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



一、合同编号:11N0900835742026802

二、合同名称:2026年计量业务政府购买服务
三、项目编号:310115000260407101368-15343270
四、项目名称:计量业务政府购买服务_2 (4月-12月)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杨高中路2900号
联系方式:68824021
供应商(乙方):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臻(男)
地址:/
联系方式:021-6190110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计量业务政府购买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261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2.合同金额(元):
261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4月2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4月2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2026年计量业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 - 副本.pdf
2026年计量业务政府购买服务(11N0900835742026802).pdf

浦市监合同2026年024号2026年计量业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2900号联系人:陆莹,联系电话:68824367乙方: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协会地址: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2幢602室604室606室联系人:徐俊浩,联系电话:138187574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采购计量业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事项,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服务事项1、甲方向乙方采购计量业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支付项目服务费用。2、乙方接受甲方购买服务项目委托,按照项目主要内容和要求,及时、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3、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人员要求及服务地点:3.1主要服务内容:提供计量器具检校辅助工作服务,需配合、协助完成浦东新区内各类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约8万台/件、校准约0.83万台/件,维护计量标准器具约500套和计量公益活动等其他相关辅助工作,工作质量达到要求。3.2服务人员要求:1)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理工科类计量检测、力学、机械、电学、热学、无线电、化工等相关专业或持相关计量项目考核合格证;2)人员须经甲方考核,持证上岗;3)持证上岗后,每年仍须按甲方要求参加岗位技能培训。3.3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4、验收。4.1采购项目完成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开展各类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工作及标准器维护、计量公益服务等计量器具检校辅助服务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验收。4.2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报告,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条件挂钩。4.3采购项目验收合格的,甲方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督查,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2、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各项内容进行考核,对未能按照要求达到服务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调整。3、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履约检查,如乙方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有权责令其改进,如乙方拒不整改,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直至终止服务合同。4、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就委托项目的执行、完成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5、甲方负责对乙方制定的服务计划、服务作业变更进行审批,明确服务工作所适用的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等。6、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应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7、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项目进行调整,应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等紧急服务时,有权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4、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配备专人负责该项目,并就项目服务计划、服务作业变更等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项目服务工作所适用的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等。5、乙方就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与甲方指定人员联系,并可就实际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合理化建议。6、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对甲方提出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质量和人员等的调整补充的要求,应积极协调并进行整改。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第四条合同期限服务期限:本项目为一招三年项目(2026年为第三年),服务合同逐年签订。本合同服务期限为2026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第五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时间、支付方式1、项目合同价款(人民币):2,610,000元整(贰佰陆拾壹万元整)2、支付时间(分期支付)2.1第一笔2026年4月,合同签订且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服务费用100.00万元;2.2第二笔2026年9月,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服务费用99.00万元(累计支付至不超过该项目当年度的预算总额);2.3第三笔2027年4月,本项目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根据实际工作量向乙方按实支付剩余部分,最终累计支付的合同总价不超过本合同价(此金额系根据2026年预算情况预估,具体金额将以2027年财政预算批复和工作实际为准)3、支付方式:以转账形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甲方付款前,需收到乙方开具的等值金额合法有效的发票。4、支付账户: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协会银行账户:03418520040000695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周东路支行第六条合同变更、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内容或解除。2、甲方可在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管理目标的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3、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第七条保密义务1、甲、乙双方各自的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均属于各自的财产和权利。甲、乙双方保证在服务期间、服务地点工作时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服务期间及之后,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以泄漏、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对方的秘密信息。2、本合同属于双方的保密信息,任何一方均负有保密义务。3、甲、乙双方确认服务人员因提供服务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包括服务地点)秘密信息的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并应在服务结束后全部返还给甲方。4、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1、除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之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扣除相关费用或终止合同。2、甲、乙双方如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不可抗力1、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乙方也不应承担违约或终止合同的责任。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战争、地震、洪水、台风、火灾的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第十条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第十一条其他1、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员工的经济补偿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有)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上海市浦东新区乙方(盖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协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授权委托人(签章)际堂经办人:Yw经办人:日期:2026.3.13日期:2026、3.13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合同统一编号:11N0900835742026802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乙方: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协会地址:杨高中路2900号地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2幢602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1315电话:68824021电话:021-61901100传真:传真:联系人:机构管理员联系人:刘玉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计量业务政府购买服务_2(4月-12月)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2610000元整(贰佰陆拾壹万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7.2.2付款条件:分期支付:(1)第一笔,合同签订且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服务费用100万元;(2)第二笔,2024年9月,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服务费用99.00万元(累计支付至不超过该项目当年度的预算总额);(3)第三笔,本项目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根据实际工作量向乙方按实支付剩余部分,最终累计支付的合同总价不超过本项目中标价(此金额系根据2024年预算情况预估,具体金额将以2025年新区财政预算批复和工作实际为准)。8.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争端的解决14.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4.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14.3如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5.违约终止合同15.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5.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6.破产终止合同16.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7.合同转让和分包17.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8.合同生效18.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后生效。18.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19.合同附件19.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19.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9.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0.合同修改20.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机构管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刘玉娟员日期:,日期: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