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建设 造价咨询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2026)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小学北侧道路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服务(预算编制)
采购项目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小学北侧道路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服务(预算编制)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67278526852604072465
项目业主: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民委员会
服务机构:
广东国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小学北侧道路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服务(预算编制)
合同编号:
4406067278526852604072465
合同总金额:
¥4,121.49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04月20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04月20日至2026年10月19日
服务内容:
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小学北侧道路建设项目预算编制造价咨询服务(如果本栏目内容与采购需求书不一致,以采购需求书为准)。
合同附件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小学北侧道路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服务(预算编制)合同 扫描版.pdf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民委员会 2026-05-06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小学北侧道路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合同编号:委托方(甲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咨询方(乙方):广东国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4月20日1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广东国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小学北侧道路建设项且2.服务类别: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算编制。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竣工决结算之日终止。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贰份,咨询人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盖章)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咨询人:(盖章)广东国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帐号帐号:120914999710101电话:电话:020-36883728传真传真年月日年月日2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3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二+一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夫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取间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1、国标《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采用易达“清单大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的编制、审核、结算编制:(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F类)计算建筑工程钢筋实际用量。第五条补充:咨询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件服务和额外服务,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内,委托人无需另行支付。第六条咨询人及咨询人的工作人员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咨询人的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如咨询人及咨询人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和回避义务,致使本次招标行为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的,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均由咨询人承担,咨询人将按第十四条进行赔偿。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需提供施工图纸、会审记要、变更签证。第九条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补充第3款: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1日内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支付合同价30%的违约金。第十三条补充:如因咨询人的原因造成进度延迟,每逾期一天,委托人有权按照100元/天处以违约金,逾期10天,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第十四条补充:咨询人在合同期因重大过错造成委托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第十五条补充为:咨询人2天内必须核对或答复,逾期核对或答复,按照100元/天处以违约金。第二十条补充为:咨询人可以顺延工作时间,但无权要求委托人另行支付费用。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咨询人有权顺延工作时间,但委托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6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收费标准:本工造价咨询服务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收费标准(粵价函[2011]724号文)规定,收取造价咨询费,不足2000.00元,按2000.00元计算。本工程预算价为858643.63元:计算过程:858643.63*0.48%=4121.49元:小写:4121.49元,大写:肆仟壹佰贰拾壹元肆角玖分。2、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招标方因对图纸设计或其它技术性的局部调整时,咨询人应及时协助招标方进行相应的调整。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咨询工作返工的,返工的工作量超过该单位工程总工作量的10%的,咨询人有权对超过的工程部分按上述标准另收造价咨询服务费(返工部分的造价咨询服务费标准另议,不在此合同详述)。返工的工作/量不超过该单位工程总工作量的10%的,咨询费不作调整。3、咨询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工作服务、附件工作服务、合理化建议服务,所需酬金已包括在合同价内,委托人无需另行支付。咨询服务费由咨询人包干使用,不因工作时间的延长而变更。4、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咨询人有权顺延工作时间,但委托人无需另行支付酬金。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以下方式支付酬金:委托人通过咨询人指定的银行转帐支付咨询费用给咨询人:1、咨询费在结算价编制完成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2、本项目必须提供税务发票方能办理付款。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应先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调解:如调解不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工程所在地法院解决。第三十三条咨询人对施工图纸的所有工程数量,均必须仔细核对和重新计算复核,不得照抄图纸数量,以最大程度减少错项、漏项。日后若施工单位有异议,咨询人应负责解释清楚。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后至竣工决结算止,如因咨询人的咨询成果质量和深度达不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致使委托人利益受损,咨询人将按第十四条进行赔偿。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建设 造价咨询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东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