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采购合同公告(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2026)
一、合同编号:N5114022026000028-1
二、合同名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三、项目编号:N5114022026000028
四、项目名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一环东路169号
联系方式:028-35019207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
地址:眉山市三苏大道158号
联系方式:028-3735637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1(个)
¥2,920,000.00
¥2,920,000.00
无
合同金额: 2,9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玖拾贰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6年04月01日至2027年03月31日
履约地点:眉山市东坡区各乡镇(街道)。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4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4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采购合同.pdf
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
2026年04月30日
大品政局老年人京告p月为采购协议签订地点: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签订时间:2026年4月30日五购人用方),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701008574287B机构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一环东路169亏。供应商(7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统一任云用代码:9151140070914700XF。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15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老拾办(2016)32号、眉老委办发(2016)14号的相关规定,根据老年人意外伤事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4022026000028)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协议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协议附件予以说明,协议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二、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一年: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三、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1.保费1.1人均保费为39.5元/人,按实际购买保险人数据实结算。1.2签订协议后,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且项目资金经财政局审批落实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乙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乙方户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1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乙方账号:6232714402001582723。如遇乙方账户变动,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1.3乙方第一年度的承保期间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第二年度的承保期间自2027年4月1日起至2028年3月31日止:第三年度的承保期间自2028年4月1日起至2029年3月31日止。乙方在收到保险费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签发保险合同,乙方未签发保险合同,不影响乙方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保险责任,即乙方的承保期间以前述三个年度承保期间的约定为准,并不以保费支付时间及保险合同签发时间为依据。1.4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准确、完整、真实、合法、规范、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普票)。如果开具的发票不真实、合法、有效,甲方有权拒收发票并拒付款项,要求乙方重新开具发票直至符合规定,相应责任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的开票信息: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701008574287B2.保险内容2.1保险对象:户籍在东坡区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特困对象、已脱贫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对象、残疾老年人以及年满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等特殊老年群体。2.2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2.1项所指保险对象,保险受益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作为本保险第一求偿对象,当被保险人无法求偿时由法定受益人进行求偿。3.保险责任3.1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特困对象、已脱贫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对象、残疾老年人: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一年意外身故20000元意外伤残20000元意外医疗费用600元意外住院津贴3600元(20元/天)3.1.1意外身故:2音外身故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赔付身故保险金2万元。(需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3.1.2意外伤残:意外伤残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按行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进行鉴定后,保险人按下表对应的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伤残等级给付金额(万元)一2二1.8三1.6四1.4五1.2六1七0.8八0.6九0.4十0.23.1.3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成交供应商认可的医院及社保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包括门诊和住院),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其余额按90%给付医疗保险金。未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75%给付医疗保险金。3.1.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成交供应商认可的医院及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保险人每天补助20元。每次住院时间以九十日为限,一个保单年度内如果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以一百八十日为限。3.2年满8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一年意外身故5000元意外伤残20000元意外住院津贴27000元(150元/天)3.2.1意外身故:意外身故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赔付身故保险金5000元。(需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3.2.2意外伤残:意外伤残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按行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进行鉴定后,保险人按下表对应的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伤残等级给付金额(万元)一2二1.8三1.6四1.4五1.2六1七0.8八0.6九0.4十0.23.2.3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成交供应商认可的医院及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保险人每天补助150元。每次住院时间以九十日为限,一个保单年度内如果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以一百八十日为限。4以上所有保险责任具体内容以乙方承保险种条款为准。四、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五、无产权瑕疵条款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成交的响应文件及承诺、合同以及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及行业验收规范、标准执行的内容进行验收。2.乙方不得将本协议义务委托第三方完成,也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权利义务,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第三方的履行或者请求。3.根据本协议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保险费用。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本协议规定的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保险义务。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保险费。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5.积极主动配合甲方组织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八、反洗钱甲己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收叔管九法》金融机构客户尺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仔管理刃法全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全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5监管规定,对本合同项下客户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或重新识别,保存本合同项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并按规定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甲方履行上述反洗钱职责不免除甲方按照监管部门规定承担的反洗钱义务。(一)甲乙双方应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分别建立各自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甲、乙双方应按照对方的反洗钱要求协助落实客户身份识别。(二)甲方应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协助乙方做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工作。(三)甲方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有效开展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防范复杂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导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九、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甲乙双方有权对对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进行相互监督评价,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评价的一方应积极进行配合。若发现一方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另一方有权督促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一方进行整改。一方拒不整改或不积极整改的,另一方可单方面解除主协议,并将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一方机构列入其合作机构黑名单。对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一方承担。(二)甲7双方在合作期间,如因保险销售、承保、退保、保全、赔付等发生客户投诉争议的,甲乙双方不得互相推诿,在规定时间内积极响应,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妥善解决。避免客户等待时间过长,导致投诉升级、矛盾激化。(四)甲7双方应当严格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金融信息包括消费者个人身份信自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体田全融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信息等,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回他人提供。在确6认信息发生泄露、毁损、丢失时,甲乙双方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五)甲乙双方均有权对对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进行监督评价,被监督方应积极进行配合,若发现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有权督促对方进行整改。被监督方拒不整改或不积极整改的,监督方可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并将被监督方单位列入合作单位黑名单,对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被监督方承担。(六)甲乙双方应做好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及告知,向客户对合作业务进行完整、如实介绍,确保客户已充分了解合作内容,不得存在夸大业务功能、收取额外费用等侵犯消费者权益和违反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情况。(七)根据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在开展业务前,双方向对方提供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举措或相关制度等。十、反保险欺诈(一)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二)双方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欺诈风险报告义务,对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根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告。(三)双方应建立欺诈风险数据和信息互通机制,共同打击欺诈行为,强化风险处置协作,协同推进反欺诈工作。十一、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协议的正常履行。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3.一方违约,除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对方的相关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执行费、律师费、公告C97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追索、实现债权的相关一切费用)。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协议,则协议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三、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1.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15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2.诉讼期间,乙方不得停止服务,并应保证本协议的继续履行执行。十四、协议生效及其他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2.协议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协议一式伍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壹份,乙方叁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五、附件1.项目招标文件2.项目投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签约日期:20年4月30日签约日期:206年4月30日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