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采购合同公告(阿拉山口市人民医院2026)



一、采购人名称:阿拉山口市人民医院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阿拉山口市人民医院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361101000027829034
五、合同编号:11N77038965720262802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中国移动基础通信业务服务
详见附件

1.00
3994.8
3994.8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阿拉山口市人民医院
联系人:唐浩昆
联系电话:13999760608
传真:/
地址:阿拉山口准葛尔路120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和对讲及物联网卡.pdf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和对讲及物联卡业务协议甲方:,阿拉山口市人民医院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1—甲方:阿拉山口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负责人:韦海燕地址:阿拉山口准噶尔路120号邮箱:/电话:15299759736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法定代表/负责人:王永泉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北京南路11号邮箱:blwutong@xj.chinamobile.com电话:13809994110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使用乙方物联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内容—2—根据甲方业务发展需要,乙方作为甲方物联卡业务合作伙伴,需为甲方业务的实现提供通信传输方式,并向甲方提供专用的网络资源和服务。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合作过程中甲方自行提供的网络设备、通信设备及接口规范,必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同时负责甲方相关系统设备和网络的联网调试以及使用维护。2、甲方须按时缴纳使用乙方产品而产生的所有通信费用。3、甲方在使用乙方产品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借用乙方名义进行损害乙方利益的推广和宣传活动。4、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通过乙方提供的产品进行协议规定范围外的业务以及任何非法经营活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对甲方使用的物联卡进行相应处理;同时,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5、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物联卡产品,不得将乙方提供并由双方确认的物联卡及号码以转售、转租、借用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上述号卡在任何情况下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并追究其相应责任。6、甲方应保证业务申请登记资料均真实、准确和有效,并有义务配合乙方核实登记资料,因甲方资料不实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如甲方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账户、通讯地址、—3—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0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7、乙方由于政策原因引起结算价格变动,甲方可以对结算价格提出重议。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重议期内(三个月内)按本协议的收费标准收费,重议期后(三个月后)甲乙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8、甲方有义务向其付费成员明示本协议项下所有事项,告知其受本协议相关条款约束,并取得其同意,否则因此引发的投诉或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协议事项导致甲方成员与乙方间的分歧或纠纷,甲方应及时协调并解决分歧。(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物联卡,以保证甲方通过移动网络进行相关业务的数据传递。2、乙方在数据传输等方面进行对甲方业务使用有影响的变动时,需提前通知甲方。3、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各项费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遇国家资费调整或因政策原因引起业务资费变动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变更资费价格。4、在甲方业务使用未按约定时间付费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对甲方的通信服务。5、乙方牵头负责解决产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甲方须给予乙方配合。乙方10086-8热线处理甲方的咨询、投诉。—4—三、资费与支付(一)资费标准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集团物联卡产品,订购资费如下表:套餐费(元)套餐周期(月/季/半年/年包含流量超套计费通用/定向卡费(元/张)一次性收取开卡数量合同整体收入:大写(元整)30月500M0.29元/M通用/1叁佰叁拾贰圆玖角5月100M0.29元/M通用/124.9月1G0.29元/M通用/121月1G0.29元/M通用/13物联网卡共计办理【16】张,此次办理物联卡【16】张,每月【332.9】元,一年【3994.8】元,超出套餐流量以实际计费金额为准。本业务结算为自然月,业务自开通之日当月起开始计费,以自然月计算,业务到期甲方成员如不主动取消业务,乙方将继续计费收取。(二)支付方式1、经双方协商,甲方付费方式为:【集团】(集团付费/个人付费),付费类型为:【后】(预付费/后付费)。后付费须按【季度】(月/季度/半年)为缴费周期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应当于付费周期结束前支付费用,逾期未缴纳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中所提供的服务,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第六项违约责任约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5—2、甲方必须以“公对公账户转账、甲方经办人携带现金或开具转账支票至乙方单位台席处缴费”等方式进行支付,甲方提供的转帐支票必须确认银行进账成功后方可进行业务结算。不允许乙方客户经理以业务结算等名义收取现金及现金支票,如甲方向乙方客户经理支付现金及现金支票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3、甲方通过对公账户向乙方支付费用时,应在摘要和备注中说明支付款项的产品及用途等。账户名称:阿拉山口市人民医院账户号码:300903892920008592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山口支行乙方结算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账户号码:955885300900005748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4、本协议约定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协议约定价格不因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5、乙方应定期或根据甲方需要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票据的3个月内向乙方支付与票据金额一致的相关款项,若由于甲方未按时支付相关款项,乙方有权利收回—6—已开具的票据进行冲红处理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甲方票据冲红情况。若乙方为甲方提供预存款发票,则已开具发票的金额乙方无法再次为甲方提供转账或预存清退服务。甲方将发票交回乙方进行返销、作废或冲红的情况除外。同一笔费用乙方仅可以为付费方提供发票,无法再向其成员再次提供发票,若因此开发票的问题造成甲方成员的纠纷与投诉,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开票信息:名称:阿拉山口市人民医院纳税人识别号:126527027703896571地址、电话:阿拉山口准噶尔路120号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山口支行30090389292000859246、付费方确认☑“甲方”为本协议约定各项费用的付费方□甲方委托“【,】”单位代付往来款项,乙方可按照“【,】”单位付款金额向“【,】”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四、故障处理为保证协议顺利实施,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解决在开发、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双方应加强对各自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7—理,共同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业务开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相互通报,协商处理解决。(一)故障确认双方应高度重视系统中的任何异常情况,发生问题时双方应立即通报,及时相互协调,共同对系统进行初步诊断,当确认是系统故障或重大故障隐患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二)故障申报甲方可通过客户经理进行故障申报,也可以通过10086-8电话进行业务故障申报,乙方支持7*24小时故障申告,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三)故障排除双方分别对发生在各自责任段内的故障进行排除,并积极配合对方的排障工作,故障排除后需经双方测试,测试通过后将系统恢复到正常运营状态。若连接双方系统传输通道发生故障等情况,应由双方共同协调处理。五、保密条款(一)“专有信息”指在本协议订立之前以及本协议履行期间,一方向对方披露的该方专用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内容、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用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被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或被披露方从他方获得的保密信息。(二)双方应保护与协议项目有关的自身和对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商业机密等“专有信息”,并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8—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必须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且不得将对方涉及的技术、商业秘密等“专有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履行无关的其他目的。(三)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双方所属分公司及所属企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以及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否则,由泄密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四)甲方对物联卡业务的第三方应履行必要的授权手续,由甲方提供服务所引起的投诉与纠纷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解释并承担全部相应责任。(五)上述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六)甲、乙双方有责任对通过该业务获得的所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六、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任何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二)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9—(三)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甲方逾期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逾期欠费金额的3‰向甲方加收违约金。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因工程投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协议期的收益等。(四)一方或双方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对方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损失赔偿金以外,按实际经济损失的【10】%承担违约金。(五)未经双方商议并达成共识,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一次性支付对方一年的业务使用费和线路租用费的总和作为违约金。七、免责条款(一)【物联】卡通信功能仅用于甲方【物联卡业务用途】,不能发布商业广告、访问其他网站或传输其他数据,如超范围使用,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且由甲方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涉及乙方及第三方的经济损失、信息安全等相关责任。物联卡业务用途说明详见合同附件《集团客户物联网业务使用规范》部分。(二)当甲方【物联】卡的用户超出目前乙方网络覆盖范围,乙方无法提供相应服务时,若在此间发生意外等情况;或由于甲方侧发生故障,用户无法正常接收信息,乙方不承担赔偿及连带责任。—10—(三)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可视情形部分或全部免除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或清除后2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单位的证明文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如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超过三个月以上时,双方应重新协商合同的履行问题。(四)如因乙方难以避免、难以排除的技术、网络故障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使用本协议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将尽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对此双方无异议。(五)乙方随时可能对相关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和调整,乙方不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六)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计划对2G基站及网络逐步开展退服管理,针对甲方在2G终端模组中使用的物联卡,乙方仅保障4G网络使用,不再对2G网络的服务质量进行保障。八、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过程中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九、协议期限—11—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2026】年【5】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十、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对本协议相应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欲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30天向另一方提交书面说明。单方面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十一、信息安全甲方接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乙方)的网络系统时,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一)甲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二)甲方须对其发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甲方的系统应保证可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法令的敏感内容进行拦截、过滤;发布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不得发布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以手机作为媒介发送传播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及破坏、影响社会安定的信息。(三)甲方使用网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禁止利用网络从事下列活动:1.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12—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4.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5.攻击国家宗教政策,煽动、制造宗教矛盾,煽动、制造信教群众矛盾;6.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损害民族团结;7.宣扬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8.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9.煽动、策划、组织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10.非法讲经、解经;11.歪曲“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泛化,扩大、异化到社会生活及其他方面;12.传播暴力、淫秽、色情、赌博、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信息;13.编造、存储、传播虚假信息、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14.假冒银行或银联名义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信息;15.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信息;16.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信息;—13—17.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内容的信息18.不得利用网络侮辱、诽谤或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19.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包括垃圾邮件、垃圾信息等。20.发布或传播与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相关的事项和信息。21.法律法规禁止发送、传播的其他不良信息。(四)甲方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发布的信息和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或后门;不得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五)甲方应建立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的保密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的采集、过滤和内容审计等网络安全技术保障措施,防止网络信息被非法冒充、访问、收集,以及泄露、损毁、篡改、丢失,确保信息的安全。(六)甲方需备份业务应用资料文件,不能违规经营、不变更合同约定用途,明确主叫号码只能使用移动公司或工信部分配的号码,不得隐藏、变更或转租、转售号码,不得开展无特定主被叫的话务批发业务,不得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网络电话(PC软件/APP等)的语音—14—落地,禁止客户采取自动语音群呼方式进行外呼,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该用户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七)甲方有责任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负责,甲方接入乙方业务需先进行系统安全的自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确保接入时系统不存在安全隐患。建立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管控工作,落实信息系统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工作,并协助重大活动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八)甲方应承担如下责任:向所属员工宣传国家及电信主管部门有关使用因特网的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管理、教育工作;有健全的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九)对出现来源自甲方的互联网攻击,乙方将通知甲方限期进行处理,对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的,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当出现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乙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等相应措施。(十)甲方应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乙方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提供相关的、合法的资料。(十一)甲方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十二)甲方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十三)甲方的信息发送只能限定在甲方内部特定的用户,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能发送给甲方内部员工及其客户之外的其他用户。—15—(十四)若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所有合作业务服务,并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保留证据、向有关机关进行举报、对违规业务立即下线整顿等措施,同时,对于情节严重者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关法律责任,并要求甲方消除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不利影响,并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十二、其他(一)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如果协议条款与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以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为准;部分条款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协议双方以书面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双方经协商签署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如优惠协议等),均视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四)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协议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16—【签署页】协议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物联卡业务协议甲方(盖章):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17—附件1:实名承诺甲方根据乙方对移动用户实名制管理的业务规定及关于入网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内容,自愿承诺如下:(一)甲方已知悉并自愿遵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补办登记的规定。电话用户是指办理固定电话(含互联网宽带)装机、移机、过户、变更和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开户、过户等电信业务的单位及个人;其身份信息登记是指在办理上述电信业务时,电话用户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有效证件,电信业务经营者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身份信息的活动。(二)甲方为单位员工所办理的入网或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所提供的所有证件、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单位用户办理登记手续时,除出示前款规定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和单位授权书;受委托办理个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时,受托人应当出示个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用户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后,将登记所获取的固定、移动电话号码和互联网帐户、密码及互联网IP地址用于转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甲方不得二次转售、倒卖电话卡。(三)甲方自愿配合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性的查验工作。(四)发生非甲方或非甲方被委托代理人向乙方主张权利时,甲方有义务解决纠纷。在甲方未予积极配合或经调解后仍无法化解纠纷或经查证证明权利主张人主张有效时,甲方同意乙方有权进行过户、—18—停机等操作。发生转售、倒卖电话卡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关停号码和解除本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因此而给权利主张人、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通信费用、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公告费、证据保全费、邮寄送达费、交通食宿费。(五)因甲方提供非真实、合法、有效证件而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六)本承诺内容效力适用于以甲方名称开户办理的手机号码对应的所有甲方员工。甲方负责将承诺内容告知以甲方名称开户办理的手机号码对应的所有甲方员工并取得甲方员工的同意。如发生纠纷,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权利或直接向引发纠纷的甲方员工主张权利。(七)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和要求对用户身份进行核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用户提供服务的,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用户在网吧、宾馆、酒店等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登录互联网时,其经营者未对用户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登记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19—(八)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用户使用假冒、伪造、变造证件仍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或者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用户证件办理与其身份不符的信息登记,或者用于其他方面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或者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用户的登记信息未按规定的时间妥善保存的,由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用户登记信息转让、泄露、篡改、毁损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由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应的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十二)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信息安全事件造成用户信息泄露的,由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代理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代理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对委托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十四)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用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所获取的固定、移动电话号码和互联网帐户、密码及互联网IP地址用于转让而不办理过户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对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于本条例施行后告知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用户,自本条例施行起60日内补—21—办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用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办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的,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暂停向其提供服务(紧急呼叫除外);暂停服务满30日用户仍未补办手续的,应当终止向其提供服务。终止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将用户剩余的费用予以返还。(十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承诺人:联系电话:客户盖章:阿拉山口市人民医院日期:,年月日—22—承诺人:联系电话:客户盖章:阿拉山口市人民医院日期:年月日附件2:集团客户物联网业务使用规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信部网安函﹝2016﹞452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实施规范》(工信部网安〔2018〕105号)、《新疆通信管理局关于深入做好电话用户实名制工作的通知》(新通信管〔2017〕6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物联网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网安〔2020〕9号)等文件要求,客户使用物联网业务时需对使用情况进行规范和约定,具体内容如下:一、终端应用功能及场景规范序号填写项目填写说明及要求填写内容1终端名称请说明此终端具体名称及功能示例:POS机,传输支付数据2应用场景请在附表1:终端应用场景细分表中选择示例:智慧金融3协议开卡数量协议约定的开卡数量示例:10000张4单卡月均流量每张卡预计平均每月使用的流量大小(M/GB),小于等于100M属于小流量,否则属于大流量示例:30M/月5使用区域请说明终端具体使用的区域示例:新疆省内6是否开通语音是否开通语音功能(填是/否)示例:否7是否开通短信是否开通短信功能(填是/否)示例:否8是否通用流量是否开通通用流量功能(填是/否)示例:是9是否定向流量是否开通定向流量功能(填是/否)示例:否10是否位置固定终端的位置是否固定(填是/否)示例:否11卡片类型使用贴片卡(MS0/MS1)、插拔卡(MP1/MP2)、eSIM卡示例:MP1卡12黑名单限制是否限制访问以下内容:社交类网站:如微信、QQ、微博等视频类网站:如抖音、快手、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等购物类网站:如淘宝、京东、唯品会等游戏类网站:如QQ游戏等示例:是13机卡绑定是否开通机卡绑定功能(填是/否)示例:是14流量用尽关停是否开通流量用尽关停功能(填是/否)示例:是15物联网卡安全分类管控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附表2:安全分类代码示例:3-6附表1:终端应用场景细分:场景编码场景分类场景编码场景分类场景编码场景分类场景编码场景分类1车联网——汽车类(含共享汽车)9智能金融17智能环保25智慧物流2车联网——电动自行车类(含共享电单车)10智能消防18智慧农业26其他3车联网——摩托车类11智能安防19智慧城市4车联网——共享单车类12工业制造20新零售5车联网——车载后装类13人工智能21消费电子6共享行业14医疗健康22云平台7智能表计15智慧教育23集成服务8智能穿戴16智能设备24连接服务附表2:物联网卡安全分类管控1、开通全业务功能物联网卡售前评估技术管控等级要求代码分类业务功能业务属性原始安全风险定向限制卡片限定区域限制限额管控黑名单限制机卡绑定实名个人登记单位语音短信流量流量定向大流位置固定定向语音定向短信定向流量1-11-中风险1-22X=中风险1-33×中风险1-44××高风险1-55××中风险1-66X+X中风险代表满足此条件;“×”代表不满足此条件;“_”代表无需考虑此属性∧2、开通短信和流量功能物联网卡售前评估技术管控等级要求代码分类业务功能业务属性原始安全风险定向限制卡片限定区域限制限额管控黑名单限制机卡绑定实名个人登记单位语音短信流量流量定向大流量位置固定定向语音定向短信定向流量2-11×-中风险X2-22××=中风险×2-33××中风险×2-44×××高风险×2-55×××中风险×2-66×X+X中风险+代表满足此条件;“×”代表不满足此条件;“-”代表无需考虑此属性3、仅开通流量功能物联网卡售前评估技术管控等级要求代码分类业务功能业务属性原始安全风险定向限制卡片限定区域限制限额管控黑名单限制机卡绑定实名个人登记单位语音短信流量流量定向大流量位置固定定向语音定向短信定向流量3-11××-中风险X×3-22X××=中风险+×3-33×××中风险××3-44××××高风险××3-55×X××中风险××3-66XXXX×中风险++代表满足此条件;“×”代表不满足此条件;“-”代表无需考虑此属性二、业务违规使用规范(一)对于采用定向访问限制的物联网卡,不得通过非法跳转的方式访问公网。(二)严禁利用物联网卡进行违法违规、损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开展业务,以及损害社会安全和违反国家重大安全管控要求的行为;2、导致中国移动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问责处罚的行为;—24—3、导致发生重大投诉或被媒体曝光,对中国移动声誉造成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4、发送垃圾信息,拨打骚扰、诈骗电话等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5、违规使用、批量养卡、恶意变更用途谋利等行为。对发生以上1、2、3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集团客户,立即停止合作、解除协议、关停其全量物联网卡,并加入黑名单。对于发生以上4、5中的违规行为的,立即关停违规号码、书面通知客户核查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客户物联网卡开卡、新增等业务。整改完成后若再次发生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合作、解除协议、关停其全量物联网卡,并将客户加入黑名单。(三)甲方在末经过乙方同意之前,不擅自利用乙方提供业务环境(包括物联网号码、物联网业务,以及中国移动互联网专用APN专网、物联网业务专网或短信网关等)有偿或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对外开展经营性的增值业务,或非法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或擅自开展代理业务,不得从事转租、转售、借用代发的行为。针对以上违规行为,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且由此造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并且乙方有权利追究甲方以及甲方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客户责任人:联系电话:客户盖章:阿拉山口市人民医院日期:—2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POS机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