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副食配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边境管理总队)2026)



一、合同编号:11NMB1E6623120262401

二、合同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警务保障中心主副食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二次)合同
三、项目编号:XJHY-BJZZ-JBZXZFS-001(2)
四、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警务保障中心主副食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地 址:团结路1551号
联系方式:0991-8512158
供应商(乙方):新疆西域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3村曙光农业科技农博城18幢28号
联系方式:1599932990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畜禽水产类采购项目(4包) 数量:1.00 单价(元):28963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警务保障中心乌鲁木齐市区2家单位、南山1家单位提供日常所需的各种新鲜畜肉、禽肉、水产品等配送服务(供应、运输、售后)服务要求:所供新鲜食材类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家食品部门的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保证来源正规,供货时确保每日新鲜。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合同一年一签,采购人将根据中标供应商第一年服务和诚信履约情况经双方协商后视情决定是否续签)。服务标准:符合国家食品标准。供货单位所提供的食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必须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食材出厂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并应出示质量检测书及来源,除初级农产品外的其他货物交货时保质期不少于预包装食品标识标注时间的三分之二(即:保质期12个月,所供产品保质期不少于8个

2.合同金额(元):28963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4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5月0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新疆西域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pdf

合同编号:2023003-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警务保障中心主副食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合同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警务保障中心主副食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畜禽水产类采购项目(4包)-(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兴国居(乙方):新疆西域兴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饰0签署日期:202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警务保障中心主副食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警务保障中心主副食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甲方采购乙方生产或经营的主副食品及供应服务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采购内容及合同履约期限1.采购需求内容:畜禽水产类采购项目(4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警务保障中心乌鲁木齐市区2家单位、南山1家单位提供日常所需的各种畜禽、水产类等配送服务(供应、运输、售后)22.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合同一年一签,采购人将根据中标供应商第一年服务和诚信履约情况经双方协商后视情决定是否续签)。3.预算金额:289.63万元,大写:贰佰捌拾玖万陆仟叁佰元整第二条:采购、供货要求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品: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的货品必须完全符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含任何变质、假冒伪劣产品否则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以下食品(包括但不限于):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t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含有昆虫或其它异物的;5)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8)除初级农产品外的其他货物交货时保质期少于预包装食品标识标注时间的三分之二(即:保质期12个月,所供产品保质期不少于8个月);9)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10)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11)擅自加入药物的食品及食品原料;12)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13)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14)未按规定索证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15)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初级农产品除外);16)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管理办法的进口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17)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18)乙方所配送的畜禽肉(含分割品、副产品)禽蛋等动物源性产品,每批次送货不携带同步对应批次的《动物检疫合格证》等相关材料的。乙方配送的蔬菜未经过市场检测,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第三条:交货及索证1.交货时间:常规订货:在甲方下达采购需求次日北京时间12:00之前将采购的食材送至甲方需求的指定地点(乌鲁木齐市区2家单位、南山1家单位)。具体地址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1551号: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北路1024号: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南康大道综合保障部。临时订货:甲方因临时需要,有权在常规订货时间以外临时向乙方订货,订货方式为书面或口头均可。临时订货的交货时间为接到甲方通知后的0.5小时内。2.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提供自己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交由甲方存底备案,以上证件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且经过年审。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或者交付货物之日(二者满足其一即可)提供所供货物的生产商索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商《营业执照》、货物《质量检测报告》(至少一年一检)等索证资料,且保证上述资料真实、合法、有效。4乙方按甲方确定的时间将订单内所有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并配送完毕,乙方提供给甲方《送货清单》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现场验收并签名,作为结算凭证。5.所有货物以双方到货验收称重为准,确认后的重量、数量、价款等信息需要标注在结算凭证中。6.验收小组组成:由警务保障中心自行组织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作,共同签字确认验收结果。第四条:结算价格及付款方式1.结算价格:每次供货时,乙方需根据当日供货产品提供《基准价清单》,其中:1.1《基准价清单》内产品中在北园春市场官网(https://www.bycsc.com.cn/)公布指导价格的,乙方需提供交货当日北园春官网截图并按照交货当日乌鲁木齐北园春市场官网公布的中间价为基准价进行折扣确定结算价。即:基准价为交货当日乌鲁木齐北园春市场官网公布的中间价;结算价=报价折扣(84.84%)*基准价(市场价)。注:如遇到北园春市场网站调整等不可控因素导致无中间价作参考,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按乌鲁木齐市同级大型农贸市场(如九鼎市场、海鸿国际)同期批发中间价作为基准价,最终定价由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结算价=乌鲁木齐市同级大型农贸市场批发中间价×报价折扣(84.84%)。1.2《基准价清单》内产品中未在北园春市场官网公布指导价格的,其产品基准价为市场价,市场价为甲方(乙方可一并参加)在本周内对北园春市场或九鼎市场或海鸿国际等市场或商超询价结果,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基准价;甲乙双方以书面确认的基准价进行折扣确定结算价。即:结算价=报价折扣(84.84%)*基准价(市场价)。注:针对不同类别农产品价格波动特点,蔬菜、水果、畜禽水产类价格波动频繁的农产品按“月”为周期询价:调料、冻货类价格稳定的农产品按“季度”为周期询价,当周期的配送价格按此配送价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1.3所有货物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有税费、成本、利润、运输、装卸、各类劳保、保险等一切费用:货物价格为基准价按合同折扣率计算后价格,按此价格开具发票并结算2.报价折扣84.84%。3.所有货物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有税费、成本、利润、运输、装卸、各类劳保、保险等一切费用。4.付款及结算方式:1)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2)双方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以本合同提供的为准;3)供应货物时按供货价出具供应单据,每周日及时开具本周内列明货物明细的增值税专业发票或普通发票。4)付款方式:甲方按月(如因支付过程等突发情况导致延误支付除外)向乙方支付相关货物费用,甲方每月底前对上月期间的货物费用进行结算(如由变动另行通知)。乙方需按时提供实际发生价格、数量的准确相关票据,甲方按所提供票据价格的100%支付货款。甲方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需提供等额有效发票,乙方延迟提供发票的,甲方付款期限对应顺延,不构成违约。合同签章处载明的乙方账户信息为甲方付款依据,如有变更,应当于变更前三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信息付款的视为完成付款。5)履约保证金:①履约保证:50000元(伍万元整),按标项缴纳。②中标通知书发出7日内,乙方需向甲方缴纳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服务期间乙方必须按照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供货服务,如若出现违反相关合同条款规定的情况发生,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若未发生问题,待服务期满后1个月内甲方将无息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③如未收到履约保证金,甲方可视为乙方自行放弃中标结果。如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或存在履行瑕疵,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为甲方,将不予退还。④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转账支票或电汇或履约保函(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履约担保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内。本合同期限届满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甲方应在乙方交付最后一批货物且双方完成最终结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除支付环节延误外),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至乙方指定账户。第五条:权利和义务1.甲方:1)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经营场所、规模、操作模式等信息:有权随时到乙方的生产场地实地考察、参观,检查乙方的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卫生条件等,乙方应提供必要的配合;2)甲方向乙方下单时,须明确告知所需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及要求等信息;3)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产生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由乙方负责承担,1并由乙方负相应的法律责任;4)甲方有权向乙方退回滞存货物,但须在保质期内且包装完好、整洁,不影响乙方的二次销售。12.乙方:1)乙方须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采购、供货要求”向甲方供货。甲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验收、接收、确认行为,均不免除乙方对货物及服务的质量、卫生、安全应承担的责任;2)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所有的运输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向甲方送货途中所发生的任何交通意外、责任事故等均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及后果。乙方在运输过程中,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等;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食品及原材料采购索证等资料,每次随货附带上述资料,随货一并交付甲方;4)乙方应协助甲方处理未使用的食品及原材料,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退货。但包装损坏、过期等不能再出售的食品及原材,且非乙方供货过失的,乙方有权拒绝退货;5)乙方不得向甲方相关采购、验收人员送礼、送物,不得造假采购单据、提供虚假购物凭证等;6)若乙方因滥以甲方名义,对外赊欠货物或借贷等一切经济行为,一概与甲方无关;7)乙方应缴的各项税款,应自行缴纳,如有逃税、漏税等情形,应自行负责。第六条;验收标准及退货依据验收小组组成:由警务保障中心自行组织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作,共同签字确认验收结果。1.验收方式:乙方按甲方确定的时间将订单内所有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并配送完毕,乙方提供给甲方《送货清单》《基准价清单》各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现场清点、称重验收并签名,作为结算凭证。(具体时间以甲方需求为准)所有货物以双方到货验收清点、称重为准,确认后的重量需要标注在结算凭证中。2.验收标准:(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的货品必须完全符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含任何变质、假冒伪劣产品。否则,供应商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以下食品(包括但不限于):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含有昆虫或其它异物的;5)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8)除初级农产品外的其他货物交货时保质期少于预包装食品标识标注时间的三分之二(即:保质期12个月,所供产品保质期不少于8个月);9)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10)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11)擅自加入药物的食品及食品原料;12)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13)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14)未按规定索证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15)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初级农产品除外);16)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管理办法的进口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17)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18)乙方所配送的畜禽肉(含分割品、副产品)禽蛋等动物源性产品,每批次送货不携带同步对应批次的《动物检疫合格证》等相关材料的。乙方配送的蔬菜未经过市场检测,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3.验收内容:货物种类、质量、数量、保质期4.验收时限:每日到货后当场清点、称重验收5.验收要求:(1)合格率:乙方提供的货物合格率应达100%。(2)甲方按照以下标准作为验收标准以及退货依据:1)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供应的商品必须来源于政府许可的正规厂家,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的I基础上,且应当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2)严禁配送假冒、变质、过期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的商品,否则甲方有权退货;3)乙方所提供货物不得有合同第二条2中所列情形,出现的爆袋、漏气、漏油、变质等非人为问题,甲方有权向乙方退货、换货;4)若乙方供应的商品出现过期、涨袋、变质、损坏、假冒、不合格等问题,甲方有权自行扣除该商品对应的价款(对账结算时予以扣除)同时告知乙方,乙方须在2小时内重新配送合格商品;5)乙方应保证在运送过程中做好防污染、防疫等工作,确保货物以及运输过程中安全、卫生。6)甲方将组成不少于三人验收小组,每日开展验收工作,甲方不定期进行抽查,严防过期、变质或者受污染食材流入加工环节,引发食源性疾病风险。所有食材质量都需符合国家现行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没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有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还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对质量不合格和不符合使用要求的货物一律拒收。如因质量问题拒收导致无法正常供餐的,中标供应商必须2小时内补送合格货物。第七条:保密约定1.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合同项下采购的任何物品的类别、品质、价位等信息;2.乙方向甲方所提供商品的类别、价位等供货信息,甲方不得向外透露。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日常配送,每发生一次,视为违反合同约定而扣除甲方履约保证金金额的2%,乙方须立即整改;应使用冷藏车配送食材而未使用的,或者使用不合要求的冷藏车配送食材的,甲方除了要求其立即整改外,还将视为违反合同约定而扣除履约保证金金额的2%:以上要求,乙方如果拒绝整改或累计5次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将视为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乙方接到甲方应急配送任务后,未能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及乙方承诺的临时订货时限内送货到位,甲方有权拒收并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罚(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次),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带来的损失,发生超过3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3.因乙方提供货物质量问题而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或引发安全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赔偿所有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4.乙方未按甲方的订单错送、漏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承诺的临时订货时限内送货到位,并有权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罚(除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累计5次,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产生的具体损失金额向甲方赔付;5.乙方向甲方提供本项目中所指的货物,造成甲方经济、声誉损失及责任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如果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6.乙方向甲方供应货物期间,乙方提供的车辆及配送人员,应按招标代理文件中提供的车辆及配送人员执行,若出现车辆报废、更换、配送人员变更等情形,需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备,合同期内累计变更次数不得超过3次,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部分或全部委托、转移、分包给第三方,否则,乙方应当与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应按本合同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及其人员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导致甲方及其人员、乙方及其人员、任意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和赔偿,若因此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本条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甲方因此受到的处罚以及因此受到的损失,甲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拍卖费、保全担保费、住宿费、差旅费等费用)。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若乙方逾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本合同承担的违约金、损失,甲方有权从应当向乙方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第九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疫情等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事件。2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供货时,乙方应在不可抗力V发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建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努力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5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仍有不可抗力因素继续存在且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均不互提出索赔,甲方不承担终止本合同的责任。第十条:合同生效及终止1.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本合同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时,以最后签署方的签署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2.本合同未自行终止或协议终止的,合同一直有效;发生终止的,以最后的供货日期为终止日期。本合同终止后,保密条款、争议解决和双方未了的债权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甲方有权提出索赔。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本合同生效。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发生争议时,亦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双方同意,如果双方之间的纠纷以诉讼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本合同末端约定的双方地址完成民事审判中的所有送达程序,双方均无异议。第十二条:通知1.合同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本合同末端双方住所地及通信联络地为送达地址: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2.合同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本合同末端所注明的通讯地址,一方变更通讯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原通讯地址继续有效,变更方需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第十三条:合同的确认1.双方应严格遵守以上合同条款,如合作中遇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2.乙方投标文件确定的服务、售后、安全管控等所有事项均是本次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益和约束力。一方向他方在本合同中标明的地址发送的通知、函件,以查无此人或收件人拒绝接收为由被退回的,视为已送达。因变更地址的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他方地址变更事项而导致通知无法送达的,视为已送达。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签批页,此页无正文)甲方(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入境童防检站亿方(盖章):新疆际贸易有银公司甲方代表(签字):乙方):DD地址:乌鲁木齐团结路15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3村曙光农业科技农博城18幢28号电话:0991-8512158电话:传真:0991-8512158传真: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钱塘江路支行开户银行:账号:3002013409200099469账号:合同订立地点:乌鲁木齐团结路15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合同订立地点:乌鲁木齐团结路15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4月28日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月28日TT.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主副食配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