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产业融合提升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2026)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 其他建筑工程
一、合同编号:11N00295702520264601
二、合同名称:嘉溪乌石岙产业融合提升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KLDL2026007
四、项目名称:嘉溪乌石岙产业融合提升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
地址:北仑大碶镇兴路26号
联系方式:0574-86786129
供应商(乙方):浙江恒沅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联系方式:1385748493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嘉溪乌石岙产业融合提升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150118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新建接待驿站、小卖铺及室外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工期:90日历天项目经理:顾甬执业证书信息: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浙 2332008202302530
2.合同金额(元):150118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4月1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5月0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嘉溪乌石岙产业融合提升工程.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嘉溪乌石岙产业融合提升工程.pdf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嘉溪乌石岙产业融合提升工程发包人(甲方):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承包人(乙方):浙江恒沅建设有限公司设计人:中城名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监理人:浙江国冶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6年4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节合同附件格式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浙江恒沅建设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嘉溪乌石岙产业融合提升工程工程地点:北仑区大碶街道工程内容:新建接待驿站、小卖铺及室外景观绿化工程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及预算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2026年4月2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7月19日合同工期:90日历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安全要求:合格五、合同价款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万壹仟壹佰捌拾元(¥1501180元);成交下浮率:6.50%。成交下浮率=【1-(成交总价一暂估价一暂列金额)/(业主招标控制价一暂估价一暂列金额)】×100%(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如9.99%)。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可调总价)。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吴小明,联系电话(手机号码):13857484938。成交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顾甬,联系电话(手机号码):18868699967。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竞包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有)9、其他双方有关工程的治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七、本协议书一式陆你合同双方各执叁份。9(盖单位章)发包人: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入或其委托代理人:1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1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目日目日第二节合同通用条款本项目的“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的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第三节合同专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将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1.施工组织和工期1.1进度计划与人员安排1.1.1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发包人对其进度计划提出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在签定合同后5日内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代表将在5日内批复。1.1.2承包人安排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四大员)应与承包人竞包的名单一致,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未履行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赔偿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1.2工程开工开工日期(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2026年4月21日竣工日期:2026年7月19日1.3工程工期合同工期以承包人的成交工期为准。1.4工程竣工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经监理工程师核定、发包人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非承包人原因的施工网络计划中关键线路的工程量增加和设计变更、前期问题影响工程开展;(2)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8小时及以上;(3)战争、地震、疫情、台风等不可抗力;(4)发包人代表给予顺延工期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人代表提出报告,否则等于自动放弃权利,发包人代表收到报告10日内予以答复、确认,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但由于工期延期发生的额外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上述情形的,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和造成的损失,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延误合同工期赔偿,赔偿标准为500元/天,赔偿限额为合同总价的3%。2.质量与验收2.1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施工,发包人对本工程质量的特殊要求:金格。2.2工程质量要求2.2.1承包人成交的质量等级标准为本工程的合同约定条件。2.2.2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从其履约担保中扣除其在竞包函附录中承诺的未达到承诺工程质量标准违约金,赔偿限额为合同总价的4%。3.合同价款与支付3.1合同价款的确定合同价款根据成交总报价确定。3.2工程价款的支付3.2.1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完成后,承包人先支付结算审核价的1.5%至街道代管账户后,发包人再支付到结算审核价的100%,1.5%作为工程保修担保金,缺陷责任期满,经接管使用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工程无质量问题或未发生其他损失后,支付余款。(发包人在每次付款之前,承包人应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账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财政代管资金专户账号:231000002568585开户行:北仑农商银行大碶支行行号:402332077012。质保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或他人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或破损,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3.2.2工程量的计算(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子支付。3.3材料和设备3.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无。3.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全部由承包人采购:本工程所使用任何材料的进场都需提交质保单和检验报告并经监理或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样检查,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需无条件更换。3.3.4承包人未按要求采购设备材料必须承担工程的返工损失和工期、质量的违约责任。3.3.5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承包人未履行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诺,发包人有权从其展约担保中扣除其在竞包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诺违约金,赔偿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4.分包本工程不得分包。5.工程变更5.1变更的指令没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的变更。如果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或非发包人应承担的其它因素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报请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5.2变更的内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并为此目的或根据他认为适当的其他理由,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任何工作:(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2)更改有关工程性质、质量、规格。(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础、位置和尺寸。(4)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估价。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5.3变更价款确定同本合同第6条。5.4土方外运土方外运及垃圾外运暂按5km计入,处置费不计。6.工程结算6.1合同价款及调整(1)、本次发包为施工图及预算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本合同价款实行固定单价可调合同总价(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其合同价格调整可根据本条款(2)中的相关内容及要求进行调整,其余的不作调整。(2)、本工程若有发包人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工程联系单及工程洽商单时,合同价款应作相应调整。6.2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调整:A、工程量的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B、单价的调整方法:综合单价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初次报价综合单价*(最终报价/初次报价)①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②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并按成交下浮率进行浮动[成交下浮率=【1-(成交总价一暂估价一暂列金额)/(业主招标控制价一暂估价一暂列金额)】×100%],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执行,最终以造价审计部门审定为准。③磋商文件约定的暂定材料和设备,按发包人审核认可的实际采购价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采购价一业主暂定价)*定额材料用量*(1+规费)*(1+税金)*(1-下浮率)(安装工程无规费)④主要材料价格(人工、砂、石、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钢筋、)按实际施工工期前80%时间的《预算控制价所采用相应地区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的相应材料信息价的平均价调整(超过15天按一个月计算),调整方法如下:当平均价大于业主标底价×1.05时,调整价=(平均价一业主标底价×1.05)×定额材料用量×(1+税金)×(1一下浮率)。当平均价小于业主标底价×0.95时,调整价=(平均价一业主标底价×0.95)×定额材料用量×(1+税金)×(1一下浮率)。人工市场信息价按合同工期前80%时间的《预算控制价所采用相应地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与预算控制价中的信息价进行补差(超出15天算一个月),计税金后按成交下浮率。C、结算价格下浮率同成交下浮率。(1)、甲方组织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进行审核,结算造价最终以审核部门(审核单位)审核为准。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其核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用及核增工程价款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付清承担的审查费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结算。(2)、当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计算(磋商文件另有说明的除外),变更合同价款。D、承包人报价文件中有综合单价超过招标控制价中的相应单价的,结算时该单价按有利于发包人一方调整:以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金额并结合中标下浮率下浮后作为该项清单的最终结算价。6.3竣工验收发包人代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组织验收。6.4递交时间本工程验收达到约定条件后,承包人应在28日内提供工程结算。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报告28天内提供审核意见报有关部门核准。7.保修7.1保修期限及保修担保保修期按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相关规定为准,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担保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1.5%(具体按浙建[2020]7号文件规定执行),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清,扣除实际发生费用。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时间为1年。7.2保修义务履行7.2.1.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承包人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7.2.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7.2.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7.2.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8其他8.1、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若有因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生,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造成农民工到街道及区里上访的,则按10000元/次罚款,限额为合同价的2%。且全部由成交单位出面解决及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发生的,则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及将成交单位列入本街道的施工单位黑名单,限制其在今后参加本街道的发包项目的竞包。注:发包人通过向承包人银行账户汇(转)入工程款方式拨付工程款。8.2、承包方必须绝对保证安全施工。政策性规定的强制性险种及承包人进场人员及所有财物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人身保险及财产保险,其中三者险及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不低于50万。在开工前须在甲方处进行备案,否则视为违约。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方必须和管控好施工现场,由于承包方管控不严造成第三方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发包人因此而向第三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赔偿、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8.3、履约担保金额:成交合同价的1%,即人民币15011元整:担保方式:(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提交时间:签订合同前:履约担保提交账户(按发包单位的要求交纳账户提交)。户名::开户行::账号8.4、发包人通过向承包人银行账户汇(转)入工程款方式拨付工程款。(1)拨付工程款汇(转)入承包人开设存款基本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8.5施工之前对场地范围内的市政地下管线位置进行交底,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因施工造成地下管线(包括自来水管、污水管、光缆、电缆等)破裂、受损,承包人应及时维修,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费用自行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8.6因施工造成居民行走跌倒、摔伤,车辆等侧翻人员受伤的、及车辆受损的,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8.7施工间合理组织交通,专设管理人员;现场应设警示,警告牌、标识标志和警戒线等。9.合同解除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仍有权取得误期违约金和赔偿等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权力。①承包人将整个或部分合同转包给他人,或使用挂靠队伍,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工程分包给他人。②承包人延期开工,或施工很慢,发包人2次书面提醒,发包人仍认为不可能按期完成合同内容。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代表的开工通知后30日历天仍未进场施工的。承包人进场施工后,未实际安排人员施工或施工很慢,发包人第2次书面提醒日期30日历天仍未整改的。③承包人停工十五天及以上,停工理由不被发包人接受。④承包人撤离工地,或放弃工程,或证明没有施工能力,或证明施工混乱,而又不可能达到完善施工。承包人对合同的执行敷衍了事,或忽视展行合同实质性义务,而且发包人代表书面要求其改正之日起十五天内仍无动于衷。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发包人以备忘录、网络公告、登报、媒体等形式通知承包人即可,无须诉诸司法和采取其他措施,也不需征得承包人同意。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发包人还将同时没收其展约保证金,并报区有关监管部门进行进一21步处理。解除合同后,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1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协商确定。110.争议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依法向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廉政合同附件3:质量合同附件4:安全合同I附件5:履约担保格式=附件6:无欠薪承诺书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浙江恒沅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嘉溪乌石岙产业融合提升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施工图范围内工程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保温工程为5年:4.装修工程为2年: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6.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7.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8.绿化养护期为1年:9.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结算价款的1.5%,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清,扣除实际发生费用。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校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附件2:廉政合同工程项目名称:嘉溪乌石蚕产业融合提升工程工程项目地址:北仑区大碶街道发包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承包人:浙江恒沅建设有限公司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承包、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特定立本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证、诚信、透明的原则(二)严格执行嘉溪乌石岙产业融合提升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约定履行。(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双方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工程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的权利。第二条: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劵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五)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六)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称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第三条: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形式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参加今后的投标工作。(三)承包人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承包人有责任向分包单位交待本合同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分包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承包人将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条:日常监督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纪检监督部门或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实施,并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第六条:本合同作为嘉溪乌石岙产业融合提升工程的施工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承包人效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止。第八条: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叁份发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3年月日年月日附件3:质量合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工程的建设单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与施工单位浙江恒沅建设有限公司,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第一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顾甬。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嘉溪乌石岙产业融合提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三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方能换人。(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七)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八)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拒绝使用。(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第五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嘉溪乌石蚕产业融合提升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叁份。甲方单位:(盖章)方单位(盖章)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安全合同为在嘉溪乌石岙产业融合提升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浙江恒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宜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叁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乙方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校代理火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日期:附件6:无欠薪承诺书无欠薪承诺书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的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公司承包的嘉溪乌石蚕产业融合提升工程劳务施工实际情况,特做出如下承诺:1、我公司已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我公司关于工人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了工人工资发放工作,工人工资已全部发放,不再拖欠工人工资。我公司承诺每月将劳务分包合同、发放的工人工资表(表格形式、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签字认可、工人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人考勤证明、及现场发放工人工资录像资料于每月日前及时上报给发包人项目部,否则发包人可不予支付我公司工程款。2、我公司承诺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确保工人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如若有因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生,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造成农民工到街道及区里上访的,则按10000元/次罚款,限额为合同价的2%。且全部由承包人出面解决及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发生的,则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及将承包人列入本街道的施工单位黑名单,限制其在今后参加本街道的招标项目的投标。特此承诺!承诺单位:浙江恒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我理人:日期:年目国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嘉溪乌石岙产业融合提升工程发包人(甲方):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承包人(乙方):浙江恒沅建设有限公司设计人:中城名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监理人:浙江国冶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6年4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节合同附件格式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浙江恒沅建设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嘉溪乌石岙产业融合提升工程工程地点:北仑区大碶街道工程内容:新建接待驿站、小卖铺及室外景观绿化工程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及预算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2026年4月2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7月19日合同工期:90日历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安全要求:合格五、合同价款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万壹仟壹佰捌拾元(¥1501180元);成交下浮率:6.50%。成交下浮率=【1-(成交总价一暂估价一暂列金额)/(业主招标控制价一暂估价一暂列金额)】×100%(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如9.99%)。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可调总价)。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吴小明,联系电话(手机号码):13857484938。成交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顾甬,联系电话(手机号码):18868699967。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竞包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有)9、其他双方有关工程的治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七、本协议书一式陆你合同双方各执叁份。9(盖单位章)发包人: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入或其委托代理人:1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1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目日目日第二节合同通用条款本项目的“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的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第三节合同专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将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1.施工组织和工期1.1进度计划与人员安排1.1.1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发包人对其进度计划提出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在签定合同后5日内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代表将在5日内批复。1.1.2承包人安排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四大员)应与承包人竞包的名单一致,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未履行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赔偿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1.2工程开工开工日期(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2026年4月21日竣工日期:2026年7月19日1.3工程工期合同工期以承包人的成交工期为准。1.4工程竣工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经监理工程师核定、发包人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非承包人原因的施工网络计划中关键线路的工程量增加和设计变更、前期问题影响工程开展;(2)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8小时及以上;(3)战争、地震、疫情、台风等不可抗力;(4)发包人代表给予顺延工期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人代表提出报告,否则等于自动放弃权利,发包人代表收到报告10日内予以答复、确认,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但由于工期延期发生的额外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上述情形的,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和造成的损失,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延误合同工期赔偿,赔偿标准为500元/天,赔偿限额为合同总价的3%。2.质量与验收2.1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施工,发包人对本工程质量的特殊要求:金格。2.2工程质量要求2.2.1承包人成交的质量等级标准为本工程的合同约定条件。2.2.2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从其履约担保中扣除其在竞包函附录中承诺的未达到承诺工程质量标准违约金,赔偿限额为合同总价的4%。3.合同价款与支付3.1合同价款的确定合同价款根据成交总报价确定。3.2工程价款的支付3.2.1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完成后,承包人先支付结算审核价的1.5%至街道代管账户后,发包人再支付到结算审核价的100%,1.5%作为工程保修担保金,缺陷责任期满,经接管使用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工程无质量问题或未发生其他损失后,支付余款。(发包人在每次付款之前,承包人应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账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财政代管资金专户账号:231000002568585开户行:北仑农商银行大碶支行行号:402332077012。质保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或他人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或破损,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3.2.2工程量的计算(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子支付。3.3材料和设备3.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无。3.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全部由承包人采购:本工程所使用任何材料的进场都需提交质保单和检验报告并经监理或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样检查,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需无条件更换。3.3.4承包人未按要求采购设备材料必须承担工程的返工损失和工期、质量的违约责任。3.3.5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承包人未履行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诺,发包人有权从其展约担保中扣除其在竞包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诺违约金,赔偿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4.分包本工程不得分包。5.工程变更5.1变更的指令没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的变更。如果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或非发包人应承担的其它因素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报请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5.2变更的内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并为此目的或根据他认为适当的其他理由,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任何工作:(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2)更改有关工程性质、质量、规格。(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础、位置和尺寸。(4)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估价。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5.3变更价款确定同本合同第6条。5.4土方外运土方外运及垃圾外运暂按5km计入,处置费不计。6.工程结算6.1合同价款及调整(1)、本次发包为施工图及预算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本合同价款实行固定单价可调合同总价(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其合同价格调整可根据本条款(2)中的相关内容及要求进行调整,其余的不作调整。(2)、本工程若有发包人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工程联系单及工程洽商单时,合同价款应作相应调整。6.2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调整:A、工程量的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B、单价的调整方法:综合单价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初次报价综合单价*(最终报价/初次报价)①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②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并按成交下浮率进行浮动[成交下浮率=【1-(成交总价一暂估价一暂列金额)/(业主招标控制价一暂估价一暂列金额)】×100%],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执行,最终以造价审计部门审定为准。③磋商文件约定的暂定材料和设备,按发包人审核认可的实际采购价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采购价一业主暂定价)*定额材料用量*(1+规费)*(1+税金)*(1-下浮率)(安装工程无规费)④主要材料价格(人工、砂、石、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钢筋、)按实际施工工期前80%时间的《预算控制价所采用相应地区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的相应材料信息价的平均价调整(超过15天按一个月计算),调整方法如下:当平均价大于业主标底价×1.05时,调整价=(平均价一业主标底价×1.05)×定额材料用量×(1+税金)×(1一下浮率)。当平均价小于业主标底价×0.95时,调整价=(平均价一业主标底价×0.95)×定额材料用量×(1+税金)×(1一下浮率)。人工市场信息价按合同工期前80%时间的《预算控制价所采用相应地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与预算控制价中的信息价进行补差(超出15天算一个月),计税金后按成交下浮率。C、结算价格下浮率同成交下浮率。(1)、甲方组织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进行审核,结算造价最终以审核部门(审核单位)审核为准。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其核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用及核增工程价款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付清承担的审查费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结算。(2)、当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计算(磋商文件另有说明的除外),变更合同价款。D、承包人报价文件中有综合单价超过招标控制价中的相应单价的,结算时该单价按有利于发包人一方调整:以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金额并结合中标下浮率下浮后作为该项清单的最终结算价。6.3竣工验收发包人代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组织验收。6.4递交时间本工程验收达到约定条件后,承包人应在28日内提供工程结算。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报告28天内提供审核意见报有关部门核准。7.保修7.1保修期限及保修担保保修期按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相关规定为准,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担保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1.5%(具体按浙建[2020]7号文件规定执行),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清,扣除实际发生费用。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时间为1年。7.2保修义务履行7.2.1.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承包人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7.2.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7.2.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7.2.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8其他8.1、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若有因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生,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造成农民工到街道及区里上访的,则按10000元/次罚款,限额为合同价的2%。且全部由成交单位出面解决及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发生的,则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及将成交单位列入本街道的施工单位黑名单,限制其在今后参加本街道的发包项目的竞包。注:发包人通过向承包人银行账户汇(转)入工程款方式拨付工程款。8.2、承包方必须绝对保证安全施工。政策性规定的强制性险种及承包人进场人员及所有财物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人身保险及财产保险,其中三者险及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不低于50万。在开工前须在甲方处进行备案,否则视为违约。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方必须和管控好施工现场,由于承包方管控不严造成第三方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发包人因此而向第三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赔偿、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8.3、履约担保金额:成交合同价的1%,即人民币15011元整:担保方式:(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提交时间:签订合同前:履约担保提交账户(按发包单位的要求交纳账户提交)。户名::开户行::账号8.4、发包人通过向承包人银行账户汇(转)入工程款方式拨付工程款。(1)拨付工程款汇(转)入承包人开设存款基本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8.5施工之前对场地范围内的市政地下管线位置进行交底,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因施工造成地下管线(包括自来水管、污水管、光缆、电缆等)破裂、受损,承包人应及时维修,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费用自行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8.6因施工造成居民行走跌倒、摔伤,车辆等侧翻人员受伤的、及车辆受损的,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8.7施工间合理组织交通,专设管理人员;现场应设警示,警告牌、标识标志和警戒线等。9.合同解除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仍有权取得误期违约金和赔偿等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权力。①承包人将整个或部分合同转包给他人,或使用挂靠队伍,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工程分包给他人。②承包人延期开工,或施工很慢,发包人2次书面提醒,发包人仍认为不可能按期完成合同内容。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代表的开工通知后30日历天仍未进场施工的。承包人进场施工后,未实际安排人员施工或施工很慢,发包人第2次书面提醒日期30日历天仍未整改的。③承包人停工十五天及以上,停工理由不被发包人接受。④承包人撤离工地,或放弃工程,或证明没有施工能力,或证明施工混乱,而又不可能达到完善施工。承包人对合同的执行敷衍了事,或忽视展行合同实质性义务,而且发包人代表书面要求其改正之日起十五天内仍无动于衷。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发包人以备忘录、网络公告、登报、媒体等形式通知承包人即可,无须诉诸司法和采取其他措施,也不需征得承包人同意。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发包人还将同时没收其展约保证金,并报区有关监管部门进行进一21步处理。解除合同后,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1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协商确定。110.争议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依法向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廉政合同附件3:质量合同附件4:安全合同I附件5:履约担保格式=附件6:无欠薪承诺书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浙江恒沅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嘉溪乌石岙产业融合提升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施工图范围内工程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保温工程为5年:4.装修工程为2年: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6.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7.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8.绿化养护期为1年:9.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结算价款的1.5%,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清,扣除实际发生费用。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校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附件2:廉政合同工程项目名称:嘉溪乌石蚕产业融合提升工程工程项目地址:北仑区大碶街道发包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承包人:浙江恒沅建设有限公司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承包、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特定立本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证、诚信、透明的原则(二)严格执行嘉溪乌石岙产业融合提升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约定履行。(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双方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工程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的权利。第二条: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劵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五)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六)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称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第三条: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形式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参加今后的投标工作。(三)承包人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承包人有责任向分包单位交待本合同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分包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承包人将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条:日常监督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纪检监督部门或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实施,并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第六条:本合同作为嘉溪乌石岙产业融合提升工程的施工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承包人效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止。第八条: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叁份发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3年月日年月日附件3:质量合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工程的建设单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与施工单位浙江恒沅建设有限公司,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第一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顾甬。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嘉溪乌石岙产业融合提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三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方能换人。(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七)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八)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拒绝使用。(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第五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嘉溪乌石蚕产业融合提升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叁份。甲方单位:(盖章)方单位(盖章)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安全合同为在嘉溪乌石岙产业融合提升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浙江恒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宜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叁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乙方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校代理火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日期:附件6:无欠薪承诺书无欠薪承诺书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的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公司承包的嘉溪乌石蚕产业融合提升工程劳务施工实际情况,特做出如下承诺:1、我公司已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我公司关于工人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了工人工资发放工作,工人工资已全部发放,不再拖欠工人工资。我公司承诺每月将劳务分包合同、发放的工人工资表(表格形式、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签字认可、工人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人考勤证明、及现场发放工人工资录像资料于每月日前及时上报给发包人项目部,否则发包人可不予支付我公司工程款。2、我公司承诺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确保工人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如若有因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生,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造成农民工到街道及区里上访的,则按10000元/次罚款,限额为合同价的2%。且全部由承包人出面解决及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发生的,则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及将承包人列入本街道的施工单位黑名单,限制其在今后参加本街道的招标项目的投标。特此承诺!承诺单位:浙江恒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我理人:日期:年目国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产业融合提升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宁波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