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服务 车辆与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济宁市审计局2026)
济宁市审计局本级济宁市审计局购买车辆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PS37000000032001300120260004_002
二、合同名称:济宁市审计局购买车辆租赁服务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PS37000000032001300120260004
四、采购项目名称:济宁市审计局购买车辆租赁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济宁市审计局本级
地址:
联系方式:2163100
供应商(乙方):济宁鑫恒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楼街道共青团路15号办公楼2楼
联系方式:0537-223367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主要标的数量主要标的单价合同金额(万元)
车辆与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166
购买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04-26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04-28
车辆租赁服务协议.pdf
车辆租赁服务协议书甲方:济宁市审计局乙方:济宁鑫恒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法的原则,按照国家和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就甲方租用乙方车辆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为保障济宁市审计局跨区域现场审计、专项调查、公务出行等工作开展,需乙方提供合规车辆租赁及配套驾驶服务,涵盖轿车、商务车等适配车型,要求车辆手续齐全、车况良好,保险完备;配备持证且经验丰富的驾驶员,遵守公务用车纪律,保障出行安全与工作保密性。按甲方需求及时调度车辆,满足日常及突发审计工作用车需求,全程做好车辆维护、清洁等后勤保障,严禁违规使用车辆,确保服务高效、规范、安全。本协议自2026年4月13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二、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的责任1.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将租车服务事项所涉及的费用及时支付给乙方,因费用到账不及时等原因,而导致服务延误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2.根据法律法规和地**府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办的相关事项所产生的实际费用(非乙方自身产生的),由甲方承担。3.甲方用车需遵守交通法规,不违规用车、不超载、不转借车辆。(二)乙方的责任1.根据甲方要求,预定适用车辆;本着双赢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租车合同,做到公开透明。-1-2.按照合同及时交付车辆,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沟通才可更换车辆。3.出租的车辆保证手续证件齐全,保证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保养和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车辆各种牌、证齐全有效,按时缴纳国家税费,并投保承运人责任险。4.公司根据实际用车情况通知财务开具发票,及时与甲方结算。5.车辆整备完善,做到随用随走。6.车辆张贴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号码,公司及时处理各种投诉、意见和建议。7.租车业务合同签约后,其书面合同原件及附件统一交由公司业务管理部归档管理;合同完成后,业务管理部和相关部门核实无误后由业务管理部负责将“应收费用结算单”书面告知甲方。三、费用与结算1.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甲方上月租赁车辆费用,甲方自收到费用明细后,于5个工作日内公户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逾期未到账,相应责任由甲方承担。四、协议的变更和终止(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1.乙方因不可抗力或生产经营无法维持时,可终止本协议。2.乙方因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经与甲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协议内容达成一致的,可解除本协议。3.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乙方权益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1.甲方因政策原因无法继续执行时,可终止该协议。2.由于乙方未按协议要求履行相应职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2-3.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甲方权益的。五、其他补充条款1.如因合作产生争议,双方首先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对协商解决有异议,可向济宁市仲裁机构提起仲裁。2.本协议书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代表:乙方代表:方江(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日-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租赁服务 车辆与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