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卫一体化服务 垃圾转运站采购合同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办事处2026)
【补充合同】罗湖区东门街道办事处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合同公示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BCHT-LHCG2025000041-A-2026-1
二、合同名称:罗湖区东门街道办事处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合同-补充协议
三、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LHCG2025000041
四、项目名称:罗湖区东门街道办事处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供应商(乙方):深业物业运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梨园路与梅园路交汇处东北侧深业泰富广场A座170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罗湖区东门街道办事处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补充协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提供罗湖区东门街道办事处环卫一体化服务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6857431.51
合同金额:28004313.93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025年06月01日至2026年05月31日,深圳市罗湖区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5-13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04-24
九、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无其它补充事宜
变更公示-2026-2027年罗湖区东门街道办事处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合同.pdf
罗湖区东门街道办事处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合同甲方: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办事处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乙方:深业物业运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根据项目编号为LHCG2025000041的罗湖区东门街道办事处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环卫一体化服务等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服务范围(一)清扫保洁服务辖区范围内面积为605749.15平方米的清扫保洁服务。其中,道路及公共场所面积506410.65平方米,包括超特路4条、计177138.88平方米,特级路13条、计131821.05平方米,一级路27条、计176115.20平方米,二级路(一类)4条、计21335.52平方米(道路明细详见附件1《罗湖区东门街道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面积明细表》);绿地保洁道路13条、计39947.82平方米,社区公园13个、计34557.55平方米(详见附件2《罗湖区东门街道绿地及社区公园清扫保洁面积明细表》);一类城中村1个,计24833.13平方米(详见附件3《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中村清扫保洁面积明细表》)。服务期内,本项目辖区范围内新增的城市道路及其他市政清扫保洁服务区域纳入本项目清扫保洁服务的服务范围,新增的清扫保洁服务由甲方按乙方中标价进行补充采购,补充采购的程序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进行。(二)垃圾清运服务1.本项目辖区内6座垃圾转运站(见下表)覆盖范围内无物业管理的小区、城中村及经甲方审核同意的老旧小区的城市生活垃圾的前端清运(点位清单详见附件5《罗湖区东门街道垃圾清运兜底场所名单一览表》),即从前述地点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至辖区内的垃圾转运站;如后续实际垃圾前端收运点位与现有采购需求相比减少的,经甲方核实后,核减相应金额。2.本项目辖区内6座垃圾转运站(见下表)覆盖范围内小区、商业综合体、建筑楼宇主体、城中村、城市道路、商业步行街、公共场所、绿化带及公园(含社区公园)的城市生活垃圾的经垃圾转运站压缩并清运至垃圾处理厂。3.本项目辖区范围内6座垃圾转运站的管理和维护。4.服务期内,本项目辖区范围内新建垃圾转运站的管理、维护及前述垃圾转运站覆盖范围内的新增垃圾量一并纳入本项目垃圾压缩及清运的服务范围。5.垃圾清运量。月垃圾清运量未达到月垃圾清运量上限的,当月垃圾后端清运费用按垃圾处理场实际进场垃圾处理量计算及支付;月垃圾清运量达到或超过月垃圾清运量上限的,当月垃圾清运费用按上限量计算并支付。月垃圾清运量上限按照日垃圾清运量上限量乘以当月天数计算得出。本项目垃圾转运站及垃圾量如下:序号转运站名称站台开放时间站内箱体容量(单位:箱)垃圾清运量:(吨/日)龙岗盐田合计1雅园立交垃圾转运站14:00-17:0020:00-04:00393.0320.00113.032中兴路垃圾转运站07:00-03:0023新园路垃圾转运站7:00-20:0024人民公园垃圾转运站10:00-18:0025时代广场垃圾转运站/36湖贝转运站/2(三)公厕管理服务本项目辖区内8座市政公厕的管理服务与维护。本项目公厕(含街头小型公共洗手间)分布如下:序号公厕名称公厕开放时间(保洁时间段)开放时长(小时)定期清洁频次(单位:次)1童乐路站7:00-23:0016定期清洁频次为一天至少3次;人群活动密集区域公厕定期清洁频次为一天至少5次。2湖贝街心站7:00-23:00163书院街站7:00-23:00164雅园立交站7:00-23:00165港澳八号站7:00-23:00166文化宫站7:00-23:00167中兴路公厕7:00-23:00168环卫大楼公厕(新园)7:00-23:0016服务期内,本项目辖区范围内新建的市政公厕纳入本项目公厕管理的服务范围,新增的公厕管理服务由甲方按乙方中标价进行补充采购,补充采购的程序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进行。第二条服务内容(一)清扫保洁服务内容1.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商业步行街(包括门店门前及公共广场等)、口岸区域出入境道路及跨境公路、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隧道、社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绿地及绿化带(包括人行道树穴等)、城中村公共区域等清扫、冲洗和保洁;中标区域与非中标区域的衔接地带,清扫保洁作业范围由中标区域向非中标区域延伸,衔接地带纳入服务范围并接受甲方考核;城市道路与住宅小区的衔接地带,清扫保洁作业范围延伸至住宅小区进出口及实际物业管理线。2.绿地及绿化带的清扫和保洁(不包含绿化垃圾的清理)。3.社区公园硬地区域的清扫、冲洗和保洁及绿化区域的清扫和保洁(不包含绿化垃圾的清理)。4.垃圾收集容器、烟头投放容器、环卫工具房、环卫工人休息室等环卫设施清洁、管理和维护;环卫工具房、环卫工人休息室等环卫设施因自然灾害、重大损害等不可抗力引起破坏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映,由甲方负责修缮。环卫工具房、环卫工人休息室因乙方不当使用引起破坏的,由乙方负责修缮。5.城市道路、商业步行街、绿化带及社区公园、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并运输至本项目辖区内的垃圾转运站。6.清扫保洁区域内非法倾倒的无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7.市政公共设施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清理以及交通护栏的清洗(市政公共设施具体指:市政箱体、立杆立柱等城市家具;环卫工具房、环卫工人休息室、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雨水沙井口及防蚊闸口、地下通道和涵洞隧道的墙面、人行天桥栏杆等市政设施)。(二)垃圾清运服务内容1.垃圾前端清运采用车载桶装模式,从本项目约定的小区、城中村等垃圾产生源头收运城市生活垃圾至垃圾转运站。2.垃圾后端清运(垃圾转运站压缩垃圾并转运至垃圾处理场)为车厢可卸式垃圾运输车(勾臂车)吊装环保型垃圾压缩箱转运,从垃圾转运站清运本项目范围内的城市生活垃圾至垃圾处理场。3.乙方负责其投放的转运桶的清洁、维护、更换,及其在城中村垃圾收集点投放的转运桶的摆放及管理。4.垃圾转运站站台的清扫保洁作业、除臭、噪声管理、消毒作业及“四害”防治工作。5.垃圾转运站的管理和维护,包括定期维护站台设施设备,包括排污管道、隔油池、沉沙池清淤;内外墙体顶棚清洗刷新;钢导轨、卷帘门、门窗等金属部件的维修、除锈、刷防锈漆;地面混凝土破损修补等内容,确保垃圾转运站内各类设施、设备维护完好,保障正常运作。垃圾转运站因自然灾害、重大损害等不可抗力引起破坏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映,由甲方负责修缮。垃圾转运站站台设施设备、内外墙体及地面因乙方不当使用引起破坏或导致原有设备丢失的,由乙方负责修缮或按原有设备恢复原状。6.负责垃圾转运站内负压除臭设施的维护、维修,喷淋除臭设备及风幕机的安装、维护、维修。(三)公厕管理服务内容1.按本合同确定的开放时间对外开放并提供服务。2.对公共厕所进行定时清洁和不定时清洁。定时清洁是对整个公共厕所的全面清洁和保养,不定时清洁是针对公共厕所在使用过程中被污染的区域、设施,由保洁员进行跟踪式随时清洁保养;定期清洁频次为一天至少3次;人群活动密集区域公厕定期清洁频次为一天至少5次。3.负责在公厕内部进行文明宣传及公益宣传工作。4.对保洁人员进行上岗培训。5.负责公厕内部的除臭、消毒作业及“四害”防治工作。6.负责公厕的保养、维护和维修工作,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设施的损坏和异常状况,应立即联系有资质的水、电工人和设备厂家进行维护,并将故障指示牌覆盖在该设施上,提醒使用者注意。公厕因自然灾害、重大损害等不可抗力引起破坏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映,由甲方负责修缮。公厕墙体地面及厕内设施因乙方不当使用引起破坏的,由乙方负责修缮。(四)环卫一体化其他工作要求1.依据本合同约定作业标准制定作业质量内控制度,并日常开展服务范围作业质量自查整改,定期向甲方书面报告。2.结合日常环卫作业第一时间劝导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及时向甲方及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下称“区主管部门”)报告市容环境卫生、环卫设施设备动态问题并配合整改。3.配合甲方及区主管部门做好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有关的宣传工作。4.完成甲方及区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与环卫一体化服务有关的其他工作。(五)其他服务1.因全区各街道的垃圾转运站分布不均,在某一辖区出现规模性垃圾积聚的时候,区主管部门有统一调度其他街道垃圾进入本项目任意一个垃圾转运站的权利,乙方须服从区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2.乙方应自行承担员工工资(含政府规定的相关补贴)上调、物价上涨、政府出台新的指导价格等因素对服务价格造成的影响及风险。3.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实际管理需要而增加清扫保洁、公厕管理服务的,甲方依法履行采购程序予以增加。4.如上述服务内容、服务范围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政策、上级主管部门等事项导致服务内容、范围有调减的,甲方依法核减相应的服务内容及服务经费,乙方应无条件响应。5.乙方需对门店门前、商业街区等油污集中路段进行清洁,必要时使用磨地机等机械设备进行打磨,提高路面洁净度。6.协助甲方开展城市家具破损巡查,发现破损、变形、移位和脏污现象及时进行处理。7.对甲方指定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管理,对零星倒地的电单车进行“随手扶”。8.乙方需成立不少于10人的应急队伍(在项目岗位配置人员外另行配置),制定应急预案。无条件配合甲方的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台风等极端天气和重大公共活动及迎检任务环卫保障等。9.乙方需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工程维修单位进行街道辖区范围内基础设施提升,总金额不低于50万元。第三条服务期限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服务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从2026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如甲方对履约情况不满意,甲方不再续约。第四条服务方式采用全包干形式,即业务包干和费用包干。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环卫一体化服务业务发包给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及甲方的要求与标准实施清扫(含冲洗)、保洁、垃圾清运、公厕管理与保洁和垃圾转运站的管理、维修、维护及其他相关工作,并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验收。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转包或分包给任何人。第五条项目服务费与支付方式(一)项目服务费。1.本合同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26604098.23元(大写:贰仟陆佰陆拾万肆仟零玖拾捌元贰角叁分),资金上限:28004313.93元;折扣率:0.95。按月支付,每月服务费按人民币2217008.18元(大写:贰佰贰拾壹万柒仟零捌元壹角捌分)计算。2.本项目服务费包括清扫保洁服务费用、垃圾清运费用、公厕管理维护费用等。清扫保洁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清扫费用、保洁费用、清扫保洁垃圾清运费、道路冲洗服务费用、管理费用、人员费用、维修费、规费、措施费、税费、利润、生产资料、培训宣传费用等与完成本项目清扫保洁服务有关的全部费用。垃圾清运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清运垃圾有关的人员费用、设备费、材料费、电费、站台改造费、维修费、管理费、措施费、规费、税费及利润、生产资料、培训宣传费用等。公厕管理维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厕管理有关的管理费、人工费、电费、材料费、维修费、措施费、利润、税费、生产资料、培训宣传费用等。其中,人员费用包含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环卫岗位津贴及其他津贴、补贴、福利、食宿费、住房补助、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与医疗费用、工伤保险与工伤费用、失业保险、商业保险、伤亡事故处理费用等。生产资料费用包含用油、用电、用气的费用、高速公路费以及各种环卫工具(含垃圾收集容器、环卫车辆、环卫机械设备、智能终端设备等)的投入和耗损。3.环卫作业水费由区主管部门承担,包括道路冲洗用水、垃圾转运站和市政公厕的清洁用水费用,水费结算按照后续区主管部门通知为准。本项目道路冲洗、垃圾转运站和市政公厕洗扫作业优先采用再生水,再生水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再生水水质标准。4.因接收新建垃圾转运站而增加的垃圾压缩箱由乙方负责购置,乙方所购买的垃圾压缩箱的箱体技术参数不低于本项目其他垃圾压缩箱的技术参数。5.本项目每月垃圾清运量上限按照前述第一条服务范围垃圾清运服务中垃圾清运量上限的每日清运量上限合计数乘以当月天数计算得出,月垃圾清运量未达到月垃圾清运量上限的,当月后端垃圾清运费用按各后端处理厂实际进场垃圾处理量乘以中标单价分别计算费用,且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月垃圾后端清运服务费;月垃圾清运量超过月垃圾清运量上限的,当月垃圾后端清运费用按上限量计算,即按照合同约定的后端垃圾清运服务费金额支付。6.每月后端处理厂实际进场垃圾处理量以区主管部门下达的通知为准。(二)支付方式1.环卫作业服务费按月支付,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环卫作业服务费,当月违约金及考核扣分扣款等应扣除的款项可从任意一个月的服务费中扣除。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的服务费,可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的三个月内支付。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的账户。2.本项目的服务费由深圳市罗湖区财政主管部门拨付。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因政策影响导致有关款项未能及时拨付时,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追究甲方的责任,且仍须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3.乙方收款账户信息账户名称:深业物业运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号码:4425010000340000523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如乙方收款账户发生变更,需向甲方提交账户变更申请,经甲方确认后按新的账户进行服务费的支付。第六条履约保证金(一)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按本项目年服务费总额的10%(具体金额为2660409.82元,大写:贰佰陆拾陆万零肆佰零玖元捌角贰分)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乙方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二)乙方损坏甲方提供的环卫设施、设备且不按规定赔偿的,甲方可以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的赔偿金和费用以抵作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和费用。甲方扣除相关款项后,乙方应当在10个日历日内补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三)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拖欠员工工资(含加班工资和环卫岗位津贴)或者拒绝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员工工资的,甲方有权使用履约保证金代为支付乙方所拖欠的员工工资或补足最低工资。甲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后,乙方应当在10个日历日内补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四)乙方因各种原因造成停工、歇工等事件而不能开展正常的环卫作业时,甲方可以临时指定其他单位或人员对停工、歇工路段(含道路、公共场所、绿地和社区公园)进行清扫保洁,对停工、歇工区域的垃圾进行清运,并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支付有关的全部费用。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后,乙方应当在10个日历日内补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五)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在乙方拖欠员工经济补偿金(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等情况下直接使用履约保证金向乙方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使用履约保证金向相关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乙方应在10个日历日内补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六)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的,乙方应全面承担其应承担工人的全部经济补偿金,并提供深圳市罗湖区劳动部门出具的乙方经济补偿金支付完毕证明,否则,甲方可直接使用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乙方员工经济补偿金,甲方支付相关员工的经济补偿后,可从合同解除前一个月的环卫作业服务费直接扣除其应补交的履约保证金。(七)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必须确保甲方提供的环卫设施设备完整(包括但不限于工具房、休息室、公厕、垃圾转运站、站内除臭设备等)、完好,无锈蚀、漏水、漏油等现象,能正常运转、通水、通电,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无条件地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接收人;如设施设备有缺损情况,视设施设备的缺损程度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八)乙方逾期未存入或未补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可以从任一个月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其应存入金额或应补交金额并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以抵作乙方应存入或应补交的履约保证金。(九)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3个月内,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余额(即根据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各有效组成部分规定扣除有关款项后的余额),但乙方发生劳动争议的,甲方则在有关争议全面解决后再退还履约保证金余额。本项目所涉的履约保证金,在退还时均不计算利息。第七条服务组织实施方案乙方按照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各有效组成部分中承诺的项目方案,包括清扫保洁服务、垃圾清运服务、市政公厕管理维护及各类检查和应急预案等,开展项目服务工作。甲方提出修改意见的,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报甲方,并按新修订的项目方案执行。(一)清扫保洁服务组织实施方案1.乙方须结合本项目道路、公共场所、绿地及社区公园清扫保洁的具体特点提出具体的作业计划,包括资源的合理配置、环卫车辆与环卫设备的配备、扫路车和高压清洗车的类型、各路段的人员配备实施方案和人员详细情况、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所需的工作时间、市政设施维护、作业方式、作业频次、作业程序、垃圾收集方式、机扫作业要求、质量标准、检查考核办法、安全措施、奖惩措施等内容。2.乙方须充分考虑本项目机扫要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分级管理要求,以及路段(含道路和公共场所)人流量、车流量、门店数量、商业网点分布状况、垃圾产生量及收运等实际情况。(二)垃圾清运组织实施方案1.乙方须制定完整、可行、详细的垃圾清运服务组织实施方案,垃圾清运实施方案至少应包括资源的合理配置、环卫车辆与环卫设备的配备、各站台的人员配备和人员详细情况、各片区垃圾收集方式及收集次数、作业时间、质量标准、检查考核办法、安全措施、奖惩措施以及站台的管理和维护等内容。2.乙方制订服务组织实施方案时,应充分结合本项目的收运点、垃圾转运站分布情况,考虑各片区的垃圾量及垃圾清运耗时,垃圾产生量及收运等实际情况。(三)市政公厕管理维护方案乙方须制定详细的市政公厕管理维护方案,包括作业时间、质量标准、检查考核办法、安全措施、奖惩措施及公厕的管理和维护等内容。(四)应急预案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出现台风、暴雨水浸、断电等突发事件,或有各类检查及重大活动等应急任务时,乙方应调配一定数量人员进行清扫保洁或调配一定数量的应急垃圾压缩(机)箱、桶装垃圾运输车、660L垃圾桶和380V动力发电机作为应急备用,并调配足够的应急作业人员以保障各类检查、重大活动及突发事件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任务的完成等内容。(五)服务组织实施方案应当科学、详尽、合理、操作性强,能够全面满足本合同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服务及公厕管理维护的需要。甲方提出修改意见的,乙方应做出相应的修改。(六)智慧城管监管指挥平台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日历日,提供适合甲方工作使用的“智慧平台”。该平台必须满足市、区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利用无人机、无人智能清扫设备、监控摄像头等科技辅助手段对辖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质量进行空中监控、动态监控、数字化事件处理,并建立巡查记录和突发事件处理情况表。对各种作业场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作业人员进行实时定位管理,对作业效果和社区情况进行实时智能监管,达到智慧管理“四化”(作业管理智慧化、安全督导智慧化、业务培训智慧化、跟踪记录智慧化)水平。定期对“智慧城管监管指挥平台”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并给出提升市容环境品质的对策和建议,实现智能化、可视化管理。第八条项目配置要求(一)岗位配置要求在保洁时间段内,超特路、特级道路人行道及一类城中村清扫保洁人员每3300平方米不少于1人,社区公园硬地、一级道路人行道及二类城中村清扫保洁人员每4950平方米不少于1人,二级一类道路人行道清扫保洁人员每7000平方米不少于1人,二级二类道路人行道清扫保洁人员每12000平方米不少于1人,社区公园绿地及绿化带每25000平方米不少于1人。本项目项目管理团队人员、清扫保洁人员、清运人员、公厕人员配置如下:(本项目的一线环卫工人的配员按照《罗湖区东门街道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面积明细表》中的人行道、绿地及社区公园的清扫保洁面积及保洁时间段计算配员,除二类城中村外其余等级道路末班配员减员至三分之一)街道名称人员合计项目管理团队人员配置(人)清扫保洁人员配置(人)清运及垃圾转运站人员配置(人)公厕保洁人员配置(人)项目经理文员专职安全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现场主管一线环卫工人高压清洗车司机多功能洗扫车司机路面养护车司机现场主管转运站台操作工人推桶工桶装平板运输车司机勾臂车司机水电工公厕保洁员东门街道2401212318245129445114专职安全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水电工应具备水电工特种作业证。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交作业优化方案,优化方案中应包括新设备、新技术的使用及人员优化配置,优化人数比例及优化方式参考《》()执行,其清扫保洁人员人数可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人数配备数量(见上表),经甲方同意后执行。鼓励在连续性保洁中优先使用流动保洁车替换人工保洁的作业方式。若市、区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按新的要求执行。(二)设备配置1.清扫保洁为了确保本项目的清扫保洁服务作业质量,乙方必须按不少于以下的标准和数量配置作业车辆与设备,车辆及设备外观及样板参照《》,以保障正常的清扫保洁作业需要:街道名称清扫设备配置高压清洗车(辆)多功能洗扫车(辆)智能驾驶洗扫车(辆)防撞车(辆)纯电动护栏清洗车(辆)路面养护车(辆)小型环卫机械设备微型环卫机械设备无人智能清扫设备(环卫机器人)(台)手推式洗地机(台)无人智能磨地机(台)小型高压冲洗车(台)洗扫式扫路机(台)清洗机(台)手提式或背负式树叶吹风机(台)流动保洁车(辆)四轮多功能保洁车(辆)东门街道3321117212124074472.垃圾清运及公厕管理为了确保本项目垃圾清运及公厕管理服务作业质量,乙方必须按不少于以下的标准和数量配置作业车辆与设备,以保障正常的垃圾清运及公厕管理作业需要:垃圾压缩箱其他垃圾收集容器(660L)纯电动桶装垃圾车(装载至少11个660L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勾臂车固定压缩箱备用压缩箱合计垃圾摆放桶应配备用合计应配备用合计吹地机数量(个)数量(个)数量(个)数量(个)数量(辆)数量(辆)数量(辆)数量(辆)数量(辆)数量(辆)数量(台/套)数量(台/套)数量(台/套)数量(台/套)数量(台/套)数量(台/套)东门街道92114054/45/54411633(1)乙方投入本项目的纯电动环卫车均须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环卫车。(2)上述环卫车辆的行驶证注册日期均需在2022年6月1日及以后(需提供车辆的购置合同、发票及深圳市的车辆行驶证、出厂检验证明),多功能洗扫车、高压清洗车、纯电动护栏清洗车、路面养护车、纯电动桶装垃圾车均要求是纯电动环卫车。多功能洗扫车、高压清洗车、纯电动护栏清洗车、路面养护车、纯电动桶装垃圾车、勾臂车必须是乙方全部购置、不允许租赁。智能驾驶洗扫车允许租赁。乙方应自本项目服务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向甲方提供前述环卫车辆的购置合同、发票、深圳市的车辆行驶证(含副页)、经专业部门检测合格后出具的车辆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经甲方验收并书面签字确认,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3)勾臂车(垃圾转运车)须全部采用LNG、氢燃料等清洁能源车辆,合同履行期间,后续有新的政策管理要求,乙方需同步按照新的要求配置。(4)上述小型、微型环卫机械设备及其他环卫作业设备(不含无人智能清扫设备)初始购置时间需在2025年1月1日以后;提供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及出厂检验证明。环卫作业设备必须是乙方全部购置、不允许租用。乙方应自本项目服务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向甲方提供前述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及出厂检验证明,经甲方验收并书面签字确认。(5)660L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初始购置及出厂时间均需在2025年1月1日以后,乙方应在本项目服务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向甲方提供660L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购置合同、发票、出厂检验证明等相关资料经甲方验收并书面签字确认。3.无人智能清扫设备(环卫机器人)配置。(1)按照项目需求,共需提供7台无人智能清扫设备(环卫机器人)。(2)可以采用租赁、自有或购买形式。4.以上车辆设备为本项目预估的最低配置要求,乙方在配备车辆设备时,不得少于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各有效组成部分中规定的最少配备数量;为达到更好的服务效果,在实际项目执行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对本项目的车辆设备型号提出调整要求,或要求乙方增配车辆、设备,并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调整和配置到位,额外增配的车辆等设备应符合甲方车辆设备相关要求,具体实施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三)设备安装1.本项目所涉的环卫车辆与设备均应按区主管部门及甲方的要求安装定位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终端并接入区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化监管平台,前述设备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2.乙方应在2025年6月1日前将与履行本项目规定的乙方义务有关的全部环卫车辆与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前述规定的环卫车辆与设备)按区主管部门及甲方的要求喷绘其设计的统一标识。喷绘了区主管部门设计标识的环卫车辆与环卫设备应当全部固定在本项目规定的范围内作业。3.本合同规定的环卫车辆和设备数量为最低配置要求,乙方应完全满足作业质量的要求,按需配备足够的作业车辆、高压冲洗装置和环卫设备,以保障本项目环卫冲洗作业、垃圾清运作业以及应急作业需要。4.乙方应自本项目服务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完成前述环卫车辆及设备的购置或租赁并向甲方提供购车合同(租赁合同)及发票。5.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摆放位置及数量由甲方与垃圾产生单位进行约定,乙方须按甲方与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数量和位置将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到位。6.甲方在现有条件下提供符合基本使用要求的垃圾转运站建筑本体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清运场地、公厕建筑本体及附属设施设备,乙方应提前现场勘查垃圾转运站及公厕现状,并制定详细的垃圾压缩箱配置安装方案。7.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要标上编号(如东门街道:“DM001”)及初始使用时间(XX年XX月),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其他垃圾”分类标识应采用丝印或喷绘技术。合同履行期内,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监管单位认定为残缺破损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必须立即更换。8.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接收新建垃圾转运站而需增加配置的垃圾压缩箱或因垃圾清运的实际需要增加投放660L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增加配置,并安装摆放到位。(四)技术要求1.垃圾压缩箱A、采用深圳现行通用的连体垃圾压缩箱,有效装载容积≥15m3,箱体自重≤5.5t,导轨外宽、吊耳高度均应与箱体、站台实际情况相匹配,能与25t及以上双后桥载货车底盘改装的车厢可卸式垃圾运输车(勾臂车)相匹配。B、采用翻桶架翻起垃圾收集桶进料方式,翻桶架适用于国际通用660L四轮垃圾收集桶,翻桶架翻起重量≥600kg,翻桶架符合静音作业要求。C、翻桶架投料口自动实时封闭,投料口口径应符合通行标准,适配单个660L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进料作业,不积料。D、垃圾压缩箱采用380V三相电源,电机功率≤7.5kW,压缩机头压缩力≥340kN,压缩箱空载运行中噪声≤65dB,负荷最大运行噪音≤75dB,压实密度≥0.75t/m³。E、垃圾压缩箱应满足密闭作业的要求,装、卸料口应保证装、卸垃圾顺畅,关闭时密封可靠,无滴漏、无垃圾散落地面。垃圾箱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压缩箱体和钢构件涂刷重型防腐涂装,箱体底板、侧板钢材应使用国内一线品牌钢厂优质材料或进口国际标准板材,密封条应采用耐油耐酸材质,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密封条质保期应达半年;垃圾压缩箱所使用的材质应避免产生影响使用及密封性能的变形。F、箱体后段两侧滚轮外宽应符合罗湖区垃圾转运站导轨标准设计要求。G、液压系统应保证散热,连续工作1h,油箱内油温应不超过70℃。H、垃圾压缩箱其他技术参数按照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机行业标准(CJ/T391-2012)执行。2.标准垃圾收集容器采用EN840标准的660L塑料垃圾收集桶,带四轮,带密闭盖。垃圾收集容器应采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全新材料,颜色统一为灰色。3.除臭设备及高压水枪除臭设备采用喷雾除臭机,喷头输出压力≥1MPa,单箱站配备喷头不少于6个,双箱站配备喷头不少于12个,除臭药剂能有效针对硫化氢、氨氮、甲硫醇、甲硫醚等垃圾转运站常见臭气分子,并具备优良的消毒抑菌作用,药剂本身无毒无味,无腐蚀性,长期使用对人无负面影响,辅以负压抽风和风帘密闭为佳;高压水枪压力≥3MPa,流量≤40L/min。除臭设备采用220V两相供电,高压水枪采用380V三相供电。除臭后臭气排放应不高于恶臭污染物排放1级的标准。4.风幕机垃圾转运站门头高度≤6m的转运站门口需安装风幕机。风幕机应安装在转运作业区车辆出入口处,降低车辆进出转运作业区时引起的气流扰动,减少室内臭气通过出入口外逸。风幕机应采用离心式风幕机,根据门高(转运站出入口门高度建议不高于4.5m)选择对应风幕机产品,噪声不应高于60dB;风幕机数量的选择应根据门的宽度和所选风幕机的长度综合确定,保证风幕机出口气流宽度能够覆盖大门宽度。风幕机需全封闭处理,只保留风口敞开,优化美观效果。建议将风幕机设置于站点卷帘门外侧,风口朝向站内设置,倾斜度不小于5°,在卷帘门全开状态下,风幕机垂直下方离转运作业区地面高度0.1m处测得稳定向内风速不低于1m/s。全封闭式垃圾转运站可以不设置风幕机。5.公厕强力吹地机公厕强力吹地机是用于吹干地面或地毯的鼓风设备,要求功率≥1000W,可连续工作,放置在较为湿滑的地面时,不发生滑移。6.车厢可卸式垃圾运输车(勾臂车)(1)垃圾转运车须全部采用LNG、氢燃料等清洁能源车辆。(2)采用通用标准双后桥载货车底盘改装的车厢可卸式垃圾运输车(勾臂车),额定载重量≥25t及以上,匹配本招标需求“技术要求”第1款垃圾压缩箱进行勾运。(3)《罗湖区东门街道垃圾清运及配套公厕管理事项明细一览表》(附件4)中注明本站台已配备的垃圾压缩箱为非标准箱体的,乙方应选用适配该箱体参数的通用标准车厢可卸式垃圾运输车(勾臂车)。7.多功能洗扫车需具有路面清扫、路面清洗、路面洗扫、路沿和路缘石立面刷洗、喷雾降尘、低压冲洗等多种功能。能适用于城市广场、道路路面和路沿的清扫、清洗、洗扫、喷雾降尘等保洁作业,并满足非常规水源使用要求及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要求。8.高压清洗车需具有冲洗、对冲、洒水、喷雾基础功能,同时具有向道路两侧绿化洒水应急消防、降尘等功能。可用于清洗广场、路面的陈旧污渍、黏稠污物等,配有冲洗一般设备的设置。可适用于公路、广场等场地的近程及远程的冲洗和洒水作业,并满足非常规水源使用要求。9.纯电动桶装垃圾车主要适用于城市道路、休闲广场、居民小区、公园、车站等场所桶装垃圾的收集、运输。须使用环卫专用的全封闭桶装垃圾运输车,至少达到单次运输11个660L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功能。10.路面养护车须具备多角度多方式清洗喷洗功能,可高压清洗路面、路沿,喷雾降尘,可适用于清洗城市狭窄路段、城市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摊点油污路面、路标、广告牌等局部污渍的多功能路面清洁养护车。11.流动保洁车采用电力驱动,随车配备有工具箱、垃圾斗、簸箕、扫帚、垃圾捡拾器等,可以捡拾、清扫烟头、废纸屑、果皮、塑料袋等垃圾,用于监督、检查、维护环境卫生。12.小型、微型环卫机械设备小型环卫机械设备是指机身尺寸(长、宽、高,不含作业装置、作业警示灯、遮阳装置尺寸)小于等于4500mm*1500mm*2300mm,且整备质量不超过3000kg的环卫机械设备。微型环卫机械设备是指整备质量不超过15kg的手提式、背负式的环卫机械设备。小型扫路机指的是用作清扫、收集和运输分散在路面上的垃圾尘土等污物的小型环卫机械设备。小型清洗机指的是具有储水基本功能,并能实现高压、高温等可选功能,利用带有压力的水流冲洗路面、道牙、墙面、站牌、道路隔离装置等的小型环卫机械设备。本项目约定的小型环卫机械设备适用于城中村、人行道、路牙等场所清扫保洁,乙方所购置的小型环卫机械设备应符合《深圳市小型环卫机械设备管理及技术指引》中第4点“通用技术要求”,且应按第6点“设备号牌编码标准安装号牌”进行标识。13.无人智能清扫设备(环卫机器人、无人智能磨地机)(1)本项目投入使用环卫机器人相关参数须符合《深圳市小型环卫机械设备管理及技术指引》,如须采用锂离子动力电池为单一能源并由电机驱动行驶和作业,作业噪声应≤80dB。(2)本项目投入使用的环卫机器人检验检测标准需符合主管部门最新文件要求。(3)需安装定位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终端并接入区主管部门指定的环卫信息化监管平台,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4.手提式或背负式树叶吹风机采用电力驱动,必须是全新产品,满足相应的使用环境。15.防撞车总质量≥4t,防撞缓冲垫防撞等级为2270kg—70km/h,防撞缓冲垫收放周期时间≤20s。16.智能驾驶洗扫车(1)总质量≥3t,具备无人驾驶功能的电动轮式车辆,能够在无需人工主动操作的情况下,实现在道路上自动、安全行驶的无人环卫车。(2)需具有路面清扫、路面清洗、路面洗扫、路沿和路沿石立面刷洗等多种功能。能适用于城市广场、道路路面和路沿的清扫、清洗、洗扫等保洁作业,并满足非常规水源使用要求。(3)需安装定位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终端并接入区主管部门指定的环卫信息化监管平台,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需为每台车辆购买不低于100万元的商业保险,并提供在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符合主管部门最新文件要求。(5)后续如有政策更新,需同步按照要求更新配置。17.手推式洗地机手推式洗地机是一种适用于硬质地面清洗同时吸干污水,并将污水带离现场环保、节能、清洁的机械。18.自装卸式垃圾车装备有垃圾箱、上料机构和卸料机构,能自行实现垃圾装入和卸料,车厢内置压缩推板,具备垃圾压缩功能,提升装载效率的垃圾转运车。19.四桶带门清运车(1)车厢设计为独立四仓,每仓可容纳1个240L标准垃圾桶(总容量4×240L)。(2)侧门或后门平开设计,支持人力或机械辅助装卸。20.小型高压冲洗车具有储水基本功能,并能实现高压、高温等可选功能,利用带有压力的水流冲洗路面、道牙、墙面、站牌、道路隔离装置等的小型环卫机械设备。21.纯电动护栏清洗车总质量≥10吨。须具备多维度自适应清洗功能,可满足金属栅栏、混凝土隔离墩、波形防撞护栏等多种护栏类型的清洁需求。适用于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工业园区等多元化场景需求。(五)环卫智能化系统配置要求1.环卫作业监控管理系统。本项目所涉的环卫车辆与设备(不含小型环卫机械设备)均应安装车辆物联网设备(需要具备定位设备和360度全景AI摄像监控报警系统功能、室内外摄像头(要求不少于6路,分别为:左侧、右侧、前方及后方的全景环视摄像机,驾驶室及作业区域的摄像机,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6)、行车记录仪、倒车雷达、可视倒车等功能,详细技术参数应满足《深圳市环卫车辆全景环视及盲区监控设备技术指引》要求),安装洒水机扫作业监测传感器(收运类环卫作业车辆可不配该监测设备)接入区主管部门的环卫智能化监管平台,接受区主管部门及甲方的监督和检查。本项目所涉的小型环卫机械设备应安装GPS追踪仪,按“一机一档”进行电子备案,并将电子备案等相关数据录入环卫智能化监管平台。本项目乙方应为清扫保洁类环卫工人(不含清扫保洁环卫作业司机)及项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具有定位功能的设备,并接入区主管部门的环卫智能化监管平台,接受甲方及区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上述设备的购置(租赁)及安装费用、设备接入系统平台费用及设备日常运营使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维护服务费及运行中产生的流量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市、区主管部门对此项工作有新的政策和管理要求的,乙方应按最新政策配置和更新。(六)其他要求1.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各有效组成部分规定的配员要求为最低配员要求,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投标承诺足额配员,确保清扫保洁作业质量。如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各有效组成部分及《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DB4403/T59—2020)》对配员要求不一致的,以对乙方最高、最严格要求为准。乙方提交的环卫作业优化方案经甲方同意的,对环卫作业人员数量的检查和考核按环卫作业优化方案约定的数量进行。2.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各有效组成部分规定的环卫车辆和设备为最低车辆和设备配置要求,乙方应按投标承诺足额配置,并按需配备足够的高压冲洗装置、应急车辆和环卫设备,以保障环卫冲洗作业以及应急作业需要。3.办公、停车场、维修场地要求3.1.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2025年6月15日)内,在本项目辖区内设置面积150平方米及以上的办公场所。3.2.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2025年6月15日)内,在罗湖辖区或罗湖辖区边界5公里车程内设置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停车场地。第九条服务和质量要求本项目服务和质量必须达到《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DB4403/T59—2020)》、《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规范(DB4403/T58—2020)》、《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DB4403/T73—2020)》、《公共厕所建设规范(DB4403/T23-2024)》、《公共厕所管理规范(DB4403/T512—2024)》、《深圳市生活垃圾转运站清洁作业指引(试行)》、《深圳市公共厕所清洁作业指引(试行)》规定的道路及公共场所、城中村、垃圾转运站、市政公厕的作业标准以及市、区、街道环卫管理部门核定的指标和标准,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各有效组成部分对同一事项作业标准规定不一致的,以对乙方最高、最严的要求为准。合同履行期间,前述标准或规范性文件有修订的,按修订后的标准和规范执行。(一)基本要求1.环卫作业人员(含车辆驾驶员、随车工作人员等)及管理人员在现场作业时须按规定穿着环卫工作服、反光衣、工作鞋,佩戴工作牌,做到着装整齐,工作服不应有破损、不洁等不良现象;作业时不应有抽烟、吃东西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作业时间内不得私自离岗,实行文明清扫、文明操作。2.环卫作业时,应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环卫作业人员统一穿着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作业人员安全标志服》(GB/T25281-2021)与《深圳市环卫作业服设计指引》、符合国家标准《防护服装职业用高可视性警示服》(GB20653-2020)的橘色拼色灰色反光衣,且高可视性反光条要围绕躯干、衣袖和裤腿、帽子边沿等处。或者在上衣的正面和背面、双袖和裤子的两侧均应缝制反光条,至少达到2级高可视性警示服的级别,禁止将反光条粘贴在工作服上用于替代反光背心,不应有反光条严重剥落、反光强度不足等不良现象,双肩同时配备LED肩部警示灯或高亮爆LED警示诱导标示,凌晨、晚间、极端恶劣天气等可视情况较差时LED灯应保证1000米内肉眼可见,雨雾天气时300米肉眼可见,并且必须设置至少双排LED闪灯,并配备保证环卫作业安全的工具。3.环卫作业单位应合理安排环卫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主动避开行人和车流高峰,以免发生意外,作业时尽量减少噪声。4.环卫作业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及环卫作业要求,注意驾驶安全。5.环卫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安全开展环卫作业。6.环卫作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应包含环卫作业技能操作培训、环卫安全培训、环卫职业健康培训、环卫职业道德文明培训等方面,强化作业人员的环卫作业技能及安全防患意识。(二)清扫保洁服务要求1、道路和公共场所服务要求1.1.作业方式(1)每天以机械化清扫和人工清扫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普扫及连续性保洁,并根据路面和地面情况增加次数。(2)清扫作业以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清扫为辅。1.2.作业规范清扫保洁服务作业规范清扫保洁等级清扫保洁时间(每日)人均保洁面积机械保洁频次冲洗频次超特24小时普扫时间见表注除普扫外其余为保洁时间≤3300平方米结合道路情况随时开展,不低于3次/日机动车道:2次/天人行道:1次/天特级20小时普扫时间见表注保洁:7:00至24:00≤3300平方米3次/日机动车道:2次/天人行道:3次/周一级18小时普扫时间见表注保洁:7:00至22:00≤4950平方米2次/日机动车道:1次/天人行道:3次/周二级一类18小时普扫时间见表注保洁:7:00至22:00≤7000平方米2次/日机动车道:1次/天人行道:1次/周二级二类18小时普扫时间见表注保洁:7:00至22:00≤12000平方米2次/日机动车道:1次/天人行道:1次/周注:1.普扫人工清扫分为两个时间制:11月1日至第二年4月30日为早上4:30-7:00,5月1日至10月31日为早上4:00-7:00。2.机械化清扫时间:早上7:00前必须完成机械化清扫。3.机械保洁频次不包含普扫中的机械清扫频次。4.在项目履行期间,因政府政策变化或甲方管理需要等原因需要调整乙方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和其他作业要求时,乙方要服从甲方安排。(1)人工清扫保洁时间:(a)超特路24个小时,普扫:5月1日至10月31日为每天凌晨4:00至7:00,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每天凌晨4:30至7:00,保洁:除普扫外其余时间均为保洁时间。(b)特级道路20个小时,普扫:5月1日至10月31日每天凌晨4:00至7:00,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每天凌晨4:30至7:00,保洁:每天7:00至24:00。(c)一级、二级一类、二级二类道路18个小时,普扫:5月1日至10月31日每天凌晨4:00至7:00,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每天凌晨4:30至7:00,保洁:每天7:00至22:00。(2)机械化清扫保洁规范:(a)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宽2.5米以上人行道必须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机械化清扫保洁率为100%。(b)机械化普扫每天7:00前完成;实行机械化保洁的道路至少按照以下频次进行机械化保洁:超特路结合道路情况随时开展,不低于一日三次;特级道路一日三次,一级、二级一类、二级二类路一日二次。(c)道路全覆盖洗扫作业一遍为一次,作业车辆完成点对点洗扫作业为一趟。每次作业必须沿双方向左右车道道牙及辅道各洗扫一趟,单向三车道以上的道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中间车道的洗扫作业,辅道因机动车停放等特殊原因无法实施机扫作业的,必须在征得甲方及区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采用小型机械加人工辅助的方式替代作业,次数与机械洗扫次数相同。(d)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的道路还需辅以人工作业,采用流动保洁车进行巡查作业。(e)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保洁采用流动保洁车为主和人工步行为辅的方式进行作业。(f)流动保洁所需要的流动保洁车由乙方自行购置,费用已包含在本项目规定的清扫保洁服务费中。(3)道路高压冲洗规范:(a)超特路、特级路机动车道每天高压冲洗2次,早、中各1次(完成双方向点对点全覆盖冲洗一遍为一次),一级路、二级一类路、二级二类路机动车道每天高压冲洗一次。(b)小型人工高压冲洗频次:超特路人行道每天冲洗不低于1次;特级路、一级路人行道、路道牙、交通安全岛每周冲洗不低于3次;二级一类路、二级二类路人行道、路道牙、交通安全岛每周冲洗不低于1次。(4)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分类管理指标和定额标准,按照市、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和标准执行。1.3.作业要求(1)路面日间冲洗、洒水作业应放警示牌,夜间作业时须开启示宽灯,冲洗后路面应干净见本色,多功能洗扫车、高压清洗车无垃圾堆积、不堵塞。道路冲洗应尽量避开人流和车流高峰期。冲洗作业应优先采用再生水。遇到台风暴雨等不适宜冲洗的气候条件下,应停止冲洗作业。(2)冲洗后,应及时清除路面积水,达到路面见本色,无散在垃圾,无油污、无痰迹、无口香糖渣等污垢,雨水箅子无垃圾堆积、不堵塞,内街小巷及垃圾收集点无臭味、无散在垃圾。(3)建筑工地等周边易扬尘道路,应开展机械洒水作业,抑制道路扬尘。(4)道路清扫作业的环卫作业人员作业时应穿着环卫工作服、反光衣、工作鞋,佩戴工作牌、佩戴肩灯,做到着装整齐,工作服不应有破损、不洁等不良现象,工作服上背后必须印有乙方名称;原则上不安排作业人员在快速路、车速较快(最高限制车速大于等于60km/h)的主次干道进行人工流动作业,如出现道路垃圾泼洒、车辆事故或在车速较慢的主次干道需要人工在车行道进行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占道作业相关安全规范进行作业。按车行线反方向清扫,现场须有专人指挥,疏通车辆。在高快速路、立交桥、高架桥等封闭式机动车道作业时,乙方应提前制定作业计划,向所在地交管部门报备,并应以机械化清扫保洁为主,开展人工辅助作业的,必须按道路交通法规要求配备防撞车、雪糕筒等必备安全警示装置,提前向所在地交管部门报备后上路作业。(5)普扫时,机械清洁作业应采用先冲洗后清扫的方式;人工清洁作业时环卫工人应着重对路面、地面、人行道、路牙、雨水箅子、绿化带、树眼等处进行清扫。(6)保洁时,环卫工人应巡回流动,采用流动保洁车为主和人工步行为辅的方式进行作业加大流动频率,清理路面的纸屑、饮料瓶等垃圾,做到勤走、勤看、勤扫,确保路面整洁,垃圾在地面滞留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7)环卫工人在清扫和保洁作业时,应对垃圾规范收集和清理,不得将垃圾扫入雨水井、雨水口、绿化带等地方;环卫作业车辆收集的垃圾及回收的污水应按规定在指定点倾倒排放,严禁扫入或倾倒入雨水口、雨水井;垃圾倾倒后应将垃圾收集容器、烟头投放容器、清扫保洁工具复位、摆放整齐、冲洗污水处理干净,不对行人、周边环境和市民生活造成影响。(8)道路大面积污染需要集中清理时,应严格按照占道作业规范进行作业,应在清理点来车方向设置明显的路障和警示牌,并做好防护措施。(9)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应提高垃圾扫净率并喷水降尘,机械化冲洗喷水设备水压应不小于300kPa。(10)多功能洗扫车、高压清洗车、路面养护车、纯电动桶装垃圾车、勾臂车、防撞车作业时必须亮警示灯,夜间作业时须开启示宽灯,关闭提示音乐。以上车辆必须在环卫取水点取水。司机和随车工人应按规定着装,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环卫作业规范,做到文明驾驶和文明作业。(11)实施清扫保洁作业,应以机扫作业为主、人工清扫保洁为辅,并需配备应急调度车辆以作应急使用。(12)环卫作业过程中遇到乱吐、乱扔、乱倒等不文明行为,应用文明、礼貌用语提醒劝阻。(13)环卫作业车辆外表应保持洁净,无吊挂垃圾或明显污渍。(14)环卫作业车辆排放及噪声要求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排放标准和国家机动车噪声标准。(15)保洁过程中,环卫工人应及时清扫落叶。1.4.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1)路面、地面应见本色,洁净度高,目测无浮尘,路面无果皮、纸屑、烟蒂、塑膜等杂物、无污水。(2)日间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质量要求,按照《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DB4403/T59—2020)》规定的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标准以及市、区、街道环卫管理部门核定的指标和标准执行。城市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保洁等级果皮、纸屑、塑膜及其他杂物(件/500平方米)烟蒂(件/500平方米)污水(平方米/500平方米)尘土量(克/500平方米)夜间清扫保洁后杂物(仅计纸屑、塑料袋、饭盒等超过火柴盒大小的较大垃圾)(件/500平方米)超特≤2≤1无≤10≤4特级≤2≤1无≤10≤4一级≤2≤2无≤10≤8二级一类≤4≤4无≤15≤8二级二类≤4≤4无≤15≤81.5.环卫设备及其他公共设施的保洁序号清洗物品保洁等级清理频次擦洗频次备注1道路两侧和公共超特/3次/日果皮箱即满场所的市政果皮箱、烟头投放容器特级/2次/日即清1道路两侧和公共一级/1次/日果皮箱即满1道路两侧和公共二级一类/1次/2日果皮箱即满1道路两侧和公共二级二类/1次/2日果皮箱即满2工具房外墙//1次/日/3工具房房顶/2次/周//4交通护栏超特、特级1次/周1次/周/一级1次/2周1次/周/二级一类1次/2周1次/2周/二级二类1次/2周1次/2周/5公交候车站、地铁站出入口超特、特级1次/日2次/周/一级2次/周2次/月/二级一类2次/周2次/月/二级二类2次/周2次/月/6人行天桥桥面、地下人行通道地面超特、特级/3次/周桥面地面无需擦洗,应按照同频次冲洗一级/3次/周二级一类/1次/周二级二类/1次/周7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阶梯、扶手、栏杆、瓷砖墙面超特、特级/1次/日一级/1次/2日/二级一类/2次/周/二级二类/2次/周/(1)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市政果皮箱、烟头投放容器的垃圾应及时清理,市政果皮箱、烟头投放容器表面要保持干净整洁、无脏污。超特保洁道路每天擦洗三次;特级保洁道路每天擦洗两次;一级保洁道路每天擦洗一次;二级一类、二级二类保洁道路每两天擦洗一次;果皮箱即满即清。(2)垃圾收集容器周围地面无抛撒、无存留垃圾、无污垢、无臭味,并按分类要求放置对应颜色的垃圾袋、实行垃圾袋收集;垃圾收集容器应密闭。(3)环卫工具房仅供存放环卫工具使用,室内应保持干净整洁、工具应摆放整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具房用途,不得堆放纸皮、塑料瓶、泡沫箱等可回收易燃物。(4)工具房外墙每天擦洗一次,房顶每周清理两次,确保墙面整洁干净,房顶无垃圾或杂物堆积。(5)道路隔离绿化带、路旁绿地、绿地隔离带、行道树穴内无积存垃圾、呕吐物或人畜粪便。(6)交通护栏无积尘、无明显污迹;超特、特级保洁道路交通护栏每周清洗1次,一级保洁道路交通护栏每两周清理1次,每周擦洗1次,其他道路交通护栏每两周清洗1次。(7)公交候车站、地铁站出入口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超特、特级保洁道路旁的公交候车站、地铁站出入口等应每日清理乱张贴、乱涂写,每周擦洗2次。其他保洁道路旁的公交候车站、地铁站出入口等应每周清理乱张贴、乱涂写2次,每月擦洗2次。(8)立交桥、高架桥等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桥栏杆整洁干净。(9)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桥面无垃圾,阶梯、扶手、栏杆、瓷砖墙面应干净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超特、特级保洁道路地面每周冲洗3次,阶梯、扶手、栏杆、瓷砖墙面每天擦拭1次;一级保洁道路地面每周冲洗3次,阶梯、扶手、栏杆、瓷砖墙面每2天擦拭1次;二级保洁道路地面每周冲洗1次,阶梯、扶手、栏杆、瓷砖墙面每周擦拭2次。需清理口香糖渣等污垢,做到地面见本色;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阶梯、扶手、栏杆、瓷砖墙面应干净;人行天桥雨棚应及时清理,确保无暴露垃圾。(10)必须每日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市政果皮箱、烟头投放容器、环卫工具房进行巡查,如发现市政果皮箱、烟头投放容器、环卫工具房残缺、丢失或破损,应及时报告甲方。(11)环卫工具房、烟头投放容器、市政果皮箱等由乙方负责管理、保养和维护。1.6.市政设施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清理(1)本项目道路、公共场所和绿地内市政设施上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必须清理干净。(2)本项目道路及公共场所两侧的建筑物外墙,墙面高度2米以下部分至少每天清理2次小广告,达到无污迹、无乱张贴、无乱涂写、无乱刻画。1.7.垃圾收集和运输(1)本条款的垃圾具体是指乙方在进行道路、公共场所和绿地清扫、保洁过程中收集到的垃圾。(2)罗湖区的市政垃圾转运站免费接收罗湖区范围内的城市生活垃圾,未经区主管部门和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收运非甲方辖区范围的城市生活垃圾。(3)本项目所涉道路、绿地及社区公园等公共场所非法倾倒的无主垃圾全部由乙方收集,并按要求运送到指定区域进行处理。(4)垃圾须实行桶装,并采用专门的桶装垃圾运输车将其收运至垃圾转运站,严禁使用敞口式手推车收运。垃圾在运送过程中应覆盖密闭。乙方每天要对桶装垃圾运输车进行清洗消毒,保证转运过程无污染,收运过程做到“垃圾不落地”,避免造成二次污染。1.8.其他重点区域的清扫保洁标准序号清洗物品清理频次擦洗频次备注1超特保洁道路、特级保洁道路两侧的休闲椅等服务设施、康体娱乐设施、雕塑等设施/1次/日2其他保洁道路两侧的休闲椅等服务设施、康体娱乐设施、雕塑/1次/周3超特、特级保洁道路两侧的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1次/日1次/周4其他保洁道路两侧的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2次/周1次/周(1)道路两侧休闲椅、康体娱乐设施、雕塑等无积尘、无明显污迹:超特、特级保洁道路两侧相应设施每天擦洗1次;其他保洁道路两侧的休闲椅等服务设施、康体娱乐设施、雕塑每周擦洗1次。(2)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无污迹、积尘:超特、特级保洁道路两侧的相应设施每日清理1次,每周擦洗1次;其他保洁道路两侧的相应设施每周清理2次,每周擦洗1次。(3)定期对道路两侧喷泉、水幕、水池等人工造景进行清理,确保水体及周边无垃圾、无污水积存。(4)定期对雨水口安装的防蚊闸进行清理和维护。1.9.其他质量要求、标准按照《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DB4403/T59—2020)》的规定执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最严格的标准为准。2、社区公园清扫保洁质量标准2.1.一般情况下,全面清扫工作应在普扫时进行。根据人流量增派清扫、保洁人员,确保环境干净整洁。2.2.硬地区域的清扫、冲洗、保洁等环境卫生质量应按所在城市道路等级保洁标准执行,绿化区域的清扫和保洁等环境卫生质量应按绿地及绿化带保洁标准执行。2.3.公园内路面及周边应整洁,无明显散在垃圾或暴露垃圾。2.4.公园内各项文体活动设施应经常擦洗(每两天应至少擦洗一次),做到无明显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2.5.公园内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人工造景,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2.6.保洁过程中,环卫工人应及时清扫落叶。2.7.作业规范清扫保洁服务作业规范清扫保洁等级清扫保洁时间(每日)人均保洁面积社区公园硬地18小时普扫时间见表注保洁:7:00至22:00≤4950平方米社区公园绿地18小时普扫时间见表注保洁:7:00至22:00≤25000平方米注:普扫人工清扫分为两个时间制:11月1日至第二年4月30日为早上4:30-7:00,5月1日至10月31日为早上4:00-7:00。在项目履行期间,因政府政策变化或甲方管理需要等原因需要调整乙方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和其他作业要求时,乙方要服从甲方安排。人工清扫保洁时间:社区公园硬地、社区公园绿地18个小时,普扫:5月1日至10月31日每天凌晨4:00时至7:00时,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每天凌晨4:30时至7:00时,保洁:每天7:00时至22:00时。3、城中村清扫保洁要求3.1.作业方式清扫保洁应实行连续性保洁,普扫与巡回保洁相结合,定期对路面进行冲洗。(1)每日普扫一次,其余时段进行巡回保洁,并根据路面和地面情况增加补扫次数。(2)清扫作业以人工作业为主,机械化作业为辅。(3)城中村(含原二线插花地)道路、公共场所、屋前屋后路面每星期至少冲洗一次。3.2.作业规范清扫保洁服务作业规范清扫保洁等级清扫保洁时间(每日)人均保洁面积一类城中村20小时普扫时间见表注保洁:7:00至24:00≤3300平方米二类城中村18小时普扫时间见表注保洁:7:00至22:00≤4950平方米注:普扫人工清扫分为两个时间制:11月1日至第二年4月30日为早上4:30-7:00,5月1日至10月31日为早上4:00-7:00。机械化清扫时间:早上7:00前必须完成机械化清扫机械保洁频次不包含普扫中的机械清扫频次。在项目履行期间,因政府政策变化或甲方管理需要等原因需要调整乙方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和其他作业要求时,乙方要服从甲方安排。人工清扫保洁时间:一类城中村20个小时,普扫:5月1日至10月31日每天凌晨4:00至7:00,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每天凌晨4:30至7:00,保洁:每天7:00至24:00。二类城中村18个小时,普扫:5月1日至10月31日每天凌晨4:00至7:00,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每天凌晨4:30至7:00,保洁:每天7:00至22:00。(2)机械化清扫时间:每天凌晨0:00至早上7:30。(a)机动车道、宽2.5米以上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必须实行机械化清扫,清扫频率为一日三次。(b)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的道路还需辅以人工作业。3.3.一般作业要求(1)路面日间冲洗、洒水作业时应放置警示牌,冲洗后路面应干净见本色,雨水箅子无垃圾堆积,不堵塞。门店路段及公共广场等重点区域每天应用洗地机、高压清洗机或拖把刷洗一次,其他区域每周至少全面冲洗二次,必要时使用清洁剂。冲洗时,应有环卫工人配合,及时清除路面积水,达到路面见本色,无散在垃圾,无油污、痰迹、口香糖渣等污垢。(2)道路清扫作业的环卫工人应穿着反光衣或具有反光衣作用的工作服并佩戴肩灯,工作服上背后必须印有乙方名称。(3)保洁时,环卫工人应巡回流动,清理路面的纸屑、饮料瓶等垃圾,做到勤走、勤看、勤扫,确保路面整洁,路面果皮、纸屑、塑膜及其他杂物在地面滞留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4)环卫工人在清扫和保洁作业时,应对垃圾规范收集和清理,不得将垃圾扫入雨水井、绿化带等地方。(5)实施清扫保洁作业,应以人工清扫保洁为主、机扫为辅,并需配备应急调度车辆以作应急使用。(6)保洁过程中,环卫工人应及时清扫落叶。3.4.环卫设备及其他公共设施的保洁(1)240L及以下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套垃圾袋,周围地面无抛洒、无存留垃圾、无污垢、无臭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应密闭。(2)村内绿化带、绿地隔离带、人行道树穴内无积存垃圾、呕吐物或人畜粪便。(3)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无污迹、无积尘,至少每星期清理两次、擦洗一次。(4)公交候车站应整洁,其保洁质量与道路的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每天应至少清洗一次。(5)村内垃圾收集容器由乙方负责管理、保养和维护。3.5.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清理城中村的窗台、雨棚、公共设施、建筑物外墙至少每天清洗一次,达到无散落垃圾、无污渍、无积尘、无乱张贴、无乱涂写、无乱刻画。3.6.垃圾收集和运输(1)城中村垃圾是指乙方在城中村的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过程中收集到的生活垃圾,包括非法倾倒的无主垃圾。(2)罗湖区的市政垃圾转运站免费接收城中村的城市生活垃圾。(3)城中村垃圾须实行袋装或桶装,集中收运到城中村垃圾收集点。收集搬运过程应无遗漏、无撒漏、无渗滤液滴漏。垃圾收集车向垃圾转运站运送垃圾的过程应覆盖密闭,乙方在垃圾收运过程必须做到“垃圾不落地”,避免造成二次污染。(4)垃圾收集运输作业后,垃圾收集容器应摆放在合适的位置,摆放整齐,方便居民投放。(5)其他垃圾应密闭存放,做到“桶满即清”,垃圾收集容器每日清洗1次。(6)垃圾收集点及周围应整洁,无垃圾散落、无存留垃圾和污水积存。(7)城中村区域内的垃圾收集点、垃圾屋、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等易于滋生和聚集蚊蝇的场所应定期清洗、消杀、除臭,可视范围内苍蝇少于2只/次,防止蚊蝇滋生,定时喷洒除“四害”药物。3.7.其他重点区域的清扫保洁标准(1)道路两侧休闲椅、康体娱乐设施、雕塑等无积尘、无明显污迹;相应设施应每天擦洗一次。(2)定期对道路两侧喷泉、水幕、水池等人工造景进行清理,确保水体及周边无垃圾、无污水积存。(3)定期对雨水口安装的防蚊闸进行清理。3.8.其他质量要求、标准按照《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DB4403/T59—2020)》《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规范(DB4403/T58—2020)》的规定执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最严格的标准为准。4.绿地及绿化带保洁要求4.1.作业规范清扫保洁服务作业规范清扫保洁等级清扫保洁时间(每日)人均保洁面积绿地13小时保洁:7:00至20:00≤25000平方米注:机械化清扫时间:早上7:00前必须完成机械化清扫。机械保洁频次不包含普扫中的机械清扫频次。在项目履行期间,因政府政策变化或甲方管理需要等原因需要调整乙方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和其他作业要求时,乙方要服从甲方安排。4.2.保洁:每天7:00至20:00。4.3.绿地、绿化带及绿地隔离带无积存垃圾、呕吐物或人畜粪便。4.4.保持绿化设施的干净整洁,及时清理乱涂写、乱张贴。4.5.保洁时,环卫工人应巡回流动,清理路面的纸屑、饮料瓶等垃圾,做到勤走、勤看、勤扫,确保路面整洁,垃圾在地面滞留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4.6.绿地、绿化带及绿化隔离带上的垃圾是指乙方在以上场所进行清扫、保洁过程中收集到的垃圾,包括非法倾倒的无主垃圾不包括绿化垃圾。4.7.其他质量要求、标准按照《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DB4403/T59—2020)》的规定执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最严格的标准为准。4.8.保洁过程中,环卫工人应及时清扫落叶。(三)垃圾清运服务和质量要求1.清运模式前端清运(从甲方指定的小区、城中村等生活垃圾产生源收运垃圾至垃圾转运站)为车载桶装;后端清运(垃圾转运站压缩垃圾并转运至垃圾处理终端)为车厢可卸式垃圾运输车(勾臂车)吊装环保型垃圾压缩箱转运。乙方对本项目约定服务范围的城市生活垃圾和清扫保洁垃圾必须无条件收集和运输。2.垃圾前端清运对于本项目约定的收运服务,乙方应与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约定垃圾收运时间及地点。源头收运由乙方负责,垃圾收集点源头收运作业要求:(1)垃圾产生单位应在约定时间将垃圾放置在垃圾收集点。(2)垃圾收集点位置适宜,垃圾收集容器摆放整齐,方便居民投放,摆放数量、质量应满足服务区域的要求,垃圾收集容器,且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3)垃圾收集容器内垃圾溢满度≤80%。(4)垃圾收集容器无残缺、破损、严重磨损。(5)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干净卫生,垃圾收集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杀、除臭。(6)垃圾收集、运输全过程应实现密闭化,用于收集、运输垃圾的设施设备外部及收运过程应做到无垃圾裸露、散落、无污水跑冒滴漏,做到无公害作业。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对不符合垃圾分类标准的,乙方应拒收并及时向甲方报告。(7)垃圾收集容器收运及时,确保“桶满即清”,在小区等公共区域外摆放不超过30分钟。(8)原则上按约定的收运时间进行收运,遇到垃圾突增情况,垃圾产生源通知乙方增加收运任务时,乙方应予收运,垃圾在垃圾收集容器内的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桶装垃圾在收集点存放时间应不超过24小时,做到日产日清。(9)垃圾清运工作人员要确保文明作业,应尽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噪声、环境污染和纠纷:装载作业应做好噪音控制措施并防止扬尘和垃圾飘散;各种箱门应轻开轻关,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拖拽工具;收集作业完成时,要做到车走地净。3.垃圾后端清运及垃圾转运站管理(1)垃圾转运站开放时间须以满足本项目辖区范围内的全部垃圾进站为原则,同时以完成清运作业需求为考量,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监管单位有权依据实际运作需要调整各个站台的具体开放时间。作业时,车辆及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排队等候超出回转场地外。(2)垃圾收集及运输应日产日清,不得在转运站积存垃圾,严禁“满箱过夜”。(3)垃圾转运站应免费接收符合进站要求的社会清运车辆进站,做好社会清运车辆进站时间、站点调配等管理工作,严禁不符合管理要求社会清运车辆进站,对不符合进站要求的社会清运车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甲方。(4)垃圾转运站应只接受其他垃圾进站,不得接收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绿化垃圾、动物尸体、危害垃圾等其他废弃物进站;严禁法律严格禁止的垃圾进站。(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垃圾转运站不接受密闭式手推车进站,严禁使用敞口式手推车收运。(6)乙方应建立站台作业日志,详细记录垃圾来源、进站车辆管理、垃圾量、垃圾去处、作业班次、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人等运营情况。(7)垃圾转运站及周边5米卫生要求达到“五无五净”,即:a.站台无散落垃圾和污水积存,垃圾站每天定时两清净;b.地面天天洗干净;c.周围无积水和乱张贴,工具每天两洗净;d.站台无乱挂晒和堆放垃圾、杂物,环境卫生时时净;e.无积尘、蜘蛛网、墙壁、门窗设备净。(8)垃圾压缩箱操作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作业,装载作业时应开启压缩箱排水阀,通过密闭式软管将污水排至市政污水管网。压缩箱必须进行减水作业,压缩箱应定期检查与维护,保证箱体无破损、锈蚀,排水阀畅通,箱门密封胶圈应每天检查一次,每3个月更换新的密封胶圈,确保其密闭性良好。(9)垃圾转运站应配备除臭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杀、除臭。a.做好站点除臭工作,工作区无明显臭味,垃圾转运站内及周边臭味强度≤Ⅱ级,无附近居民投诉臭味。b.做好站点消杀工作,垃圾转运站内无老鼠,蟑螂、苍蝇≤2只/视野范围(20㎡)。c.做好站点冲洗工作,排污沟内无积水,地面冲洗由站外向站内冲洗,确保污水不外流污染路面。d.做好站点降噪工作,垃圾转运站作业过程中,噪声污染值应符合GB3096的规定,噪音≤75dB,不应影响居民工作、休息。(10)垃圾运输车辆及垃圾压缩箱外观干净整洁;密封化运输,沿途无垃圾散落,无污水滴漏。(11)乙方不得改变垃圾转运站、公厕及配套用房和场地(含绿化带)使用功能,不得将垃圾转运站、公厕及配套用房、场地(含绿化带)和设施设备交给本站台作业以外的人员使用。(12)乙方应在垃圾转运站及配套公厕外墙明显位置公示站台开放时间、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姓名和照片)、责任人电话等信息;垃圾转运站内墙明显位置悬挂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配套公厕内墙明显位置悬挂服务标准和温馨提示。(13)乙方应定期清洗维护保养站台设施设备,包括排污管道、化粪池、隔油池、沉沙池清淤;内外墙体顶棚清洗刷新;钢导轨、门窗等金属部件除锈刷防锈漆;地面混凝土破损修补等内容,确保垃圾转运站内各类设施、设备维护完好,保障正常运作。(四)市政公厕管理服务要求1.按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各有效组成部分确定的开放时间对外开放并提供服务;公厕管理服务范围包括公共厕所所属区域及周边区域。含男厕间、女厕间、洗手区、第三卫生间、母婴室、无障碍厕间、工具间、管理间等;独立式公共厕所周边区域一般为公共厕所四周3米范围内的公共区域;附属式公共厕所一般为公共厕所界限范围内的区域。2.定时清洁和不定时清洁。定时清洁频次为一天至少3次;人群活动密集区域公厕定时清洁频次为一天至少5次。3.专人管理。保障公厕用水、用电,不间断提供厕纸、洗手液、擦手纸等消耗品,定期清理化粪池及其他公厕管理相关工作。4.保洁作业。公厕及周边清洁整理,内外墙壁、地面、天花等表面立面清洁,洁具、门、窗、隔板、扶手、搁物板等设施设备清洁,清空、清洁垃圾桶并套袋,厕纸、洗手液、擦手纸、消毒液等物料耗材补充,通风除臭等。5.消毒作业。墙壁地面等表面立面消毒,内外门把手、洗手台面、水龙头开关、洗手盆、洁具、马桶按钮等经常接触的物体表面消毒,及时清理消毒血液、分泌物、呕吐物、排泄物等污染物,必要时应增加空气消毒。6.病媒生物防治。夏季必须每日喷洒灭蚊蝇药物,春季、秋季每2天喷洒灭蚊蝇药物。7.设施维护作业。修复公厕停水、停电、漏水、堵塞等;对洁具、洗手盆(台)、水龙头、门、窗、隔板、扶手、照明设施、面镜、皂液器、感应(或非感应)垃圾桶、纸盒(纸架)、镜柜、干手机、排气扇、除臭系统、应急灯、灭蚊灯、喷香机、烟感器、紧急呼叫按钮、婴儿护理台、婴儿座椅、安全扶手、衣钩、搁物板、标识牌等设施设备损坏的维护、修复或更换;对地面、墙壁、天花板、窗等设施破损的维护或修复。8.负责在公厕内部进行文明宣传及公益宣传工作。9.对保洁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第十条检查考评(一)日常履约考评1.本项目服务质量的检查考评按市、区主管部门的考核要求、考核标准和考核内容进行,甲方依据《环卫行业安全生产台账检查考核标准》(详见附件8)、《环卫行业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考核标准》(详见附件9)、《垃圾转运站现场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0)、《市政公厕现场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1)、《清扫保洁现场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2)、《罗湖区智慧环卫管理系统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3)、《民生诉求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4)对乙方的履约情况及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及扣分扣款,考核结果作为支付项目服务费的依据。每扣1分,在任意一个月的应付服务费中直接扣除400元。合同履行期间,市、区主管部门对前述方案和标准做出了新的修订的,按新制定或新修订的规定执行。2.市、区主管部门有权对甲方的管理结果进行检查和考核。合同履行期间,对市、区主管部门发现的属于乙方服务范围的服务内容的问题,甲方依照《环卫行业安全生产台账检查考核标准》、《环卫行业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考核标准》、《垃圾转运站现场考核标准》、《市政公厕现场考核标准》、《清扫保洁现场考核标准》《罗湖区智慧环卫管理系统考核标准》、《民生诉求考核标准》的规定进行扣分,每扣1分,从任意一个月服务费中直接扣除800元,前述标准、规范、规定不一致的,按最高、最严的要求和标准执行。(二)合同履约评价区主管部门将制定相关履约评价方案,甲方根据履约评价方案对乙方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与合同支付、延续及退出等挂钩。第十一条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按照《罗湖区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考核评分标准》、《罗湖区垃圾清运及配套公厕管理考核标准》、《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DB4403/T59—2020)》对乙方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检查和考核。2.服务期间,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政策变化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考核做出新的规定或对前述方案和标准做出新的修订。3.甲方可对乙方违反《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DB4403/T59—2020)》规定标准的行为按《罗湖区道路和公共场所考核评分标准》和《罗湖区垃圾清运及配套公厕管理考核标准》等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扣分。4.甲方可对乙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5.甲方可对乙方进行员工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促进乙方提高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垃圾转运站台管理及市政公厕管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6.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更换、调整不合格的环卫作业人员和项目管理团队人员,甲方提出要求的,乙方应当在3日内无条件地予以更换或调整。7.为保持全区的环卫作业稳定、有序,在区主管部门要求协调调度垃圾进站或抽调人员进行应急清扫、清运的情况下,甲方须全面落实。甲方提出要求的,乙方须无条件接受区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8.甲方对乙方的环卫作业情况及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监督和检查,可以采用日常检查或联合检查(明检、暗检或其他方式)方式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发现问题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进行整改。9.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间向乙方支付每月环卫作业服务费。10.乙方的违约行为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后的责任承担方式按本合同条款“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须根据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各有效组成部分的约定足额配备作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用工,与环卫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给环卫作业人员一份,不得签订空白内容的劳动合同,足额发放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为环卫作业人员购买社保及商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险),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将员工花名册、员工基本信息及上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商业保险的购买情况以及员工工资(含加班费)、津贴、补贴、福利等的发放情况提交甲方和深圳市罗湖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以便甲方核查。2.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一个月乙方员工工资及加班费发放情况的报告。3.乙方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有严格的作业计划、各项作业服务工作记录和检查考评制度等,做好工作台账,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履约报告提交甲方。4.乙方应加强员工培训,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培训并有培训记录。5.乙方应严格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反光衣、反光袖套,不得赤膊、赤足、敞胸、穿背心、上衣不扣纽扣等,作业时必须佩戴上岗证。6.乙方的作业人员必须文明作业,不得在作业期间偷懒、睡觉、吸烟或进行其他与作业无关的闲杂行为。7.乙方应加强员工思想管理,关心员工生活和健康,做好维稳工作,避免发生企业员工上访到甲方或其他部门。8.乙方应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9.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员工薪资待遇标准应当满足《》()中对环卫工人基础工资、岗位津贴、社保待遇、住房保障、高温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相关规定,及时予以足额发放。10.乙方支付给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含加班工资、环卫岗位津贴、五险一金等),不得低于当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110%,并作为计算员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起点,以保障员工的合理报酬。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变化的,乙方应相应对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出调整。11.乙方必须保障员工正常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上限,并应按规定及时发放加班工资和高温补贴。乙方必须按不少于18元/天/人(按工作时长8小时计算为1天)的标准给员工发放环卫岗位津贴,环卫津贴按照环卫工人所在岗位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环卫岗位津贴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做出相应调整。1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员工工资(含加班工资、环卫岗位津贴、五险一金等)。13.乙方必须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须含工伤保险),并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并为在路面(含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清扫保洁作业的环卫工人(含驾驶环卫车辆的司机)及管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4.乙方必须保障员工正常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加班时间上限,并应按规定及时发放加班工资、高温补贴、岗位津贴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费用。15.乙方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必须依照劳动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16.乙方必须执行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员工保障的规定。17.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考核结果取得环卫作业服务费。18.乙方可对甲方的管理工作提出合理性建议。19.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接受由市、区及甲方组织的检查,参加市、区及甲方组织的环卫竞赛活动。20.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取证、核实等要求。21.乙方应及时对甲方的督办事项进行整改,并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及时反馈整改情况。22.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环卫作业服务组织实施方案进行环卫作业和实施日常管理。23.乙方应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DB4403/T59—2020)》及甲方核定的指标与标准进行环卫作业服务。24.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承担其因违法违规所引起的全部责任与费用。25.乙方知道并同意: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需要调整本项目(含本合同)的考核方式和标准,并且甲方有权依据新调整的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26.如遇强台风、特大暴雨、强季风等情况(与深圳市气象局发出的停工、停产的预警信息同步),乙方可以不安排人员上路清扫保洁,按照甲方统一部署成立应急队伍、准备应急作业装备和物资。台风、暴雨过后,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做好清扫保洁工作。如遇到需协助救险救灾工作的特殊情况,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和调度。27.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因重大活动、应急事件、突发事件等需要,乙方必须无条件地完成甲方交办的突击清扫保洁工作。28.乙方须根据环卫市场管理水平和科技不断发展的情况,自行引进先进的、有效的管理理念和采用更先进、更有效的环卫设备。29.乙方必须按各等级路段的实际要求配足清扫保洁人员,各等级路段的配员不能低于该路段的最低配员标准。30.乙方应自行到有关部门申办用工手续、员工劳动保障手续和居住手续,做好属下人员的管理工作;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1.乙方应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后,乙方解雇作业员工的,应采取平稳的方式依法解雇,不得发生停工、歇工或群体性上访事件。32.乙方应为上岗工人购买统一的工作服和反光背心。工作服和反光背心上必须印有乙方公司名称、乙方环卫工人的姓名和编号,不得出现“罗湖环卫”等通用性字样,工作服和反光背心背后应印有“投诉电话:项目经理电话”字样。33.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车辆、工具、设备和材料均由乙方承担。34.乙方应安排员工参加业务技术的培训学习,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培训并有培训记录;员工应获得经深圳市清洁卫生协会考核合格后颁发的相关证书,新进员工必须在半年内获得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证书。35.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协助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36.因重大活动、应急事件、突发事件等需要,乙方必须无条件地完成甲方交办的突击清扫保洁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清扫保洁服务费中。37.乙方应指定专人、专门的联系电话(含办公电话和手机)供甲方及有关监管部门检查和联系。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0日内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送甲方备案;发生变更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送甲方备案。38.乙方应设置专门的电子邮箱、传真和热线电话受理居民和其他单位的咨询、投诉、意见反馈,并保证95%以上的问题在24小时以内得到有效解决;如属于检查、考核或监管部门的书面整改通知,则须在4个工作日内将问题解决,并给予甲方书面回复。39.乙方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必须依照劳动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一)环卫作业人员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后上岗,进行环卫作业时须正确穿工作服和安全反光衣;环卫作业人员要学会基本的安全逃生技能,如:学会报火警、使用灭火器扑灭初起火灾、疏散逃生等基本技能;严禁疲劳、带病作业,高温酷暑情况下应有降温消暑措施,并配备防暑用品。清理有毒、有害物料时,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使用相应的防护装备。(二)环卫作业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应注意安全,不违章驾驶。车辆驾驶员要持有驾驶证,要确保随车携带证件齐全、有效。(三)乙方应当确保环卫作业车辆车况良好,不得使用故障车进行机械清扫作业,随车要配置灭火器。车辆车身须贴有荧光警示带或安装警示灯。(四)乙方应当保证环卫车辆驾驶人员持证上岗,随车证件齐全有效。小型环卫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具有机动车辆C3驾驶证。保证所有环卫作业车辆按规定审验合格,禁止驾驶报废车辆。保证所有环卫作业车辆的喇叭和灯光正常使用,变光可靠自如、转向分明;雨刮正常使用、性能良好;刹车制动可靠、灵敏,刹车踏板自由,油、气管路无渗漏;轮胎螺丝不缺不松,轮胎磨损未过安全线,轮胎无开裂或划伤现象。其他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有定期维护保养记录。在办公场所、作业场所和环卫车辆合理配置灭火器,且保证灭火器在有效期内、放置位置明显、便于取用。(五)严格按规程操作垃圾压缩箱,作业场地设置安全标志;每日作业后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各种机械设备正常运转。(六)除有甲方明确要求的应急情况,环卫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时,遇到车辆行驶速度过快或大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不得强行通行和作业,严禁不顾个人安危强行捡拾快车道或不安全地段上的漂浮污物。相关极端天气情况的认定以气象部门实时发布的要求停产、停工、停业预警信号为准。确需应急作业的,应在事先采取有效的人身安全保障措施。(七)强化对环卫消毒药物、特种设备的运行使用管理,做好建档登记工作。(八)乙方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并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做好培训台账并报甲方备案。(九)中标后,乙方应与甲方另行签订《罗湖区东门街道环卫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详见附件7),乙方日常作业过程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事项均按《罗湖区东门街道环卫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详见附件7)约定执行。(十)乙方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乙方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遭遇意外、第三方过失或故意损害等情形),(因工伤亡)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一)本项目约定的违约金均以人民币计算,甲方可以从任一个月的服务费中直接予以扣除。乙方出现被视为根本性违约的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第三方的违约金等全部损失)。(二)乙方应按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各有效组成部分或与甲方约定的环卫作业优化方案规定的配员要求足额配置作业人员,人员配置不足的,乙方应按每缺一人每天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环境卫生质量达标或人员配置达到要求为止。(三)乙方应严格按甲方及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各有效组成部分规定的作业时间、频次进行本项目的环卫作业。乙方未按规定的作业时间、频次进行环卫作业的,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四)乙方未按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各有效组成部分规定的标准发放员工最低工资及环卫岗位津贴的,或未按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各有效组成部分及其投标承诺购买员工社会保障及商业保险的,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人。(五)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市、区主管部门和甲方的各类检查、考核、监测、评价工作,落实本项目采购文件明确的各种环卫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要求,项目经理及核心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到现场组织、检查落实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六)乙方未按甲方及市、区主管部门的书面整改要求对垃圾转运站及配套公厕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和修缮、保洁、消杀及除臭的,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七)乙方未按甲方及市、区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及时报送信息及有关资料的,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八)乙方未按照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各有效组成部分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员工培训,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九)乙方不得往压缩的生活垃圾注水,必须做好压缩箱减水作业,乙方有发生往生活垃圾注水行为的或被垃圾处理场指出含水率过高,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十)乙方不得改变垃圾转运站、公厕及配套用房和场地(含绿化带)使用功能,不得将垃圾转运站、公厕及配套用房、场地(含绿化带)和设施设备交给本站台作业以外的人员使用,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十一)乙方任意一个月未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含加班工资)的人数达5人以上(含5人)的,或乙方拖欠任意一名员工工资(含加班工资)达一个月以上的,或乙方拖欠员工工资(含加班工资)金额达5000元以上的,或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变化而乙方拒绝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调整的,甲方有权使用履约保证金代为支付乙方所拖欠的员工工资。甲方支付相关款项后,乙方应当在十日内补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乙方未及时补交的,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乙方应当补交的履约保证金。发生以上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第三方的违约金等全部损失)。(十二)鉴于本项目约定的清扫保洁服务对市民生活影响重大,凡发生停工或歇工的服务面积达到本项目清扫保洁面积的20%及以上的,乙方均应在1小时内恢复对停工、歇工路段(含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乙方在1小时内未恢复对停工、歇工路段(含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的,甲方可以组织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有关的清扫保洁,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一次停工或歇工时间在5个小时以内的,乙方应按年服务费总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次停工或歇工时间在5个小时以上24个小时以内的,乙方应按年服务费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次停工或歇工时间在24个小时以上或者项目服务期内累计发生停工、歇工事件2次以上的,乙方应按本项目年服务费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第三方的违约金等全部损失)。(十三)合同履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经核实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运本包服务范围内的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向社会收运单位收费或存在“吃拿卡要”违规行为,每发现一次,乙方除退回全部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乙方未能在8小时内恢复正常收运的,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十四)合同履行期间,对于本项目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警示或处以行政处罚的,或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被上级主管部门点名(或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报道其服务过程存在违法或违约情形,经甲方查证属实的,视情节严重情况,甲方直接从当月服务费中扣除人民币5000至10000元。(十五)合同履行期间,对于本项目被群众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甲方查证属实且整改不到位的,甲方直接从当月服务费中扣除人民币1000元,形成负面舆情被宣传、信访、应急等部门督办的,甲方直接从当月服务费中扣除人民币5000元;在发生负面舆情时,乙方未按相关规定时限处理及反馈的,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十六)乙方应在本项目服务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前完成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各有效组成部分规定的环卫车辆和设备的购置工作,60个日历日内完成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各有效组成部分规定的环卫车辆的登记和上牌工作,逾期未完成前述环卫车辆和设备购置、登记和上牌的,视为根本性违约,乙方应按本项目年服务费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第三方的违约金等全部损失)。(十七)乙方应在本项目服务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将环卫标段信息、作业人员信息、项目经理信息、专职安全管理员信息、环卫作业车辆信息、环卫(人员及车辆)作业排班录入区级环卫信息化系统(平台),并完成环卫智能化设备配置及系统接入,逾期未完成前述信息录入及系统设备配置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十八)乙方摆放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残缺破损或不符合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各有效组成部分要求的,视为乙方缺少相应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予以扣分扣款,甲方及其指定的监管单位有权直接对问题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进行处置,且乙方应立即补充新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超过24小时仍未补充的,甲方有权径自采购符合要求的全新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进行摆放,费用从服务费中直接扣除。超过24小时仍未补充情形出现累计达到三次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十九)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逾期使用达30个日历日及以上或随意更改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初始使用时间的,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二十)本项目履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非项目范围或罗湖区范围以外使用本项目配套的环卫设施、设备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前述情形累计达到三次,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第三方的违约金等全部损失)。(二十一)乙方擅自利用本项目服务范围内的垃圾转运站或本项目的垃圾清运车辆处理和转运非项目约定的前端清运范围或罗湖辖区以外的垃圾的,第一次发现,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第二次发现,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第三方的违约金等全部损失)。(二十二)乙方所配置车辆、设备达不到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各有效组成部分规定要求,应按每辆车人民币100000元的标准、每台设备人民币20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整改3次仍未达标的,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按本项目年服务费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第三方的违约金等全部损失)。(二十三)乙方须全面地履行投标承诺,乙方未全面履行投标承诺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还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0元;如乙方未全面履行投标承诺且未按甲方提出的书面整改要求整改的,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第三方的违约金等全部损失)。(二十四)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如确需更换的,经甲方批准同意,并按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各有效组成部分承诺的同等条件进行更换。(二十五)乙方擅自闲置、拆除、改装、损毁作业车辆监控设备或其他设备,用以逃避监管的,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二十六)乙方应持续优化垃圾转运站覆盖范围垃圾进站保障方案,确保垃圾转运站不出现垃圾进站排队现象。如出现垃圾进站排队半小时以上仍未得到应急处置,造成交通拥堵或垃圾积聚,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二十七)乙方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了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按每月服务费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二十八)在合同履行期间,本项目的扣款(含应扣款)和违约金的累计金额一年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每月超过月服务费总额的20%的,乙方应按年服务费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第三方的违约金等全部损失)。(二十九)前述出现标准、规范、规定不一致的,按最高、最严的要求和标准执行。(三十)合同履行期内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第三方的违约金等全部损失):1.本项目履行期间,乙方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或3人以上(含3人)重伤,并负主要责任的;2.本项目履行期间,乙方因违反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引起10人以上群体上访事件或10人以上(一宗案件内)劳资纠纷案件败诉或10人以上歇工事件的;3.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影响本项目履行的;4.因乙方的原因(如:设施设备损毁、工人歇工、消极怠工等),造成1座垃圾转运站(公厕)连续停工12小时以上,或2座及2座以上垃圾转运站(公厕)连续停工8小时以上的,或2000平方米以上道路连续停工8小时以上的;5.乙方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停工、歇工事件,或一年内累计停工、歇工时间超过12小时的;6.乙方将服务合同转包、违法分包给第三者或交由个人承包的(乙方不得将本项目主体、关键部分分包给任何企业及个人,基础设施提升、智慧城管监管指挥平台可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专业分包,并将分包合同报甲方备案,其他服务内容禁止进行分包);7.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各有效组成部分中关于“违约责任”中规定因乙方原因构成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8.乙方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及其他不正当行为;9.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应当解除合同的情形。第十四条移交与验收(一)甲方于2025年5月31日22:00将本项目约定的道路和公共场所、垃圾转运站、市政公厕、城中村移交给乙方进行环卫作业。自2025年5月31日22:00起,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为甲方提供环卫作业服务,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方式对乙方进行检查和考核,2025年5月31日22:00至24:00的考核得分直接计入2025年6月的考核结果,作为2025年6月乙方考核得分的一部分。(二)乙方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的移交与验收申请。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乙方必须将全部管理工作及非乙方所有的设施、设备和有关物资移交甲方。(三)本项目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的,乙方应在合同期届满或合同正式解除之日起5个日历日内将本项目下的所有垃圾转运站、市政公厕、环卫工具房、环卫工人休息室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市政果皮箱完好移交给甲方,若设施或设备有破损或影响使用,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先行扣除相关的折旧费、维修费或购置费等。(四)如乙方根本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签订解除协议,协商不成或乙方不愿签订解除协议的,以甲方根据本合同有关解除协议的条款以书面解约函形式单方面通知乙方,书面解约函按照部首条款中的乙方地址以邮政快递发出视为通知到乙方并完成解约程序。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认真履行本合同,直至甲方确定新的中标供应商为止,且应与新的中标供应商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第十五条保密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对采购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规章制度、政策、规定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负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未遵守保密义务对甲方造成损害的,应赔偿甲方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第十六条合同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含答疑、澄清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各有效组成部分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对乙方要求最高者或最为严格者为准。例如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设备多于招标文件中要求乙方投入的设备的,以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为准;又如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道路冲洗频次高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道路冲洗频次的,以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为准;其他诸如此类情形均按本条规定的原则解释。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的解释权属于甲方。第十九条名词释义(一)公共场所。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各有效组成部分所指的公共场所是指背街小巷、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二)公共设施。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各有效组成部分中的公共设施是指环卫工具房、果皮箱等废弃物收集箱、公交候车亭、道路路牌、交通指示牌、电信设施设备、公共设施设备等设施。(三)屋顶雨篷。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各有效组成部分中的屋顶雨棚是指在房屋等建筑物5米以下的出入口或阳台上方或窗台用来挡雨、挡风、防高空落物砸伤的一种建筑装配。(四)城市生活垃圾。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各有效组成部分中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贸市场垃圾、道路垃圾、公共场所垃圾、机关、学校等单位的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渣及特种垃圾等危险固体废物除外,厨余垃圾、绿化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废旧家具除外)。(五)非法倾倒的无主垃圾。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各有效组成部分中的非法倾倒的无主垃圾是指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未按垃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投放,非法丢弃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绿化带、社区公园、人行天桥等市政管理区域的废旧家具、建筑垃圾或其他垃圾。(六)普扫。对城市道路等公共区域进行的全面清洁作业,包括机械清洁作业和人工清洁作业。(七)保洁。普扫后,为维护城市道路等公共区域环境整洁而进行的保持性清洁作业。(八)清运。使用作业工具或运输车辆,对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的作业过程。第二十条合同的生效与份数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环卫一体化服务 垃圾转运站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