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灯光设备及更换线路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东莞市长安镇金沙小学2026)
东莞市长安镇金沙小学功能楼灯光设备及更换线路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东莞市长安镇金沙小学功能楼灯光设备及更换线路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19001194572304982604170150
项目业主:
东莞市长安镇金沙小学
服务机构:
广东新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东莞市长安镇金沙小学功能楼灯光设备及更换线路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合同编号:
4419001194572304982604170150
合同总金额:
¥1,9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04月27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04月27日至2026年05月31日
服务内容:
东莞市长安镇金沙小学功能楼灯光设备及更换线路项目造价咨询
合同附件
合同.pdf
东莞市长安镇金沙小学 2026-05-06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名称:东莞市长安镇金沙小学功能楼灯光设备及更换线路项目工程地点:东莞市长安镇服务类别:工程预算编制委托人(甲方):东莞市长安镇金沙小学咨询人(乙方):广东新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定日期:2026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东莞市长安镇金沙小学(以下简称委托人)咨询人:广东新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东莞市长安镇金沙小学功能楼灯光设备及更换线路项目2.服务类别:工程预算编制3.项目地点:东莞市长安镇4合同价为:19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玖佰元整)该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费按照编制的工程造价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1]742号文标准计算最终咨询费,造价咨询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取,本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包干固定:1900元。三、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0、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6年4月2/日开始实施,至该建设项目委托的工程咨询项目服务完结,服务咨询费全部结清后终结。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执贰份,咨询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委托人:东莞市长安镇金沙小学6(盖章)咨询人:广东新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东莞市麻涌镇麻涌沿江东路29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麻涌支行账号:账号:8114801012800046883户名:广东新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6.4.27日期:2026.4.273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3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4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按时提交咨询成果,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5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及时支付咨询人服务酬金,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6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5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按国家、建设部、地**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定额文件规定,并结合市场价格进行预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内容1、出具预算书2、出具工程量清单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提供时间及方式:1、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包括图纸(包括电子版)、设计说明和要求以及相关的文件资料等,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2、造价咨询工程资料提供的时间是计算咨询人工作完成时间的起计日,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当时未能提供齐全的部分,则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确实需要延期提供,则委托人按实际交到资料的日期起计算咨询人应完成咨询工作的时间。3、资料送达方式:派人送达或通知咨询人收取或快递邮寄方式,并做好签收手续。第四条双方约定的咨询人应提交的预算书的时间及方式1、预算书应在收到齐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日起计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并提交委托人。2、由于委托人未能提供的部分资料且超过2个工作日都未能补充提供的,则按实际收到齐全的补充资料日起计算上述1、2、点规定的完成时间。3、咨询人按工程名称分别出具预算书和工程量清单,预算书和工程量清单一式四份。4、提交方式:派人送达或通知委托人收取或快递邮寄方式,并做好签收手续。第五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和方式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服务收费标准:(1)、该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费按照编制的工程造价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1]742号文标准计算最终咨询费,造价咨询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取,本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包干固定:1900元。2、支付方式:8(1)、咨询人完成委托工作内容,经委托人复核后,打印正式咨询成果资料送达委托方,委托方在收到预算书和工程量清单后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无9附件1:造价咨询费计算表序号咨询类型项目情况咨询费计算(元)备注1施工图预算(预算书)预算金额(元)100万元以内(费率0.48%)101-500万元(费率0.41%)501-1000万元(费率0.38%)1001-5000万元(费率0.34%)5000万元-1亿元(费率0.29%)1亿元以上(费率0.26%)标准咨询费234867.11127.160.000.000.000.000.001127.162咨询费取整合计(造价咨询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取,本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包干固定:1900元)1900.00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灯光设备及更换线路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东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