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全自动建库仪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徐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
一、合同编号:11N42503221920261001
二、合同名称:全自动建库仪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04000260226181949-04321611
四、项目名称:全自动建库仪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徐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地址:上海市永川路50号
联系方式:54012851
供应商(乙方):上海昱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长伟(女)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1165弄123号21幢5001室
联系方式:021-6191203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全自动建库仪
数量:1.00
单价(元):993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GENE-AID规格型号:GA-960A
2.合同金额(元):
993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5月0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5月0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全自动建库仪的合同(11N42503221920261001).pdf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合同统一编号:11N42503221920261001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徐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乙方:上海昱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心(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法定代表人:赵长伟(女)地址:上海市永川路50号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1165弄123号21幢5001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1108电话:54012851电话:021-61912038传真:传真:联系人:机构管理员联系人:赵长伟甲方:乙方:上海市徐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甲方)就全自动建库仪项目进行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全自动建库仪供应的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1.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1.2“全自动建库仪的供应及有关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全自动建库仪的供应、供货、运输、售后服务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采购全自动建库仪的部门及单位。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1.7“招标文件”是指《全自动建库仪项目招标文件》。2.适用范围2.1本合同所有条款仅适用于上海市徐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全自动建库仪项目。3.合同金额及付款:1)本合同价格为993000人民币整(小写整),玖拾玖万叁仟元整(大写)。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支付时间和方式:1.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合同金额30万元;2.验收合格后,甲方按财政拨付情况支付合同剩余金额。3)交付期限:合同签订后60日内。(以乙方投标文件承诺为准)4)免费质保期:整机免费保修≥2年,保修期后永久维修。(以乙方投标文件承诺为准)4.合同的组成4.1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4.1.1本合同条款4.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4.1.3参加招标的文件澄清及参加招标的文件4.1.4中标通知书4.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4.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在对于采购方更为有利的前提下,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5.协议承诺5.1经招标程序,甲方确定乙方为本合同有效期内上海市徐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定点供应厂。5.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全自动建库仪的供应及有关服务。5.3如用户提出要求,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用户设计提供咨询、制定采购需求。5.4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服务等。如乙方在供货合同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乙方参加招标的文件和本合同时,以供货合同为准。5.5办理全自动建库仪供应的业务程序5.5.1用户按照采购程序选择乙方为全自动建库仪的供应单位。5.5.2全自动建库仪的供应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向用户收取具有押金性质的任何费用。5.5.3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安排全自动建库仪的制作。制作完毕后,乙方必须将样品送交用户校对确认,用户校对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开机生产。5.5.4全自动建库仪的成品经用户验收、签字确认后,乙方与用户办理结算手续,并以乙方自己的名义直接为用户开具合法的发票且加盖乙方的公章。5.6费用结算方式。乙方根据承接的全自动建库仪供应,为用户开具由甲方统一提供的验收单。用户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据此直接与用户结算。5.7验收标准。全自动建库仪必须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满足用户要求,内容无误,材质无误,包装结实,标签准确。5.8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8.1甲方的权利5.8.1.1根据乙方招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5.8.1.2有权对全自动建库仪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和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5.8.1.3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及/或因乙方全自动建库仪的供应的服务质量问题引起甲方或用户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甲方或用户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赔偿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经济损失,乙方承诺将不予推卸地、及时地、直接地承担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的相关的全部及/或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5.8.1.4受理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5.8.2甲方的义务5.8.2.1尽力协调乙方与用户在定点供应全自动建库仪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对解决和处理全自动建库仪供应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予以协调。5.9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9.1乙方的权利5.9.1.1依约收取全自动建库仪的供应费。5.9.1.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全自动建库仪供应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并且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其它要求。5.9.1.3乙方有权对用户在全自动建库仪供应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甲方协助处理或依法主张其合法权利。5.9.2乙方的义务5.9.2.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条列,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5.9.2.2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5.9.2.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全自动建库仪的质量,按照全自动建库仪的供应合同有关规定开展供应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5.9.2.4建立专人负责制度。应保证至少一人专门负责上海市徐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全自动建库仪供应事宜,包括联系、出厂验收等,全自动建库仪供应出现质量问题联系人应付连带责任。5.9.2.5加强对全自动建库仪供应、包装、运输、验收及存放的全程管理,做到每个环节不出差错,确保错漏率为零。5.9.2.6妥善保管供应的合同、验收单及相关资料,以备查验。5.9.2.7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搞好定点供应的服务,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5.9.2.8建立定点供应的档案制度。定点企业必须将有关政府采购的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5.9.2.9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按照与用户签署的合同及其他承诺服务内容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5.9.2.10本次采购项下的任何合同均应当符合有关环保、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投标人及/或中标人/乙方已清楚本次政府采购招标中的政府或其部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使用人等,均已经声明、提示、审慎核查等注意义务及相关责任,若仍发生任何相关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均属投标人及/或中标人/乙方单独之因素、原因、责任。投标人及/或中标人/乙方在相关的投标活动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其投标及/或签署、履行合同均意味着其已承诺,任何情况下,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应当独立承担全部及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对招标人、采购人或任何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6.违约责任和监督管理6.1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供应的规定项目和期限完成供应服务。逾期未完成的,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供应的规定,给予用户经济赔偿。6.2甲方负责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乙方今后参加上海市徐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投标时的评标依据。6.3乙方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乙方违约:6.3.1在甲方组织的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义务的;6.3.2乙方交付的返工两次以上的;6.3.3无正当理由,乙方拒绝承接甲方供应业务的;6.4乙方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定点资格;单方面终止本年度供应合同:6.4.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按服务承诺或合同规定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6.4.2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质量劣于封存的样品的;6.4.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6.4.4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被甲方、用户或第三方所发现的;6.4.5出现重大责任事故;6.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6.4.7本合同有效期内,并非严重而仅属于一般的累计有效投诉达到五次的;6.4.8本合同有效期内,被行采购人管部门取消供应行业经营资格的6.4.9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供应厂定点资格的;乙方被取消定点资格后三年内不得参加上海市徐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其他招投标活动。7.不可抗力7.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7.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7.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7.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8.保密条款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9.合同的解释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10.争议的解决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若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0.2若依据合同属于乙方与用户之间的争议则应当按照乙方与用户之间的协议的约定方式处理,甲方并不应当成为该等争议的当事人,无论该等仲裁或诉讼均不得对甲方提起。10.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10.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若甲方不反对则可以继续执行。11.合同的终止11.1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11.1.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11.1.2甲乙双方以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11.1.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11.1.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守约方可以通知对方合同终止履行,同终止履行并不影响相关的赔偿及违约金责任。11.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11.2.1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11.2.2一年内用户对乙方并非严重的一般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的。11.2.3一方存在一种其它严重违约的情形。11.2.4合同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12.法律适用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13.权利的保留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14.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5.通知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16.合同修改16.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16.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合同生效17.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且经各方加盖公章,即开始生效。17.2本合同中的附件或虽没有作为附件但应属于合同组成部分的相关有效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7.3本合同期满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供货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17.4乙方在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可以被甲方视为无效。17.5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合同附件廉洁协议(以下无正文)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上海市徐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乙方(盖章):上海昱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市徐汇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日期: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全自动建库仪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