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罪犯活动操场维修工程造价咨询采购合同公告(陕西省延安监狱2026)



一、合同编号:HT-省本级-2026-01088

二、合同名称:延安监狱罪犯活动操场维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三、项目编号:ZCBN-省本级-2026-03029

四、项目名称:延安监狱罪犯活动操场维修工程结算审计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陕西省延安监狱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燕沟路延安监狱
联系方式:0911-2861513
供应商(乙方):陕西世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街道
联系方式:1592987570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结算审计费
1(项)
¥2,000.00
¥2,000.00
要求工程结算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合同金额: 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6年04月16日至2026年06月30日
履约地点:陕西省延安监狱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4月1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5月0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罪犯活动操场维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000元.pdf
陕西省延安监狱
2026年05月06日

GJ-2002-0212工程结算造价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陕西省延安监狱(以下简称委托人)与陕西世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陕西省延安监狱罪犯活动操场维修工程2.服务类别:竣工结算审核项目3.合同金额:具体计算方法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四条。4委托人在付款前,咨询人应向委托人开具与当笔付款金额等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26年4月16起开始实施,至2026年4月20日结束。七、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的,应当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附件。1甲方:陕西省延安监狱(盖章)乙方:陕西世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燕沟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9号6幢11208室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延安火车站支行开户银行:西安银行高新四路支行账号:61050168540000000601账号:611011580000043137电话:0911-2861513电话:15399053939签订日期:2026年4月16日签订日期:2026年4月16日2第二部分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5年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及委托人提供的所有项目资料、数据,所有资料及数据仅限用于本次结算审核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基于本次咨询服务形成的全部成果、衍生数据及相关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所有。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我方已持有的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咨询人不得要求我方提供与本次结算审核无关的资料。3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需到工程现场勘察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入现场开展勘察工作。。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因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咨询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包括但不限于扣减相应酬金、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4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非咨询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同意后,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以未支付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在咨询人已按约定提交合格成果文件并向委托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书面催告后委托人仍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的,咨询人有权暂停咨询业务。。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咨询人外出考察前必须向委托人提交考察计划书,说明外出考察的必要性并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咨询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出考察的,所需费用由咨询人自行承担。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5第三十条一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陕西省延安监狱罪犯活动操场维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服务,具体包括对委托人报送的该项目全部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查,核算最终工程造价,出具正式结算审核报告,配合委托人完成异议核对、后续审计配合等与本次结算审核相关的全部工作。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交。第九条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咨询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酬金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计算办法:按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发〔2014]88号文)相应费率下浮20%计取咨询费(不足贰仟元按贰仟元收取)。结算审核:基本收费:报送金额×结算审核相应费率,成果费=(报送金额-审定金额(审增审减均计算成果费))×结算效益相应费率。2、付款时间:咨询人提交的成果报告经委托人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咨询费。每次付款时,咨询人须先出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并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7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甲方(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补充条款(一)成果修改次数及范围约定:针对委托人就成果文件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见,咨询人最多免费修改【3】次,超出上述次数或修改内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审核范围的,双方需另行协商费用及交付期限。(二)成果文件盖章签章要求:咨询人交付的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文件需加盖咨询人公章及对应执业资格注册造价师签章。(三)服务人员更换限制: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擅自更换本项目约定的专业服务人员。(四)成果文件验收时限约定:咨询人提交全部成果文件后,委托人在【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成果文件验收合格。(五)成果文件份数: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壹份,施工单位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关于邮寄资料的约定:本合同首部所列地址为双方有效送达地址,任何书面通知、文书按该地址寄送即视为有效送达;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地址寄送仍视为有效送达。(七)本合同专用条件与标准条件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条件为准。附加协议条款:委托人应向咨询人提交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如下资料:(1)施(竣)工图纸:(2)招标文件;(3)投标文件;(4)施工合同:(5)材料报验单:(6)竣工结算:(7)认质认价资料:(8)工程隐蔽资料;8附件:陕西省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序号收费项目计费基数收费费率(%)备注500万元501-1000万元1001-3000万元3001-5000万元5001-8000万元8001-10000万元>10000万元I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审核)项目总投资131.412L00.9080.7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工程造价433.833312.826233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含清单编80工程造价201.8161.51.3121.04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造价3.2325232120165预-结一算市核一查一(1)基本收费送审工程造价3.83.43.02.724222.0(2)效益收费核减(增)5%6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109876547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整定标的额1088s6658竣工决算编教审机项目总投资21.81.81.81513129单独计算钢筋或铁件钢筋。铁件量10元/吨说明:1、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咨询服务按“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同档费率的60%计费,2、预(结)算审核(查)效益收费由受益方支付,3、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的全部造价咨询服务业务。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低于2000元时,按2000元收取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罪犯活动操场维修工程造价咨询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陕西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