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加油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洱源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26)



一、合同编号: 4532930HT20260023901
二、合同名称: 关于车辆加油服务的框架协议合同
三、项目编号: 4532930JH202600239
四、项目名称: 平台车辆加油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洱源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 洱源县茈碧湖镇施滉路1号
联系方式:0872-5129806
供应商(乙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理石油分公司
地 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下关吉昌路29号
联系方式:1388729736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平台车辆加油费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按合同要求落实
主要标的数量:5
主要标的单价:5000
合同金额: 5.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按合同要求落实
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4-2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4-30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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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33450533-24-MY0603-0555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合同书甲方:洱源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乙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理石油分公司为便于大理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管理,提高车辆加油服务质量,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制订本合同。一、用户范围及采购方式本合同所指用户单位为大理州财政局(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范围内的大理州各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用户单位即为采购人,为本合同甲方。用户单位的所有公务用车,均须按乙方指定站点持卡进行加油。乙方均须按本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优惠条件及承诺的服务项目、标准向用户单位提供加油服务。具体采购手续详见相关条款。二、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3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三、油品供应及消费方式3.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约定油品标号、计量及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2合同编号:33450533-24-MY0603-05553.2业务办理前,甲方要确保将采购金额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为甲方办理相关业务。收款单位: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理石油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苍山支行账号:241125010400076523.3用户单位在乙方加油卡充值网点办理单位加油卡(主卡及副卡)并支付油款,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按收到油款的金额为用户单位办理充值业务。(甲方支付油款的单位名称必须与开立IC卡账户单位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属于上级拨付下级单位款项的必须在汇款附言备注支付下级某某单位油款。)3.4乙方加油卡充值网点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甲方需求和加油卡类型,开具相应发票。对普通发票客户,可选择充值时开具预付款充值普通发票,或选择消费后根据交易流水开具油品名称、数量的普通发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在加油消费后根据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5用户单位主卡充值后需将充值后的主卡余额预分配到所属各副卡,使用人持副卡到乙方各充值网点圈存后即可使用。3.6若用户单位已办理乙方加油卡,乙方根据用户单位书面确认结果和意见对加油卡信息进行更正。3.7用户单位车辆使用人持加油卡在乙方所属加油卡联网加油站加注甲方指定油品。o四、优惠兑现4.1优惠幅度:乙方按甲方进行油品消费当日油品挂牌价的4%给予甲方积分优惠。(优惠仅能在云南省内乙方所属联网站点,云南省内非3合同编号:33450533-24-MY0603-0555乙方所属及省外中国石化站点无优惠)。4.2优惠范围:优惠仅能在乙方加油卡联网加油站持加油卡消费后方可体现。4.3优惠返还:乙方加油卡系统按照甲方加油消费升数及积分优惠额度,自动计算甲方应享受的积分优惠,优惠金额以加油积分形式自动转入用户单位主卡账户。计算积分的消费升数仅限于合同签订后甲方记名卡主卡、副卡在云南地区中石化加油IC卡联网站的消费升数。合同期外的消费不作为计算积分的消费升数认定。消费升数以乙方的加油卡系统记录的实际消费升数为准。甲方认为有异议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对账申请,由双方共同核实。4.4积分加油:用户单位所属车辆使用积分加油同加油卡余额加油,使用前须主卡、副卡分别进行积分分配和圈存。4.5积分限制:办理积分预分配、圈存及积分加油消费时乙方不开具任何发票,积分也不能进行折现退款;积分仅能在乙方加油卡联网加油站使用和产生;积分消费后不再计算并返还积分;积分圈存后无法做更改;积分仅限用户单位所属车辆可以使用,用户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积分提供给本合同外的第三人使用。4.6积分使用规则:积分仅可以在云南地区中石化加油IC卡联网站使用。4.7其他/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1甲方的权利义务5.1.1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包括本合同所载明和规定的优惠条件及承诺的服务范围、标准等)进行监督。4合同编号:33450533-24-MY0603-05555.1.2甲方需遵守乙方《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附件)相关管理要求办理和使用加油卡。5.2乙方的权利义务5.2.1方承诺加油卡不设定使用期限,卡片有效期可无条件延期。本合同期满时未使用完的加油卡余额,用户单位可以选择继续使用(但不再享受优惠)或者要求乙方退还(甲方须退回对应金额发票)。5.2.2乙方承诺保证加油卡质量,若发生质量问题,或其他使用功能障碍,乙方无条件更换,并负责处理好用户投诉。5.2.3乙方承诺保证油品质量。若乙方提供的成品油存在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赔偿用户单位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5.2.4乙方应于每个季度末(季末顺延2个工作日)向甲方报送本季度汇总的加油数量及金额,每半年(半年末顺延2个工作日)报送甲方的加油数量和金额的明细表。5.2.5乙方应健全并严格执行用户单位加油卡对应车号加油的相关制度。用户单位车辆应配合按照车辆牌号对号加油,对车牌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乙方负责协助用户单位车辆对车对号加油。六、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七、其它约定5合同编号:33450533-24-MY0603-05557.1在油品资源紧张时,乙方保证用户单位持卡加油的油品供应。7.2乙方应开通加油卡限卡限车使用的限制功能。用户单位办理的加油卡所有卡片均为限卡限车使用,若甲方加油卡使用人员使用加油卡时无法对应车辆,乙方工作人员有权拒绝为其使用加油卡加油消费。卡片对应车辆的限制信息及功能开通由用户单位书面确认,确认后用户单位所有加油卡使用人均不能擅自取消该限制功能,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修改的,须获得用户单位具体业务负责人(经办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乙方后方可执行。7.3乙方应开通加油卡除油品消费外的其他消费限制功能,即用户单位除可以持加油卡到乙方所属加油站消费油品外,不得消费其余商品。7.4乙方对用户单位主卡持有人设置专项联系人,通过加油卡系统为对应人(单位)提供余额查询、消费报表,以及余额不足的提醒服务(以双方对应人就具体事宜沟通结果为准)。八、违约责任8.1甲方应遵守《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甲方行为不符合该章程规定的,乙方可单方冻结甲方加油卡账户和解除合同。8.2甲方不得将加油卡转售或开展代充值业务,不得利用加油卡开展集资、融资诈骗等犯罪活动,一旦出现上述行为,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6合同编号:33450533-24-MY0603-05558.3甲方应当对加油卡主卡、副卡设置密码。甲方不设置密码或将密码外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8.4甲方违反上述行为所引发的投诉、纠纷及法律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乙方有权单方取消甲方一切优惠待遇,并解除本合同。8.5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守约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及承担。九、合同变更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如因市场发生特殊变化时,需要进行变更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十、纠纷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章后正式生效。(以下无正文)7合同编号:33450533-24-MY0603-0555(签字页无正文)甲方名称:(公章)洱源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乙方名称:(公章)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理石油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李乔珍联系人:颜春玲联系电话:18314271076联系电话:13577261208地址:洱源县芘碧湖镇施混路1号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吉昌路29号签订日期:2024.12.26签订日期:2024.12.268合同编号:33450533-24-MY0603-0555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合同书甲方:洱源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乙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理石油分公司为便于大理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管理,提高车辆加油服务质量,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制订本合同。一、用户范围及采购方式本合同所指用户单位为大理州财政局(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范围内的大理州各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用户单位即为采购人,为本合同甲方。用户单位的所有公务用车,均须按乙方指定站点持卡进行加油。乙方均须按本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优惠条件及承诺的服务项目、标准向用户单位提供加油服务。具体采购手续详见相关条款。二、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3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三、油品供应及消费方式3.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约定油品标号、计量及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2合同编号:33450533-24-MY0603-05553.2业务办理前,甲方要确保将采购金额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为甲方办理相关业务。收款单位: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理石油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苍山支行账号:241125010400076523.3用户单位在乙方加油卡充值网点办理单位加油卡(主卡及副卡)并支付油款,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按收到油款的金额为用户单位办理充值业务。(甲方支付油款的单位名称必须与开立IC卡账户单位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属于上级拨付下级单位款项的必须在汇款附言备注支付下级某某单位油款。)3.4乙方加油卡充值网点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甲方需求和加油卡类型,开具相应发票。对普通发票客户,可选择充值时开具预付款充值普通发票,或选择消费后根据交易流水开具油品名称、数量的普通发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在加油消费后根据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5用户单位主卡充值后需将充值后的主卡余额预分配到所属各副卡,使用人持副卡到乙方各充值网点圈存后即可使用。3.6若用户单位已办理乙方加油卡,乙方根据用户单位书面确认结果和意见对加油卡信息进行更正。3.7用户单位车辆使用人持加油卡在乙方所属加油卡联网加油站加注甲方指定油品。o四、优惠兑现4.1优惠幅度:乙方按甲方进行油品消费当日油品挂牌价的4%给予甲方积分优惠。(优惠仅能在云南省内乙方所属联网站点,云南省内非3合同编号:33450533-24-MY0603-0555乙方所属及省外中国石化站点无优惠)。4.2优惠范围:优惠仅能在乙方加油卡联网加油站持加油卡消费后方可体现。4.3优惠返还:乙方加油卡系统按照甲方加油消费升数及积分优惠额度,自动计算甲方应享受的积分优惠,优惠金额以加油积分形式自动转入用户单位主卡账户。计算积分的消费升数仅限于合同签订后甲方记名卡主卡、副卡在云南地区中石化加油IC卡联网站的消费升数。合同期外的消费不作为计算积分的消费升数认定。消费升数以乙方的加油卡系统记录的实际消费升数为准。甲方认为有异议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对账申请,由双方共同核实。4.4积分加油:用户单位所属车辆使用积分加油同加油卡余额加油,使用前须主卡、副卡分别进行积分分配和圈存。4.5积分限制:办理积分预分配、圈存及积分加油消费时乙方不开具任何发票,积分也不能进行折现退款;积分仅能在乙方加油卡联网加油站使用和产生;积分消费后不再计算并返还积分;积分圈存后无法做更改;积分仅限用户单位所属车辆可以使用,用户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积分提供给本合同外的第三人使用。4.6积分使用规则:积分仅可以在云南地区中石化加油IC卡联网站使用。4.7其他/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1甲方的权利义务5.1.1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包括本合同所载明和规定的优惠条件及承诺的服务范围、标准等)进行监督。4合同编号:33450533-24-MY0603-05555.1.2甲方需遵守乙方《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附件)相关管理要求办理和使用加油卡。5.2乙方的权利义务5.2.1方承诺加油卡不设定使用期限,卡片有效期可无条件延期。本合同期满时未使用完的加油卡余额,用户单位可以选择继续使用(但不再享受优惠)或者要求乙方退还(甲方须退回对应金额发票)。5.2.2乙方承诺保证加油卡质量,若发生质量问题,或其他使用功能障碍,乙方无条件更换,并负责处理好用户投诉。5.2.3乙方承诺保证油品质量。若乙方提供的成品油存在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赔偿用户单位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5.2.4乙方应于每个季度末(季末顺延2个工作日)向甲方报送本季度汇总的加油数量及金额,每半年(半年末顺延2个工作日)报送甲方的加油数量和金额的明细表。5.2.5乙方应健全并严格执行用户单位加油卡对应车号加油的相关制度。用户单位车辆应配合按照车辆牌号对号加油,对车牌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乙方负责协助用户单位车辆对车对号加油。六、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七、其它约定5合同编号:33450533-24-MY0603-05557.1在油品资源紧张时,乙方保证用户单位持卡加油的油品供应。7.2乙方应开通加油卡限卡限车使用的限制功能。用户单位办理的加油卡所有卡片均为限卡限车使用,若甲方加油卡使用人员使用加油卡时无法对应车辆,乙方工作人员有权拒绝为其使用加油卡加油消费。卡片对应车辆的限制信息及功能开通由用户单位书面确认,确认后用户单位所有加油卡使用人均不能擅自取消该限制功能,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修改的,须获得用户单位具体业务负责人(经办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乙方后方可执行。7.3乙方应开通加油卡除油品消费外的其他消费限制功能,即用户单位除可以持加油卡到乙方所属加油站消费油品外,不得消费其余商品。7.4乙方对用户单位主卡持有人设置专项联系人,通过加油卡系统为对应人(单位)提供余额查询、消费报表,以及余额不足的提醒服务(以双方对应人就具体事宜沟通结果为准)。八、违约责任8.1甲方应遵守《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甲方行为不符合该章程规定的,乙方可单方冻结甲方加油卡账户和解除合同。8.2甲方不得将加油卡转售或开展代充值业务,不得利用加油卡开展集资、融资诈骗等犯罪活动,一旦出现上述行为,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6合同编号:33450533-24-MY0603-05558.3甲方应当对加油卡主卡、副卡设置密码。甲方不设置密码或将密码外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8.4甲方违反上述行为所引发的投诉、纠纷及法律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乙方有权单方取消甲方一切优惠待遇,并解除本合同。8.5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守约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及承担。九、合同变更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如因市场发生特殊变化时,需要进行变更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十、纠纷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章后正式生效。(以下无正文)7合同编号:33450533-24-MY0603-0555(签字页无正文)甲方名称:(公章)洱源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乙方名称:(公章)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理石油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李乔珍联系人:颜春玲联系电话:18314271076联系电话:13577261208地址:洱源县芘碧湖镇施混路1号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吉昌路29号签订日期:2024.12.26签订日期:2024.12.26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加油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