用于车辆进场、保管和放行登记的办公设备。
9.9乙方中标后不得转包和分包,并提供乙方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各部门岗位职责、进出车辆管理流程、车辆保管制
度,制度必须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规定和消防安全制度。
9.10甲方对乙方的所有工作有知情权,并对服务质量有考核权,但不干涉乙方的合法自主经营权。乙方应配合甲方工作、落实工作要求、对
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9.11乙方必须落实甲方或者上级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若因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等不可抗力原因变更的需求,应按照执行。因政策变化
或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并协助乙方处理后续问题。
9.12乙方进行拖车、施救、值守等任务时必须使用手续齐全的车辆,不得私自使用涉案车辆,所有正在执行服务的驾驶员必须文明作业,态
度良好,操作必须规范,不得酒驾、毒驾,不得疲劳驾驶,不得故意违法。任何由服务人员态度问题或者操作不当引起的投诉和纠纷,均由
乙方负责。
9.13乙方需按月支付拟派本项目服务的所有人员工资。因未及时支付人员工资所产生的后果与甲方无关。
9.14甲方有权对“芙蓉、开福片区涉案车辆拖曳、停放保管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服务”、“天心、雨花片区涉案车辆施曳、停放保
管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服务”和“岳麓、高新片区涉案车辆拖曳、停放保管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服务”三个项目的场地、
车辆、人员等在重大灾情、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下进行统一调配,实现资源共享。
9.15乙方在服务期间内,必须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购买人身意外险。设备及操作人员发生
事故时,由乙方担负相应法律责任(包括损害甲方及第三方的利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
带责任。
9.16乙方不履行服务需求或者违背服务要求,甲方有权延缓支付直至停止支付服务费,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做出的一切承诺,均视为本项目合
同应有内容,乙方必须将之作为义务履行,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9.17乙方出现违反合约,不诚信经营、出现重大违规事件或多次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时,甲方有权终止合约,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9.18乙方因作业产生的施救纠纷、设施设备和人员的民事、安全事故、劳资纠纷等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不能提供甲方所需
的服务内容,或工作出现有损甲方利益形象的行为且经甲方下达书面通知后仍不整改的,甲方有权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1-2倍扣款,情节
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9.19乙方为实施本项目与本项目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或者约定,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责任。
9.20属于本项目的服务内容,因乙方原因不能满足甲方工作需要的(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车辆、设备、人员等),甲方有权自行另行处理,所
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21本项目采用单价结算,总价封顶方式,乙方应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所需的包含但不限于场地、车辆、设施设备、
人员等,以及场地、车辆等的保险、项目运行通过验收、服务期内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工程中出现任何遗漏,
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9.22若涉及区域调整、行政区域划分、乙方按新划分区域提供服务。
9.23乙方需配合甲方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9.24乙方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并遵守甲方关于保密管理的各项规定,对知悉的包括但不
限于文档、资料、图片、数据等所有相关信息均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密。一旦发生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失泄密事件,经查证属实,由
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单价合同
2.付款方式:
2.1付款人: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2支付方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3付款条件:
2.3.1每年支付两次,每满半年(即六个月)支付一次, 一年内的第一次付款金额不超过年度预算金额的50%,年度总支付额度不得超过本项目
的年度预算金额。甲方根据中标折扣率、各类型收费的单价限价、实际工作量以及乙方的考核情况进行结算[结算金额=(各类型单价限价*中
标折扣率*实际工作量)之和*考核结果(考核分数为95分及以上支付全款,90(含)分至95分支付95%,85(含)分至90分支 付90%,依次递减)],当
结算总价低于年度预算金额时,甲方将按实结算服务费给乙方:当结算总额超出年度预算金额时,甲方最多支付至年度预算金额给乙方。但
乙方在服务期内仍须继续提供车辆拖移停放保管等所有服务,乙方自行考虑其风险并承担费用。乙方根据甲方核算
金额开具合法合规发
票,甲方收到发票后支付上一次款项。
2.3.2本项目采取固定单价方式进行价格结算,甲方根据中标单价、实际工作量及《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涉案车辆拖曳、停放保管及
交 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项目服务单位考核办法》《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涉案车辆拖曳、停放保管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
项目服务单位考核细则》(见附件)的考核结果支付。
2.3.3本项目服务期限的最后一次的费用结算,待与新一轮中标单位完成保管车辆、台账等一切与项目有关资料交接后支付。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长沙金盾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有限公司:596357347074)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
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2-26 ——
2026-12-25
五、服务地点
1、天心区、雨花区等各个辖区范围内。 2、特勤(天心、雨花片区)、机动、环城等大队辖区范围内。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有必要的长沙市辖区范围内其他区域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中响应的场地、人员、车辆及设施设备的要求,逐一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长财采购[2024]5号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可与乙方友好协商并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延迟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
3.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3.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合同金额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
(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另外,延误达30个
日历日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3如果乙方延期提供服务达30个日历日的,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提供服务类似的服务,
乙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吴鑫
法定代表人:
黄咏霞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附件列表: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涉案车辆拖曳、停放保管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项目服务单位考核办法.pdf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涉案车辆拖曳、停放保管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项目服务单位考核细则.pdf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涉案车辆拖曳、停放保管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项目服务单位考核办法为规范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涉案车辆拖曳、停放保管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项目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建立完善项目考核机制,确保项目按合同履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原则根据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原则进行考核。二、考核对象支队涉案车辆拖曳、停放保管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项目服务单位。三、考核方式1、各大队按月度、半年度对服务质量进行日常考核,所有考核扣分项均须提供纸质证据,并将考核结果通报服务单位。2、支队根据各大队每月考核结果,汇总形成半年度考核得分。半年度考核分数=月度考核分数总和/6,支队按半年度考核实际得分支付服务费。考核分数为95分及以上支付全款,90(含)分至95分支付95%,85(含)分至90分支付90%,依次递减。3、服务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7日内向交管支队相应大队或交管支队处教科申请复核,处教科应在7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并作解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视为无异议。4、服务单位累计两次月度考核不达60分的,交管支队有权终止合同,服务单位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并赔偿损失。考核扣分扣款不影响服务单位违约金、赔偿金等经济责任的承担。四、考核内容(一)停车场建设要求1、停车场大小必须达到合同规定,严格按技术规格、参数规范建设,能充分满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要求。若停车场面积不足以满足扣留车辆需要,服务单位须无条件新增停车场或新增临时停车场,新增停车场需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才能使用。停车场场地的变更、新增都要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才能进行。2、停车场场地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买断服务,不得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单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停车场地应为服务单位自有或租赁,租赁期限不小于停车场服务有效期。3、停车场地需有围墙进行全封闭,安装足量的照明设备,能覆盖整个停车场区域。停车场地要求平整,确保排水畅通、不得出现排水不畅或水淹情况,车辆能满足按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拖移进行分类、分区、批次停放,严禁车辆码堆停放。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车辆,或者车辆价值较高的车辆,停车场应妥善保管。所有车辆经过停车场工作人员检验,并如实记录好进场前情况后,才能入场。停车场严禁停放载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的车辆,如果涉案车辆有载货物或贵重物品的,服务单位须在该车辆入场前,要求并督促车主及时转运,不允许货物或贵重物品在停车场过夜。4、停车场要统一形象建设,由服务单位统一制作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的收费提示、投诉电话、取车流程等标牌标识,公示上墙。5、停车场对外开放工作时间执行7*24小时制度,应安排工作人员值班随时接收和放行车辆。停车场内应设置办公区、员工生活区、保安室、群众办事窗口等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区域。6、服务单位为停车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停放在站内的车辆要做好防火、防潮、防水、防盗、防雷击、防灾(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防事故(人为破坏等)等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服务措施。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服务单位自行承担。7、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服务单位为消防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按消防和安全生产相关要求进行作业,因发生火灾或其他安全生产问题造成财、物、人损失的,由服务单位承担责任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应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8、监控设备:服务单位须在停车场建设内部监控系统,按实际需要安装枪型摄像机和球型摄像机,有条件可以安装高楼高清摄像机,确保停车场全覆盖无监控死角,并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接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平台,服务单位应保证场内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随时通过平台查看场内情况及视频回放。同时,服务单位须负责建设相关后台设备。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修复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9、保险要求:服务单位须为各停车场购买公众责任险及停车场的附加险,且保险理赔时限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持续有效。10、停车场保密建设要求:服务单位及服务人员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出售、泄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扣车辆、涉及人员及物品信息和其他警务信息等,不得向任何人通风报信,所使用计算机必须做足安全措施防止资料泄露,否则承担法律责任。(二)作业车辆及施救辅助设施要求11、作业车辆:服务单位按合同规定配备相应车辆,满足各交管支队相应大队工作需求。所有车辆须统一安装定位装置(GPS或北斗),统一外观标识,手续齐全,确保车况良好、所有机动车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购买相关保险,且保险理赔时限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持续有效,做好年检、保养、维修更新等。12、施救辅助设备:服务单位应随车配备必备的辅助设备。13、服务单位根据实际进行作业车辆及施救辅助设备的更新和增加,所提供的作业车辆及施救辅助设备必须能满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作业车辆、设施设备发生故障的要及时修理或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提供相近的备用车辆及设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更新备案资料。(三)人员要求14、服务单位要按合同配备相应人员,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际需求,对停车场人员人数和工作种类进行增加或变更,7*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执勤,满足工作需求。。每台作业车配备作业人员,并保证夜间工作需要。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文明服务、规范作业。15、服务单位人员在支队配备考核、运维、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应认真履职,并接受支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16、工作人员应当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统一着装、统一佩戴作业上岗证,服务态度良好,工作技能专业,遵守保密规定,保守警务秘密和当事人信息,不得泄露。不得不得索拿卡要,不得私自使用、破坏被拖移(驾驶)的车辆,不得私自抽取被拖移(驾驶)车辆的汽油、柴油等燃料,不得偷盗或挪用或侵占扣留的车辆的随车物品和损坏车辆。(四)拖移值守要求17、拖移值守时车辆的位置(如下表所示)摆放须严格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在各辖区内桥梁隧道等重要路段进行值守作业,每台拖车必须保证配备工作人员随车作业。天心大队7:00-9:0017:00-19:00橘子洲大桥东、湘江路南湖路口、芙蓉路赤岭路口、南二环天心大道路口、湘府路芙蓉路口5台雨花大队7:00-9:0017:00-19:00韶山路东塘立交桥下、桔园立交桥中层转盘、湘府路洞井路口、劳动路万家丽路口、长沙大道黎托街道路段、东二环树木岭立交桥、长沙大道黎托街道路口7台原特勤大队7:00-22:00湘府路五凌路口、湘府路书香路口2台7:00-9:0017:00-19:00湘府路洞井路口、湘府高架万家丽互通地面东往西方向2台总计16台(五)车辆作业18、车辆作业应遵循及时、快速、安全的原则,按要求做好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拖移、施救,事故出警,拖移值守,专项整治,大型活动,重要节假日,警保卫等工作。19、车辆作业由交管支队相应大队分控中心统一调派,要求服务单位建立联动机制,接到任务后原则上5分钟内快速响应、快速出动。接调派通知后,应按要求安排施救车辆、人员、设备勤务车辆作业原则上接通知在中心城区内10分钟、二环内20分钟、三环内30分钟、其它偏远地区45分钟、市外120分钟赶到现场高效作业。交通事故拖车原则上在北二环、福元路、万家丽路、湘府路、潇湘大道南、西二环合围区域(含上述道路)的,中心城区应当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上述中心城区外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20、作业车辆应确保辅助设备、安全设备及收车单随时备齐,并安排作业人员出勤,着装规范,遵守交通法规。到达现场后及时按要求摆放反光锥筒,夜间作业时要穿反光背心,防止二次事故,确保安全作业。21、在拖移和保管期间,服务单位建立车辆外观、内饰、车内物品全程录像机制。现场作业时要按规定将所拖移、施救的车辆的号牌、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内外观、车内物品及过程以摄像或拍照记录,车辆原损坏部位和车内储物箱、尾箱等可存放物品重点应记录或拍照固定。所记录的视频、相片资料自行保存。所有车辆拖移均须由拖车进行。22、大型交通整治行动、突发性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大型活动、警保卫工作、重要节假日等,服务单位应及时制订工作方案并向交管支队相应大队报备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23、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车辆,不得发生遗失、损坏车辆的情况,造成遗失、损坏的由服务单位照价赔偿。(六)车辆登记、保管、放行24、服务单位收车应现场开具收车单(加盖服务单位确认章),注明车辆颜色、品牌、型号、车牌号、发动机号或车架号等,当场交付执勤人员。现场进行拍照留存,按要求上传至湘交扣平台系统,一车一单,不得漏开。25、服务单位要及时做好车辆台账,记录车辆扣留时间、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号、扣车单位(包括执勤民警)、车辆型号、颜色、车辆号牌(对只有一块牌照的,应注明前后牌情况)、车架号或发动机号、收车单号、放车时间等信息。26、准确按要求使用“湘交扣平台”和“长沙公安交通警察涉案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车辆信息。车辆入场后应及时进行车辆入场登记,至少拍三张清晰照片上传保存,其中两张体现车辆已入场全景照片(车辆左前、右后照片、车架号码,有牌照的还应拍清楚牌照,每次单台车清晰拍照,严禁翻拍照片),另外一张为强制措施凭证物品保管联照片(将该凭证与车上标记的凭证号码同框拍照)。车辆放行出场后应及时进行出场登记,要求上传领取人身份证件照片、人车合一照片和返还物品凭证照片保存(支队涉案车辆管理系统中的将领取人身份证件和返还物品凭证同框拍照上传)。27、对于危险化学品车辆,服务单位需按规定督促转载后再将车辆停放至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至不具备存放条件的非专用停车场。28、服务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车辆,不得监守自盗或允许他人随意拆卸、更换、窃取车辆配件和物品;严禁拆卸、更换涉案车辆的部件和配件;禁止非法买卖、占用涉案车辆及零部件。如有遗失、损坏,应照价赔偿,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29、车内财物应提醒当事人取走,严禁私自处置车内财物。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对车内财物拍照、登记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汇报,妥善保管。放行车辆时应积极主动返还,不得据为己有。30、服务单位要妥善保管车辆号牌,做好登记,不得损坏和遗失。31、车辆如需转运转载的,服务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32、停车场应严控无关人员进入,涉及亡人及敏感事故的,相关人员需要找车或取车内物品的,需经办案民警批准,且在工作人员监督下进入,不得单独入场找车或取车内物品。车辆放行的,工作人员应积极引导、协助、陪同当事人取车。33、服务单位每月25日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对交通违法车辆和事故车辆进出台账,按要求做好车辆清理、核对等工作。34、服务单位必须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按程序放车,不得私自放车。车辆出场前应核对放行车辆信息,避免错放车辆。(七)超期滞留车辆处置35、逾期不接受处理车辆和无主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处置,服务单位应主动积极配合做好清理、通知、邮寄、公告、登记、移交、搬迁及台账整理移交、注销登记等工作。36、超期滞留车辆处置工作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所有滞留车辆出场均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与许可。37、超期滞留车辆处置前,服务单位应提前准备场地人员、设备,不得影响处置进度。38、车辆处置过程中,服务单位应安排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对处置过程全程录像、拍照,将资料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存。(八)收费管理要求39、服务单位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所有交通违法和事故车辆的拖移和保管等费用。当事人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返还物品凭证》逾期24小时未领取车辆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返还物品凭证”24小时后领取车辆的,应当减免当事人费用。40、当事人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返还物品凭证》逾期24小时后未领取车辆的,事故车辆发生侧翻等需要借助吊车等大型专业设备进行救援的,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需要向当事人收费的,严格按政府职能部门(如发改委)的相关规定执行。由于停车场性质较为特殊,服务单位需在发改部门要求内规范收费,费用参照《《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长发改价费[2021]69号)》关于城区其他执行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或发改部门批准的专项收费标准,并公告收费标准、价格及投诉电话。乙方单位收费标准经甲方同意后在场内进行公示后,才能收取。收取后提供相应正规发票给当事人。(十)投诉、舆情41、服务单位应文明服务、规范作业,因自身原因产生的有效投诉和负面舆情由服务单位负责,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考核与处罚。42、对群众的投诉和引发的负面舆情,服务单位应立即调查处置,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妥善解决。(十一)工作落实4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服务单位的服务工作有知情权,服务单位应配合工作、落实工作、整改工作。并对服务质进行考核,但不干涉服务单位的合法经营44、服务单位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不得影响工作。45、服务单位要确保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材料、台账等资料的真实性,不得提供虚假资料。46、服务单位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需作出书面回复的,要在规定时间提交书面回复。47、服务单位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工作通知的,应该积极配合落实。48、服务单位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应立即整改。五、考核实施细则(附后)六、附则1、本办法将根据交通管理工作实际要求,经研究后适时调整。2、交管支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增加或删减考核项目。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涉案车辆拖曳、停放保管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项目服务单位考核细则考核部门考评项目(分值)考核细项具体违规事项交管支队相应大队考核(90分,各大队考核总分除大队数为大队层级最终考核分数)停车场场地、作业车辆、设备、监控、人员规定(15分)停车场场地规定场地面积、基础设施等建设未达合同标准或因变更而达不到要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每次扣10分。统一形象建设、标牌标识,收费标准和收费提示、投诉电话、取车流程等制度存在不合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扣0.2分/项。标牌标识未修复的,扣0.1分/次。设置的办公区域条件不满足实际管理工作需求的,扣0.2分/次。停车场新增、搬迁未备案的,扣1分/次,或新增、搬迁后的停车场设置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扣1分/次。未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要求购买相应保险的,扣1分/次。作业车辆、辅助设备、消防设施规定作业车辆、施救辅助设备和消防安全设施未达合同标准的,或未能满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需求的,扣10分/次。作业车辆手续不全,未购买保险的,未年检的,扣0.5分/台·次。作业车辆、设备设施变更未经交管支队相应大队审批的,信息资料未及时向交管支队相应大队报备的,扣0.05分/台·次。作业车辆、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未及时修理的,或未提供同等替代的,扣0.1分/台·次。监控设备规定未按合同要求建设的,扣10分。在线率未过95%的,每少1%,扣1分。关键位置不清晰的,扣1分/次。人员要求未按合同要求配备工作人员的,扣10分/次。人员配置无法满足车辆管理工作需求的,扣0.2分/人。工作人员未保守警务秘密,随意泄露警务秘密或当事人信息造成影响的,扣款5000元,并扣0.2分/人。车辆作业(25分)车辆拖移、施救/事故出警/警保卫工作/专项整治/拖移值守/突发事件等未按分控中心统一调派的,未建立联动机制的,未快速响应、快速出动快,未按时抵达现场开展作业的,扣0.2分/次。大型交通整治行动、突发性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重要节假日等情况开展工作时未及时制订工作方案、作业力量不到位的,扣0.2分/次。大型警保卫开展工作时未及时制订工作方案、作业力量不到位的,扣1分/次。作业人员不遵守交通法律、着装不规范的,扣0.1分/次。不按规定进行作业的,不配合现场民警指挥的,扣0.2分/次。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记录车辆情况和车内物品并留档保存的,扣0.05分/次,作业中车辆损坏的,照价赔偿,扣款10000元,并扣1分/台,作业中遗失车辆的,照价赔偿,扣款50000元,并扣5分/台。引起投诉、查证属实的,2分/次。未按要求做好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拖移、施救,事故出警,拖移值守,专项整治,警保卫等工作造成影响的,扣0.2分/次。拖移值守未按要求进行的,扣0.2分/次。勤务拖车原则上接警后,中心城区内10分钟、二环内20分钟、三环内30分钟、其它偏远地区45分钟、市外120分钟内未赶到现场高效作业。交通事故拖车原则上在北二环、福元路、万家丽路、湘府路、潇湘大道南、西二环合围区域(含上述道路)的,中心城区应当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上述中心城区外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未按时抵达现场的,扣0.2分/次。车辆管理(25分)车辆登记、保管及放行需停车场保管的车辆,未当场开具收车单的,扣0.05分/台,24小时内未做好车辆登记台账的,扣0.05分/台、未按要求24小时及时准确录入、使用公安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的,扣0.05分/台。未按要求按时、按类型分区摆放保管车辆的,车辆码堆的,未做好案车对应一致的,车辆未存放牵引的扣0.2分/台。车辆转场、寄放它处未经过交管支队相应大队进行审批的,扣2分/台。未按要求妥善保管车辆及配件和内部财物,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扣款10000元,并扣1分/台,私自挪用的,照价赔偿,扣款20000元,并扣2分/次,处置买卖的,照价赔偿,扣款100000元,并扣10分/台,车辆遗失的,照价赔偿,扣款50000元,并扣5分/台。未全程全角度录像的,扣1分,未保留录像资料3年的,扣0.5分。未妥善保管车辆号牌,遗失号牌的扣0.02分/副。无关人员进入场内或当事人进入场内未监督,导致车辆损坏或物品丢失的,照价赔偿,扣款5000元,交通事故证据损坏、丢失的,照价赔偿,扣款5000元,并扣1分/次。未每月的25日和交管支队相应大队进行车辆对账,盘点的,扣1分/次。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私自放车的,扣款10000元,并扣2分/台。不积极主动引导、陪同当事人取车的,扣0.2分/台。消防及安全生产发生火灾或其他安全生产问题,未造成严重影响的,照价赔偿,扣款20000元,并扣2分/起,造成严重影响的,照价赔偿,扣款100000元,并扣10分/起。超期滞留车辆处置未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滞留车辆进行查验清理的,未及时做好一车一档工作的,扣0.2分/次。滞留车辆处置未经大队负责民警现场确认出场,扣0.5分/台。车辆处置未提前准备人员、设备、场地耽误工作的,扣0.2分/次。车辆处置过程中未全程录像,拍照的,车辆处置后不对停车场进行清理,车辆进行清库的,不收集相关资料、不配合大队和回收公司办理注销手续的,扣0.2分/次。违规、投诉及舆情处置(15分)收费管理不按规定乱收费的,扣1分/起。收取费用后未向当事人开具正规发票的,扣0.1分/起。投诉、舆情回复与处置因自身过错引发投诉查证属实的,扣1分/起。处置群众投诉不及时,导致群众对处置结果不满意的,扣0.5分/起。因自身过错引发负面舆情的,扣2分/起,造成重大影响的,扣5分/次。其他要求(10分)工作落实未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相关工作,造成影响的,扣0.1分/起。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扣2分/次。不按时回复、反馈、落实相关工作的,扣0.1分/次。不按时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扣0.5分/次。其他不配合工作的,违反涉案财物管理相关规定的,扣0.5分/次。支队考核(10分)工作落实(10分)工作管理未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相关工作,造成影响的,扣0.1分/起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扣2分/次。不按时回复、反馈、落实相关工作的,扣0.1分/次。其他不配合工作的,违反涉案财物管理相关规定的,扣0.5分/次。人员管理支队运维保障组未按合同配备人员的,扣5分/次,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求的,扣0.5分/人。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案车辆拖曳、停放保管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沙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