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采购合同公告(陆良县第二中学2026)



一、合同编号: 4530322HT2026002970101
二、合同名称: 陆良县教育体育局2025-2028学年公办学校校方综合防范保险及非义务段校方责任险(保险公司)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4530322JH202600297
四、项目名称: 陆良县教育体育局2025-2028学年公办学校校方综合防范保险及非义务段校方责任险(保险公司)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陆良县第二中学
地 址: 陆良县马街镇马街村
联系方式:李老师 0874-6879155
供应商(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万达广场南塔写字楼19、21楼及2009-2012单元
联系方式:何建颉1360871066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陆良县教育体育局2025-2028学年公办学校校方综合防范保险及非义务段校方责任险(保险公司)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陆良县教育体育局2025-2028学年公办学校校方综合防范保险及非义务段校方责任险保险范围包含陆良县内所有公办学校,服务时间:2026年3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度考核通过方可续签)服务标准: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及规范,满足采购人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7515
合同金额: 0.7515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行期限:6个月,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4-15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4-24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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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合同编号:合同自编号:项目编号: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陆良县教育体育局2025-2028学年公办学校校方综合防范保险及非义务段校方责任险(保险公司)采购项目甲方:陆良县第二中学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1甲方(采购人):陆良县第二中学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马街镇马街村卡击乙方(供应商):A联合体牵头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万达广场南塔写字楼19、21楼及2009-2012单元联合体成员: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王第路179号中铁云时代大厦B座22层联合体成员: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4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云南妇产科医院以南蓝光昆仑正中心商务办公楼5层503-509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陆良县教育体育局2025-2028学年公办学校校方综合防范保险及非义务段校方责任险(保险公司)采购项目(采购编号:QJZC2026-G3-00181-YNYY-0001)”(以下简称“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结果,甲、乙双方协定达成一致,签订以下内容:一、服务内容本项目保险经纪人: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2甲方委托保险经纪人提供校方综合防范保险协助投保、风险管理、理赔等全程保险经纪服务,乙方为本项目保险联合体,联合体各单位R鱼对本项目服务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在甲方与保险经纪人的工作安排与LS监督下,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承诺,为甲方办理校方综合防范保险(含2非义务段校方责任险及所有学段校方无过失责任险、校园食品安全责任险、校方传染病防治责任险)的承保、理赔及期内服务等事宜。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保险经纪人协助下准备投保资料,确保投保资料的有效性和准确性;2.甲方作为投保人,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3.在发生校方相关事故24小时内通知保险经纪人,推进事故处四2理和理赔程序;4.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反馈,协助保险经纪人对乙方实施考核评价;5.甲方委托陆良县教育体育局与乙方、保险经纪人签订项目框架服务协议,统筹管理项目运行;委托陆良县教育体育局对乙方、保险经纪人就相关事项进行工作指导和沟通协调。6.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投保资料正确出具保险单和发票,提交保险经纪人审核;2.配备专门服务团队,全天及时响应接报案,确保赔款审核和支3付时效;3.乙方各单位间合理安排职责分工,保证承保理赔等各环节服务质量;4.严格履行保险服务承诺,接受甲方和保险经纪人的服务监督和考核评价,对于理赔不及时、服务不到位的,将减少甚至取消服务资格;5.其他法律法规赋予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三)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1.全程协助甲方保险投保、风险管理、保险索赔等事宜,维护甲方保险权益;2.对保险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数据分析,向甲方提供校园事故防范建议;3.保险事故发生后,积极协助甲方进行事故处理,提出理赔方案并协助索赔;4.组织执行项目服务考核方案,对乙方各项服务履行进行考核评价;5.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6.保险经纪人仅为受托执行考核,最终考核认定权、生效权唯一+归校方,禁止保险经纪人单方扣分、扣款、认定违约。三、服务期限服务期限自2026年3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首期服务期限自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合同履行的每一服务期4限内,甲方和保险经纪人组织对乙方年度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不通过的,不再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或单方面终止合同。首期保险期限:2026年3月1日00:00起至2026年8月31日24:00止,且期限内所有赔案处理完毕。四、保险方案(一)保险险种义务教育学段和特殊教育学校:校方无过失责任险、校园食品安全责任险、校方传染病防治责任险。非义务教育学校:校方责任险、校方无过失责任险、校园食品安全责任险、校方传染病防治责任险。1.校方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者(注册学生)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参照教育部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规定的应由学校承担的事故责任类型,包括:(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5(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8)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它有关规定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市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0或者制止的;(10)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1)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12)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13)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14)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15)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的;主6:(16)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学校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吃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赔偿。2.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1)在校注册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投保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10活动过程中发生学生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付。(2)投保学校注册学生在被保险学校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由于注册学生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3)在投保学校负责管理范围内,由于投保学校的疏忽或过失造成非本校的学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fo(4)非校内或校方组织活动中学生因非疾病原因死亡或残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给予伤亡学生家庭经济上的补偿,在每次事故每人非校方、非疾病原因责任限额内赔偿。(5)在行政区域内注册学生因疾病死亡,如该生家庭困难,依照法院判决或由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在每次事故每人非校方原因疾病死亡责任限额内赔偿。3.校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因学校内食堂或小卖店(有相应资质),向学生提供的与其经营性质相符合的食品所导致的学生食物中毒或7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学生人身伤亡的依法应由被保险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了4.校方传染病防治责任保险:注册学生因在校内感染特定传染病造成依法应由投保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投保学校为控制该传染病所产生的防预费用以及教职工在处置该传染病时感染该传染病13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二)保险方案1.校方责任险(非义务教育)保险方案责任类别限额类别责任限额校方责任险(非义务教育)每校累计责任限额80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12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责任限额12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抚慰金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10万元年度保险费5元/人半年保险费2.5元/人2.校方综合防范保障保险方案限额类别责任类别责任限额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方案四校方无过失责任每校累计责任限额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20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35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元第三者人身伤亡每人责任限额20万元25万元30万元35万元上8非校方、非疾病原因救助保障累计责任限额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200万元非校方、非疾病原因救助保障每人责任限额20万元25万元30万元35万元非校方原因疾病死亡保障累计责任限额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200万元非校方原因疾病死亡保障每人责任限额8万元10万元12万元15万元校方传染病责任每校累计责任限额2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700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35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限额35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元每次事故传染病控制费用限额6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教职工医疗费用限额2万元4万元5万元8万元校园食品卫生责任每校累计赔偿限额3000万元5000万元6000万元700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35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限额35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元年度保险费15元/人20元/人25元/人30元/人半年保险费7.5元/人10元/人12.5元/人15元/人(三)保险费组成甲方保险方案:1.非义务教育学校校方责任险(如涉及)2.校方综合防范保障保险选择方案:方案一口方案二口方案三口方案四3.甲方本期已足额投保,本期保险期限为半年,保险费=义务教育学段学生数/002人×每生75元+非义务教育学段学生数一9S755元。人×每生一元,保险费合计1(四)保险费支付方式乙方出具保险单和发票经保险经纪人审核无误后,由保险经纪人R送达甲方。甲方向乙方承保联合体牵头人以下账户支付保险费。户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园北路支行账号:11014501087002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费,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且有权暂停支付本承保项目出险案件对应的理赔款,乙方在甲方支付保险费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理赔款。房五、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城镇居民的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校方责任事故可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认定和处理。六、理赔时效乙方在收到理赔所需的相关单证后,赔款支付时效(1)赔款金额5万元(含)以下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赔付;(2)赔款金额在5-50万元的案件2个工作日内赔付;(3)赔款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案件3个工作日内赔付。七、个人信息保护条款10S1.对履行本合同及在履行本合同中的相关个人信息处理事项,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任何有效适用的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个人信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44通信通讯联系方式、通信记录和内容、账号密码、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个人信息所标识的自然人为信息主体。2.个人信息提供方应为合法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其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已向信息主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保证其个人信息来源合法,获得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并保证信息主体的授权具备可追溯性,保留授权发生的合理证据。3.个人信息获取方仅可依据甲、乙双方协议和/或为履行甲、乙用双方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须的目的使用相关个人信息,但不得用于甲、乙双方协议目的以外的任何情形或转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除非已经另行取得信息主体合法同意。4.甲、乙双方对获取的个人信息,如果需要存储,应当使用恰当的技术手段保障存储信息的安全,避免信息泄露事故的发生,如一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信息被泄露,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客户和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八、反商业贿赂条款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合同各方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合同各11方同意(以下简称平安产险)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第一条合同各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包括且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第二条合同各方均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或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贿赂。其中,单位或者个人包括:(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4)合同各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影响力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与实现本合同相关月1的交易相对方以外第三人;其他手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行为:(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2)索要、收受、提供、给予、介绍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第三条郑重声明:严格禁止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合同各方经办人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制度的,都将受到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若合同各方在业务合作中发现经办人员有任何此类行为,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合同各方。第四条郑重提示:反对本合同各方或各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12。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违反本条款第二条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1第五条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九、反虚假宣传条款各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民法典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各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各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各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十、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一)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包括:1.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协议条款、协商和谈判内容、商业安排等;2.合同一方(即信息接受方)从合同另一方(即信息披露方)获得的与披露方及其下属公司的产品、商业计划、行销、投资、财务状况、其他业务和项目有关的信息、消息、数据、图纸、技术诀窍、分析、13计算、汇编、研究及其他资料,或者接受方编制的与上述信息有关的资料;上述信息也包括披露方及其下属公司以口头方式传达给接受方的信息。(二)商业秘密是有价值的特殊资产,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0接受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目的泄露商业秘密。(三)接受方应将载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存放于安全之处。披露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接受方将从披露方获得的商业秘密载体交还或销毁,接受方必须交还或销毁。(四)在取得披露方的书面同意前,合同各方不得就与本合同有关的协商或谈判的内容、协议条款、商业安排及其他有关的资料通过媒体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布。(五)本条款约定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即使本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各方仍须遵守。十一、其他1.争议处理合同各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协议的调整和取消在本协议正常执行期间,协议内容的任何修改、变更、取消,须经甲方、乙方、保险经纪人全部书面同意后再行实施。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未经甲方、乙方、保险经纪人三方共同书面同意,保险期限内乙方不得终止或注销本保险单,乙方无权主1张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保险单和共保协议提前终止。143.保密条款除下列情况外,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乙方、保险经纪人A三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W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公之其他团体或个人;(1)提供给与执行本协议服务内容有关的雇员或顾问;(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3)应行政要求而提供;(4)经甲方、乙方、保险经纪人书面同意。本协议中任意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协议终止时本保密条款继续有效一年。4.法律责任/由于本协议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协议所涉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5.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且期内各项服J务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各方依照本协议所载条款履行义务150和行使权利。6.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经甲方、乙方、保险经纪人代表达成确认的N补充协议、批单、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及相关附件等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氏>法律效力。≥7.协议份数本协议共5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3份。8.合同生效时间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时起本合同生效。+I16(本页为签章页,无正文)甲方(盖章):陆良县第二中学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联合体牵头人(盖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联合体成员(盖章):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交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完仅联合体成员(盖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日期:2026年4月15日1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