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改造提升项目设计采购合同公告(绵阳市安州区民政局2026)



一、合同编号:N5107052025000065-1

二、合同名称:绵阳市安州区殡仪馆改造提升项目设计(全过程)

三、项目编号:N5107052025000065

四、项目名称:绵阳市安州区殡仪馆改造提升项目设计(全过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绵阳市安州区民政局
地址:安州区花荄镇中医街
联系方式:17723366007
供应商(乙方):四川创艺时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绵阳科技城新区创新中心2号楼B204室
联系方式:0816-616886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绵阳市安州区殡仪馆改造提升项目设计采购
1(项)
¥364,000.00
¥364,000.00


合同金额: 364,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陆万肆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7月23日至2025年08月22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7月2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4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殡仪馆改造提升项目设计合同.pdf
绵阳市安州区民政局
2026年04月28日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绵阳市安州区殡仪馆改造提升项目设计绵阳市安州区工程地点合同编号:CY设2025-39号设计证书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A151029907发包人:绵阳市安州区民政局设计人:四川创艺时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日期二0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包人:绵阳市安州区民政局设计人:四川创艺时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绵阳市安州区殡仪馆改造提升项目设计采购项目编号:N5107052025000065,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序号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设计阶段及内容设计费(万元)备注1绵阳市安州区殡仪馆改造提升项目设计/完成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体设计和后期服务等,配合采购人提交合格成果并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和备案。36.4/第三条工程设计周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提交项目成果。第四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立项批准文件1设计开始前7日2地形图及设计条件13设计任务书14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方案地勘报告15各阶段主管部门审批批复1第五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最终提交纸质文件8提交纸质成果的同时,提交全套电子文件光盘2套第六条本合同设计费为¥36.4万元(叁拾陆万肆仟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表。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比例付费额(万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次付费50%18.2施工图审查合格,且项目开工建设进行支付第二次付费40%14.56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10%3.64项目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后30个工作日内.第七条双方责任7.1发包人责任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7.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7.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7.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但所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自担。7.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7.2设计人责任:7.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7.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的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及规定。7.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规定年限。7.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7.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7.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第八条违约责任8.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8.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但因设计人的设计文件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情形除外。8.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8.4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三。8.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第九条其他9.1发包人要求设计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9.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9.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9.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9.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9.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9.8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叁份。9.9本合同经双方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后生效。9.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9.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绵阳市安州区民政局US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于),蒙准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绵阳科技城新区创新中心2号楼B204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621000电话:电话:0816-6168868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火车客站支行账号:账号:51050165869400000899签订时间:202年7月2日签订时间:2025年7月22日乙方(盖章):四川创艺时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改造提升项目设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绵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